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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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部门与岗位职责 4 第三章 授信准入条件 5 第四章 授信基本要素 8 第五章 授信申请与审查审批 10 第六章 应收账款质押要求 11 第七章 合同签署及出账前审核 12 第八章 应收账款结算与融资清偿 13 第九章 应收账款及贷后管理 14 第十章 附则 16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 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操作与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和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将其经我行审核认可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由我行向其提供融资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程所指的应收账款包括: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产生的债权;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产生的债权;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符合本条定义规定,并经总行认可的其他债权。 第四条 按照质押应收账款是否允许置换,我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操作模式分为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和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两种模式。 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是指每次(笔)的融资出款的金额、期限根据单批(笔)质押合格应收账款的金额、期限来确定,应收账款回款后须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本息或转入保证金账户办理质押的授信模式。此模式适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低的情形,授信存续期间质押应收账款不得置换,属于静态的质押授信模式。 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是指申请人在质押给我行的合格应收账款余额能够保持稳定的最低下限的情况下,融资期限可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且不必因具体每笔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融资的授信模式。该操作模式主要满足基于买卖双方长期、稳定、连续、频繁的贸易关系所形成金额较小、账期较短、回笼较快(周转率不低于4次/年)的应收账款融资需求。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模式允许对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下限管理,应收账款回款经银行审批后可由申请人支配使用,可以突破单笔应收账款金额和期限的限制。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模式一般采取可循环额度授信方式,属于动态的质押授信模式。 除非买卖双方合作历史久、交易频繁、账期较短,确需采用池融资模式进行操作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应主要采用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模式操作。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对应的最晚到期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 第五条 按照业务切入角度的不同,我行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分为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普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两种业务模式。 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是指我行以付款人为信用评价的基础,通过对付款人的付款能力、信用、应付账款规模与结构等因素的分析,主要业务风险借助付款人进行缓释而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模式。该模式应先对付款人核定间接额度或批量授信额度,然后在该额度内对各个卖方核定直接融资额度,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等服务。 普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是指我行直接以卖方为切入点,通过对卖方自身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的评价,结合基础交易合同交易对手资信情况、付款状况、基础交易本身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析,根据卖方近年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坏账情况、关联交易等对卖方核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额度。 第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仅作为追加或附加担保条件,而非主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不在本规程规定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范畴之内。 对于以信用或保证作为主担保方式,追加应收账款质押,但授信风险及还款来源主要依托应收账款的授信业务,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以及“抵质押优于信用和保证”的原则,经营单位不得以信用或保证的方式上报,应在信贷系统选择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产品。申请人或保证人确能达到信用或保证准入条件的,对相应的准入条件及部分环节的操作管理要求可适度放松,但应收账款审核及回款监控等须严格按本规程执行,具体由有权审批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针对具体客户的风险情况不同,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除应收账款质押以外的其他担保。 第二章 部门与岗位职责 第八条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 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是全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产品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发展规划及考核; 2.负责全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推动、指导、培训及协助营销; 3.制订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产品制度; 4.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客户准入审批; 5.负责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系统的开发、培训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 分行产品管理部门职责 分行产品管理部门(已设环球交易服务部的为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未设环球交易服务部的为分行公司银行部)应介入或参与对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过程管理,对相关风险进行预防、识别、监测和控制等一系列的管理活动,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分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推动、指导和培训,对辖内经营单位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提供营销技术支持; 2.负责按照总行产品制度要求协同经营单位对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进行贷前调查、客户准入审批、方案预审、出账协审等工作; 3.负责就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与落实情况向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反馈意见,并提出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新产品建议等工作; 4.协助经营单位、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监测及贷后管理。 第十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职责 (一)信贷审查部门(含小企业信贷审查部门) 结合产品管理部门的授信方案预审意见和建议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项目的审查、审批。 (二)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含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 1.负责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出账前审核、额度管理、监管账户资金划出审批; 2.负责监督、检查客户经理在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开展的过程中的贷中、贷后管理工作、风险控制措施及对异常业务情况的处理等工作。 设立小企业授信管理部的分行应明确行标项下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管理职责及岗位归属。如未能参照分行信贷管理部设立专门岗位,管辖分行应按照总行风险管理部相关规定以及相关产品制度,统筹协调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归属。 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及其客户经理职责 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总行的授信政策、产品制度开展客户营销与贷前尽职调查,进行业务流程管控,履行贷后管理职责,承担风险管理的首要责任。 客户经理作为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须严格按照按照本制度及授信批复要求,进行相应的业务操作与流程控制。客户经理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按照总行的授信政策、产品制度开展贷前尽职调查,授信额度申报,对授信资料、出账资料及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往来函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负责正确签署应收账款业务协议等文本,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发票、发票清单、运输单据、发货证明等材料; 3.负责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4.负责落实各类面签核保手续; 5.负责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授信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申请人和应收账款付款人应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取得法人授权,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应收账款基础交易双方的业务贸易关系稳定,一般要求两年以上交易历史,支付记录良好,双方未发生迄今未决之债权债务争议或纠纷; 3.申请人、付款人经营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 4.符合我行授信政策要求,非限制类行业客户; 5.申请人、付款人双方不得为关联企业且非委托代销关系; 6.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人须为应收账款权利人,不接受第三方出质。除须满足第十二条之规定外,不同模式下的申请人还须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1.普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下,须为行标大中型企业,客户评级达到5级及以上,业务评级达到C级及以上; 2.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下申请人可以为行标项下所有法人客户。如为大中型企业,客户评级达到7级及以上,业务评级达到C级及以上;如为小企业,客户评级须达到6级及以上,业务评级达到C级及以上。 第十四条 应收账款付款人除须满足第十二条之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付款人为企业法人的,须为信誉良好、具有充分付款能力的优质大中型企业; 2.付款人为事业单位的,须具有较强支付能力和良好的信用基础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如为二甲及以上医院、高等学校,参照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须按企业准入条件执行; 3.付款人为政府机构的,须具备良好的本级地方财政收入和良好的信用状况,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基础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申请人与付款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以下称基础交易合同); 2.如为货物贸易,交易产品原则上应具有标准规范、通用性强等特点;如为服务贸易,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真实、定价合理; 3.如应收账款已形成,申请人应已履行对应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服务义务,并且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反映双方真实贸易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增值税发票、货运证明、提供服务证明、财务数据以及其它有效的债权债务证明等; 对于未来应收账款质押,能够提供反映双方真实贸易关系的合同、订单等文件资料,且基础交易合同中应包括合同履行的保证条款,以约束未来应收账款可正常形成。 第十六条 我行只对审核合格的应收账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合格应收账款: 1.基于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产生,申请人与交易对手签订了真实、合法、有效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付款条件、账期等已经在基础交易合同中明确约定; 2.属于申请人合法所有并依法可以质押、转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不存在贸易纠纷、反索、抵销、折扣等争议,基础交易合同中商务要素齐全,且无禁止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之事项,无所有权保留条款,权利的完整性有保障; 3.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坏账比例低,周转速度快; 4.申请人正常、真实、完整的履行了基础交易合同约定发货、提供服务或设施的义务,并将继续履行贸易基础合同约定义务; 5.提供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权利的证明文件,如双方交易完成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以及反映双方贸易或服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货运证明、提供服务证明、提单、仓单、入库单及验货单、质检证明、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财务数据、对账凭证以及其他有效的债权债务证明等资料; 如果依照行业惯例或双方交易习惯,质押时暂不能提供发票的,经营单位须取得本款规定的其它债权债务证明资料。申请人开具发票后,须在一个月内将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交我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应收账款有明确的到期日且未逾期; 7.原则上应收账款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80天(租赁项下产生应收租金款,或能确定销售完成但付款期限为中长期的应收账款除外); 8.应收账款不是基础合同项下的未付尾款,不是质量保证金类的尾款; 9.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完整,未被设定质押、设定信托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无质押登记或转让登记信息,或者原设定质权登记已确认撤销; 10.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对下列类型的基础交易和应收账款办理质押授信业务,原则上不予办理或须审慎对待: 1.基础交易合同中包含一系列售后服务或质保条款,如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存在较多不可控、不确定因素的; 2.质量标准不统一或质量不稳定、不易量化,容易产生争议的产品; 3.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 4.建筑工程施工、软件开发等非赊销、非一般贸易形成的债权; 5.基础交易合同含有禁止转让、禁止质押、委托代销、保留所有权等条款,应收账款权利不完整的应收账款; 6.其他不宜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八条 采取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模式下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1.除围绕核心企业开展的供应链融资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授信外,申请人须为大型企业; 2.针对特定付款人的应收账款全部质押给我行; 3.基础交易持续稳定,交易历史达到两年以上,交易记录良好,合同签订、货物交付、挂账及付款的周期性明显,有较强的规律性; 4.质押入池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不得少于4次/年,坏账比例不高于2%。 第十九条 对追加具有我行认可的担保措施的项目,申请人、付款人的准入条件可适当放松。 第四章 授信基本要素 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纳入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申请人的评级及额度管理按总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授信额度 对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申请人核定额度,应根据申请人近年应收账款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期限结构、坏账情况、关联交易等为申请人核定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敞口额度。 具体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匡算时,应充分考虑应收账款的特征及付款人的信用情况,本着有利于业务发展及符合我行风险控制要求的原则确定,匡算方法有以下两种: 1.我行可根据授信申请人申请出质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的汇总情况设置授信额度,原则上针对特定付款人的额度应按照其最近12个月的月均应收账款余额与融资比例的乘积匡算。 2.授信额度的匡算也可考虑应收账款发生额及周转速度,按以下公式确定:授信额度=月均应收账款发生额×账期×融资比例。 额度有效期内,如果申请人、付款人或保险公司(若有)、第三方保证人(若有)经营或财务上出现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我行按期回收应收账款或者其他相关权利和利益的实现,我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核定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额度,并立即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出账品种 具体核定出款品种时,应充分考虑质押应收账款到期日与出账品种及期限是否匹配,融资出账品种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第二十三条 质押确认方式及融资比例 (一)质押应收账款的确认方式 1.应收账款付款人能按我行要求进行书面确认 融资前由经办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及客户经理双人在工作时间在付款方工作地点获得付款人盖章确认的《质押应收账款确认函》(见《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附件2);如为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也可通过与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作协议》(附件5),获取由付款人盖章的《应付供应商账款余额表》(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作协议》附件2)的方式办理质押确认手续,重点确认已质押或拟质押给我行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期限,以及我行指定回款专用账户等要素。 《质押应收账款确认函》、《应付供应商账款余额表》签章仅接受企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且必须按要求做好印章预留及真实性核验工作,以确保确认函的真实有效性。如已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作协议》并预留印章,签章可为实际预留的印章。如系统支持,应收账款质押确认环节可通过线上方式完成。 2.应收账款付款人无法按我行要求进行书面确认,但可通过系统截屏方式证实买卖双方的应收应付关系 首笔出账,由分行信贷管理部人员及客户经理双人在工作日时间,到付款方办公场所登陆付款方ERP、内部管理系统或交易平台并截屏打印。截屏打印文件须至少包含应收(应付)账款金额、日期等要素,并经双人签名存档。同时,经营单位须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原件、物流凭证、发票等资料,并在卖方处登陆系统,核验纸质资料与系统中发票号、合同号等信息是否匹配。如纸质资料与系统信息不匹配,不得认定为合格应收账款。非首笔出账,可在卖方处登陆系统完成截屏,其他操作要求同首笔出账。 采用系统截屏方式证实买卖双方应收应付关系的,我行经办人员应详细了解买卖双方的系统功能,防范买卖双方应收账款抵销情形。同时,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中约定指定回款账户为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或者由我行向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回款账号变更通知书》(附件6)并取得回执。经办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定期登陆系统关注买卖双方交易信息、应收应付信息的变化。 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应收账款付款人须按我行要求进行书面确认。 (二)质押率(融资比例)设定要求 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质押率最高不超过有效应收账款净额的80%;普通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质押率最高不超过有效应收账款净额的70%。应收账款净额为申请人依据基础商务合同应向付款人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让等以后的款项净额。 对于付款方不确认,也不能通过截屏等方式证实的应收账款原则上不予融资。 第二十四条 授信期限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单笔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约定付款日后30天,原则上应以应收账款到期时间加结算在途时间为设定依据。在实际核定单笔融资期限时,应将宽限期包括在内。 我行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融资期限(含宽限期)原则最长不超过6个月,但以下情形除外: 1.池融资模式单笔期限最长可为1年,但到期日不超过额度到期日后6个月; 2.租赁项下产生应收租金融资; 3.付款期限为中长期的应收账款融资。 第二十五条 产品定价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的利率按我行最新的定价策略执行。如我行同时提供了应收账款管理等服务,可根据授信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比例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手续费。 第五章 授信申请与审查审批 第二十六条 间接授信、批量授信 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为付款人申请、审批间接授信额度或批量授信额度,经办行应按照我行间接授信、小企业批量授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直接授信业务资料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额度时,除须提交一般授信所需的授信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书及相关信用记录、财务数据等一般授信的资料)之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基础交易合同; 2.近期以及以往的足以证明付款人双方贸易背景真实性、连续性的增值税发票、发货证明、付款人付款证明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3.近期至少连续一年申请人针对特定付款人的应收账款明细账; 4.证明付款人资信及付款能力的相关材料; 5.近期至少连续一年交易销售回款凭证等资料。 客户提交我行的文件(包括复印件),须加盖客户公章/财务专用章;如为复印件,须由我行业务经办人员将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第二十八条 贷前尽职调查与授信调查 (一)贷前尽职调查要求 除了对交易双方经营情况、履约能力、资信情况、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调查外,还须查询买卖双方最近两年的应收账款明细(主要包括应收账款付款人、金额、回款方式、回款金额、回款日期、应收账款核销日期等),重点关注付款人回款记录,并与发票、回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物流单据等进行核对,全面了解买卖双方交易流程、交易量、交易频率、实际账期等信息,核实买卖双方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以及回款是否与其交易量相匹配,并据此测算合理授信额度。 我行调查申请人资信状况和历史交易记录后,还应派人前往付款人所在地现场核实付款人资信状况,历史合同履行情况,付款人对申请人的评价,未来的合作意向,应收账款真实性等情况。另外,加强关联关系的识别管理,通过征信信息、本行风险监控系统中提供的企业管理关系信息及CMS历史交易流水,识别应收账款买卖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授信调查报告撰写要求 经办人员完成业务调查后,提交的书面调查报告除必须符合一般授信业务调查报告基本要求外,还须重点描述申请人、付款人双方交易结算习惯、付款路径、付款方式,监管账户设置,授信后其他管理与风险控制措施,重点分析应收账款的形成、分布、账龄、坏账比例、周转率等项目。 其中授信方案须包含以下要点: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模式、融资期限、融资比例、应收账款确认方式、如何控制应收账款回款等。 第二十九条 授信方案预审 正式上报信贷审批前,经营单位须先报分行产品管理部门进行授信方案预审,未经审批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发起授信审批流程。 第六章 应收账款质押要求 第三十条 我行开展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将其全部应收账款或针对特定付款人的全部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向我行质押应收账款,既可以将现有存量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我行,也可以选择只将今后发生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若选择将现有存量的应收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我行,办理质押手续时,应对应收账款进行检查,剔除逾期、未发货、付款人破产、债权不完整、存在争议的部分,确保质押的是合格应收账款。 第三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融资出款前和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下应收账款置换时,经营单位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按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登记前,应先查询拟登记的应收账款是否已被他行或第三方作质押(转让)登记,确保我行的登记顺序为第一位。 2.经办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中对质押信息予以规范登记,并打印出登记成功的页面。应收账款的描述,既可以是概括性描述,也可以是具体描述,但应达到可以确定所出质应收账款的目的。 第七章 合同签署及出账前审核 第三十三条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签订的合同文本有以下几种: 1.根据不同的出账品种,须与申请人签订与出款品种对应的主授信合同,每次融资出款方式、金额、期限、收费及计息方式等在具体的授信合同中约定; 2.如主合同为额度合同,与申请人签订《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交易类和租赁类应收账款)》(附件1),否则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交易类和租赁类应收账款)》(附件2); 3.与申请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附件3); 4.与申请人签订《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附件4); 5.如为供应链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模式,可争取与付款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作协议》(附件5)。 上述合同文本如需修改应报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认可,并按我行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经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四条 出账前审核 落实应收账款审核、质押登记等手续后,经营单位提交《国内贸易融资协审意见表(适用于应收账款转让(质押))》(附件7-1)(如为应收租金质押融资,则提交《国内贸易融资协审意见表(适用于应收租金转让(质押))》(附件7-2)),经分行产品管理部门出具协审意见后向分行出账审批部门申请出账。 第八章 应收账款结算与融资清偿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须在我行开立应收账款质押回款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签订《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监管账户是用于回收出质应收账款的唯一账户,要求申请人采取有效措施锁定回款路径,督促并监控付款方将应收账款回款划付至监管账户。 第三十六条 我行接受的付款人付款方式为:付款人付款至申请人开立在我行的监管账户;付款人以银行承兑汇票(含电票)、银行汇票或支票支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接受付款人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方式: 1.付款人在我行有商业承兑汇票保贴额度,或申请人在我行有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贴现额度,且对应额度不超过申请人在我行的可用额度; 2.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早于对应应收账款到期日。 第三十七条 付款人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纸票)或其它非现金方式付款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人约定并通知付款人:我行为取/收票人,或由我行派双人随同申请人前往付款人所在地取票。严格禁止在未通知我行的情况下,由申请人单独前往付款人所在地取票,如发生此类事件,应立即暂停办理对该申请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付款人采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经营单位应与申请人约定并通知付款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收票人账户必须为申请人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户,未经我行审批同意,申请人不得办理背书、质押、贴现等操作。 取得票据后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1.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模式下: (1)立即办理贴现,贴现款直接扣划用于偿还对应融资,或将贴现款转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融资; (2)办理票据质押手续,票据正常解付款项偿还对应融资,若票据到期日晚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到期日,则须办理票据贴现; (3)申请人可现金赎票,赎票款偿还对应融资。 2.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模式下: (1)若融资比例未突破我行核定的比例,经我行审批同意,票据可由申请人支配使用; (2)若融资比例突破或即将突破我行核定的比例且申请人未有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给我行,须按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付款人付款至申请人开立在我行的监管账户的,单批(笔)应收账款质押对应单笔融资模式下,应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本息,或转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未结清的融资;池融资模式下,如池内有效应收账款可覆盖融资敞口的情况下,经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见附件8),方可由申请人使用。 第三十九条 付款人按我行要求付款后,我行对质押应收账款按以下原则予以核销: 1.首先足额核销回款信息与质押信息能清晰对应的应收账款; 2.当回款信息与质押信息无法做到逐一对应核销时,须与客户核对相关销售管理信息后,采取“先到期的应收账款先核销”的原则予以核销同一付款人的应收账款。 第四十条 付款人未付款或未足额清偿质押项下应收账款的,由申请人使用自有资金偿还对应敞口。授信到期未能正常足额清偿,应采取措施追索,并按授信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 第九章 应收账款及贷后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申请人、付款人经营情况和业务风险状况进行评价,加强贷后管理工作,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企业应收账款记载是否准确完整,与我行对账情况是否一致,原始凭证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提前出具发票、签发空头发票和更换情况; 2.应收账款是否存在争议、间接付款和逾期情况; 3.申请人经营及财务状况; 4.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申请人发货情况,充分了解和掌握基础交易过程、合作及变化情况; 5.付款人的经营状况、支付能力、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6.作为预警管理的一部分,客户经理必须常规性地检查和确认买卖双方的关系;并尽量向付款人独立核实双方贸易关系; 7.如为未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经办行还需在出账后密切跟踪申请人对合同、订单中约定义务的履行,确保未来应收账款能如实形成。 若以上存在异常,须及时查找原因,并通知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和产品管理部门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保理业务系统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功能上线之前,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台账(附件9)。通过台账对应收账款逐笔进行记账,注明应收账款发生日期、到期日、余额以及相对应的发票或有效单据号码、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金额、余额等,并根据回款情况、融资还款情况、应收账款的变化对台账实时更新,确保动态监控客户应收账款质量和保证有足额的有效应收账款作为融资还款的保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单位应按月核查申请人与付款人之间交易结算的对账单,严密监控付款人应付账款偿付和申请人监管账户销售回款情况,并及时办理核销处理。 第四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对发票进行核实,辨别应收账款原始凭证的真伪,同时检查企业的会计账务与发票是否相符。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经营单位应进行专项发票审核: 1.一次性金额超过以往发票平均额的大额发票; 2.集中到期的发票; 3.申请人更换发票; 4.可能导致发票真实性存疑的其他情形。 发票真实性审验要求:如为增值税发票,需要登陆国税局网站查询发票信息,如发票较多,至少查询20%金额以上的发票并打印查询页面存档。分行信贷管理部贷后管理岗每月对已融资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抽查是否有注销情况。通过发票抽查或回款验证等一经发现发票虚假或注销超过20%,应停止该客户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第四十五条 授信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分行应根据贷后管理办法进行风险预警,并视风险程度采取追加担保、调整融资比例、缩减融资额度、暂停融资、终止授信合同等风险防范措施: 1.申请人已到期未收回应收账款连续两个月上升,且上升比例超过10%; 2.付款人付款方式、付款路径与批复不一致;以票据结算的,在未通知我行情况下申请人单独前往取票; 3.付款人不正常的迟付、提出不正常的商务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4.蓄意提前出票或开立发票后注销; 5.债权严重稀释或企业财务状况恶化; 6.申请人、付款人双方存在串通欺诈的嫌疑; 7.其他风险情况。 第四十六条 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模式日常管理的特别要求 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模式日常管理的核心是掌握所有应收账款的明细构成及每一笔应收账款变化情况,对应收账款实施严格的下限管理,确保实时的融资比例不突破核定的融资比例,对于每笔应收账款须做到“有效质押、记账清晰,及时更新”。应收账款质押授信额度到期或终止后,应停止应收账款质押池融资的模式,后续回款只能用于偿还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会计核算根据总行运营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内信用险项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除付款人准入条件可按我行信保项下相关产品制度执行外,其它操作管理要求应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九条 追加或附加应收账款质押作为担保条件的授信业务,须签订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合同,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制度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未尽事宜,按现行制度执行。 附件: 1.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交易类和租赁类应收账款) 2.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适用于交易类和租赁类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 4.委托收款及账户质押合同 5.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作协议 6.应收账款回款账号变更通知书 7.国内贸易融资协审意见表 8.监管账户转款通知书 9.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业务台账 16-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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