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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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法律法规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分类管理,需要专项管理的流动资金贷款,应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拟定专项产品管理制度,并同时执行本办法和专项产品管理制度。 第四条 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应完善内部监控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本办法中明确的特殊规定之外,关于授信风险管理职责、风险评级、授信担保、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放款审核、授信后管理、展期、重组和不良资产管理等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管理规定等依照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的统一规定执行,问责依照《****银行全员问责暂行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详细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监控。 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形,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监控用途和回款的情形下,依据有关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七条 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含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综合授信申请中,需按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部分进行评估、测算和审批。其他授信品种按我行串用规则若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需按本办法进行评估、测算和审批,否则,不得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对于不得串用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品种的,需在授信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九条 应依据有关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十条 应与借款人商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置换借款人因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造成或产生的负债;不得向监管部门禁止的用途发放过桥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经营单位应依照商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形,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节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备延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符合关于外汇管理政策; (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的材料和内容应依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要求执行,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信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采取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监控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形;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一)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形;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形; (七)贷款详细用途及与贷款用途有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形; (八)还款来源情形,包括生产经营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资质和能力等情形。 第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进行风险评级初评,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初步测算,授信用途、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合理性分析,授信担保的风险缓释能力、定价政策等。 在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与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存在偏差的情形下,经营单位负责人需在《授信业务上报建议或意见表》中,对借款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做进一步确认并详尽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调查也需符合《****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的关于规定。 第三节 风险评估与审批 第十六条 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信贷审批机构作为风险评估与审批的责任部门,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建议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八条 授信审查审批人员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审查其营运资金需求,客观、准确地评估授信风险,依照平行作业等关于规定参加授信前调查,揭示、评估风险,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或意见。 《调查报告》、《审查报告》、《授信批复》应明确列出贷款启用条件,并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点、经营状况和风险缓释的不同,结合授信方案和详细还款来源,提出有针对性的授信后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应依据有关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估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估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应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二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审查审批(含一般风险和低风险)也需符合《****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中的关于规定。 第四节 协议签订 第二十一条 我行应和借款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及其他有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协议。 第二十二条 我行应在借款协议中与借款人明确商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提款条件、支付、还款方式以及协助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等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我行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协议应使用我行法律合规部门确认的格式协议文本。如有特殊情形,协议内容必须经我行法律合规部门认定。 第二十五条 我行应在借款协议中商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我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协助配合我行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有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我行同意; (四)我行有权依据有关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形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我行。 第二十六条 我行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协议中商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我行可所有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部分或所有贷款等措施: (一)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商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商定财务指标的(如授信批复等有明确要求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协议商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节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七条 放款审核中心负责贷款发放和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的支付审核。 经营单位负责对贷款发放和支付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之后提交放款审核中心进行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由经营单位负责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核查借款人的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前,经营单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协议商定的提款条件,并依照协议商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监控,监督贷款资金按商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协议商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商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一年以内,且借款人信用评级为B级及以下的;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的; (三)经我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需在贷款发放前向我行提交《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附件二);经营单位应收集交易协议等与支付有关的交易背景资料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放款审核中心对经营单位提供的《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协议等证明材料相符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信贷业务通知书》,并在《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签署同意建议或意见,通知柜台人员进行支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应由经营单位及放款审核中心分别签署建议或意见,柜台人员以此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应做好关于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一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前向我行提交资金支付计划(附件四),贷款发放后应按借款协议商定要求借款人定时(依照授信后管理规定)汇总报告贷款实际资金支付情形(附件五)。必要时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实际支付事项有关的交易材料,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情形。 法人账户透支业务,如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可不提交资金支付计划,但应依照上述要求加强授信用途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因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及其他重大预警信号的,我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节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流动资金贷款的贷后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授信后管理体系,详细授信后管理依照《****银行对公授信后管理工作手册》中的关于规定执行(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后管理的主要要求详见附件三)。 第三十四条 经营单位及授信后管理部门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时与不定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五条 经营单位应通过借款协议的商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形。 经营单位可依据有关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形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商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经营单位及对公授信后管理中心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形,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六条 经营单位及授信后管理部门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依据有关协议商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七条 经营单位及授信后管理部门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将来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经营单位及授信后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协议的商定,参加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我行债权。 第三十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经营单位及有权审批机构应审查借款人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将来管理。 第四十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应依照《****银行不良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对资产质量、损失拨备及责任进行认定后,及时移交资产保所有门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拟定清收或盘活措施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对借款人确因暂且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如已诉讼或强制执行的,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与借款人(或担保人)进行和解;如未诉讼的,可按程序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四十一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应依照《****银行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本着账销案存的原则,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第七节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流动资金贷款涉及的经营及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我行关于问责办法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一)未严格贯彻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贯彻到详细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估、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协议商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协议的; (七)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八)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九)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监控的; (十一)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我行可办理定时存单质押流动资金贷款,不得办理保证金类质押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十四条 各分行可依照本办法拟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并报总行及本地银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说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 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一般来讲,影响流动资金需求的关键因素为存货(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现金、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同时,还会受到借款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重要因素的影响。经营单位(客户经理)应依据有关借款人当期财务报告和业务发展预测,按以下方法测算其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 一、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 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影响因素主要包括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在调查基础上,预测所有资金周转时间变化,合理估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量。在实际测算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可参考如下公式: 营运资金量=上年度营业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营业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 周转天数=360/周转次数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预收账款周转次数=营业收入/平均预收账款余额 存货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存货余额 预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预付账款余额 应付账款周转次数=销售成本/平均应付账款余额 说明: 1、上述营运资金量的计算应基于借款人所能提供的最新年度报表,因非常规因素致使借款人财务数据未能反映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形的,可依据有关实际情形合理调整。 2、为确保借款人在波动的经营环境中保持适度流动性,周转天数计算时可依据有关行业特点考虑一定的保险系数,一般不应超过1.5。 3、预计销售年增长率一般应结合申请人过去三年的平均增长率及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估算。如有充份理由和确凿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超常发展需求的,可依照实际需求估算其营业收入年增长率。 二、测算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将测算出的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量扣除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其他融资,即可测算出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说明: 1、借款人自有资金是指上年末未分配利润、本年净利润与折旧之和,扣除资本性支出、应付股利、到期的银行借款或其他借款之后,可用于弥补营运资金缺口的资金。 2、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是指包括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股东借款、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商业信用、财政拨款、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等可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生产的其他融资。 三、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一)对于经营时间不足一年,无法提供完整年度财务报表的借款人,各经营单位可依据有关借款人当期财务报表,充份考虑借款人实际情形和未来发展情形(如借款人所属行业、规模、发展阶段、谈判地位等),合理预测其营运资金需求。 (二)对集团关联客户,可采用合并报表估算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原则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总和未能超过估算值。 (三)对小企业融资、订单融资、预付租金或者临时大额债项融资等情形,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有效监控用途和回款情形下,依据有关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额度。 (四)对季节性生产借款人,可按每年的连续生产时段作为计算周期估算流动资金需求,贷款期限应依据有关回款周期合理确定。 (五)对事业单位等特殊借款人,其财务报表中没有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预付帐款等有关数据项的,可使用其报表中的类似数据项测算,没有类似数据项的,可依据有关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六)借款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的,其合理部分应相应计入增加/减少营运资金占用。 附件二: 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 借款协议编号: 客户填写 依据有关编号为 的购销/交易协议商定,现委托你行办理以下费用支付: 付款人名称: 付款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收款人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地点: * */* 金额(币种)(大写): 金额(小写): 客户签章(账户预留印鉴) 委托日期: 经营单位填写 经营单位建议或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放款审核中心填写 放款审核中心建议或意见: 经办人: 日期: 负责人: 日期: 注:1、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会计部门记账凭证,第二联为客户回执,第三联放款审核中心作为信贷档案保管。 2、客户应在第一联“客户签章”处加盖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 3、付款人账号应与相应贷款借据/凭证上的存款账号保持一致。 附件三: 关于流动资金贷款授信后管理的主要要求 l 客户经理 n 授信用途检查 1、贷款发放后,对于信贷资金在我行系统内多次划转的,除依照《授信批复》、《借款协议》或《资金支付计划》等检查第一道转款环节是否合规,还要检查监控信贷资金将来流转情形,防止将来流转的资金挪用于违规用途; 2、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至少每三个月检查分析借款人的贷款资金支付计划和实际支付是否符合商定用途,收集借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有关材料等凭证并装订成册,归入授信后档案保存备查; 3、发现同名划转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准确使用信贷资金的佐证材料,并归入授信后档案保存备查; 4、对于信贷资金转入关联企业账户的,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关联企业签订的有关协议、发票等佐证资料文件资料,并归入授信后档案保存备查; 5、核查借款人是否存在投资股*房*的行为,如存在类似行为,应重点核查借款人投入股*房*的实际资金是否超过企业自有资本金; 6、贷款用途检查及全面检查过程中还应核查企业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转做存款、转为保证金、转做理财等问题; 7、在对贷款资金使用进行延续有效监督基础上,及时记录CECM系统“授信用途监控模块”,形成完整的贷款资金用途检查报告,并给出是否准确使用信贷资金的判断。 n 授信后全面检查 1、贷后管理环节强调加强对回笼资金的管控,应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时与不定时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等。 2、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将来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3、对借款人财务指标进行延续监控。发现财务指标超出《借款协议》商定警戒线的,应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4、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形,加强对资金支付和回笼账户的监控。 l 风险经理 在平行作业环节,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将来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l 授信后管理岗 授信后管理岗应在遵守《对公授信后管理工作手册》开展守信后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的同时,增加以下工作: 1、每周至少抽查5笔贷款用途检查中,应按一定比例包含流动资金贷款; 2、抽查的贷款用途报告应依照前述“客户经理-贷款用途检查”所列的检查要点及检查方法进行,重点核实客户经理是否依照实际贷款支付及使用情形填写,是否收集齐备有关证明材料,有关资料文件资料能否证明贷款实际用途; 3、用途检查报告履行后,应将客户经理装订成册的贷款用途检查资料文件资料(包括授信用途检查中收集的转账凭证、协议文本、佐证材料以及贷款用途检查报告等)逐户归入授信后档案保存备查; 4、平行作业前形成检查重点和检查提纲,平行作业后形成检查分析报告,并录入CECM系统; 5、认真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全面检查报告,结合平行作业检查情形,重点针对项目进度情形、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形、借款人财务指标变化情形进行核查,督导检查客户经理的授信后检查工作质量; 6、利用多种渠道,充份发挥非现场监控作用。如每天查询千里眼网站,加强与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获取关于政策导向和风险信息,准确识别潜在风险隐患,及时化解风险。 附件四: 自主支付用款计划清单 借款协议编号: 提款日期: 编号 预计用款日期 计划用途 预计支付金额 预计支付对象(如有) 备注 1 2 3 4 5 6 7 8 … 总计 大写:(币种) 万元(CNY ) ****银行: 以上为我公司自主支付用款计划清单,请审核。 借款人名称(公章): 日 期: 附件五: 自主支付实际用款汇总 借款协议编号: 用款日期: 至 编号 用款日期 实际用途 支付对象 支付金额 证明材料 是否计划事项 1 2 3 4 5 6 7 8 … 总计 ****银行: 以上为我公司自主支付实际用款明细,请审核。 (实际用款与计划用款情形不一致的,要详尽说明原因) 借款人名称(公章): 日 期:-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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