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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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发文目的和依据】为满足个人投资者对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的投资理财需要,规范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的发展,依据有关中国*银行黄金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管理办法,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务定义】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银行通过双向交易系统发布账户贵金属交易价格,供个人投资者以货币资金作为保证金,进行账户贵金属做空交易。投资者持有的双向交易头寸不得用于实物交割。本业务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的
2、反向交易产品,两项业务报价一致,交易标的一致,交易方向相反。本业务后台系统为双向交易系统(PMTS),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后台系统为证券系统(CCBSS)。第三条 【交易品种】本业务设人民币账户黄金(U99)、白银、铂金,美元钞账户黄金、白银、铂金,美元汇账户黄金、白银、铂金,共计九个交易品种,涉及其他品种时将另行规定。第四条 【报价标的】账户金报价标的为oc Lod金(“Lc Lo Gol”);账户银报价标的为Loco Lodn银(“LcLondon Slvr”);账户铂报价标的为oc Zuic铂(“Lo Zuric Patinum”)。第五条 【业务系统】本业务依托双向交易系统实现,其业务管
3、理、操作、风险监控等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六条 【金融*场部】总行金融*场部是本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详细负责全行本业务的产品研发及实施,包括做*报价、头寸归集、敞口管理、交易平盘及保证金管理,并牵头负责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系统的参数管理。第七条 【资产负债管理部】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与产品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本业务中账户贵金属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价差水平。第八条【财务会计部】总行财务会计部负责拟定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第九条 【风险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评估本业务的风险状况,拟定关于风险政策限额方案,并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及日常监控。第十条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行个
4、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本业务的客户开拓、*场营销推广和渠道管理。第十一条【营运管理部】总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的账务核算与资金结算、国际*场平盘的交易确认。第十二条 【电子银行部】总行电子银行部负责本业务客户电子交易渠道的日常管理、功能开拓、服务应用及有关电子银行系统的管理。第十三条【信息技术管理部】总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本业务有关的系统开发和运行维护。第十四条 【分行职责】各一级分行详细负责辖区内客户开拓、*场营销推广、建议或意见反馈、监管报备等职责,业务开办中如遇特殊紧急情形需及时报告总行。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十五条 【做*报价】本业务采取做模式对客户进行交易。总行依据标的贵金属的*场价格、人民
5、币即期汇率并考虑*场供求情形等因素后确定相应账户贵金属的双边报价,并及时公布。其中“客户买入价”为客户空头平仓价格,“客户卖出价”为客户空头开仓价格。第十六条 【报价单位】账户贵金属交易按品种采用不同报价单位、最小交易单位和最小价格变更单位,其中美元钞和美元汇的报价单位相同。详细见下表:交易品种报价单位最小交易单位最小价格变更单位美元(钞/汇)账户金美元/盎司0.盎司0.01美元人民币账户金人民币元/克1克01元人民币美元(钞/汇)账户银美元/盎司0.盎司001美元人民币账户银人民币元克1克.元人民币美元(钞/汇)账户铂美元/盎司0.1盎司.01美元人民币账户铂人民币元/克1克0.0元人民币第
6、十七条 【交易时间】本业务交易时间同个人账户贵金属交易业务,为周一7:0至周六4:00,节假日及特殊情形将提前另行通知。第十八条 【签约及交易渠道】本业务可于柜面进行签约、解约、变更客户信息、结清保证金账户和保证金划转,柜面不可进行交易;可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暂未推出)进行签约、保证金划转和交易。第十九条 【开户签约】客户开展本业务的交易介质为理财卡、龙卡通或者其他经*银行批准的交易介质,交易介质须已开通账户贵金属业务。客户须认真阅读并签署中国*银行个人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客户协议及有关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以实名制开立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方可开展交易。客户开通签约当天即可开展
7、账户贵金属双向交易。若客户交易介质变更,则需在旧介质解约本业务,并在新交易介质重新签约本业务。第二十条 【交易账户】双向交易账户内挂于签约交易介质内,用于记录客户所持有的头寸和其变更情形。第二十一条 【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专用于本业务保证金的管理(包括划入、划出、冻结、损益清算等)。保证金账户内挂于签约交易介质内,资金为人民币、美元汇、美元钞,资金不计付利息。第二十二条 【保证金比率】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保证金净值与其持仓头寸成本之比。保证金比率=保证金净值/持仓头寸成本,保证金净值=保证金账户余额浮动盈亏。浮动盈亏为客户当前持仓*值与持仓成本之间的差额。浮动盈亏=(加权平均成本价-当前客户买
8、入报价)持仓数量,成本价为做空开仓时的客户卖出价。初始保证金比率是指客户进行开仓交易时我行需冻结的可用保证金与开仓头寸成本的比率。第二十三条 【可用保证金】可用保证金指客户可用于开仓或转出的保证金。可用保证金=保证金账户余额-委托挂单冻结保证金-浮动亏损持仓头寸成本值初始保证金比率,可用保证金为0或者负值时,客户无法执行开仓、转出保证金操作。第二十四条 【保证金划入、划出与结清】本业务保证金在客户活期存款账户和双向交易保证金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客户解约本业务时,需先结清保证金账户。第二十五条【交易】交易按方向可分为空头开仓和空头平仓。空头开仓指客户以货币资金作保证金,卖出账户贵金属建立空头头寸的
9、交易,我行在客户交易账户中记录卖出的贵金属数量,不支付客户卖出贵金属的资金;空头平仓是指客户买入账户贵金属,将持有的空头头寸平仓的交易,我行在客户交易账户记录买入的贵金属数量,扣减此前卖出的贵金属数量,不向客户扣收买入贵金属的资金。交易类型包括实时交易和委托交易:(一)实时交易是指客户依照我行实时报价进行交易。(二)委托交易是指客户以不同于我行当前报价的价格进行挂单委托。当客户委托达到成交条件时,该笔委托即可成交。1.委托交易分为获利委托、止损委托、双向委托和追加委托。获利委托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优于当时我行报价的委托,止损委托是指客户的委托价格劣于当时我行报价的委托。双向委托同时包括获利委托和
10、止损委托,若其中任何一项委托成交,另外一项委托自动撤销。追加委托是客户对已有的获利委托或止损委托(主委托)进行反向交易的委托,追加委托与主委托品种相同,交易数量相同,方向相反。追加委托在主委托成交后进入已委托状态。双向委托不可以进行追加,也不可以对追加委托再进行追加。2.客户可自主选择委托有效期,有效期为个自然日的整数倍,最短为1个自然日,最长为30个自然日。有效期连续计算,不区分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有效期而未成交的委托将自动撤销。在可交易时间内,客户可对处于有效期但尚未成交的委托进行撤销。第二十六条 【开仓保证金处理】客户进行空头开仓交易时,我行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应占用的可用保证金,
11、若可用保证金余额不足,则该笔交易不设立。客户以获利委托或止损委托开仓,则按客户委托价冻结保证金;客户以双向挂单开仓,则分别计算该双向挂单所含的获利委托、止损委托所需保证金,按较大金额冻结;追加委托不冻结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平仓保证金处理】平仓包括交易平仓和强制平仓。(一)交易平仓。客户对其持仓头寸进行部分或所有平仓,平仓后获利金额划入客户保证金账户,亏损金额由保证金扣减。未平仓头寸继续按初始保证金比率冻结保证金,剩余的保证金予以解冻处理。客户以委托方式平仓,则冻结委托平仓数量的持仓头寸,被冻结头寸未能自行平仓,委托取消则相应头寸解冻。追加委托不冻结持仓。(二)强制平仓。我行于每个交易日14:
12、0重估客户保证金比率,对低于警戒线的客户发送短信及时关注保证金状况,对低于强平线的客户发送补充保证金短信通知,并将其列入待强平名单。对连续两个交易日停留在待强平名单中的客户,我行将撤销该保证金账户下的所有开、平仓挂单,对该保证金账户下所有头寸按实时价格强行平仓,并短信通知客户强平结果。第二十八条 【保证金比率设置】本业务初始保证金比率为10,警戒保证金比率为0%,强平保证金比率为0%。第二十九条 【保证金比率调整】我行可依据有关*场风险、客户交易量、持仓量等情形对上述初始保证金比率、警戒保证金比率、强制保证金比率进行调整。金融*场部调整保证金比率前,应向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并向全行发布。电子银
13、行部据此通过我行互联网站或其他电子渠道对外公告。第四章 应急处理第三十条 【应急处理】应急处理是指双向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形时,总行金融*场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保持业务运营的连续性并有效监控风险。第三十一条 【系统故障处理】在交易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一)遇双向交易系统对客交易功能出现异常,有关人员须立即上报总行金融*场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接到上报的部门应立即通报金融*场部和信息技术管理部等部门。金融*场部负责依据有关故障情形确认采取措施(包括暂停交易)、整理发
14、布统一对客户说明口径等信息,并通知行内有关部门和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营运管理部负责通知分行采取相应措施;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依据有关金融场部确认措施和对客户说明口径组织分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包括通知9533客服做好客户说明工作;电子银行部负责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的客户公告等工作。(二)遇报价接入系统出现故障,总行金融*场部须立即通报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子银行部和报价供应商。金融*场部负责依据有关故障情形确认采取措施(包括暂停交易)、整理发布统一对客户说明口径等信息,并通知行内有关部门和分行;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协同报价供应
15、商查明故障原因,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营运管理部负责通知分行采取相应措施;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依据有关金融*场部确认措施和对客户说明口径组织分行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包括通知953客服做好客户说明工作;电子银行部依据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告内容,负责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的客户公告等工作。第三十二条 【其他异常情形】遇其他异常情形,如遇飓风、停电等不可抗力事件,引发交易争议,总行有关部门须及时互相通报,共同研究,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暂停交易,金融场部会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子银行部做好对客户的说明工作。第三十三条 【联络机制】各分行须向总行金融*场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营运管理部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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