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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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做好企业内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考核)站(所),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申报资格条件,对员工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以及对申报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人员进入考核环节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工
2、。 第二章 鉴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责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代表企业行使国家权力,实行站长负责制。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对公司各培训考
3、核场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资格条件,做好年检工作。 (三) 负责组织全公司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取证,做好其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 (四)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印制、分发和传递。对题库中没有试题的工种,经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规范)要求命题,并按规定送审。 (五) 负责办理全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验印和核发,并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六)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资料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 (七) 完成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有关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子
4、(分)公司培训场所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点(经公司考核确定的各子(分)公司培训考核点见附件一)。 (一) 培训考核点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与鉴定工种、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能满足鉴定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电话、计算机、传真机等)、通信工具。 3有能够承担经公司批准的鉴定工种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具(各单位经公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种范围见附件二)。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二) 培训考核点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做出具体安排,并报公司鉴定(考核)站批
5、准实施。 2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实施。 3负责本单位鉴定培训教材、资料的订购、编印、发放及保管等工作。 4在公司鉴定(考核)站指导下,承担本单位初级工、中级工以及公司委托的高级工及以上的技能培训和鉴定。 5承担公司委托的有关技能操作鉴定命题、组卷工作。 6负责教学培训和鉴定考核仪器、设备、工具的保管使用,做好台帐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鉴定条件。 (三) 鉴定培训考核点实行挂牌管理,由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考核合格后挂牌工作,并按鉴定(考核)站考核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优秀的单位给与表彰和奖励,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摘牌,取消鉴定资格
6、。 第三章 鉴定工种、等级、种类及对象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包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和社会通用工种。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包括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五级(初级技能)。高级技师和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由公司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定级鉴定考核和升级鉴定考核,升级鉴定考核实行初级技能到高级技师逐级鉴定,其工作流程在高技能人才评价流程中的工作业绩评定之后进行。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和劳务工。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
7、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定级)鉴定人员,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原则上按照初级工学徒期(二至三年)满、中级工七至八年、高级工十二年掌握;对于已经获得本职业(工种)资格证书者,初级工申报中级工和中级工申报高级工须分别满五年;有关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及其它要求见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按规定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可直接参加初级技能鉴定;中级技工学校和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可直接参加中级技能鉴定;高级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及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可直接参加高级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和公司举办技能大赛获得大赛设定的名次者,经公司批
8、准,可不受从事本工种年限限制,直接参加上一个等级的技能鉴定(晋升高级工及以下的免予理论和实作考试,晋升技师及以上的按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有关破格条件执行,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相近工种专业作业人员,鼓励其申报第二职业(工种)技能鉴定(申报第二工种技能鉴定必须在取得第一工种职业资格后进行),申报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第一工种等级;非相近工种专业作业人员申报第二工种技能鉴定,须严格审查其所从事第二工种专业年限,并按实际从事本工种年限要求进行鉴定。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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