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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商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模版.doc

  • 上传人:a199****6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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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商业银行 售汇 业务 统计 报告 制度 模版
    资源描述:
    **银行 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行结售汇统计制度,依法加强我行结售汇统计管理,规范我行结售汇统计行为,满足我行结售汇业务监管工作需要,依据有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关于问题的通知》(汇发[*]54号)特拟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保证统计的准确性,外汇业务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业务处理时要准确使用各类业务的相应统计代码。 第三条 国际业务部负责汇总结售汇统计数据,向监管机构报送各类结售报告表;负责结售汇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条 各有关业务人员要及时学习掌握结售汇统计有关制度,确保结售汇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 结售报告表及报送规则 第五条 结售汇统计报表分为即期报表、远期报表和掉期报表。目前我行只须报送即期业务的旬报表(附件1)和月报表(附件2)。 第六条  报表填报及管理要求: (一)依照监管部门统一归属口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报表。 (二)保证账表相符。  (三)保证统计报表中各个项目的平衡、勾稽关系及其数据的一致性。 (四)外币折算准确,将非美元货币折算为美元时,应使用当天交易汇率,依照一日一价进行统计。 (五)不准编制虚假外汇业务报表;不错报、漏报、瞒报统计数据;不准擅自外借、翻印、对外发布关于业务统计数据。 (六)要严密外汇业务报表档案的装订、保管、登记、调阅制度。 (七)结售汇统计报表实行零报送制度,如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 (八)对于因统计数据错报、漏报等其他原因致使的差额造成的结售报告表差异、错误等,要及时与外汇局沟通,依照外汇局要求处理。 第七条 统计范围 结售汇的统计范围为自身及代客结售汇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场本外币交易数据和外币间的兑换业务而造成或产生的套汇数。 第八条 统计基本原则 (一)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依据有关指标说明确定统计项目的详细归属。 (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依据有关指标说明确定统计项目的详细归属。 第九条 报送要求 (一)报送方式 报表人员须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简称ASOne),按要求填报有关报表,经业务主管复核无误后,及时、准确地报送结售汇统计数据。访问办公地址为:。 (二)统计周期及报送时间   旬报的统计周期为:上旬从报表期当月1日至10日,中旬从11日至20日;月报的统计周期为报表期当月1日至月末。 报送时间一般为旬后或月后第一个工作日下班前。 第三章 结售汇统计报表指标说明 第十条  统计报表纵栏 (一)01银行自身:指外汇指定银行为满足自身经常项目和资本与金融项目需要而进行的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代客:指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结售汇交易。 1、02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银行等金融机构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类银行等金融机构。 2、03中资机构:包括中资企业(不含银行等金融机构)、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按工商登记注册区分)。 3、04外资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类非政府机构等居民机构,以及非居民机构(未在境内注册的境外机构)。 4、05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未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持中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港澳台同胞及无国籍人。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等国内有效证件,视为居民个人。 5、06非居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外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公民,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实践中,对于个人客户,若持境外护照等证件,视为非居民个人。 第十一条  统计报表横栏 (一)100,300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既包括直接结汇部分,也包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币存款账户的转出外汇结汇。 110+120+130=100 310+320+330=300 1、110,310 货物贸易:包括一般货物、用于加工的货物、用于修理的货物、运输工具在机场、港口购买的货物(比如机场售油)和非货币黄金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一般货物包括一般贸易、补偿贸易、寄售代销贸易、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水电煤气天然气交易、活动设备(如运输工具、石油井架、工作台等)等交易。 “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经海关报关的大宗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本项目;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投资收益”。与服务贸易融资有关的结售汇交易、货物贸易从属费用及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的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对应的“120,320服务贸易”项目。 2、120,320 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服务、保险、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政府服务以及其他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与服务贸易融资有关的结售汇交易,以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应计入对应的本项目。 121+122+123+124+125+126=120;12X<=120 321+322+323+324+325+326=320;32X<=320 1)121,321 运输:包括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形式的运输(包括国内的水道系统、外层空间以及管道运输)及其辅助服务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运输辅助服务包括在港口提供的支持性服务和辅助服务,如货物装卸、保管、仓储、为运输工具提供的牵引导航服务以及运输工具的检修服务等。 为运输工具、旅客、货物购买的保险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运输工具在跨境港口购买的货物和更换零部件的修理外汇收入结汇计入“110货物贸易”;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备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外汇收入结汇或者外汇支出售汇计入“126,326其他服务”。 2)122,322 旅游:指跨境从事商务、探亲、留学、就医、观光、朝觐等活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本项目。 结汇包括旅游行业(包括旅行社、宾馆、饭店等)为来华的外国旅行社团及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旅游者在华旅游期间将外汇(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和银行卡等)结汇用于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内居民出境旅游节余外汇结汇。 售汇包括境内旅游者和旅行社购汇用于在境外旅游期间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境外旅游者将节余人民币购汇。因公出国购汇计入本项目,其中对公单位办理因公出国购汇业务(含个人零用费)的交易主体为相应机构,个人通过因私购汇系统办理因公出国购汇的交易主体为居民个人。 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32,332投资收益”。 3)123,323 金融和保险服务:金融服务指金融中介服务、辅助服务, 包括金融服务中介费、手续费、担保费、承诺费、咨询费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保险服务包括人寿险、资产险、信用险、责任险等直接保险和再保险的保费收支以及保险经纪、代理、公估机构提供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客户支付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及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保险费计入本项目。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外汇利润、利息结汇和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经常项目”中“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的“132,332投资收益”。 4)124,3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许可使用费、原版手稿和照片的使用费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5)125,325 咨询服务:包括与法律、会计(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管理、技术等有关的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金融和保险的咨询服务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不包括在本项下,而计入“服务贸易”项下的“123,323金融和保险服务”。 6)126,326 其他服务:指以上未提及的各类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非居民在境内、居民在境外铁路、港口和机场设备的修理以及未备机组人员的运输工具的租金,网络使用费、广告费、未经海关报关的样品费等外汇收入结汇或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驻华机构在境内开立的“经常项目经费账户”结汇以及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造成或产生的购汇计入本项目。货物贸易从属费用中的佣金、回扣及经营性租赁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承包工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如未能按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区分的计入本项目。 特例: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经营外汇业务而发生的日常费用结汇计入本项目。 7)12X,32X 银行卡:与银行卡有关的结售汇交易应细分到上述各服务项目中,同时计入本项下。因境内外币卡“误抛”交易造成或产生的购汇应计入“326其他服务”;其他银行卡交易若无法区分交易属性,可计入“122,322旅游”。 12X指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收单业务时从国际卡组织收取外汇的结汇、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内使用后需要由发卡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结汇、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提取外币现钞后的结汇。 32X指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在境外使用或在境内因“误抛”使用后持卡人购汇还款、境外卡持卡人从境内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取的人民币未使用完余额兑回外币。 3、130,330 收益和经常转移:包括职工报酬、投资收益以及经常转移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131+132+133=130 331+332+333=330 1)131,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包括职工报酬和赡家费用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职工报酬指在境外工作的我国居民个人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在我国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个人的外汇支出售汇。赡家款指我国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向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支出售汇。 2)132,332 投资收益:指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及其他投资项下的利润、利息和股息等收益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银行等金融机构利润、利息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 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本项目,居民所有的境内建筑物的外汇租金收入结汇及承租非居民所有的境外建筑物的租金支出购汇计入“122,322旅游”。客户外汇存贷款利息收入结汇和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客户支付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服务费用应计入“323金融和保险服务”。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的利息购汇计入本项目。油款分成若属于投资收齐后的继续分成计入本项目,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3)133,333 其他经常转移:指在无同等经济价值回报的情形下,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提供或者接受的金融资源,包括税款、捐赠、遗产、赔偿等所有非资本转移的转移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除出口信用保险之外的赔款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本项目。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赔款外汇收入结汇和对外赔款支出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银行扣收客户外币储蓄利息税以及银行外币业务的营业税结汇计入本项目。 (二)200,400 资本和金融项目:包括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国内外汇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等交易项目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10+220+230+240+250+260+270=200 410+420+430+440+450+460+470=400 1、210,410资本账户:包括资本转移和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和放弃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资本转移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变更的单方转移或债务豁免,包括移民转移。 非生产、非金融资产指自身无法被生产出来,但可用于生产货物或服务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和地下资产等)以及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版权、商标、制作方法、经营权和经销权等)。除使领馆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记入本项目外,非居民进行的土地和地下资产交易的外汇收入结汇记入直接投资项下。 2、220,420 直接投资:指境外投资者对境内机构或者境内投资者对境外企业进行的旨在取得对企业的有效经营管理权及长期收益的投资项下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直接投资包括投资资本金、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之间的贷款和其他资金往来。 221+222+223<=220 421+422+423<=420 1)其中 221,421投资资本金:指在直接投资企业的所有股份(包括股票和非股票股份)、其他认缴资本和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本项目。 股权投资比例在10%(含)以上的结售汇计入本项目;10%以下的,如是通过证券*场发行(或购买)股本证券的结售汇计入232证券筹资或431证券投资,否则计入240、440其它投资。 2)222,422直接投资撤资:直接投资企业因终止清算而撤回的投资资本金(含前期费用)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本项目。油款分成若属于先期收回的投资计入本项目,若属于投资收回后的继续分成计入“132投资收益”。 3)223,423房地产:指非居民在我国境内交易住所用房和办公用房等商品房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房地产公司或居民代非居民结汇的,原则上结汇主体应统计为非居民。 居民在境外购买房地产售汇计入“421投资资本金”,居民境外房地产出售所得资金结汇计入“222直接投资撤资”。 3、230,430证券投资:指在金融*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证券投资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场工具和金融衍生工具。 231+232=230 431+432=430 1)231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跨境证券投资(含B股)终止而撤回的投资资金外汇收入结汇。 2)232证券筹资:指境内投资者通过发行债务证券筹集的外汇收入结汇以及通过发行股本证券筹集不足股权10%的外汇收入结汇。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的外汇收入结汇计入本项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结汇计入本项目,交易主体为外资机构。 3)431对境外证券投资:指境内机构和个人购买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含B股)不足证券发行人股权10%的外汇支出售汇。 4)432证券投资撤出:境外投资者投资我国金融*场的股本证券和债务证券终止而撤回的投资本金外汇支出售汇。 4、240,440其他投资: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以外的其他投资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41+242<=240 441+442<=440 1)其中  241,441跨境贷款:指借款人将取得的跨境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跨境贷款本金的购汇。跨境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包括境内机构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和国际融资租赁等。 2)242,442外债转贷款:指借款人将取得的外债转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外债转贷款本金的购汇。外债转贷款指境内机构以外币承担的,由财政部或者外汇指定银行转贷的具备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外国政府转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转贷款。 5、250,450 国内外汇贷款:指借款人将取得的国内外汇贷款结汇或者为偿还国内外汇贷款本金的购汇。国内外汇贷款指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境内客户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与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的国内外汇贷款结售汇计入“110、310货物贸易”。 6、260,460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银行等金融机构因业务需要而办理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 261+262<=260 461+462<=460 1)其中:261,461资本金(营运资金):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增加或减少外汇资本金(营运资金)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2)262,462代债务人结售汇:银行等金融机构因债权项下收回资产与债权币种不匹配而进行的本外币转换。 7、270,470其他:指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资本与金融交易项下的外汇收入结汇和外汇支出售汇。470包括居民个人用于外汇存款的购汇。 第四章 结售汇统计析疑和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为做好结售汇统计工作,现将结售汇统计中的难点,常见的错误和容易混淆的指标归纳如下: (一)特殊结售汇交易的统计归属及案例分析 1、银行向国内居民发放自营外汇贷款的统计 “250,450 国内外汇贷款”的指标说明为境内银行及非银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境内机构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该指标也统计银行向国内居民发放的自营外汇贷款。 2、客户向银行结汇或购汇支付银行服务费或中介费,交易主体归属为客户。 3、因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与进出口贸易融资有关的结售汇交易计入“110,310 货物贸易”;相应的利息购汇计入“332 投资收益”。 4、“三来一补”企业的“加工费”和“综合费”结汇计入“110 货物贸易”。 5、企业收到境外货物贸易费用结汇后发现货款汇错,需要购汇汇出时直接冲减“110 货物贸易”;若无法冲减,则反向计入“330 货物贸易”。 6、网络使用费结汇归属于“126其他服务”,不属于“124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7、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收入结汇归属于“125咨询服务”。 8、银行的贷款利息收入的统计计入“投资收益”。 9、银行因外币业务造成或产生的营业税结汇计入“133 其他经常转移”,交易主体为银行自身。 10、账户结汇(特别是国内机构结算账户难以分清结汇来源)的统计 账户结汇资金性质若未能准确区分,则可参照交易主体性质进行判断,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未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统计。 实践中,由于结算账户资金的费用来源结构相当复杂,有境外汇入及其他国内同业转入等,因此账户内资金可能现有货物贸易费用,也有服务贸易费用。结汇时银行较难判断详细的资金来源。对于这种确实难以区分结汇性质的资金,可以参照公司性质进行判断,并可按就大原则处理,即若结汇资金中既含有货物贸易资金也含有服务贸易资金且未能准确区分,则按占比大者统计。 (二)注意事项 1、注意区分居民与非居民的统计原则。 统计基本原则是先确定交易主体是居民还是非居民,是结汇还是售汇,再依据有关指标说明确定统计项目的详细归属。 原则一: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外汇资金来源、居民个人和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外汇资金用途,并依据有关指标说明确定统计项目的详细归属。注意,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驻华机构、驻我国的外国商社、金融、新闻等非政府机构属于居民机构。 原则二: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结汇按人民币资金用途、非居民个人和非居民机构办理售汇按人民币资金来源,并依据有关指标说明确定统计项目的详细归属。 2、未能将银行间*场的交易(在外汇*场进行头寸平盘)纳入结售汇统计。 结售汇统计的内容,无论是即期还是远期,均限于银行与客户的交易及银行自身的交易,不包括银行在银行间*场的交易。银行自身的交易是指银行利润的结售汇、资本金的结售汇,以及其他因自身业务经营需要发生的经常项下和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交易。 3、“货物贸易”在交易主体“银行自身”、“银行等金融机构”项下一般应为零。 4、“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及其子项,在交易主体“中资机构”、“外资机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项下应为零。 依据有关指标说明,该项主要是银行自身交易。但是,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结汇,要看其资金来源,如是国外汇入,则要与国际收支申报统计一样计入“221投资资本金”中;如是国内转入,则应计入“260银行等金融机构资本金本外币转换”。 5、“国内外汇贷款结汇”一般应为零,经审批的除外。 目前国内外汇贷款除出口押汇和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可以结汇外,均不允许结汇,而出口押汇的结汇是统计在“110货物贸易”项下。 6、注意银行自身的结售汇业务统计,做到不漏报、不错报。如利息税、营业税的统计、贷款利息的统计、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统计,还要注意不要把代客的业务统计在银行自身(如利息税的结汇应为代客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我行职工或员工违规操作的,依照我行职工或员工管理有关资料文件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即期 2.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即期 附件1 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结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发生额 000 合计 100 经常项目 110 货物贸易 120  服务贸易   130  收益和经常项目转移   2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银行结售汇统计旬报表-售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发生额 000 合计 300 经常项目 310 货物贸易   320 服务贸易 330  收益和经常项目转移   400 资本与金融项目   说明: 1.各统计报表同一口径的统计数据应保持一致。 2.各统计报表均折合万美元整数统计,不足1万美元的,待累计达1万美元再填报。 3.各统计报表的结汇和售汇,均是指客户的交易方向。结汇指以外汇换入人民币,售汇指以人民币换入外汇。 附件2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结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银行自身 银行代客 银行等金融机构 中资机构 外资机构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01 02 03 04 05 06 100 (一)经常项目 110 1.货物贸易         120 2.服务贸易        121   运输       122   旅游(含留学、考察、就医等)             123   金融和保险服务     1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125   咨询服务           126   其他服务 12X  其中:银行卡       130 3.收益和经常转移   1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132   投资收益         133 其他经常转移         200 (二)资本与金融项目          210 1.资本账户(不含资本金)       220 2.直接投资         221   其中:投资资本金       222      直接投资撤资         223     房地产       230 3.证券投资        231   对境外证券投资撤回         232   证券筹资   240 4.其他投资       241  其中:跨境贷款       242     外债转贷款       250 5.国内外汇贷款     260 6.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261  其中:资本金(营运资金)         262     代债务人结汇     270 7.其他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售汇(即期)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万美元 代码 项目 银行自身 银行代客 银行等金融机构 中资机构 外资机构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01 02 03 04 05 06 300 (一)经常项目          310 1.货物贸易           320 2.服务贸易     321   运输         322   旅游(含留学、考察、就医等)       323 金融和保险服务         324 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   325  咨询服务           326 其他服务       32X 其中:银行卡     330 3.收益和经常转移 331 职工报酬和赡家款       332   投资收益     333 其他经常转移   400 (二)资本与金融项目 410 1.资本账户(不含资本金)         420 2.直接投资   421   其中:投资资本金         422   直接投资撤资       423    房地产     430 3.证券投资 431 对境外证券投资       432   证券投资撤出         440 4.其他投资   441   其中:跨境贷款       442      外债转贷款     450 5.国内外汇贷款       460 6.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本外币转换           461  其中:资本金(营运资金)   462      代债务人售汇         470 7.其他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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