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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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中的招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产权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中心根据产权转让方委托,采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选择受让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权转让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产权中心是招投标活动的组织方,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具体招投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实施。开展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自行承担。 第二章 招 标 第一节 招标当事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产权转让方。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且经**产权中心认可,专业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 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在**产权中心备案。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经纪会员的名称、住所; (二)招标标的基本情况; (三)招标实施时间、地点; (四)招标的佣金比例及支付方式、期限; (五)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六)违约责任;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招标程序 第八条 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存续; (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五)产权转让方选择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受让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招标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二)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送**产权中心;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标前澄清与答疑; (五)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六)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八)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商务谈判; (十)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十一)评标报告、定标结果报**产权中心审查; (十二)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三节 招标文件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招标依据、转让标的简介、招标程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以及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在指定的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综合类报刊以及**产权中心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选择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在签订委托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报**产权中心和招标人。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转让标的名称、地点,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的详细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额度、交纳方式、返还时间和方式等; (二)产权交易合同格式及合同主要条款; (三)转让标的详细说明; (四)转让标的受让条件,重要的商务及受让条件应加注提示标记; (五)招标和投标程序,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 (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等。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产权中心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如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的,**产权中心在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要求招标人更正。 第十五条 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经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可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产权涉及的综合因素合理设定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的权重。价格标准的权重一般为70%-90%。非价格标准的权重一般为10%-30%。 第十七条 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非价格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 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 (二) 产权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受让后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安排方案; (三) 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招标组织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所需要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二十日。 第十九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投标人的要求,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组织投标人对转让标的进行现场查勘。 第二十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产权中心应当对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出现以下情形时,招标人可以终结招标程序: (一)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无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全部为无效的; (三)投标人递交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有效数量,经**产权中心同意终结招标的; (四)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终结招标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导致招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其他终结情形的。 招标程序出现终结情形时,对于已交纳的保证金按招标文件和《**产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投 标 第一节 投标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标人,是指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提出受让申请且已通过招标人资格确认,收到**产权中心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禁止投标人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谋取中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扰乱正常招投标活动。 第二节 投标文件编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及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履约保证等; (三)受让方案(如招标标的涉及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企业资产重组计划等工作的,须编制相关方案); (四)投标人的有关资格文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应当递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数据和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准确,投标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或作出不诚实陈述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应当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署、装订、密封,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保证金的,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第三十二条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一节 开 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开标前,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开标过程应当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投标文件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约定的受让要求的; (二)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设置的底价的; (三)出现招标文件中约定的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评 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期间为评标阶段,评标行为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组成。评标专家为通过**产权中心和招标代理机构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邀请的省级专家库中的相关领域专家。 招标、评标活动的相关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奇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相关领域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该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内容和标准,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判并打分,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原则上应在开标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评标报告(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在评标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产权中心。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可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商务谈判。商务谈判由招标人组织,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产权中心可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对商务谈判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和广东省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招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产权中心和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订立《产权交易合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随意终结招标程序、修改招标结果、不与确定的中标人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 (二)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之间相互串通,违反招标文件评标原则确定中标的; (三) 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各种手段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 第五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 在招标活动中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 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投标人递交的保证金用于利益受损方的赔偿,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利益受损方有权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递交投标文件时间截止后,投标人坚持要求撤销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 (二)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后放弃受让的; (三)投标人被确认为中标人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四)投标人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投标人对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产权中心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采取施加影响、行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招标程序和招标结果公正性的; (六)法律法规、**产权中心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故意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证明资料或隐瞒重大事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产权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与**产权中心相关制度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产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报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广东省产权市场建设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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