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修订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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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年修订版)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第三章贷款流程6第一节贷款申请受理6第二节贷款调查13第三节业务审查1第四节业务审批9第五节协议签署19第六节贷款发放与支付20第七节贷后管理23第四章附 则28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丰富我行信贷品种,规范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车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年版)(见*发7号,以下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国*
2、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见*发*2号,以下简称“基本操作规程”)等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拟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要求的小企业发放的,用于专项购置一手经营性车辆的人民币担保贷款。第三条 本规程所涉及主要人员岗位与车贷管理办法、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一致。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开办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贷款金额第五条 贷款对象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对象包括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授信资格/资质的各类企业。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营业收入、从业人员或资产总额符合小企业
3、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1.从事道路运输的,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行业准入证明。2.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应取得经营所在地有权机构颁发的建站批文。3.从事工程施工的,须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经营实体有固定经营场所。(五)实际监控人或其配偶在一级分行可受理区域内拥有自有固定住所含贷款购买、或小所有权房或长期租赁(同一地点连续租赁超过年)土地上建造的房产,下同。(六)企业商业信用及银行信用良好,企业主要投
4、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七)能够支付符合我行要求的购车首付款。(八)原则上,企业(即由实际监控人监控的经营实体)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且上一年度营业利润(以我行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下同)为正值;若正常经营超过年的,最近2个年度营业利润应为正值。对于第一次新建搅拌站的企业,可不受经营年限及营业利润的规定限制。(九)企业实际监控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在企业主营业务行业或相近行业从业经历在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十)企业股权结构简单,实际监控人应为自然人或无复杂持股关系的法人组织。(十一)企业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在实际监控人监控的企业所有收入中占比高于65。(十二)原则上在贷款申请时,
5、企业已经拥有一台以上经营性车辆(与拟购买车辆种类相同),且连续正常运营半年以上。但下列情形除外。1.企业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该情形下,企业必须已取得或即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能够提供有关招投标承包协议、协议等证明资料文件。2.企业第一次新建搅拌站。该情形下,企业实际监控人应具备2年及以上建筑材料生产、运输、贸易,建筑,房地产,*政工程,或其他基础设备建设等行业的经营管理经验,且此前创办和经营的企业征信记录良好,不存在破产或倒闭等行为。.企业拟贷款购买的经营性车辆为企业自用。该情形下,企业非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
6、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有关的行业。购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置职工或员工班车、超等物资流转频繁的企业购置货车等。(十三)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十四)企业的资产负债水平(包括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资产、负债)应符合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十五)企业经我行评定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BBB级)。(十六)对于外资企业,未经总行明确的,仅限受理港澳台资企业,且应满足总行关于明确涉及港澳台籍人士贷款有关操作要求的通知(*发*32号)的规定。(十七)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贷款金额(一)单笔贷款金额监控单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依据车贷管理办法抵押率要求测算的最高
7、贷款金额。(二)单户贷款金额监控单一借款企业可申请多笔贷款,但总款项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若借款企业从事道路运输、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性车辆租赁、农业机械服务等与所购买经营性车辆有关行业,则可不核定借款企业风险额度,但单户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1)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贷款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经营管理权金额上限;()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上限;(3)单户贷款金额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入;原则上企业必须提供近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账户现金流水,账户可包含企业及能够核实的实际监控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年度现金流入(出于避税或交易便利性等因素考虑,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他
8、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往来不得重复计入;使用票据结算的,可纳入现金流指标测算)。但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单户贷款金额可不受现金流入指标限制:申请金额不超过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贷款;企业从事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尚未取得但即将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无其他营运车辆;企业第一次新建搅拌站。(4)单户贷款金额借款申请人净资产(含企业实际监控人、法人代表及其配偶监控的可处置资产净值)。()单户贷款金额借款人经营项目年净收入单笔贷款最长期限(以年为单位)0。经谨慎估算的所购买车辆投入营运后的年收入可依据有关企业已有车辆上一年度的车均收入及本地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车均收入进行估算。
9、(6)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单户贷款金额单一合作机构与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额度40。若借款企业从事其他行业,且购车用途为企业自用(如用作职工或员工班车、物资流转等),则须为借款企业核定风险额度,且单户贷款金额须同时满足:(1)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贷款行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经营管理权金额上限;(2)单户贷款金额上限不得超过小企业客户授信额度上限;()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单户贷款金额单一合作机构与我行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合作额度40%;(4)借款人在我行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产品的授信金额(低风险产品除外)合计不得超过其在我行风险额度核定值,也不得超过其在我行办理的所有小企业法人授信业务子
10、产品单户限额的最高值。第三章 贷款流程第七条 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流程操作要点依照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未做特殊说明的,应参照车贷管理办法、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和基本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中,在一级支行是否被授予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不同情形下,业务流程操作、岗位安排依照基本操作规程中一级支行是否被授予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节 贷款申请受理第八条 合作机构推荐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借款申请人可由我行自行营销推广,也可由合作机构向我行推荐。对于提出贷款申请的购车客户,合作机构应对其基本情形进行了解、考察,并向我行推荐符合我行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合作机
11、构应为其推荐的借款申请人出具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如与合作机构合作协议中有特殊商定格式,应以合作协议附件为准),或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有权机构决议资料文件。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下,主办行传递合作企业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时,应对此函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将此函传真号码(或发送电子扫描原件)至协办行,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由主办行作为重要单据,登记造册单独保存。第九条 申请预审借款申请人向我行提出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申请,受理人员(为依照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基本操作规程规定的相应人员,下同)须对申请人基本情形进行预审。对预审不符合规定的,受理人员应委婉拒绝
12、申请人的申请,向其说明拒绝原因;对于满足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可直接转入申请受理流程。非直客式业务受理前,受理人员还应及时查询合作机构的总体情形,包括我行是否已暂停或停止与该合作机构合作,判断拟发放贷款是否超出合作机构合作额度。因合作机构的原因致使无法受理贷款申请时,应婉拒借款申请人并做好说明。第十条 申请受理对于通过基本条件预审的申请人,受理人员应指导申请人如实填写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一)基础类材料1. 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贷款卡及年审证明(若有)、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
13、质等级证书(若有)。2. 公司章程及历次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若有)、企业变更登记说明(若有)。3. 法定代表人、企业实际监控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主要股东及财务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4.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若授权他人办理贷款手续)。5. 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在一级分行可受理行政区域内的房产情形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可为住房或生产用房,提供的材料可为房产证、或购房发票、或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协议或贷款协议、或农村宅基地协议书或经营场地长期租赁协议等)。6. 企业实际监控人、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个人信息查询及留存授权书。(二)经营
14、类材料1. 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历史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已有经营性车辆材料,指可证明车辆权属及存续真实性的有关材料,包括:对于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或行驶证、挂靠协议(若有)、已有车辆购车发票(或购车协议、保险单据),贷款协议(若为贷款购买);对于不上牌车辆,提供已有车辆的合格证,购买发票或购车协议或首付款证明。(2)主营项目的协议、协议或结算单据等。其中:从事包车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车籍所在地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近一个月内的包车票或者包车协议。从事非定线旅游客运的,应能够提供近一个月内、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协议。(3)近两年年度财务报告(含报
15、表及附注,若有),最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设立不足两年的企业,提交自设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4)上一年度年末及最近一个季度的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2. 表明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或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书,若有)、近一年经营场所电费凭证(若有)等。3. 表明借款申请人经营资金往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近6个月以上(含个月)的银行结算账户(企业、实际监控人及配偶)的交易明细。如为银行打印出具的,应当加盖开户银行章戳,若用网银打印的,须有我行信贷人员在场打印。(三)担保类材料1. 拟购车辆的证明材料:
16、()我行认可的经营性车辆购买协议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已支付首付款的,应出具备效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或由合作机构出具的首付款证明。未支付首付款的,应足额支付首付款,或在我行存入不低于首付款金额的存款,并接受我行资金监管;(3)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决议原件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等;(4)其他证明车辆购买行为的材料(若有)。2. 总对总(或分对总)模式、经销商担保模式下,借款申请人应提供合作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回购担保承诺函原件(涉及回购的),或有权机构同意保证担保决议(涉及保证的)原件。3. 追加自然人保证人的,应提供自然人保证人的有关材料,包括:(1)保证人及配偶(若有)的身份证原
17、件及复印件;(2)保证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能显示婚姻状况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保证人户口簿或本地居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4)保证人名下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应为本地住房或生产用房);(5)保证人的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收入证明及工资账户流水等。4. 追加第三方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提供保证人的有关基础材料,包括:(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若有)、开户许可证、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若有)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4)近一年财务报告(含报表附
18、注与说明及审计报告,若有),最近三个月的财务报表;()若授权他人办理保证手续,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6)保证人有权机构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决议或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的资料文件或证明原件;(四)贷款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受理时,借款申请人资料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可在客户经理现场调查时补齐。以上申请资料文件资料中,注明为原件及复印件的,须核实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受理人员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戳后留存复印件。第十一条 申请初审(一)受理岗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审核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以及提交
19、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核要点如下:1. 审核购车手续、价格信息及首付款手续,核对购买车型、购买价格是否与申请内容相符,判断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及贷款成数的真实性,确认是否存在套取更高金额贷款的情形。如因为借款人增加配置原因致使价格高于一般*场价格,应认真核实价格,依据有关价格变更情形填写车辆价格核实表。2. 审核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资质,核对借款人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及经营资质,经营场所、已有经营性车辆情形等是否符合规定。3. 审核借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依据有关借款申请人的现有资产规模、雇员情形、年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形,判断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合法稳定的经营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20、,实际监控人是否具备足够从业经验。(二)如借款申请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受理人员应拒绝其申请,并向其说明拒绝原因:1. 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和经营场所证明;2. 购车首付款不符合我行要求;3. 经营年限及已有经营规模(车辆)不符合我行要求;4. 借款人、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任一方从事非法经营生产活动;5. 借款人、企业实际监控人及其配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中任一方名下车辆存在严重交通违章行为;6.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7. 存在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诉讼纠纷;8. 其他重大潜在风险的情形。若提交的贷款申请不满足我行的有关规定,应要求借款申请人重新提交或拒绝申
21、请。原则上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提交后不退还,若申请人要求退还的,应保留申请表等我行内部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征信查询小企业金融部(或一级支行)有权查询人员应该依据客户授权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打印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同时,有权查询人员应通过企业征信系统的关联查询功能,取得被查询企业关联层级为二级的所有关联企业信息,通过使用各类资信信息平台,查询企业及企业主工商信息、被执行记录信息、税款支付信息等。第十三条 受理复核经初审符合条件的业务申请,受理人员应将所有申请资料文件资料提交业务主管岗(或经授权开办小企业经营性车辆按揭贷款业务的支行小企业主管岗,下同)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安
22、排贷款调查。第二节 贷款调查第十四条 调查安排与筹备调查安排与筹备应参照基本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客户经理应对客户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实地走访,现场验证关于客户资料文件资料,与企业主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直接访谈,全面了解客户经营、财务、现金流等信息。调查要点主要包括。(一)基本情形查验企业提供的有关证照等基础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企业设立背景及发展过程,企业股东构成及内部组织架构,企业实际监控人、主要管理人员的职业经历、主要关联企业情形、企业及实际监控人资信状况等。(二)经营情形调查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及货品情形、主要供应商、上游结算方式及周期,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设备及使用情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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