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机构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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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机构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有关**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政策、法规,为规范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管理及操作,按**银行有关业务政策规定、国际惯例,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的汇款货币包括外汇及人民币;外汇汇款可使用现汇及现钞,其中现钞需要进行钞汇转换。 第三条 跨境汇款业务按资金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跨境汇出汇款是指我行接受汇款人的委托,以商定汇款方式委托海外联行或代理行将一定金额的费用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跨境汇入汇款是指由汇款人委托国外开户银行,将费用汇入国内行,并指示将费用解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业务。 第四条 跨境汇款方式包括电汇和票汇。 第五条 办理跨境汇出汇款、修改、退汇以及汇票挂失止付,依照《**银行服务价目表》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应手续费。 第六条 各行在办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时,应严格依照**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颁布的现行政策、法规,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地经营管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杜绝因违规操作而受到监管当局处罚,避免信誉风险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由一级分行审查和授权具备经营跨境汇款资格/资质的机构办理;一级分行可将审查和授权权限转授权至二级分行。 第八条 职责分工 一、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全辖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管理制度的拟定以及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的管理、指导、监督及沟通协调工作,负责个人跨境汇款产品的*场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管理和新产品设计、推广工作; 二、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辖内各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营业部门)个人跨境汇款业务的管理、个人跨境汇款产品的*场营销推广和客户服务工作,沟通协调、协助配合跨境汇款业务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营业机构跨境汇款业务的管理和指导; 三、各级营业机构应严格依照跨境汇款业务现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个人跨境汇款业务; 四、支付清算部门负责辖内后台收付清算业务操作及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 第十条 业务受理渠道 一、柜台渠道,指通过具备开办跨境汇款业务资格/资质的各级经营机构办理跨境汇款业务。 二、电子渠道,指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在线出国金融APP等渠道办理跨境汇出汇款业务。 三、**自助通,指客户通过我行自助终端办理跨境汇出汇款业务。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及反洗钱 第十一条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办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 第十二条 依照**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 号《银行等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文件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 一、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含现金汇出和现金解付),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监控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电子影像,并将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临时客户录入系统。 二、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汇款用途等信息,在汇款凭证或者有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柜员应审核客户填写的上述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汇款人没有在本机构开户,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有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境内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有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 注: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资料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跨境汇款业务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199号)等关于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防范利用个人跨境汇款业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一、如发现客户有意愿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汇款金额及频率与收付款人身份不符、汇款用途与实际情形不符等异常情形时,应对汇款人采取必要的尽职审查措施,并记录如下信息: (一)资金来源; (二)资金用途; (三)经济或经营状况变化的信息; (四)贸易或交易的背景、交易对手情形; (五)其他各级机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客户或其交易存在异常,应向本级或上级内控与法律合规部门报告可疑交易线索。 三、确保汇款信息在汇款交易链条的每一个环节完整传递或保存,不得通过隐瞒汇款人或收款人信息的方式规避**和外国监管。 第十四条 依照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的关于要求办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 第十五条 依照《**银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尽职调查及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法[*]66号)的要求办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 一、在办理个人跨境汇款业务中,发现客户及其交易触及我行对高风险客户的判定标准,应调整其风险等级。 二、对于本行确认的高风险客户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出现的异常交易应加强了解并记录如下信息: (一)资金来源; (二)资金用途; (三)经济或经营状况变化的信息; (四)贸易或交易的背景、交易对手情形; (五)其他各级机构认为有必要了解的信息; 第十六条 个人跨境汇款电汇业务已纳入制裁名单自动检索范围;票汇业务需手工进行制裁名单检索。 第十七条 对于收付款人及汇入、汇出国家或地区,经办人员应严格依照制裁规定及我行有关制度要求处理。 第三章 监管政策 第十八条 经常项目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天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境内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天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三、境外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境外个人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天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饰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四、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范围包括: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有关业务凭证。各行可依据有关属地监管要求以及本地详细情形设定限额,限额以下适当简化业务办理手续。 五、*居民可向境内同名汇入每天累计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居民可向境内同名汇入每天累计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居民可向境内同名或不同名汇入每天累计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 上述港、澳、台居民汇入的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可以汇回,但须依据有关存款账务记录审核其真实性。未提用的人民币余额是指该账户中从港、澳、台累计直接汇入额及其利息扣除累计支出额后的差额。 第十九条 资本项目 一、境内个人仅可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二、直接投资外汇(含现汇与人民币)登记是申请人办理将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前提。申请主体应先到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有关手续,并领取业务登记凭证(加盖银行业务专用章),作为办理直投项下将来业务的依据。 三、各行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凭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的登记信息和额度监控等信息为申请人办理将来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应确保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操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除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个人资产转移事项仍由外汇局登记核准,其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业务下放至银行办理。 第二十条 收支申报 跨境汇款业务应依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令第642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汇发[*]27号)、《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年版)》(汇发[*]4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及境内收付款信息申报管理办法(*年版)》(**发[*]56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跨境人民币汇款除需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还应依据有关人民银行《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银办发[*] 188 号)等关于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个人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 第四章 汇出汇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电汇汇出汇款采用前后台分离的集中处理模式,即前台受理客户汇出汇款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核,履行账务处理及基本汇款信息的录入,支付清算部门集中进行汇出汇款路径选择并对外发送付款指令。 第二十二条 电汇汇出汇款路径选择的原则应遵循拉直汇款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客户费用负担、提升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票汇业务的付款行选择原则:坚持“中心汇票”制度,汇票付款行应为**银行海外分行或有往来账户的代理行,以保证头寸资金在付款时易于清算。 第二十四条 票汇汇出行(出票行)在签发汇票时,必须严格依照付款行以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准确使用票汇业务凭证,并逐笔发送证实电文(MT110)。 第二十五条 票汇委托书必须双签有效,不得预签空白汇票,有效签字权限必须与汇出金额匹配;有权签字人员岗位变更,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更换或取消其签字权。 第二十六条 跨境汇出汇款业务允许委托他人代办,但应提供汇款人和代办人各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书,委托书由我行随传票留存;未成年人办理跨境汇出汇款,须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十七条 修改 一、客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汇款回单、汇票正本等到银行办理修改手续,须填写书面申请。 二、仅允许汇款人本人或原汇款代办人代办汇出汇款的修改手续,代办时应提供汇款人和代办人各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和代办修改的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汇出汇款退汇 一、客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汇款回单、汇票正本等到银行办理退汇手续,须填写书面申请。 二、仅允许代办退回至原汇出账户的退汇业务,须提供委托书。 三、电汇退汇手续:汇出行收妥解付行(汇入行)同意退汇答复并收妥费用后,方可为客户办理退汇手续。 四、票汇业务的退汇手续:出票行应在注销原汇票后,方可为客户办理退汇手续。 第二十九条 汇票的挂失止付 一、办理汇票的挂失或止付,出票行应核验汇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及汇款回单,及时向付款行发出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后,挂失正式生效。 二、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前,付款行已办理解付,通知汇款人自行处理。 三、对于挂失止付的汇票,在汇票有效期满一个月后,才能办理退款或原挂失止付汇票资金作为新汇票资金汇出。 第五章 汇入汇款业务 第三十条 个人跨境电汇汇入汇款采用支付清算部门集中解付的处理模式,即符合业务处理原则(如账号户名相符等)、外汇管理政策规定的汇入汇款,支付清算部门直接将费用贷记客户账户;对由于无收款账号、汇款信息有误、与外汇管理政策有出入等原因无法直接解付的汇入汇款,留交网点,由网点按有关规定联系客户,并进行将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坚持“收妥头寸、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办理汇入汇款解付。早于起息日的汇入费用不得解付。 第三十二条 对于能够立即解付的汇入汇款,应于收到付款指示的当天办理,不得延迟解付。 第三十三条 票汇业务,如经背书转让,不予办理解付。 第三十四条 过期汇票不予办理解付。 第三十五条 汇入汇款退汇业务的受理原则 一、客户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办理退汇手续,须填写书面申请。 二、原则上不允许代办。 三、退汇费用必须原路退回。 四、收款人要求办理的退汇业务,只接受其全额退汇要求,不接受其部分金额退汇要求。 五、汇出行要求退汇,汇入行应在已收妥汇款头寸的情形下,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汇入费用未解付,则无需经过收款人同意,可直接办理退汇手续。 (二)已解付的汇入费用,收款人必须出具同意退汇的书面授权函后,汇入行方可办理退汇手续。 (三)对原已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退汇业务,应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查询查复业务 第三十六条 查询查复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的原则办理查询业务,暂且难以查实的,应先复对方“正在处理,如有结果,立即答复”,同时抓紧跟进。 (二)坚持“为客户保密、谁款谁查”的原则为客户办理查询业务,非汇款人、收款人的查询不予受理。公检法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形,须出示正式的法律许可资料文件后,方可协助办理。 第三十七条 对于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汇入行负有主动查询的责任,查询电应于收到汇款报文的两个工作日内发出,不得延误。 第三十八条 柜台业务人员受理客户查询后,如未能立即回复,应于受理当天发起查询。 第三十九条 发出查询电3个工作日后仍未收到查复电的,应进行再次查询,即3个工作日一查;查复行应及时答复查询行,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柜台业务人员须于受理查询的2个工作日内主动回复客户查询进度,收到查询回复后,应于当天以商定方式通知客户查询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 遇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颁布的政策、法规以及总行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以最新政策、法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银行境内机构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办法》(**零[2005]79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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