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黄河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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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杜绝发生特大、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二、三级一般事故,尽可能少出现质量问题; 3、消除质量通病。 第三条 本项目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人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工程质量实行业主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承包人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二节 业主工程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界限清楚、责任明晰、控制严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主动接受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xx黄河公路大桥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向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接受山东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认真对待,采取措施及时处理。xx黄河公路大桥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工程项目质量的领导工作;分管技术的总工程师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的领导工作,安全质量部具体监督质量管理。 第七条 开工前组织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及时派驻设计代表。 第八条 为承包人及时提供能满足工程进展需要和施工计划的工程永久用地,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工程的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水土保持的措施,确保工程环保的质量,审查项目的排水系统及对区域水利的影响,并对不合理部分予以调整。 第十条 积极主动地参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一方面要支持监理工程师严把工程质量关,同时督促监理工程师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十一条 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选择劳务队伍。督促监理工程师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以提供劳务的名义非法分包工程。 第十二条 建立定期的质量检查、不定期的质量抽查或巡查制度,督促承包人建立完善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检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和自检试验;发现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要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处理,较大问题要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会同设计代表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积极协助承包人解决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有关的技术难题和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 建立质量评比和奖罚制度,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会议,选择工程质量好和质量差的典型工点召开现场会议,每一分项工程树立一个样板工程在全线推广,在全线建立工程质量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参建者的积极性,确保xx黄河公路大桥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十五条 建立质量终身责任卡片,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将该分项工程的业主、施工、监理责任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填入责任卡片作为质量资料存档。项目经理为本分项工程的第一质量责任人。 第三节 设计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按设计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图审查提出的图纸错误和疏漏及时更改和补充。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配合施工并解决施工过程设计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重大变更设计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以保证xx黄河公路大桥建设工程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并及时补充设计图纸。 第四节 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切实履行监理合同,按合同要求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并按业主的要求及时组织进场;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感。 第二十条 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规划和检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现场控制为重点,以治理和消灭质量通病为突破口,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中心试验室,并通过省交通工程质监站的验收并颁发相应资质。通过进行抽检和平行检验承包人试验结果。见证承包人的现场取样及各项试验,按不低于承包人试验检测频率的30%独立进行抽样试验;监理工程师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增强试验数据的可靠性,以数据定结论,用数据说话。 第二十二条 配置与工程相适应的测量仪器和测量监理工程师验证承包人对控制桩点的复测资料,开工前组织全线联测。要求承包人对控制桩点进行有效保护并进行每季度复查一项,抽查并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定线和放样测量,每季度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精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全线联测,对规范允许误差进行平差。 第二十三条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建立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制度,工程正式开工前由总监主持,召集设计、业主及承包人有关人员参加,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阅,并写出书面的审图意见,设计方进行设计交底,明确施工图中的重点和注意事项,交流、答疑,形成会审纪要,与会各方签字盖章,作为施工图的重要补充部分。牵涉到重大变更的问题,须交业主方审查,另行处 理。 第二十四条 认真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开工报告,依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严格审查工地试验室、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等的准备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做好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和事前控制,对可以预见的问题事前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制度 为了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对于重要的和重大的分项工程(如:桥梁基础工程、悬浇混凝土施工、预应力混凝土工程、现浇梁施工、波纹钢腹板施工等),承包人必须编写详细的施工工艺,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施工工艺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必须针对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编制,施工工艺的重点应包括: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点、操作工序、操作方法、检验方法、注意事项等内容。 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督促和参加承包人对现场操作工人在分项工程开工前进行技术交底和岗位技能培训,保证操作工人掌握施工的要点和操作程序,交底会应有会议记录。 特殊工种操作工人应具有上岗证,并持证上岗,监理工程师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未持证上岗的,应按规定给予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巡视时,对未按施工工艺组织施工的应及时指正,对因违反操作工艺导致工程质量下降的,通知承包人整改,造成质量缺陷的,应责令承包人返工,并对承包人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坚持工序验收制度,对质量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用其它补救措施进行处理,对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有效的全过程旁站,前一道工序未经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第二十七条 按照《山东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从合同签定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内业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在工程开工前编制内业资料编制、整理办法指导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完善各种内业资料的填写和归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手续应严格按山东xx黄河公路大桥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五节、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选配技术水平高、质量意识强、整体素质好、遵章守纪的项目经理部班子,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应有相应的资质和施工经历;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劳务合作方式必须坚决纠正由包工头包揽生产、生活管理的作法。 第三十条 承包人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对桥梁伸缩缝和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和小型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必须制定预控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控和复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做好导线控制桩、结构物定位桩、水准基点等复测工作,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性;同时应加强测量仪器维修养护及标定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开工前应组建与承包范围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建立和完善工地试验室设施,配齐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及合格的试验人员,建立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项标准试验和现场质量检测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数据真实可靠。工地试验室要得到省交通质监站的验收认可,在省交通质监站验收认可之前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数据不得做为本工程的试验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所有外购材料如锚具,外加剂、桥梁支座、伸缩缝等,在签订订货合同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采购材料样品,并提供有关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单,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外购计划;要妥善保管所有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使之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质量管理实行经理负责制,成立以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下设质检室,专人负责工程质量检验,推进创全优工程活动。单位工程实行主管工程师负责制,由主管工程师全面负责该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各作业队和作业班组分别由队长、工班长兼职担任质量检查员,负责各个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把施工图审签制,技术交底制,质量三检制(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隐蔽工程检查制,工程计量质量签证制,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制,质量事故(隐患)报告处理制等行之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落实到施工活动中。 承包人应坚持“预防为主,检验把关相结合”的方针,将工程质量、工作质量与分配挂钩,奖罚分明,并开展技术培训,成立QC小组,组织技术攻关,解决质量管理中的难题,解决施工技术难关,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五条 坚持按监理程序组织施工 1、开工申请 在总体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供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基础资料以及质量终身责任卡片,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2、试验工程施工 承包人在分项工程正式大面积施工之前,应通过试验性工程施工,检查原材料、混合料及其施工工艺能否满足技术规范的要求;承包人应整理试验工程的各项质量控制数据,并总结试验报告,交监理工程师批准以指导规模生产。 3、技术交底 每一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须制定详细的作业指导书,并在开工前一天组织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同时有现场监理工程师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 4、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及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技术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树立质量高于一切的意识;加强技术交底制度,在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书面交底,使质量责任落到实处,落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严格执行施工员登记制度,做到每个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的施工均有持证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工程师、业主及有关部门报告,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尽量保护现场原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总监办制订的内业资料编制整理办法,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档;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业主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 第六节 质量控制检查程序 (一) 开工前准备工作的监理 总体开工和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须将准备工作情况(即开工申请报告)报总监办, 并报业主备案,待总监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总监有权令其纠正或根据合同条款( )条令其暂停施工。在质量控检方面其主要审查内容为: 1、工地试验室的仪器与试验人员配备情况及其相关标准试验结果; 2、承包人的测量仪器与测量人员配备情况及导线点、水准点复测结果,施工放样数据。 3、承包人的质量自检系统及质量保证措施; 4、进场材料的质量、规格、数量情况; 5、施工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的配备情况; 6、施工方案、方法、工艺流程; 7、施工设备的配备(数量、规格、性能)等情况。 (二) 施工放样与施工测量工作的监理 1、监理工程师会同设计部门及业主工程部向承包人移交工程测量资料,承包人应进行工程测量复核工作,在测量复核过程中,应补设和固定永久性标志,并将复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查,然后承包人进行工程定线和放样。 2、承包人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于当日或次日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放样和施工测量记录,当监理工程师发现测量和放样有问题时,承包人应返工复测。 3、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全线联测,以保证全线测量结果一致。其后每三个月组织一次全线联测,并及时将测量成果报业主和设计代表,对测量成果误差超过规范允许误差时,由总监办会同设计代表研究误差消除方案并报业主备案,当误差消除方案将涉及到工程变更时须报业主批准后方能实施。 (三) 中间检查 1、 中间检查的安排 承包人应在每道工序施工结束前24小时将检验计划报送驻地监理组,以便驻地监理组安排每道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工作计划。 2、 检查程序 1) 每道工序完成后,承包人自检,若自检不合格,自行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填写“工序质量检验单”报送监理工程师; 2) 监理工程师独立检验,若不合格,则通过“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序质量检验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 承包人在每一个分项工程完工后,应进行自检,若自检不合格,则自行返工;若合格,则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并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报送监理工程师; 4) 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若不合格,则发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返工或补救;若合格,则签认工程质量检验报表及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并发出工作指示单,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 3、 中间质量检查的方法和手段 1) 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应在各施工点监督施工,原则上采取旁站监督,尤其是对关键部位、工程隐蔽部位、易产生缺陷的工程、不易补救的部位,每一分项工程的首项工程施工更要加强监督,必须全过程旁站,如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监理工程师及业主代表,以便得到及时处理,在旁站过程中作好监理日志,工地各级监理人员应将施工中的情况和主要问题及时记录于监理日志中,并存档备查。 2) 工程用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需经过试验合格,并经试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原则上,工地材料试验应进行委托试验,且须有被授予“见证员证书”的监理试验人员在场见证,试验记录有现场监理试验人员签字认可方能有效。若检验结果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指令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 3) 现场测量。包括几何尺寸、高程、位移等项目测量。一般性的现场测量工作由承包人进行,监理人员旁站监督,其测量记录必须有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方有效。关键性的测量工作监理测量人员应自行测量复检。 4) 施工质量的抽样检验。由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和工地试验室对每一工序完成的质量进行抽样试验,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和要求工地试验室人员抽取试验用的样品。 (四) 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 承包人在完成各分项工程后需进行完工验收及评定。对验收合格的产品,颁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是申请紧后分项工程施工的前提,也是办理分项工程完工计量的基础,是竣工验收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分项工程完工资料的整理上报是颁发“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证书”的前提。分项工程中间交工文件编制要求如下: 1、 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资料的编制是以全面真实反映该分项工程及监理过程为目的,因此, 其内容应包括该分项工程的开工申请到检验评定及竣工图纸的所有有关施工及监理过程的一切有关文件,内容应真实完整,手续齐全,资料的编排应符合施工、监理程序及时间顺序,相互配套的表格应放置在一起。 2、 上报的分项工程中间交工资料采用复印件,原件仍保留在施工单位,以备竣工资料之用。 3、 分项工程共用资料较多,不必在每个分项工程中都放置,但最初上报的应齐全,其后上报的可只列出目录及资料编号,指出在哪个分项工程中可查到此资料即可。 4、 分项工程完工文件按山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指定的表格内容执行。 (五)分部和单位工程的完工 当组成一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 监理工程师应再次进行检查、复查,如未发现质量问题, 即可对所有分项工程完工证书进行整理, 汇编形成分部工程竣工文件。 同样,当组成一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完工后, 监理工程师应对各分部工程完工文件进行整理, 汇编形成单位工程竣工文件。 第七节 工程质量事故及缺陷工程的处理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 1、工程质量事故: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2、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 死亡30人以上; ②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 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 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② 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③ 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① 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② 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③ 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原则: (1)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2)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3)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① 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②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③ 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④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Ø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Ø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Ø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Ø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Ø 事故报告单位。 2、事故处理程序: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停止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相应记录。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通知业主。 (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要 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3) 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在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由总监办在签收“质量事故报告单”后,向业主提交经分析事故原因的初步书面报告;并在初步报告后2天内,向业主提交含事故现场照片、监理日志与日报、事故原始记录、事故原因与损失的核实情况,以及事故责任分析和签有总监办意见“质量事故处理报告”的详细书面报告。 (4) 立即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本期工程计量;如已支付,根据合同条款从任何应付或到期应付的款项中扣回。 (5) 业主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由事故调查组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监理单位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并抄送有关各方。 (6) 在事故级别难以判断时,宜按重特大事故受理;或视事故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 (7) 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加固、返工、重建),由总监办会同业主总工、工程部、安质部及设计部门, 共同进行验收,在取得试验、监测报告,经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复工指令,并报业主公司总经理签发后,方可复工。 (8) 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或根据合同条款( )条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的指令。 第八节 试验工作程序 (一) 工地试验室的工作程序 1、 原材料、砂浆、混凝土及混合料设计配合比的试验程序 承包人提交开工报告后,监理工程师检查材料出厂证明, 并督促工地试验室抽样检查或取样送检。有关材料进行试验前,应出具材料试验报告单,无论是抽样检查还是取样送检,所出具的报告单必须符合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关于资质规格的要求。若发现原材料不合格,工地试验室要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反映,由监理工 程师提出处理意见。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进展情况,超前适时进行砂浆、混凝土及混合料设计配合比的试验,向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提出推荐配合比。工地试验室呈送给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的试验报告单(包括相关试件的力学试验报告单),必须有"见证",有CMA印鉴。总体开工报告和分项开工报告均须附有试验资料,供监理工程师审查。原材料必须有5%比例外送到具有试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并实行首批材料进场检验制,外检要有监理试验工程师的见证。 2、 现场检测试验程序 施工前总监办与承包人试验人员按规范确定检测项目,施工中共同按规范要求的频率进行试验或在工地试验室旁站承包人的试验过程,检查原始记录并按规定抽查频率对现场进行独立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填入质量检验单,对无条件做的试验项目, 在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或在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了资质的试验室进行。施工中试验员要重点检查工程的关键部位及隐蔽工程部位。 工地试验室应将抽查情况和旁站监督情况及时报送监理中心试验室(后简称中心试验室)。 3、 分项工程检验程序 分项工程完工后,试验监理工程师根据旁站监督的资料以及承包人原始试验记录,对已完工程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承包人。 (二) 中心试验室的工作程序 1、 分项工程验收程序 承包人对分项工程自检,检查合格后填写质量验收通知单并报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同时承包人还必须向中心试验室提出验收申请。中心试验室接到质量验收通知后,首先检查承包人的自检记录和试验监理工程师的抽查记录,然后对已完工的分项工程进行抽查,并由中心试验室通过总监办向承包人发出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2、 设计配合比的复核试验程序 混合料、砂浆及混凝土等的配合比复核试验由中心试验室完成。 承包人必须根据施工进展状况, 超前安排配合比设计试验。所提交的设计配合比试验报告, 必须符合政府监督部门关于资质规格的要求。 中心试验室接到承包人推荐的配合比设计后,先检查原材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推荐配合比的各项指标是否满足规范规定。然后检查原始资料的试验方法、条件、步骤是否符合试验规程。检查合格后,用承包人提供的相同地点的样品进行原材料复核试验,合格后再逐项进行配合比复核试验,当试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通知承包人重新选取合格的材料再进行推荐配合比设计。 当试验完毕时,由中心试验室提出复核试验报告,作为监理工程师批准配合比的依据。推荐配合比被批准后,称为“批准的配合比”,施工中应以“批准的配合比”控制各项技术指标。 3、 工程质量抽验程序 项目业主工程部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在巡视现场检查工程质量的过程中,如怀疑质量上有问题,会下达抽样检验的指令。此时,中心试验室应根据检查内容、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检查时,各驻地监理应予以配合,检查结果出来后应及时报告给项目业主,监理办同时留底存档。 第九节 试验工程、样板工程 一、 各合同段的每一分项工程全面开工前,应事先进行该分项工程的试施工(试验工程),只有当试验工程完成、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编写了试验工程的施工总结,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批准后,方可全面开工。 施工总结包括: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方案、操作规程、机械设备配套、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措施、施工工艺参数、试验检验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等。 须进行试验工程的分项工程及试验工程规模: 1、 桩基:每一桩径、水中、陆上桩各一根; 2、 立柱、墩(台)身:各一个(根); 3、 盖梁:一个; 4、 悬浇梁:0#、1#块; 5、 预制梁(板)、小箱梁、T梁:分跨径、边板、中板各一块; 6、 防撞护栏:一个单跨、单边长; 7、 伸缩缝:每一类型伸缩缝一道; 8、 边坡防护:每一种类型防护100m2边坡。 二、 样板工程:全线各分项工程开工前期由总监办和业主组织树立某一 分项工程样板工程作为全线的样板,其他承包人的施工标准不得低于样板工程,否则返工。样板工程入选条件:内在质量评分达到90分以上,外观工艺美观,施工管理水平较高,内业资料完整正确,安全措施齐全。 第二章 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一、 总则 工程计量与支付不仅是对已完工程质量的确认及整体的综合评价,而且是整个监理工作,乃至整个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平衡杠杆。 为了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准确、及时做好工程计量支付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 管理办法包括的内容: (一) 工程计量; (二) 工程支付; (三) 其他相关规定。 三、 工程计量 (一) 计量原则 1、 工程按规范及相关要求施工完毕,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办法相关规定; 2、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3、 合同外发生的工程量,要严格按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现场签认的工程量,并按批准的工程变更设计进行计量。 4、 凡是超过工程量清单内数量或设计图纸中的工程数量,必须先按变更管理办法上报变更,待变更批复后,再按合同外发生的工程的计量办法进行计量。 5、 所有计量的工程量按“净值”计量,净值的规定按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6、 工程的计量并不免除承包人相对于计量工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7、 本项目的计量与支付工作实行台帐式管理办法,承包人、监理、业主均在工程开工后,共同建立工程施工图台帐、工程计量台帐、工程变更台帐,每期计量补充完善计量台帐,根据工程实际进度与变更进展情况补充完善变更台帐,以实现分量逐期审核,总量总体控制。 (二) 工程计量的依据 1、 《施工监理合同》与《施工承包合同》; 2、 其他合同文件或补充协议; 3、 《xx黄河公路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4、 按工程量清单及本项目《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计量,计量的尺寸以实际发生为准,但不超过设计图(含变更设计)所示,设计图纸中不明确、不规格工程的数量计算方法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认; 5、 工程变更的工程数量以纳入造价后的工程变更清单及审批的工程变更设计图纸为控制总量,计量以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量; 6、 工程量清单中有单价的套用相应单价,若无,则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的原则协商并报业主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为准。 7、 已批复的《工程变更意向报告》、《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与三方联测资料。 (三) 计量工程须具备的条件: 1、 工程量和工程计量比例的确定 (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 工程量清单内的工程项目全部需要通过计量才能支付,工程量按实际发生并经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三方现场确认进行计量。 (2)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包干项目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包干项目按照合同文件或技术规范的规定,以总额或其他方式进行计量。 (3) 工程变更项目 已完工变更工程在《工程变更意向报告》批复后,以实际发生的设计图纸所示或三方联测签认的工程量(但不得超过工程变更批复的估算数量)计量85%,在《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批复并签发变更工程的《中间交工证书》后,再予计量 10%。 (4) 承包人为完成上述项目而进行的一些辅助工程,因为这些辅助工程的费用已包括在上述项目的单价中,应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不予计量。 (5) 为了缩短计量周期,加快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缓和承包人因加快施工进度而出现的资金短缺情况,特对工程计量比例做出以下几项规定: a、 在钢筋混凝土、素混凝土的计量时,混凝土抗压试件7天强度达到90%,其钢筋、混凝土按实际完成数量的85%计量; b、 桩基础施工完成后7天强度达到90%,给予延米计量85%; c、 梁板预制完成,7天强度达到90%后,以合同清单内的计量单位按总量的60%予以计量,待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按实际完成数量的95%计量; d、 现浇箱梁完成,7天强度达到90%后,以合同清单内的计量单位按总量的80%予以计量,待安装完成并检验合格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按实际完成数量的95%计量; 以上各项计量工程,待剩余工程量全部完成并经检测验收合格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再予计量10%,若验收不合格,则将已计量的该部分工程予以扣回。 2、 工程质量的确认 所有计量工程须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达到规范或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由监理工程师签发了《中间交工证书》或相关的质检报告,才能进行计量。对于工程质量未达到技术规范或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以及对于监理工程师所签发的停工、返工等相关工作指令未闭合、现场未按指令整改完毕的的工程均不予计量。 3、 计量工程所须附备的资料 (1) 工程数量方面的资料 a、 含有计量工程数量的设计图纸; b、 经设计代表、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现场签认的变更工程量; c、 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联测签认工程量; d、 业主、监理规定或签认的其他合法工程量资料。 e、 对于路基土石方、挖除非适用材料的计量,以横断面复测软件测量计算的工程数量为准,进行中间计量。 (2) 工程质量方面的资料 a、 试验检测资料 凡需监理抽检的各项工程,其试验检测资料以总监办中心试验室签认的《工程试验报验单》为准,即只有承包人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抽检合格的工程,才能进行计量。 b、 质量检验资料 计量工程的质量检验资料为第2条“工程质量的确认”中规定的《中间交工证书》、各质检报告或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其他用表或相关资料。 (3) 变更工程计量所需资料 1) 《工程变更意向报告》批复后的中间计量 ① 已批复的工程变更意向报告及其附件。 ② 业主、设计、监理、承包人现场签定的工程变更会议纪要。 ③ 已确定的变更工程量或三方联测工程量资料。 ④ 已批复的变更单价(如为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则直接采用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计量)。 ⑤ 变更工程完工后按第(2)条“a.试验检测资料“和“b.质量检验资料”规定所签发的质量方面的资料。 ⑥ 业主或监理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2) 《工程变更申请报告》批复后的中间计量 ① 已批复的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及其附件; ② 业主、监理、承包人三方联测签认的工程数量。 ③ 变更工程完工后按第(2)条“a.试验检测资料“和“b.质量检验资料”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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