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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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 1 第三章ﻩ贷款流程ﻩ6 第一节ﻩ贷款申请受理ﻩ6 第二节 贷款调查ﻩ13 第三节 业务审查 17 第四节 业务审批ﻩ19 第五节ﻩ协议签署 19 第六节 贷款发放与支付ﻩ20 第七节 贷后管理 23 第四章 附 则ﻩ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信贷品种,规范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车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见**发〔*〕2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见**发〔*〕27号,以下简称“《基本操作规程》”)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小企业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规程所涉及主要人员岗位与《车贷管理办法》、《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致。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办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对象包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资质的各类企业。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符合《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1.从事道路运输的,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业准入证明。 2.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应取得经营所在地有权机构颁发的建站批文。 3.从事工程施工的,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经营实体有固定经营场所。 (五)实际监控人或其配偶在一级分行可受理区域内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含贷款购买、或小所有权房或长期租赁(同一地点连续租赁超过3年)土地上建造的房产,下同]。 (六)企业商业信用及银行信用良好,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 (七)能够支付符合我行要求的购车首付款。 (八)原则上,企业(即由实际监控人监控的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利润(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下同)为正值;若正常经营超过2年的,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应为正值。对于第一次新建搅拌站的企业,可不受经营年限及营业利润的规定限制。 (九)企业实际监控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主营业务行业或相近行业从业经历在2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十)企业股权结构简单,实际监控人应为自然人或无复杂持股关系的法人组织。 (十一)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在实际监控人监控的企业所有收入中占比高于65%。 (十二)原则上在贷款申请时,企业已经拥有一台以上经营性车辆(与拟购买车辆种类相同),且连续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但下列情形除外。 1.企业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该情形下,企业必须已取得或即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能够提供有关招投标承包协议、协议等证明资料文件。 2.企业第一次新建搅拌站。该情形下,企业实际监控人应具备2年及以上建筑材料生产、运输、贸易,建筑,房地产,*政工程,或其他基础设备建设等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且此前创办和经营的企业征信记录良好,不存在破产或倒闭等行为。 3.企业拟贷款购买的经营性车辆为企业自用。该情形下,企业非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有关的行业。购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置职工或员工班车、超*等物资流转频繁的企业购置货车等。 (十三)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十四)企业的资产负债水平(包括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资产、负债)应符合《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企业经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BBB级)。 (十六)对于外资企业,未经总行明确的,仅限受理港澳台资企业,且应满足总行《关于明确涉及港澳台籍人士贷款有关操作要求的通知》(**发〔*〕732号)的规定。 (十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金额 (一)单笔贷款金额监控 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依据《车贷管理办法》抵押率要求测算的最高贷款金额。 (二)单户贷款金额监控 单一借款企业可申请多笔贷款,但总款项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若借款企业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有关行业,则可不核定借款企业风险额度,但单户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 (1)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贷款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经营管理权金额上限; (2)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上限; (3)单户贷款金额≤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 原则上企业必须提供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账户现金流水,账户可包含企业及能够核实的实际监控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年度现金流入(出于避税或交易便利性等因素考虑,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往来不得重复计入;使用票据结算的,可纳入现金流指标测算)。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单户贷款金额可不受现金流入指标限制: ①申请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贷款; ②企业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尚未取得但即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无其他营运车辆; ③企业第一次新建搅拌站。 (4)单户贷款金额≤借款申请人净资产(含企业实际监控人、法人代表及其配偶监控的可处置资产净值)。 (5)单户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项目年净收入×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以年为单位)×70%。 经谨慎估算的所购买车辆投入营运后的年收入可依据有关企业已有车辆上一年度的车均收入及本地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车均收入进行估算。 (6)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单户贷款金额≤单一合作机构与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额度×40%。 2.若借款企业从事其他行业,且购车用途为企业自用(如用作职工或员工班车、物资流转等),则须为借款企业核定风险额度,且单户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 (1)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贷款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经营管理权金额上限; (2)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上限; (3)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单户贷款金额≤单一合作机构与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额度×40%; (4)借款人在我行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产品的授信金额(低风险产品除外)合计不得超过其在我行风险额度核定值,也不得超过其在我行办理的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七条 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流程操作要点依照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未做特殊说明的,应参照《车贷管理办法》、《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中,在一级支行是否被授予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不同情形下,业务流程操作、岗位安排依照《基本操作规程》中一级支行是否被授予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节 贷款申请受理 第八条 合作机构推荐 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可由我行自行营销推广,也可由合作机构向我行推荐。对于提出贷款申请的购车客户,合作机构应对其基本情形进行了解、考察,并向我行推荐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合作机构应为其推荐的借款申请人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如与合作机构合作协议中有特殊商定格式,应以合作协议附件为准),或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权机构决议资料文件。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主办行传递合作企业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时,应对此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此函传真号码(或发送电子扫描原件)至协办行,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由主办行作为重要单据,登记造册单独保存。 第九条 申请预审 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申请,受理人员(为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相应人员,下同)须对申请人基本情形进行预审。对预审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委婉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向其说明拒绝原因;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转入申请受理流程。 非直客式业务受理前,受理人员还应及时查询合作机构的总体情形,包括我行是否已暂停或停止与该合作机构合作,判断拟发放贷款是否超出合作机构合作额度。因合作机构的原因致使无法受理贷款申请时,应婉拒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说明。 第十条 申请受理 对于通过基本条件预审的申请人,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文件资料。 (一)基础类材料 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及年审证明(若有)、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 2. 公司章程及历次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若有)、企业变更登记说明(若有)。 3. 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监控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主要股东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授权他人办理贷款手续)。 5. 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在一级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情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可为住房或生产用房,提供的材料可为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协议或贷款协议、或农村宅基地协议书或经营场地长期租赁协议等)。 6. 企业实际监控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个人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 (二)经营类材料 1. 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历史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已有经营性车辆材料,指可证明车辆权属及存续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包括: ①对于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挂靠协议(若有)、已有车辆购车发票(或购车协议、保险单据),贷款协议(若为贷款购买); ②对于不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合格证,购买发票或购车协议或首付款证明。 (2)主营项目的协议、协议或结算单据等。其中:从事包车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车籍所在地*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近一个月内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近一个月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协议。 (3)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含报表及附注,若有),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设立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交自设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4)上一年度年末及最近一个季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2. 表明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书,若有)、近一年经营场所电费凭证(若有)等。 3. 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资金往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近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实际监控人及配偶)的交易明细。如为银行打印出具的,应当加盖开户银行章戳,若用网银打印的,须有我行信贷人员在场打印。 (三)担保类材料 1. 拟购车辆的证明材料: (1)我行认可的经营性车辆购买协议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已支付首付款的,应出具备效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或由合作机构出具的首付款证明。未支付首付款的,应足额支付首付款,或在我行存入不低于首付款金额的存款,并接受我行资金监管; (3)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决议原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等; (4)其他证明车辆购买行为的材料(若有)。 2.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合作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涉及回购的),或有权机构同意保证担保决议(涉及保证的)原件。 3. 追加自然人保证人的,应提供自然人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包括: (1)保证人及配偶(若有)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保证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能显示婚姻状况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保证人户口簿或本地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保证人名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应为本地住房或生产用房); (5)保证人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及工资账户流水等。 4. 追加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的有关基础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若有)、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近一年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与说明及审计报告,若有),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 (5)若授权他人办理保证手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保证人有权机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原件; (四)贷款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补齐。以上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中,注明为原件及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后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初审 (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要点如下: 1. 审核购车手续、价格信息及首付款手续,核对购买车型、购买价格是否与申请内容相符,判断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及贷款成数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套取更高金额贷款的情形。如因为借款人增加配置原因致使价格高于一般*场价格,应认真核实价格,依据有关价格变更情形填写《车辆价格核实表》。 2. 审核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核对借款人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及经营资质,经营场所、已有经营性车辆情形等是否符合规定。 3. 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依据有关借款申请人的现有资产规模、雇员情形、年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形,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实际监控人是否具备足够从业经验。 (二)如借款申请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并向其说明拒绝原因: 1.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和经营场所证明; 2. 购车首付款不符合我行要求; 3. 经营年限及已有经营规模(车辆)不符合我行要求; 4. 借款人、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任一方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 5. 借款人、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任一方名下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章行为; 6.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 存在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纠纷; 8. 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情形。 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有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请。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应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征信查询 小企业金融部(或一级支行)有权查询人员应该依据客户授权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有权查询人员应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关联查询功能,取得被查询企业关联层级为二级的所有关联企业信息,通过使用各类资信信息平台,查询企业及企业主工商信息、被执行记录信息、税款支付信息等。 第十三条 受理复核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受理人员应将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提交业务主管岗(或经授权开办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支行小企业主管岗,下同)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排贷款调查。 第二节 贷款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安排与筹备 调查安排与筹备应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 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走访,现场验证关于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与企业主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直接访谈,全面了解客户经营、财务、现金流等信息。调查要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形 查验企业提供的有关证照等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设立背景及发展过程,企业股东构成及内部组织架构,企业实际监控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职业经历、主要关联企业情形、企业及实际监控人资信状况等。 (二)经营情形 调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及货品情形、主要供应商、上游结算方式及周期,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及使用情形,企业主要下游客户、销售策略、销售回款结算方式,企业纳税、报关及能耗情形,企业所属行业特征、本地竞争情形等;若涉及国际业务的,应对企业的进出口业务情形进行调查,包括主要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主要结算方式、结算量信息等。判断经营场所的库房、停车场等配套设备是否与借款人经营模式相匹配。借款人从事运输营运及混凝土生产的,调查借款人主要的运营区域、运输路线和经营半径等信息。 (三)已有车辆情形 1. 审核提供的已有车辆材料与实际是否相符。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应审核车辆是否符合危险品运输要求、是否具备危险品运输资质。 2. 了解借款申请人车辆管理情形,如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对雇佣驾驶员驾龄、资质等的要求等。 3. 了解已有车辆投保情形。 4. 审核车辆驾驶员信息,判断驾驶员是否具备所驾车辆资格/资质。对于商用车辆,若驾驶员在30周岁以下,且驾龄在3年以下,应谨慎受理;对于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应审慎审核操作员资格/资质。 5. 了解已有车辆肇事情形、涉及诉讼情形等。 6. 了解借款申请人购车原因,判断购车行为真实性、合理性,确认是否存在虚假贷款、套取更高金额贷款的情形。 (四)财务情形 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主要科目情形,企业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所得税等,企业经营性活动造成或产生的现金流量。 (五)实际监控人基本情形 从业经历,行业经验,婚姻状况,家庭住址,家庭成员基本情形,资产情形等。 (六)现场调查应留存影像资料文件资料,包括: 1. 已有车辆影像资料文件资料。如现场调查时见到已有车辆,应留存车头、整车的影像,且车牌号必须清晰可辨。如现场调查时因外出运输、施工未能见到已有车辆,可暂不留存影像信息,在贷后检查时留存。 2. 经营场所影像资料文件资料。应留存企业大门、实际监控人、企业经营场地或生产车间、重要生产工序、重要生产设备、存货(原材料、产成品)。 3. 调查场景影像资料文件资料。应留存至少一张调查人员与实际监控人在调查现场(经营场所)的合影。 第十六条 现场调查注意事项 若借款申请人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有关的行业,调查人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分析判断借款申请人的购车原因 在调查过程中,须通过交叉验证判断购车原因是否确定,并分析其贷款购置车辆的可行性。如为扩大规模,要充份考虑借款申请人业务的扩大是否延续、稳定、可靠。如为淘汰旧车,要分析判断是否合理、财务上是否有利于借款申请人。 (二)分析判断借款申请人所处的经营周期阶段 通过对比企业已有车辆数目与拟贷款购车数目,综合分析判断企业所处经营阶段。对于属于初创或起步阶段的,不应盲目添置新车、扩大规模;对于已初具规模,进入稳定发展阶段的,车辆的更新换代应逐步、分批次进行。若拟贷款购车数量等于或超过已有车辆数量时,应提升调查审慎程度。 (三)分析判断借款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重点调查实际监控人及家庭的经营收入、净资产状况及现金流情形,分析借款申请人的综合偿债能力,判断企业及实际监控人的其他还款来源对经营性车辆经营淡季、保险索赔办理等时间段的还款覆盖能力。 第十七条 调查结果初评 客户经理履行授信调查后,应从客户主体资格/资质、财务情形分析、信用评级、贷款金额测算等方面,判断申请人是否满足授信条件。对于不满足授信条件的,应委婉拒绝客户,终止授信调查流程。 第十八条 撰写调查报告 对于调查结果初评通过的,应对调查情形进行分析评估,并依照规定撰写《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调查报告》,对是否同意授信及建议贷款金额等,提出明确的授信建议。 调查人员应对调查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调查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业务申报 调查工作履行后,客户经理应填制《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报审批表》,连同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并提交一级支行小企业主管岗复核。 第二十条 业务申报复核 业务主管岗(或一级支行小企业业务主管)对调查人员提交的调查报告、申报审批表以及业务申请材料等进行复核,复核要点为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合规,调查过程是否真实,调查结论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业务主管岗复核通过的信贷业务,小企业金融部内勤岗应依照《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申报材料清单》的要求整理报审材料,报送分行审查岗进行业务审查。 第三节 业务审查 第二十二条 审查受理 分行审查审批中心信贷综合岗在收到报审材料后,应做好材料交接,在《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审查受理登记薄》上签字并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 审查岗应对资料文件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调查工作规范性等做出审查,复核客户信用评级和额度测算,并对客户风险进行分析。审查过程中如有疑问,必要时,审查岗可通过电话或在客户经理陪同下进行现场核实授信申请的有关情形。审查履行后,审查岗填写《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审查表》,明确签署业务审查建议或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业务审查要点 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审查除应依照《基本操作规程》中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外,还应关注以下要点。 (一)判断借款人借款购车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存在套取更高金额贷款的情形,是否与其生产规模相匹配,可行性是否充份,借款人生产经营模式是否稳定,能否支撑贷款归还。 (二)结合信用评级情形、经营及财务信息、购买车辆信息,分析借款人的综合偿债能力。 (三)重点核实借款人所购车辆车型、车价、首付款比例是否准确,运营手续是否齐备。 (四)如采取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及经销商担保模式,合作机构是否在准入名单内,贷款金额是否超出合作机构的合作额度。 第二十五条 上报审批 上报审批的有关流程与要求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执行。 第四节 业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审批安排、审批方式、业务审批要点、审批建议或意见类型、有权终审人终审、终审建议或意见处理等均应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协议签署 第二十七条 签约条件贯彻、协议筹备、协议审核、协议审核要点、客户签约、我行签约等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协议签署 签署协议包括《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借款协议(适用于借款人为法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抵押协议(适用于抵押人为法人)》;有保证人的,还应签订《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保证协议(保证人为自然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保证协议(保证人为法人)》。 第二十九条 签约形式特殊规定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我行可依据有关各方合作协议之商定,委托合作机构工作人员使用技术手段、采取视频签约的形式履行客户签约。视频签约的,需要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保留借款人的预留印鉴;需要合作机构事先指定固定人员、在指定场所进行签约,并需加盖合作机构章戳确认签字人身份。视频内容应能够清晰核对签字人身份、签字字样、企业印章等。经办行需核对有关签字笔迹与印章样式,并将视频资料文件资料作为信贷档案进行刻盘管理。 各分支行可依据有关本地实际情形,采用以下一种方式履行视频签约。 (一)直播视频签约。经办行与借款人使用及时通讯软件(如QQ视频、MSN视频等)进行视频签约,需要录制直播视频内容并刻盘保存。 (二)录制视频签约。由合作机构指定人员录制签约现场,经办行需要核对视频内容,并将视频资料文件刻盘保存。 (三)关键环节拍照签约。由合作机构指定人员对借款人身份、签字字样等关键环节情形牌照,并由合作机构前述指定人员在照片背面签字确认真实性,经办行需将上述照片进行存档。 第六节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条件贯彻 (一)先抵押后放款模式。 1. 确认合作有效性。总对总模式和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应确保没有出现合作协议中商定的须暂停或停止合作的情形,同时确认与合作厂商或合作经销商,仍有按揭贷款合作额度以满足贷款发放,合作机构已对该笔贷款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 2. 办理抵押手续。我行有关人员(为《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人员)应依照本地车辆管理部门抵押登记要求,筹备相应材料,亲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亲自领取有关抵押登记证明材料。对于依照车辆管理部门管理规定,未能登记车辆牌照且未能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可视各地情形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备抵押登记或到公证部门办理抵押公证。 3.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原则上须办理协议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管户客户经理应亲自到*级及*级以上公证处,办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4. 办理保险。借款申请人应为贷款所购车辆在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 5. GPS监管。需安装GPS车辆管理系统的,还应确认GPS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6. 单据收押。抵押手续完毕后,原则上必须将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合作机构公章,下同)、车辆购置附加税收据原件、抵押手续原件、保险单原件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交与我行保管。对于按年度投保且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可仅交第一年的保险单原件。所购车辆用于道路运输的,还应将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提交至我行。 贯彻上述工作后,方可发放贷款。 (二)先放款后抵押模式。 1. 确认合作有效性。总对总模式和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应确保没有出现合作协议中商定的须暂停或停止合作的情形,确认与合作机构仍有按揭贷款合作额度以满足贷款发放,以及确认合作机构已对该笔贷款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并在承诺函中承诺允许先放款后抵押。 2. 确认借款协议条款。该模式下,必须在借款协议的补充条款中填写“如因借款人原因,在贷款发放后90天(或与合作企业商定的相应天数,下同)内未能办妥所购车辆抵押手续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剩余贷款”的字样。 3.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原则上须办理协议强制执行公证手续,管户客户经理应亲自到*级及*级以上公证处,办理借款协议及抵押协议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贯彻上述工作后,方可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应提醒借款人、合作机构在商定时间内将购车发票原件、车辆购置附加税收据原件、抵押手续原件或车辆合格证、保险单原件等手续交与我行保管;需安装GPS车辆管理系统的,还应在贷款发放后及时确认GPS管理系统正常使用。 第三十一条 凭证保管 贷款行应将发票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或合格证原件、保险单原件(年度投保的可为第一年保单)等重要凭证视同现金进行保管,入库、出库、查阅都必须严格执行相应的档案管理手续。总对总(或分对总)合作协议中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贷款发放 (一)贷款发放申请。 借款协议签署且贷款发放条件贯彻后,管户客户经理应依照协议商定内容指导客户填写借据,并签字盖章。经审核确认借据填写完整准确后,管户客户经理在经办人处签字,并连同贷款发放材料(包括借款协议、审批决策建议或意见通知单、贷款发放条件贯彻证明材料等)一并提交小企业金融部负责人进行贷款发放复核。 (二)贷款发放复核与审核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贷款支付方式 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均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发放贷款,即我行依据有关借款人的贷款支用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车辆经销商/合作企业。受托支付方式下,应要求借款人提交《贷款受托支付申请书》。 受托支付的流程与要求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采取先放款后抵押模式的,贷款发放后的90天内,管户客户经理应督促经销商及借款人办理抵押手续。办理抵押手续时,由我行职工或员工持购车发票原件等亲自办理。抵押手续办理完毕后,有关单证入库保管。 第三十五条 贷后检查 按检查对象,可分为经销商贷后检车和借款人贷后检查;按检查方式,可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包括第一次贷后检查、常规贷后检查、逾期及异常检查,主要要求如下。 (一)第一次贷后检查 每笔贷款发放后,贷后检查人员应及时对该笔贷款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 1.检查时间 第一次检查应在每笔贷款发放之后30天内履行。 2.检查内容 重点核实贷款用途的合规性与真实性,核实借款人经营、还款能力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检查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形(如检查车辆是否在抵押后进行擅自改装,加装GPS监控功能的、GPS监控功能是否可用等)。 3.检查要求 (1)主要经营项目在本地的(二级分行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下同),应采取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第一次跟踪检查,并填写《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第一次跟踪检查表》,主要经营项目不在本地的,应采取电话等方式开展。 (2)贷后检查实施工作由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负责,一级支行营销推广岗或其他有关岗位人员依据有关需要提供适当协助配合。 (3)一级分行应视情形在辖区范围内采取统一的贷后检查管理模式,详细模式类型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常规贷后检查 贷款存续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依照规定的频次和要求对借款人实施日常检查。 1.检查频次 (1)对于安装GPS管理系统的车辆,可利用GPS系统,对贷款购买车辆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定位查询。原则上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应亲自操作GPS查询平台,查询车辆使用情形。但如不具备我行人员亲自查询条件的,原则上贷款行应向GPS管理机构发送正式查询请求,由GPS管理机构代为进行查询,并向我行出具正式的查询结果,查询结果原则上应加盖查询机构(包括总对总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公章,查询机构承诺对查询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如借款人能够正常归还贷款,每季度应电话回访一次;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超过10天的,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如借款人累计三期出现逾期超过10天的,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宽限期终止后,检查频次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检查频次执行。 (4)直客式模式下,如借款人能够正常归还贷款,应每月进行一次GPS定位查询,并电话回访一次;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超过10天的,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2.检查内容 (1)电话回访应重点了解车辆的运行状况、目前车辆的位置以及借款人的营运情形。 (2)已安装GPS的车辆,应检查贷款所购买车辆的运行情形、GPS定位地点、历史路径,并与电话回访的信息进行交叉验证,判断其与调查中所了解到的车辆的主要施工区域、运输路线是否一致。通过GPS跟踪系统发现车辆无法定位,或定位情形与调查中了解到的车辆的主要施工区域、运输路线不一致时,应立即联系借款人,判断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3)现场检查应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财务情形及履约情形,重点检查借款人购置新车及原有车辆的运营、修理修缮、折旧情形,是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是否经过擅自改装,是否影响到正常经营,抵押车辆的*场价格变化情形,车辆损耗程度,综合判断抵押车辆价值,测算车辆的实时抵押率等。 (4)贷款保险期到期前,应电话督促或上门督促按时购买保险,且确认保险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为贷款行。 (5)了解企业实际监控人家庭情形,判断是否会对贷款造成或产生影响。 3.检查要求 (1)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应在检查履行后填写《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贷后例行检查表》或《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贷后全面检查报告》。 (2)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将检查中收集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作为贷后例行检查表(或贷后全面检查报告,下同)的附件。对于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实施的贷后日常检查,应将贷后例行检查表及附件提交贷后管理岗进行检查复核。 上述检查结果的复核、审核均依照《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3)管户客户经理(或贷后检查岗)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预警信号的,应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号报告贷后管理岗,同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并采取有关风险监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 还款资金贯彻情形检查、风险预警、信贷条件即要素变更、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不良贷款移交、协议要素变更均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回收 贷款的正常回收、提前回收、逾期催收等,依照《基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和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出现逾期应将详细明细情形告知合作企业及/或经销商,并委托其进行催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合作机构或担保方垫款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及经销商担保模式下,若贷款发生逾期,原则上贷款行应要求合作机构在逾期达到30天前进行垫款。合作机构或担保方垫款的,可由垫款方将相应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并及时通知贷款行进行扣划。贷款行扣划垫款资金后,可向借款人及垫款方出具垫款证明,告知垫款事实,但应由借款人与垫款方自行处理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十九条 担保责任履行 原则上贷款连续逾期达到90天时,贷款行应通知经销商及/或合作企业履行债权回购或连带保证责任。经销商或合作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书规定时间内,申请由贷款行从其在我行开立的一般账户或保证金账户内划转相应资金,用以代偿借款人应还未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经销商或合作企业没有履行担保义务时,我行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扣划后的保证金缺口,由经销商或合作企业在商定时限内补足。 担保责任履行后,贷款行可向借款人及代偿方出具贷款代偿证明,但由借款人与代偿方自行协商履行还款义务。同时,贷款行应向代偿方移交保险单等资料文件,协助配合将代偿方变更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及抵押权人。车辆由代偿方负责收回并自行处置,贷款行不负责车辆的移交。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未做特殊说明的,参照《中国**银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涉及的有关业务单式将来另行印发。 第四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依据有关本规程,结合实际拟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年10月10日起施行,《中国**银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见**发〔*〕2264号)同时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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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小企业 经营 车辆 按揭 贷款 业务 操作规程 修订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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