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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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农村商业银行 杜鹃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业务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杜鹃信用卡是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客户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分期付款、存取现金和转账结算等功能IC贷记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卡业务,特指本行基于对客户资信评估的结果,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约发放信用卡并提供的相关银行服务。包括营销推广、审批授信、卡片制作发放、交易处理、交易监测、资金结算、账务处理、争议处理、增值服务和欠款催收等业务环节。 第四条 本行信用卡按发行对象是针对个人消费而发行的银联标准信用卡,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和钻石卡等;结算币种为人民币。 第五条 信用卡卡片必须具备省联社的统一标识,按申报的卡样为准。信用卡的卡号编排方法及凸印、印刷格式是带有银联标识或其他发卡组织标识的信用卡卡号编排方法和凸印格式。 第一行 XXXXXX X XXXXXXXX X A B C D 第二行 XXXX XX/XX E F 第三行 MR.或MS. 或为空 XXX XXX XXX G H 以上英文字母对应的内容为: A:中国银联分配给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信用卡BIN号,6位数字; B:杜鹃信用卡等级说明; C:发卡顺序号,8位数字,即在全省发卡的顺序号; D: 校验码,1位; E:我单位标识,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F:卡片的有效期,前两位数为月份,后两位数字为年份; G:先生或女士的英文缩写或为空白; H:持卡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姓名)。 第六条 信用卡的磁条及芯片标准和应用,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交易卡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本行信用卡的发卡行标识代码由中国银联分配,磁条信息及芯片的格式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银行卡国际组织标准。本行信用卡卡面由省联社统一管理和设计。 第八条 本行信用卡规定有效期为5年,过期即失效,但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对于符合续卡条件的持卡人,信用卡中心在其卡片到期前通知客户,为其换发续期卡,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及其他不符合续卡条件的除外。 第九条 本行信用卡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交易凭证。凡使用信用卡密码进行的交易,信用卡中心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消费交易,则以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持卡人确认凭证。由本行保管的交易凭证,应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查。 第十条 信用卡中心及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支行应妥善保管和处理持卡人申请资料、信用信息、用卡交易信息等客户个人资料,并对客户个人资料保密。持卡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信用卡中心应及时对记录进行调整或更新。信用卡中心在进行催收和追索欠款等工作时,在经持卡人授权的前提下可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使用。 第十一条 信用卡中心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领用合同(协议)签约、授信审批、交易监测、资金结算等核心业务进行外包。 第三章 定义和分类 第十二条 灵活分期指持卡人对单笔刷卡消费的交易,在账单生成前提出申请,并按约定的期数将消费金额分期归还给银行。 第十三条 账单分期指持卡人对刷卡消费的交易,在账单日后至到期还款日前两天,向银行提出当月账单一定金额的申请,并按约定的期数将消费金额分期归还给银行。 第十四条 现金分期指银行对持卡人资信审核后给予一定的信用额度,由持卡人向银行申请,银行将持卡人信用卡额度转换为现金,次日转入指定的借记账户内,持卡人按约定的期数分期归还给银行。 第十五条 大宗分期指银行对持卡人资信审核后,授予其信用额度以外的额度,由持卡人向银行申请,银行将持卡人大宗额度转换为现金,次日转入指定的借记账户内,持卡人按约定的期数分期归还给银行。 第十六条 大宗专项分期指银行在指定的商户签订合同协议的基础上,持卡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且与指定的商户签订意向采购协议后,银行对持卡人资信审核后授予其信用额度以外的额度,并将大宗专项资金转入指定商户账户内,持卡人按约定的期数分期归还给银行。 第十七条 本行信用卡额度分为:普卡原则上为0.2万元到2万元(含);金卡原则上为2万元到5万元(含);白金卡原则上为5万元到10万元(含);钻石卡原则上为10万元到30万元(含)。 第四章 机构设置与岗位职责 第十八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内设信用卡中心,负责管理、指导和服务全系统的信用卡业务,其职能为: (一) 负责各农商银行信用卡产品的系统建设、业务指导、培训推广,有效树立全省统一信用卡品牌,提高市场占有率; (二) 负责制定信用卡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业务流程,同时要求各农商银行制定相应的细则,并对各农商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三) 负责全系统信用卡的风险控制及管理,包括制订风险管理办法、资信调查、审批、日常风险监控、催收、坏账处理等流程及根据不同阶段的信贷政策和市场差异的情况,指导各农商银行制定信用卡的授权准则等; (四) 负责统一策划并组织实施全系统信用卡的市场营销,包括制订市场营销计划、产品包装、宣传策划、资料准备及市场调研等; (五) 负责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部分业务管理,包括:对账、信用卡业务经营指标及成本控制预测和分析等; (六) 负责及时发现、反馈并协同有关部门解决各行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改善用卡环境; (七) 负责对各农商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八) 负责与中国银联、同业协会及国际组织的业务往来和业务交流; (九) 负责信用卡卡片的统一设计、订购、制作及对账单的印制、邮寄及管理等。 第十九条 在总行电子银行部设立信用卡中心,为本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 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本行有关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 (二) 制定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 做好信用卡的风险控制及管理,包括制订本行的风险管理办法、资信调查、审批、日常风险监控、催收、坏账处理等流程; (四) 组织、管理本行信用卡业务市场营销工作,集中管理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负责信用卡业务财务管理及相关会计核算工作的集中处理; (五)组织本行信用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第二十条 总行信用卡中心的岗位职责: (一)总经理岗(1名) 1.负责制定辖内信用卡业务发展规划,组织信用卡业务资格准入申报和市场营销工作,及信用卡日常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修改信用卡业务管理等有关制度办法; 3.组织拟定信用卡业务发展目标、年度计划及考核指标,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定期将考核情况向领导汇报; 4.组织分析信用卡业务发展情况和战略的调研,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5.审核信用卡业务申请资料和处理相关业务流程。 (二)市场营销岗(1名) 1.负责信用卡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推广等工作; 2.组织本行信用卡业务市场营销方案和推动业务宣传方案落地等工作。 (三)业务管理岗(2名) 1.负责信用卡业务培训和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2.负责信用卡业务报表统计、报送和资料保管等工作; 3.负责审核信用卡上报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及电话照会等工作。 (四)风险管理岗(2名) 1.负责建立信用卡业务风险防范制度,建立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系统风险、操作风险、制度风险等进行 统一管理; 2.负责信用卡业务催收及统计工作,协助进行坏账处理、上门和司法催收、案件调查与复查、资产保全、贷款分类管理、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准备和风险控制机制等工作; 3.负责信用卡业务差错处理和辖内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定期与不定期的信用卡业务风险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支行应承担的主要职责有: (一)在本行辖内开展信用卡持卡人的市场拓展和营销工作,协助做好当地客户的服务工作; (二)通过自助机具为本行信用卡持卡人提供相关服务; (三)协助进行本行信用卡申请人的征信、催收、争议交易调查工作; 4.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信用卡初审业务。 第二十二条 支行岗位职责 (一)业务营销岗 1.受理客户业务咨询、卡片申领,收集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征信报告,利用各种渠道,验证材料的真实性; 2.做好相关信用卡业务宣传和业务推广工作,指导、协助客户查询申请进度,对于被拒绝的申请,要对客户做好解释工作; 3.对于职责范围内的持卡人欠款行为,应利用各种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并及时将催收结果上报至信用卡中心。 (二)初审岗 由支行指定人员或支行负责人对客户申请初步给予信用额度,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录入岗 1.对于初审岗审核通过的客户领卡申请,统一将相关信息录入至信用卡信审系统。同时将纸质申请材料报送至信用卡中心; 2.做好支行范围内的信用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开展信用卡业务的支行应设立相应的业务经营管理组织,配备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应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对信用卡业务运营管理的日常操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及复审,纠正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各种差错,防范各类风险。具体流程详见《信用卡业务审批流程》(见附件1)。 第五章 信用卡的申领 第二十五条 年满 18 周岁,不大于60周岁(含5年有效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人士,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二十六条 不得向未满18周岁的客户核发信用卡(附属卡除外)。 第二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主卡的,采用免担保发卡方式,对于证明资料不足、无法判断其资信情况的申请人,可在其提供适当的质押担保、抵押担保或保证人担保后同意发卡。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符合信用卡授信政策规定的发卡条件的申请人,由信用卡中心审核后核发信用卡,并核定该卡的信用额度。 第六章 申请材料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用卡申请表由信用卡中心和各支行发放。 第三十条 申请人可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以下简称“申请件”)直接交给各支行相关人员,经过初审、录入后将申请件递送至信用卡中心。各方在交接申请件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申请件由信用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收件,收件人员每日收到申请件后,应分类整理并分别统计数量。收件人员每月编制到件汇总表,供各支行进行核对,发现申请件寄送有遗漏,须联系各支行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对于申请表填写不规范、申请资料不完全的申请件,支行信用卡推广人员发现后应要求申请人修改或补齐资料后再提交,数据录入支行发现的则将申请件退回信用卡中心,由信用卡中心统一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数据录入人员对预审符合要求的申请件,按进件支行、收件日期、顺序号的规则进行编号和数据录入,数据录入后应进行核对并确保数据正确。 第三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对每日的录入数据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并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对录入数据质量进行考核,对于确属数据录入支行录入错误的,应根据合同条款追究数据录入支行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于获审核批准发卡的申请件原件由信用卡中心封存入库,并由信用卡中心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永久保管。未获审核批准的申请件原件自退件日期起由信用卡中心存档一年,经信用卡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指定两名或以上人员共同监督销毁。 第七章 征信 第三十六条 征信是指征信人员依据信用卡信贷政策及相关征信审核作业规范的要求,通过检查、分析、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信用卡的单位、个人的身份、工作等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十七条 信用卡中心统一管理和组织征信工作,执行统一的征信政策、程序和标准。 第三十八条 征信工作由信用卡中心专职征信人员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征信人员应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了解申请人的资信情况,采用资料辨识、电话核实等形式对申请件进行核实,并对申请人的资信进行评估,填写资信评分表(见附件2),征信人员对核实确认项目的完整性和记录的准确性负责。征信主要工作有: (一)申请及担保资格确认:确认申请表中的单位、个人以及担保符合信用卡有关申请和担保的基本条件。 (二)确认申请人属于规定的目标客户群体。 (三)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查核。 (四)根据信贷政策所规定的各类人群所必须确认项目要求,审核确认身份状况、工作状况、家庭状况、担保状况。 (五)征询确认申请单位、个人以及担保的资信状况。 (六)审核确认申请单位法人、个人以及担保人的签字是否本人亲签。 第四十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信用卡中心应拒绝其申请: (一)申请表填写内容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 (二)因有不良信用记录,已被本行、同业或社会征信机构列入黑名单或不良客户名单的。 (三)在本行或同业有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有恶意拖欠记录的。 (四)在本行有已经成功申请信用卡记录,且在正常使用的。 (五)有刑事记录或有多次违反社会治安行为记录的。 (六)有恶意骗取银行资金行为的。 (七)已经或即将被卷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的。 (八)有用卡欺诈嫌疑的。 (九)所持卡片处于非正常状态的主卡持卡人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 (十)信用卡申请材料出现漏填必填信息或必选选项的。 (十一)出现他人代办(主卡持卡人代办附属卡除外)、他人代签名、申请材料未签名等情况的。 (十二)信用卡中心认为不能发卡的其他情况。 第八章 信用额度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信用额度是信用卡中心根据授信政策,并结合持卡人的资信情况,为其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的、因用卡而对信用卡中心产生的欠款的最高限额。信用额度按客户级核定,并对持卡人名下的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分期付款总体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授信额度等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信用卡中心应当建立信用卡授信管理制度,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卡授信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并及时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必要时可以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要求其提供担保。 可用额度是持卡人当前能够使用的金额,随着持卡人消费、取现、还款而实时变动。 第四十二条 个人卡同一持卡人持有多张主卡的,每张主卡可享有不同的卡片信用额度,同一持卡人名下的所有卡片(含主附卡)发生的累计未还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该持卡人的个人信用额度。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可主动申请调整授信额度。申请时,须填写《信用卡授信额度调整申请表》(附件3)。发卡行须认真审查其申请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四十四条 个人卡可在规定的取现额度内预借现金。持卡人单日取现的次数、金额和额度占比,由信用卡中心根据其风险管理需要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设定。所有符合申请要求的分期都可以填写《分期业务申请书》(见附件4)进行申请。 第四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根据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定信用卡的授信政策,评定的主要依据有: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供职单位、职务、收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等。信用卡授信政策的评定标准由信用卡中心内部管理使用,并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评定标准不对外公布。 第四十六条 个人卡主卡的初始信用额度由信用卡中心根据信用卡授信政策,对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或所提供的担保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信用卡授信政策授予信用额度。 第四十七条 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附属卡的信用额度由主卡持卡人在不超过其主卡信用额度的前提下自主指定;在主卡持卡人不指定的情况下,附属卡的信用额度与主卡相同。主卡持卡人可以随时申请调整附属卡的信用额度。 第四十八条 主卡持卡人可向本行申请提高信用额度、临时增加信用额度或调低信用额度。 (一)主卡持卡人因职业、收入等基本情况与申请时相比发生良性变化而向本行申请提高信用额度的,信用卡中心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信用卡调额政策进行审批。因其他原因申请提高长期信用额度的,不予核准。 (二)持卡人因出国旅游、住宅装修、结婚、子女留学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需要临时使用较高信用额度时,向信用卡中心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的,经审核合格信用卡中心可以临时增加其信用额度。 (三)持卡人持有多张主卡的,可应持卡人申请只调整其中一张或几张卡片的信用额度,也可同时调整所有卡片的信用额度,但多张卡片总信用额度不得超过授信总额度。 (四)持卡人提出申请,信用卡中心可按照持卡人要求调低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 第四十九条 信用卡中心应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情况、用卡交易记录、还款情况等调整其信用额度。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应以适当的形式通知持卡人。 第五十条 持卡人采用担保方式办卡的,信用卡中心不主动提高其信用额度,如持卡人申请长期调高或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应视其担保不充足情况要求其补充提供适当的担保方式。 第五十一条 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调高其信用额度: (一)有欺诈嫌疑的; (二)卡片到期前主动申请不续卡,且离卡片有效期到期时间不足三个月的; (三)卡片挂失后未申请补发的; (四)当前有逾期欠款的; (五)受到经济处罚或涉嫌司法纠纷、案件的; (六)其他信用卡中心认为不应进行调整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 对于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持卡人,信用卡中心应发出通知,及时调低其信用额度,情节严重的,应予停卡处理: (一)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对其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二)持卡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其他虚假信息; (三)发现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有严重疑问交易; (四)持卡人未归还欠款,经一段时间催收未果; (五)信用卡中心与持卡人无法取得联系; (六)持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如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行政、法律纠纷)或缺乏偿债诚意; (七)持卡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八)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约定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等,且持卡人未按信用卡中心要求提供新担保; (九)持卡人违反《农村商业银行系统杜鹃信用卡业务章程》或违反《x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领用合约》有关规定; (十)信用卡中心认为可能损害信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三条 信用卡中心对授信工作严格执行权限管理,根据审核人员的能力、经验和业务水平等差异,授予不同的审核权限。审核人员根据申请件判定申请人是否达到发卡条件,符合条件的,根据信用卡授信政策提出授予信用额度的意见,对于审核结果超出该审核人员权限的,由更高级别的审核人员进行复审。复审人员对申请件及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予以调整或确认,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查询和更正。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中心应制订信用卡审核操作规程,并按照规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信用卡中心须对持卡人的资信变化情况和信用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分析,持卡人资信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并对其还款能力构成实质性影响时,应及时调减直至取消其信用额度。 第九章 卡片制作和寄送 第五十六条 本行信用卡的空白卡片由省联社统一订购,制卡工作可委托外部单位办理。省联社根据本行相关规定与卡片生产单位和制卡单位订立合同,并对卡片生产和制作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制卡数据由信用卡中心加密后发往指定的制卡单位。制卡单位原则上在收到数据的一周内内完成制卡并寄送。卡片递送方式有挂号信或快递直接寄送方式至本人。 第五十八条 空白卡的保管、邮寄、领用、销毁等环节按合约执行,做到手续严密、核算准确、账实相符、确保安全。 第五十九条 废卡是指因更换、到期、注销、卡类转换等原因收回的旧卡,废卡由信用卡中心定期统一销毁。 第十章 信用卡的使用 第六十条 持卡人收到本人信用卡,通过信用卡中心提供的渠道进行信用卡激活后才可使用。持卡人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客服中心、手机短信、网上银行等渠道进行信用卡激活。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约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对新发信用卡、挂失换卡、毁损换卡、到期换卡等必须激活后才能为持卡人开通使用。 第六十一条 信用卡密码申请和重置可通过信用卡客服中心、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柜面等渠道办理。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中国银联信用卡组织或本行收单的特约商户中用卡消费结算,境内消费时持卡人可根据申请时的设定,选择以密码加签名方式或只用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并在签购单上签署与卡片背面持卡人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 第六十三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本行的柜面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在境外带有银联信用卡组织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 第六十四条 转账是指持卡人从信用卡账户向其指定账户转出资金。持卡人办理转账业务应凭密码进行(委托代扣代缴业务除外),信用卡转账视同预借现金处理,信用卡中心向持卡人收取费用并计算利息。 第十一章 止付 第六十五条 信用卡止付一般分为持卡人主动止付、发卡银行止付和持卡人主动注销。 第六十六条 止付的种类分为:挂失卡;主卡要求止付附属卡;超过限额而未在限期内还款的信用卡;本期内的紧急止付卡。 第十二章 账务和资金清算 第六十七条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使用的交易款项均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六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可以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或最低还款金额待遇。具体规定有: (一)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到期还款日,下同)偿还了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其应还款金额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本金,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 (二)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金额的金额还款,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消费本金按全额计息; (三)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金额的,信用卡中心除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外,还按规定向其收取滞纳金; (四)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办理转账转出的交易款项或超出信用卡信用额度使用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六十九条 账单日是指信用卡中心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应还款额的日期。 计算公式:可用额度=信用额度-已用款-预授权金额-分期付款未还本金+还款金额。 在每个账单日日终,信用卡中心对持卡人当期(上一账单日次日至当前账单日)的账务进行结计利息和费用汇总处理,计算持卡人本期全部应还款金额和最低还款金额,并生成对账单打印信息。 第七十条 全部应还款金额按人民币账户计算。 计算公式为:全部应还款金额=上期未还清金额+上期未还清金额在当期的利息+当期费用+当期取现本息+当期消费本金-当期已还款金额。 第七十一条 最低还款金额按照人民币账户计算。 个人卡最低还款金额计算公式为:最低还款金额=当期信用额度内消费金额的10%+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消费金额+分期付款每期应缴金额的100%+当期预借现金金额+前期最低还款金额未还部分+当期全部费用和利息。 第七十二条 到期还款日是指信用卡中心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金额或最低还款金额的最后日期,到期还款日为账单日后第25天,信用卡中心可视情况给予2天的宽限期。 第七十三条 差错交易处理完毕,信用卡中心如确认该交易非持卡人责任,对已计算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做冲正处理,但最终无法向收单行成功退单的,对该笔交易款项应先进行挂账,待有权人审批后再决定催收或作损失处理。 第七十四条 因国际组织清算网络或银行卡网络发来的交易数据出现异常,导致交易款项不能正常记入持卡人账户时,先对其做临时挂账处理。经查询有关方面后,对于确认属于账号有误等原因而可以调整更改的交易,人工对相应的持卡人账户记账。 第七十五条 对进入司法程序或由公安部门进行追讨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可自立案日起暂停计算利息。若持卡人欠款本息全部追回,则可对其账户作销户处理,对立案日至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能收回的应一次收回,不能一次收回的保留追索权。 第七十六条 若持卡人的应付账款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余额,信用卡中心应于当期账单计结账务后依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向其提供对账服务。 第七十七条 持卡人对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信用卡中心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信用卡中心在收到持卡人对交易异议的投诉后,应按照相应机构规定的程序,对异议交易进行差错处理,其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持卡人。 第七十八条 信用卡业务的资金清算,包括信用卡中心与国际信用卡组织之间的外汇资金清算、信用卡中心与中国银联之间的资金清算,信用卡中心与本行收单商户或特约商户之间的资金清算、信用卡中心与本行各支行网点之间的资金清算等。 第七十九条 本行信用卡在本行收单商户或特约商户、本行各网点、自助机具、网上银行发生的交易,资金清算由信用卡中心负责处理,或由本行系统自动处理。 第八十条 信用卡中心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x农村商业银行杜鹃信用卡服务收费细则》及本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信用卡收费标准。属于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服务收费,按政府指导价格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项目服务收费,经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手续后按公告价格执行。当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更时,或经营需要时,信用卡中心可对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手续,按照规定的日期提前发出公告。 第八十一条 信用卡持卡人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在费用发生后直接在持卡人账户中计收。 第八十二条 信用卡的费用种类有: (一)年费。年费按年收取,不同卡种的年费标准分别制定; (二)预借现金手续费。按每笔取现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收费设最低收费金额,境内跨行取现不另收跨行手续费,不区分同城异地; (三)滞纳金。截止到期还款日,如持卡人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金额,则按最低还款金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收费设最低收费金额,滞纳金按月计收,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金额-截止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已还款金额)×收费比例。收费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损坏换卡手续费。持卡人因信用卡卡片磁条消磁或损坏、卡片破损等原因要求换领新卡的,收取损坏换卡手续费; (五)挂失手续费。持卡人挂失卡片收取手续费,挂失后补发新卡的不再另收补卡手续费; (六)补印/补寄对账单手续费。持卡人可免费获取当月纸质对账单一次,并有权向信用卡中心索取最近 12个月的纸质对账单(对此信用卡中心每一自然年度仅提供一次免费服务)。在其他情况下持卡人申请补印、补寄纸质对账单的,信用卡中心可收取手续费。信用卡中心以电子邮寄方式提供12个月内(含)对账单不得收取; (七)签购单调阅手续费。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购单服务的,如经调阅签购单,确认交易为持卡人所为,收取调单手续费,如经调阅签购单,查明交易确为他人冒用或记账错误,则不向持卡人收取本项费用; (八)卡片邮寄费。持卡人申请挂失和加急寄送邮寄费的,每件按根据相关规定向发行机构缴纳; (九)溢缴款取现或转账手续费。按领回金额的一定比例收费,设最低收费金额; (十)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需要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章 计息和费用 第八十三条 信用卡透支利息,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 第八十四条 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可以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或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八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办理转账业务的交易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还款。 第八十六条 对进入司法程序或由公安部门进行追讨的信用卡欠款本息,可自立案日起暂停计算利息。 第八十七条 信用卡收费标准参照《x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服务价格目录》执行。 第八十八条 信用卡持卡人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在费用发生后采用内扣方式直接在持卡人账户中记收,不采用外收方式。 第八十九条 持卡人还款时,先偿还上期账单的的欠款余额,然后再偿还当期欠款余额。信用卡还款顺序依次为: (一)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90天以上),即非应计贷款; (二)信用卡应收未收利息,即表外利息; (三)个人信用卡透支逾期90天内(含),应收个人信用卡透支利息,即表内利息; (四)费用余额(年费、取现手续费、滞纳金等); (五)预借现金余额; (六)分期付款分摊余额; (七)消费余额。 第十四章 还 款 第九十条 持卡人应在到期还款日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金额或最低还款金额。持卡人可主动通过本行的各类服务渠道偿还欠款(以下简称“主动还款”)或委托信用卡中心从持卡人在本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中扣收欠款(以下简称“自动还款”)。 第九十一条 本行各支行均受理信用卡的人民币主动还款。持卡人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以现金还款,也可从还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转账还款,人民币主动还款交易视同本地卡存款交易处理,可凭卡号办理,不收取存款手续费。 第九十二条 个人卡客户可以选择自动还款。个人卡客户可在申请信用卡时同时约定,亦可在领卡之后,通过网点和网上银行等渠道建立自动还款委托关系。 选择自动还款的个人卡客户,需提供用于自动还款的本行活期存款账户。自动还款方式包括:固定金额还款、最低还款金额还款、固定比例还款和全额还款四种方式。约定还款账户用于偿还人民币欠款的,应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约定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扣款金额的,按存款账户的实际存款余额进行扣款。 第九十三条 信用卡中心收到持卡人还款信息的当日,按还款顺序进行处理,并根据实际还款金额相应恢复持卡人的卡片可用额度。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未超过90天的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账单欠款,再还本期账单欠款。本期账单欠款按照利息、费用、取现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分期付款交易本金的顺序进行充账。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90天还款顺序为取现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费用、利息。 第九十四条 对于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办妥还款手续,但还款信息在到期还款日之后到达信用卡中心的情况,仍视同还款资金在到期还款日前已到账,因此而给持卡人账户多计算的利息、费用等,信用卡中心可酌情为持卡人办理减免。事先告示到账时间的情况除外。 第九十五条 持卡人还款金额超过全部应还款金额的部分,或持卡人主动存入的款项,作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但相应增加持卡人卡片可用额度。信用卡账户有溢缴款的,信用卡交易发生时在记账日优先从溢缴款中扣款。 个人卡持卡人需要领回溢缴款时,可采用取现或转账方式领回,转账需转入持卡人相应币种的活期存款账户。溢缴款领回不受取现额度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 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计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但附属卡持卡人对其所持附属卡产生的债务同时承担清偿责任。 第十五章 催 收 第九十七条 如截止至到期还款日后的第一个账单日,持卡人仍未按照上一期账单列明的欠款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金额,自次日起进入催收程序,开始计算逾期入催时间(即指纳入催收管理的逾期时间)。对进入催收程序的账户,每期均应在对账单上列印欠款信息,提醒持卡人还款,直至持卡人无逾期款项为止,对于因账户已核销而无需提供账单的除外。因风险原因而提前止付的信用卡账户,信用卡中心应及时将该账户纳入催收程序,对持卡人进行催收。 第九十八条 根据账户逾期时间的不同,催收人员采取短信催收、电话催收、电子邮件催收、信函催收、外包催收、上门催收、司法催收等不同的催收方式。具体催收工作由信用卡中心实施或委托外部单位实施,具体详见《信用卡业务催收流程》(见附件5)。 第九十九条 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催收管理工作。催收人员必须在尽量追回欠款的同时妥善处理好与持卡人的关系,不得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信用卡中心应建立完整催收纪录,针对逾期的持卡人,应将催收情形详细记录,以作为催收处理的依据。对恶性逾期缴款者,除对其本人进行催收外,应同时向连带保证人进行追索,必要时应就其资产向法院进行保全程序,开具催收通知单(见附件6)。 第一百条 信用卡中心应制定催收策略,针对不同类型账户,采取相应催收策略开展信用卡催收业务。 第一百〇一条 本行催收部门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信用卡中心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第一百〇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信用卡中心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 (一)欠款余额、结构、币种; (二)还款周期、方式、币种、日期和每期还款金额; (三)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和其他费用; (四)持卡人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相关款项未全部结清前,不得向任何银行申领信用卡的承诺;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与还款有关的其他事项。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分期还款协议的,信用卡中心及其委托的催收服务机构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持卡人不履行分期还款协议的情况除外。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信用卡中心必须留存录音资料。录音资料留存时间至少截至欠款结清日。 第十六章 换 卡 第一百〇三条 信用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到期续卡服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卡片,不得进行到期换卡: (一)挂失后未申请补发的; (二)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 (三)已被持卡人主动申请停用的; (四)已被信用卡中心停用的; (五)已申请卡片到期不换发的; (六)其他信用卡中心认为不应换卡的情况。 第一百〇四条 持卡人因有出国等特殊原因时,可向信用卡中心提出提前换卡要求。申请提前换卡的卡片距到期的时间应不超过六个月,对于移民他国或须长期在国外居留且国内无还款代理人的,应请持卡人主动申请停用卡片。 第一百〇五条 持卡人所持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应向信用卡中心申请挂失,并填写《挂失申请书》(附件7)。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且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所为而产生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可通过电话、短信、网银等渠道进行挂失。工作人员受理挂失申请时应认真核对持卡人身份,并立即在信用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进行相关设置。 第一百〇六条 若持卡人要求对挂失卡进行补发的,信用卡中心应对挂失卡进行重发卡处理,挂失补发的新卡的有效期应与原卡相同。若旧卡距到期的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经审核具备到期换卡条件的可补发新卡,新卡有效期为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期限。 第一百〇七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签名有误等原因可申请补发新卡,毁损补发的新卡的有效期应与原卡相同。若旧卡距到期的时间在六个月以内,经审核具备到期换卡条件的可补发新卡,新卡有效期为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约定期限。 第一百〇八条 主卡持卡人在本信用卡-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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