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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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 纳税评估指导手册 第一篇煤炭生产行业税收基准模板 一、行业概况 某地地方煤矿所属区域煤炭储量8亿吨,经关井后现有23家地方乡镇企业集体和个人承包煤炭企业。实际单矿生产能力在年产5--45万吨之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家。 二、 煤炭采选业征管难点 目前煤炭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主要是:迟记销售,价外收入漏记销项税额,自用产品未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乡镇、个体等小煤矿存在现金交易,销售不开发票,设两套帐,帐外帐的现象。税收征收管理难点在于大量现金交易,销售不开发票,设两本帐,无法确认真实产量、销量和应纳税额,执法的依据不足。帐务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根据帐务稽查很难查补偷逃税款。 三、评估指标及参数值 煤炭产品适用指标及标准参考值 行业名称 子行业 产品名称及规格 适用指标名称及标准参考值 煤炭开采业 小煤矿 褐煤 名 称 标准参考值 增值税税负率 7.79%-11% 销售收人变动率 正负50% 进项税额变动率 正负10% 吨煤耗用坑木米数 0.015-0.0210立方米 吨煤耗用火工产品 火药:0.84千克 雷管: 2-3根 单位产品耗电定额 80-93千瓦/小时 单位产品耗用工资额 50元/吨-70元/吨 矿产资源补偿费 销售收入的1% 资源税 3.2元/吨 维简费 8-19元 四、评估方法 (一) 第一步:根据增值税税收负担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吨煤生产耗用电量、吨煤耗用坑木立方米数、吨煤耗用火工产品量、吨煤耗用工资额 公式一:企业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公式二:销售额变动率=(本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销售额受销售数量、煤炭价格及价外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应与产销率配合使用,同时增加价格差异率等辅助指标。通过对销售变动情况的分析,掌握其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的真实性。侧重查证有无帐外经营、瞒报、迟报计税销售额的问题。 价格差异率(按煤炭分类采集)=(本期平均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同类产品平均销售价格×100% 公式三:进项税额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上年同期进项税率)/上年同期进项税额×100% 煤炭企业的进项税额主要由木材、防护用品、电缆配件、电力、运费等项目构成,各项目在进项税额中的构成比例相对稳定。应与吨煤原材料消耗量配合使用,同时增加抵扣项目变动率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就动率等辅助指标。通过对进项税额及各项目构成比例就动分析,掌握其进项税额抵扣的合理及合法性,有无虚抵进项税问题。 某项目抵扣变动率=本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上年同期进项税额抵扣比率 本项指标主要通过抵扣项目的增减变化,分析是否存在虚假抵扣现象。 流动资产变损失变动率=(本期流动资产损失金额-上年同期流动资产损失金额)/上年同期流动资产损失金额×100% 本项目指标主要分析非正常损失是否进项税额转出。 公式四:每个煤矿的客观条件决定其单位产量所耗用的电量基本稳定,以此为评估依据,根据生产耗用的电量测算产品的生产量,进而测算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测算公式为: 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耗用电费金额÷吨产品耗用电费金额 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产量+评估期初产品库存-评估期末产品库存 评估期产品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期产品销量×评估期产品销售单价 使用此模型测算原煤产量时,评估期耗电量应扣除抽水、通风用电。 公式五:煤炭生产企业大多实行管理人员固定工资、生产人员效益工资制度,计提的工资和原煤产量成正比。煤矿每月所发放的工资可以从企业提供的工资花名册上取得,或者到采煤包工队了解。测算公式为: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吨煤生产工人工资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原煤月初库存-评估月份原煤月末库存 评估月份原煤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销售单价 评估月份所计提生产工人工资=评估月份所计提工资总额-管理人员工资 公式六:煤矿企业投入生产的坑木和其生产的原煤掘进的巷道成正比,掘进的巷道和原煤产量成正比。测算公式为: 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所耗用的坑木立方米数÷吨煤所耗用的坑木立方米数 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原煤月初库存+评估月份原煤产量-评估月份原煤月末库存 评估月份原煤销售收入测算数=评估月份原煤销量×评估月份销售单价 此外,矿产资源补偿费方面。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对每个煤矿生产企业开采的地下煤储存量、煤质结构有一个技术测绘平面图,以此为基础,每月到煤矿实际测绘开采平面图和掘进图,利用技术手段计算出当月开采产量,与库存平面图数据进行比对,得出当月企业产销量,计算出当月的销售额。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以销售额作为计费依据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从技术角度分析,其测算的销售额具有相当的准确性,可以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指标。测算公式为: 测算当期销售收入=当期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率 当期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管部门计算出的当月产量+月初的库存量-月末库存量)×当月吨煤平均销售价格×矿产资源补偿费率 另外,煤炭企业在计提维简费和计算缴纳资源税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其他指标主要是吨煤生产耗用电量、火工品、工资、木材、支护用品、上缴或提取的矿管费、瓦斯治理费、井巷工程基金、育林费等 在评估过程中,也可以做以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的规定,凡是安装税控装置的煤炭企业都可以使用以产控销评估模型,在监控出的产量已定的情况下,对当月煤炭销量进行测算,为此,税务机关确定利用“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的产量数据,来掌握该煤矿的产销情况。调查测算过程如下: 年 月份地市煤炭产量与税收收入情况明细表 煤矿名称 月份 监测产量 自记产量 扣除项目 净差额 市场单价 适用税率 应补缴税额 产出煤矸石量 申报进巷煤矸石 量 运料及设备量垃圾数据 杂 质 库存增加量 自计销售量 累计 当年(月)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产量: 吨 减:(1)已申报进巷产出煤矸石量: 吨 (2)运输材料及生产设备吨数: 吨 (3)按比例计算的产出煤矸石量: 吨;(比例为 10%) (4)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 吨;(杂质率1%,水分率5%) (5)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 吨 当年(月)煤炭销量: 吨(剔除企业已申报销售量: 吨) 当年(月)平均销售不含税吨煤单价: 元/吨 当年(月)实现的销售收入: 元 企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13%或者6% 应纳税额: 元 测算公式如下: 首月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或按一定方法测算的产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量 次月及以后月份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或按一定方法测算的产量+月末煤炭库存减少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 煤炭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 销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由于煤炭企业地质、开采条件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各地进行评估时应以本地为单位制定指标参考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以下指标进行取舍或作为参考。运用这些模型,根据行业平均电耗、工资成本等指标与具体企业的实际指标相比较,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在纳税评估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使用多种评估模型,以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并通过纳税评估加强日常管理,及时堵塞漏洞。 第二步:对各项指标异常原因开展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 第三步:作出评估结论,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步:征管建议 1、税务人员必须发扬钉子精神,与时俱进,钻研业务,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行业、新情况不断涌现,税收工作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征管工作面临着诸多新要求,纳税人账务不实,税负不均,不做账或做假账情况较为普遍,新形势对税务人员提出新挑战,必须与时俱进,只有加快相关涉税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持续学习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责和使命。 2、大力推行和依托税控系统,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建立行业税负监控指标体系,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海量数据实行电子化的纵横比对,采取人工评估及电子评估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方法,切实搞好新形势下的纳税评估工作。 3、通过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实施精细化管理,夯实征管基础,是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财务管理上,联合财政及国税部门,实行定期辅导,逐步使广大纳税人走上依法纳税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必须做出明确的导向,税收管理员必须增加下户调研次数,多干实事,少务虚,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程度,重要的是,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各业的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发展规律,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做到税源心中有数,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4、全面提高纳税遵从度及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是实现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加大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该纳哪些税,该如何纳税,逐步提高纳税遵从度,促使其积极主动地申报纳税,降低征纳成本及税收征管难度;通过改进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实现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篇 工作原理 一、“煤炭行业税收监控系统”的基本情况 1、“煤炭行业税收监控系统”又称“远程矿业产量监测终端TAX—02C”,是由A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产品。该系统组成部分有:主控箱部分、压力传感器部分、信号线附设部分;系统的功能:主要具备产量监控功能,包括企业产量自查功能、断电报警功能、自检功能三项。 2、“煤矿税收监控系统”使用情况及特点: (一)研制思路。煤炭生产企业最难监控的是产量,特别是众多小煤矿每天到底生产多少煤,以前税务机关和矿主都是估计其大约数。目前煤炭生产企业一般采取称重、计量两种方式,方法非常原始,计量方式很难真正做到自动、准确计量,并且矿主可以更改数据,无法对煤矿产量准确计算。“煤矿税收监控系统”就是从煤矿的计量方式入手,辅助其他一些技术手段,对煤炭行业的产量实施有效监控,确定“以产控销”、“以销控税”的工作思路。 (二)工作原理。监控系统由安装在矿井天轮处的重量传感器、税控黑匣子(信息处理系统),公网IP服务器接收端三部分组成。三者通过无线传输,在Internet平台进行数据交换。重量传感器通过压力和拉力传感原理,采用无线传输的方式传输,把煤矿的产量信息实时传输到国税局服务器上,完全抛弃了计数不计量的设计思路,不需要人工干预,自动称量,自动计算,计量误差不超过1%,基本实现对煤矿产量的全面监控。通过对企业的产量监控,辅助其他一些后台程序,实现对其计税产量监控。 (三)模块功能。该系统主要由“基本信息”、“通用查询”、“预警管理”、“重点临控”、“评估测算”五大功能模块组成。基本信息模块可以对企业和管理人员的初始化信息进行管理。通用查询模块可以按照要求查询到企业任何时间的生产情况,并可实时查询到每一次矿斗提升或下降的重量。在预警管理模块中,系统一量遇到故意破坏、恶意断电、重击等人为因素破坏时,报警信息将立即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到相关税务管理人员和生产厂商维护人员的手机上,并且该报警也通过无线方式传到后台管理软件进行备案。重点监控模块主要是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对一些出现特殊情况的煤矿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对一些“本月无数据”或通过评估后与实缴税额有较大出入的煤矿企业的监控和管理。纳税评估模块主要是根据系统自动监控的产量,通过税源管理人价格信息采集,外围信息采集等,评估计算应缴税款,实现对煤矿应缴税款的监控。 (四)主要特点。一是高科技智能化。采用目前国际上最先进的GPRS无线通讯技术,对企业产量信息实时自动监控,称重准确度达到98%。二是高度集成化。采用高精度成电路,脱机使用无需连接电脑,内部所有运算、控制、传输等都有高性能的单片机来完成,设备体积小,集成度高,稳定性强。三是数据采集原始化。系统在数据采集端不做任何数据统计、累计的处理工作,所上传的都是最基本的原始数据,真实可靠。四是无人职守,免维护。系统只需一次性标定和例行计量巡检,以后无需人员操作管理,便可将产量实时传输。系统每间隔一定的时间就会自检一次以便发现系统运行异常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国税管理人员的手机上发送报警信息。五是经济性。国税局和企业使用该软件只需要有WIN98以上操作系统,不需要安装任何软件,成本低,企业负担小。 详细的工作原理示意图: 第三篇 工作规程及工作流程 1、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工作规程及工作流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炭生产企业的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对煤矿税收的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某地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单位在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办公室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涉税工作。 第三条 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办公室负责煤炭电子计量税控系统测量阶段,安装阶段,调试阶段,使用维护过程中与各相关单位(财政局、公安局、地税局、煤炭局等)工作组织,工作指导和工作协调,某地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单位负责系统的使用以及日常税收管理工作,由某地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 从事地方煤矿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人员要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从事税收管理工作,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 第五条 从事地方煤矿企业管理的税收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权限设定制度,对使用系统获取的各煤矿的生产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各相关信息共享单位需要的生产经营信息,经局长批准签字后提供,并及时具体登记受提供方单位及当事人姓名,提供时间及所属期等相关内容。 第六条 税收管理人员与煤矿管理人员有以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关系 (三)三代的内旁系血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七条 从事煤矿税收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安装使用元宝山区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申请登记,基础数据采集,日常税收管理等工作,做好各月份产量报表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工作。 第八条 每月3日前(含3日),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办公室利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的数据,制作《煤炭企业产量告知书》(附件二)并送达煤炭企业,告知煤炭企业上月的煤炭产量,并由企业法人盖章签收。 第九条 煤炭企业对告知的煤炭产量没有异议的,应按照《煤炭企业产量告知书》上注明的煤炭产量,扣除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和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扣除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如月末库存煤炭增加量为负数,也应计入公式计算),计算当月的煤炭销量。公式如下: 当月煤炭销量=当月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产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 煤炭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 第十条 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和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由元宝山区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煤炭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到煤矿实地进行测算、丈量和称重,采取随机抽样等可行方法进行测算。测算出每个煤矿的吨煤含矸率后,将测算采取的方式、手段、计算方法等具体事项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测算人员签字后报系统推行办公室备案。所测算出的每个煤矿吨煤含矸率和非煤炭杂物重量比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有特殊情况的,由煤矿提供相关证据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经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月末库存煤炭增加量测算方法采取由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煤炭局、地税局等相关单位共同到煤矿实地进行测算、丈量和称重,采取随机抽样等可行方法进行测算。测算出每个煤矿截止某一时段的库存原煤、块煤、煤渣子等可用于获取企业利益的煤类物质的数量,将测算采取的方式、手段、计算方法等具体事项形成书面材料并由测算人员签字后报系统推行办公室备案。在能够准确取得煤矿企业库存原煤数量的基础上,由具体操作人员按月对库存煤炭的增加量进行合理的测算和丈量。 销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 第十二条 各煤矿必须认真、如实、准确填写《——月份煤矿自记产量报告表》、《煤炭产量核减核实申请表》,并于每月终了3日内,及时向国税主管机关报送。逾期未报送的,按地方煤矿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反映数据计算产量,不扣除含矸量。 各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送道、拉底等),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税主管机关,并及时报送煤管部门对井下工作规程批复文件的复印件。税务管理人员及时到场查验,如情况属实,在《井下生产异常情况报告表》上签字盖章,作为核减产量的依据。出现异常情况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视为正常产计算产量。 第十四条 煤炭企业对告知的煤炭产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煤炭企业产量告知书》的2日内书面向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办公室提出《煤炭产量调整申请表》(附件三),并说明原因,提出证据。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办公室在2日进行处理。理由充分,证据齐全的,企业可按照调整后的产量计算;理由不充分,证据不齐全的,按《煤炭企业产量告知书》中数据计算。 税收管理人员每月终了10日根据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数据及《 月份煤矿自记产量报告表》、《井下生产异常情况报告表》相关数据计量煤炭产量,并于2日内形成规范的《 年 月煤矿产量税收收入统计表》(见附页),报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工作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扣除各种应扣除量开成《 年 月煤矿产量核定表》确定各煤矿月产煤量。 第十五条 从事煤矿税收管理工作的税源单位分工应明确,划分出煤产量检查组,设备运行情况巡查组,守机观测数据报查组的工作职责,建立相到制级的工作机制,避免职现交叉。 第十六条 从事煤矿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每月至少到各矿巡查一次,用于了解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防止人为破坏,确定事故原因。 第十七条 从事煤矿税收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对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及维护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做好监督工作,以确保运矿业产量监控系统反映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税收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在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办公室下达的产量销量,合理确定应纳税额,于每月25日前根据税控系统显示的数据和“五种”报表反映的情况,按月下达“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填制送达回证,各煤矿应自接到通知书后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在实地巡查或接到设备故障自动信息时,从事煤矿税收管理单位及人员及时联络提供技术部内及维修人员到实地查验设备故障情况,并通知有关领导,形成设备故障详细记录报告,一式四份,一份分企业,一份存档,一份上报有关领导,一份留技术提供单位。 第二十条 在实地巡查过程中发现有人为破坏税控设备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税控设备的破坏情况,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由地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发布之日起执行 2、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顺利推行和正常运行,进一步加强煤矿税收征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境内的乡镇、个人、集体、股份制煤炭生产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煤炭税收监控系统运用数字化称重和无线传输技术,加强对煤矿产量监控,实现对煤矿企业的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 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推广应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领导,各税源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由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科、负责该系统的组织、指导、协调,由各税源管理单位负责系统的日常税收管理,由某地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申请登记 第六条某地国家税务局根据煤炭税收监控系统推行计划,确定纳入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管理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安装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企业向某地国家税务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填报《安装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申请登记表》(附件一)。 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煤矿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确认无误后签署意见。 《安装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申请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申 请企业留存;第二联各个税源管理单位留存;第三联煤炭税收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留存。 第八条 煤矿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 第九条 煤矿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 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 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采矿许可证,矿井关停的。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十条 煤炭税收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是指A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计划组织系统设备的生产,确保产品质量,严格各项制度。传感器,变送器,UPS电源等关键设备在出厂时要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某地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做好税务机关内部监控软件的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及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单位负责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护服务。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单位在向使用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企业提供专用设备时,应与企业签订合同,按照某地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要求明确服务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某地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五条 煤炭税收监控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控设备的安全运行。 因煤炭企业的原因导致监控设备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煤炭企业应当承担修复监控设备的全部费用。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监控设备损坏的,由煤炭企业和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生产单位协商解决。 安装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企业应按时交纳GSM卡通讯费和有关服务费用,保证监控数据准确,及时上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某地国家税务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动煤炭税收监控系统。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监控系统的,由改动系统的责任人负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承担修复监控系统的全部费用。 煤炭企业因设备维修、改造,涉及到煤炭税收监控系统安装的设备的,应在两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某地国家税务局批准后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或协助实施。 第十八条 使用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企业对安装的监控系统设备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监控设备发生丢失被盗的,应迅速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承担重新安装监控设备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迅捷的报警信息反应处理机制,对煤炭监控系统出现的严重报警信息,税源管理责任人要在24小时之内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逐级上报给股室负责人、分管局长乃至局长,并视情况及时做出处理。 已安装的监控设备发生损坏的,由某地国家税务局依照各税源管理单位的报告及时进行责任划分,并组织、协调、协助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在安装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地区适当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维护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 技术服务单位应在接到煤炭企业或税务机关通知的24小时内修复被损坏的监控设备。 第五章 日常税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月3日前(含3日),主管税务机关的各税源管理单位利用煤炭税收监控系统的监控数据,制作《煤炭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附件二)并送达煤炭企业,告知煤炭企业上月的监控煤炭产量。 第二十二条 煤炭企业对告知的监控煤炭产量没有异议的,应按照《煤炭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上注明的监控煤炭产量,扣除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和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扣除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如月末库存煤炭增加量为负数,也应计入公式计算),计算当月的煤炭销量。公式如下: 当月煤炭销量=当月监控系统监控产量-当月实际产出的煤矸石产量-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 煤炭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煤炭和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 销售的煤矸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第二十三条 煤炭企业对告知的监控煤炭产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煤炭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的2日内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煤炭监控产量调整申请表》(附件三),并说明原因,提出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核实并报经局长后做出处理。理由充分,证据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报经局长后批准企业按照调整后的产量计算;理由不充分,证据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调整。 第二十四条 煤炭企业应在法定例征期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之前,自行到税务机关或利用其他法定的方式如实申报纳税。 第二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所管煤炭企业巡视,巡视重点包括: (一)煤矿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 (二)煤炭种类及平均销售价格。 巡视巡查结束后,由税收管理员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巡视巡查记录,并由纳税人签字。 第二十六条 各煤炭主管税源管理单位应定期进行煤炭销售价格信息采集,采集本辖区各类型煤炭的平均销售价格,某地国家税务局将建立煤炭价格信息库,作为对煤炭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测算和纳税评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煤炭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组织进行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 (一)应安装煤炭监控系统但拒不安装的; (二)已安装煤炭监控系统但故意损坏监控设备,导致煤炭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拖欠GSM卡通讯费或其他由于煤炭企业的原因,导致煤炭税收监控系统无法发送监控数据的; (四)不签收《煤炭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的; (五)不能分别、准确核算煤炭、煤矸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的; (六)煤炭企业申报的煤炭产量、销量或销售额过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 (一)未安装监控系统的煤炭企业,参照同地区、同规模已安装煤炭监控系统的煤炭企业的标准核定产量、销量和销售额; (二)虽安装了煤炭税收监控系统,但由于煤炭企业的原因导致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可以参照该企业监控系统停止运行前15日的最高日产量乘以当月天数核定企业的月产量;也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的办法核定月产量; (三)不签收《煤炭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的,按照《煤炭企业产量告知书》上注明的产量核定煤炭企业的产量;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其他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指某地国家税务局以及下设直接管理企业且具有行政执法权的税务机构即各税源管理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到期后的计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地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案例赏析 B煤矿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B煤矿法人代表是刘某, 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注册资金为136.7万元,从业人员320人,主要从事煤炭的开采及销售 ,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通过“一户式”税收征管软件查询,结合日常纳税审核,发现该煤矿2008年9月份申报生产煤炭产量为28545.6吨,自记销售收入为5,398,343.85元,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相符,也明显低于同行业同规模煤炭生产企业,可能存在瞒报产量、销售不记账、少记增值税的嫌疑,遂将其列为疑点企业,评估人员重点利用“投入产出法”对其9月份进行纳税评估。 二、评估分析 1、确定思路。根据上述情况,税务人员遂对该煤矿进行了报表核查,从就帐看帐,虽然疑点较多,一时也难以找全其瞒报产量及少记收入的证据。为此,税务机关确定利用“生产企业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监测的产量数据,来掌握该煤矿的产销情况。 2、调查测算过程。 当月生产管理信息系统采集产量:33616.56吨 减:(1)已申报进巷产出煤矸石量:228.78 吨 (2)运输材料及生产设备吨数: 0 吨 (3)按比例计算的产出煤矸石量:4033.99吨;(比例为 12%) (4)其他非煤炭杂物重量:336.17吨;(杂质率1%,水分率5%) (5)月末的库存煤炭增加量: -7884.73 吨 当月煤炭销量:472.02吨(剔除企业已申报销售量: 36430.33吨) 当月平均销售不含税吨煤单价:220.00元/吨 当月实现的销售收入:103844.40元 企业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13% 应纳税额:13499.79元 三、询问核实 针对案头评估发现疑点,评估人员经税源管理部门同意对该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就分析期的疑点,对企业进行税务约谈。要求该煤矿就监测产量与实际入帐产量不符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约谈过程中,财务人员大谈做生意种种困难,如,为地方经济做了多少贡献,养活了多少工人,政府承包费过高,几乎没有利润可言等。对此,税务人员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税务机关为了维护税法的尊严和征纳双方的共同利益,有责任为国家整体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有序的良性竞争环境,针对张胜的解释,税务人员决定进行实地调查。经过约谈,该煤矿财务人员承认了自产自用煤炭(主要是职工食堂、浴室、取暖等用煤)未入帐、煤炭运输、存放损耗未入帐以及无偿馈赠他人煤炭未入帐和销售块煤未入帐的事实。 通过现场察看,确定了煤矸石的产出数量,并制作了约谈笔录,并让当事人签了字。 经税务评估人员实地核实,约谈内容属实。 四、评定处理 运用“投入产出法”对该企业9月份进行测算评估,发现企业可能存在少记收入或漏记收入情况。经计算评估差异值为13499.79元。在税务人员详实的调查资料面前,财务人员终于承认了自己少报产量及收入不入账的事实,承诺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该行为属于财务会计人员对税收政策理解的偏差,非企业主观故意。 五、征管建议 1、税务人员必须发扬钉子精神,与时俱进,钻研业务,面对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当前,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行业、新情况不断涌现,税收工作面临着诸多新问题,征管工作面临着诸多新要求,纳税人账务不实,税负不均,不做账或做假账情况较为普遍,新形势对税务人员提出新挑战,必须与时俱进,只有加快相关涉税知识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的持续学习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税收职责和使命。 2、大力推行和依托税控系统,开展行业专项评估,建立行业税负监控指标体系,是提高纳税评估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海量数据实行电子化的纵横比对,采取人工评估及电子评估相结合的科学评估方法,切实搞好新形势下的纳税评估工作。 3、通过此案例,我们认识到,在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实施精细化管理,夯实征管基础,是全面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在财务管理上,联合财政及国税部门,实行定期辅导,逐步使广大纳税人走上依法纳税的轨道;在税收管理上,必须做出明确的导向,税收管理员必须增加下户调研次数,多干实事,少务虚,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程度,重要的是,必须及时了解和掌握各行各业的生产流程、生产经营状况及其发展规律,掌握行业盈利水平,做到税源心中有数,力争从面上掌握总体情况,及时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4、全面提高纳税遵从度及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是实现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通过加大税法宣传,使纳税人了解税法,知道该纳哪些税,该如何纳税,逐步提高纳税遵从度,促使其积极主动地申报纳税,降低征纳成本及税收征管难度;通过改进纳税服务,全面提高纳税人满意度,构建和谐税收,实现税收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赏析: 锁定评估期成本率变动 把握企业财务处理细节 ----某地国税局对C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一、企业基本情况 C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由原D(集团)公司五家煤矿破产清算组经改制后于2006年10月25日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公司股东共2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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