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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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合规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识别与管理本行所面临的合规风险,确保各项业务、事务合规开展,维护本行良好声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行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政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使本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办法所称合规事务是指本行为有效识别与管理合规风险而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本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本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第三条 本行合规事务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合规事务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合规事务的全面有效开展,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与管理,保障业务经营健康、安全、稳健发展,减少或避免因合规风险而受到的监管制裁与处罚,巩固并保持本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结合实际情况,本行合规事务包括: (一)合规审查;(二)合规论证; (三)授权管理;(四)合规咨询;(五)合规培训; (六)合规检查;(七)合规报告; (八) 与监管机构的合规工作联系; (九) 其他合规事务。 第五条 本行开展合规事务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事务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即本行应将合规事务管理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通过合规事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争取合规前提下的效益最大化。 (二) 合规事务管理依法开展的原则。即本行应依照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开展各项合规事务管理活动,不得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抵触。 (三) 合规事务管理独立开展的原则。即本行应设立专业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独立开展合规事务管理活动,不受其它因素干涉制约。(四)合规事务管理主动开展的原则。即本行各单位应尽职履行其合规事务管理职责,主动识别与管理合规风险。 第二章 组织职责 第一节 合规事务管理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范围内的合规事务管理工作,并内设法律与合规风险管理部具体承担合规事务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负责本业务、事务条线的合规事务管理工作。 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部门内设专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并设专人承办具体合规事务管理工作。 总行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可根据部门情况和实际需要内设专职或兼职人员承办具体合规事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及中心支行负责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的合规事务管理工作。 前款机构应当在本机构内设专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并设专人承办具体合规事务管理工作。 分行及中心支行所辖支行内设专职或兼职合规事务管理岗位由分行及中心支行根据管理需要自行决定。 第九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可根据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向其下级机构提出合规事务管理部门、岗位及人员的安排建议。 第十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受其所在部门或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并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事务管理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本行实行合规经理制。合规经理制所涉及的合规经理资格认定、合规经理级别、合规经理考核等事项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关证券监管机构的合规要求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具体实施。 第二节 合规事务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履行以下合规事务管理职责: (一)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包括特定政策和程序的实施与评价、合规风险评估、合规性测试、合规培训与教育等; (三)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评价本行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事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四)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包括新员工的合规培训,以及所有员工的定期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五)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合规风险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风险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六)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本行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包括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核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方式的拓展、新客户关系的建立以及客户关系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 (七)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指标,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八)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包括通过现场审核对各项政策和程序的合规性进行测试,询问政策和程序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本行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九)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前款总行风险管理部合规事务管理职责的具体履行由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承担合规风险的业务事务状况、合规风险管理的工具、手段和能力、人力资源状况等实际情况,结合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进行确定,并逐步健全和完善。 第十四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履行以下合规事务管理职责: (一)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根据本行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各项合规要求,对其所分管的业务、事务条线制定具体的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的制度和程序; (二)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其制定的制度和程序遵守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验、完善和报告; (三)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业务、事务条线合规事务; (四) 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及中心支行内设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履行以下合规事务管理职责: (一)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行有关合规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和程序,具体承担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规风险的职责; (二)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按照总行管理要求报告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规风险状况及违规事件;(三)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在规定范围内管理并承办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合规事务; (四)根据监管规章及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对本条线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及所辖部门、机构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 合规事务管理制度保障第一节 合规议事制度 第十七条 本行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开展其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应遵循合规议事制度,以确保合规事务管理工作的稳健开展。 第十八条 本行合规议事制度根据合规事务的类别、影响范围及复杂程度,分为独任制、合议制及会商制。 本条所称独任制是指由经办人员独立办理合规事务的制度。 本条所称合议制是指经办人员与一名以上(含一名)其他合规事务管理人员对合规事务进行合议,共同办理合规事务的制度。 本条所称会商制是指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合议制基础上与合规事务所涉及业务、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协商,共同办理合规事务的制度。 第十九条 议事制度的适用。 (一)合规审查议事制度的适用: 1.业务、事务合规审查原则上按以下情形适用议事制度: (1) 频繁开展的日常性业务、事务合规审查适用独任制; (2) 较为复杂的业务、事务合规审查适用合议制; (3) 复杂或涉及本行重大事项的业务、事务合规审查适用会商制。 2.制度合规审查适用合议制。涉及本行重大事项的制度合规审查适用会商制。 (二) 合规论证的议事制度适用会商制。 (三) 授权管理的议事制度适用会商制。 (四) 合规咨询议事制度的适用: 1.简易咨询(即口头咨询)的议事制度适用独任制; 2.一般咨询(即书面咨询)的议事制度适用合议制;涉及重大合规事项的,适用会商制。 (五) 合规培训方案的确定适用会商制。(六)合规检查方案的确定适用会商制。 (七)合规报告议事制度的适用: 1.合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范围、内容、数值等事项的形成与调整适用会商制; 2.合规报告的形成适用会商制。 第二十条 议事规则。 采用合议制的议事制度时,两名合规事务管理人员议事以经办人员的意见为主;两名以上合规事务管理人员议事以过半多数意见为主。但对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在案。 采用会商制的议事制度时,会商各方应尽可能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时,会商各方应将该合规事务共同提交分管合规事务的上级领导决定。 第二节 合规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行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开展其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应遵循合规会议制度,加强合规事务管理信息的共享、沟通与反馈,以确保合规事务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行合规会议由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负责召集,并可根据需要向其上一层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提出合规会议召开建议。 其他管理部门或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其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提出合规会议召开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本行合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根据合规事务管理工作需要随时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行合规会议内容包括:(一)监管机构最新合规要求的传达学习; (二) 国内外先进合规管理经验的学习借鉴; (三) 先进合规事务管理方法、手段、工具的介绍推广; (四) 本行最新合规事务管理规定的传达学习; (五) 具体合规事务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 (六) 违规案例评价与分析; (七) 本行各级机构合规风险管理状况及合规事务管理工作计划落实情况通报; (八) 其他会议内容。 第三节 诚信举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诚信举报制度,构筑通畅的举报渠道,鼓励本行员工举报任何形式的违法、违规事件或任何可疑行为,并充分保护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总行监察部门及总行风险管理部应会同协商,根据本办法制定并持续完善相应的诚信举报制度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节 合规意见书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行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开展其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工作过程中就有关合规事项,可出具《合规意见书》(具体样式见附录 1)要求整改落实,以确保合规经营。 第二十八条 合规意见书的出具履行以下程序:(一)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就有关合规事项进行识别与评估,并拟定《合规意见书》。涉及本行重大合规事项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将《合规意见书》提交分管合规事务的上级领导审阅,并根据意见调整相应控制对策。 (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将最终确定的《合规意见书》送达相关机构,由被送达机构按照《合规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合规意见书》应当执行,被送达机构应严格按照《合规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进、完善,不得推诿或拖延办理。 第三十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对被送达机构改进、完善情况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于未按要求予以改进、完善的情况应提请分管合规事务的上级领导决定具体措施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对其出具的 《合规意见书》进行建档管理,做到有案可查。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总行风险管理部除外)应自出具《合规意见书》三日内,将《合规意见书》副本送交总行风险管理部备案。 第五节 合规问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有效的合规问责制度,严格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追究,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及时改进经营管理流程,适时修订相关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第三十四条 本行合规问责的范围、程序等事项按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合规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本行应建立对各级机构及管理人员合规绩效的考核制度,将对法律、规则和准则的遵守情况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体现倡导合规和惩处违规的价值观念。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总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应会同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本办法制定并持续完善相应的合规绩效考核制度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章 合规审查 第一节 业务事务合规审查 第三十七条 本行各项业务、事务在正式办理前,应严格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必要的业务事务合规审查。 未通过合规审查的业务、事务不得办理。 第三十八条 业务事务合规审查的范围为本行开展的所有业务、事务,具体包括: (一) 须履行合规审查的业务: 1.授信业务; 2.资金业务; 3.存款及柜面业务; 4.中间业务; 5.国际业务; 6.电子银行业务; 7.本行开展的其他业务。 (二) 须履行合规审查的事务: 1.人事管理方面的事务; 2.财务管理方面的事务; 3.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务; 4.安全保卫方面的事务; 5.本行开展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九条 业务事务合规审查按照业务、事务“谁经办,谁审查”的原则办理。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业务事务合规审查进行管理;业务事务合规审查的具体承办可由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单独履行,也可由业务、事务经办或管理部门或岗位合并履行。 第四十条 总行业务、事务条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所管理的业务、事务范围,梳理各项业务、事务合规要点,确定业务事务合规审查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予以落实。 第二节 制度合规审查第四十一条 本行内部规章制度在正式颁布执行前必须经制度合规审查,未通过制度合规审查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得颁行。 前款制度合规审查与制度法律审查同时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行承担信用、市场、流动性风险业务所涉及的总行级内部规章制度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制度合规审查。 本行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由制度颁行机构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进行制度合规审查。 第四十三条 内部规章制度合规审查的范围、内容、程序等事项按照《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规论证 第四十四条 本行创新业务在正式开办之前必须经合规论证,未通过合规论证的创新业务不得开办。 第四十五条 前款合规论证与创新业务的法律论证同时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行合规论证的范围为本行所有创新业务,包括资产业务创新、负债业务创新、中间业务创新。 第四十七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根据授权权限及本行相关管理规定负责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创新业务的合规论证。 第四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当会同总行创新业务开发主管部门,确定创新业务合规论证的具体内容和程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予以落实。 第六章 授权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行授权遵循有限授权、区别授权、动态授权及权责对等的原则。 第五十条 总行副行长、总行各管理部门、各直属经营单位、各分支机构以及前述各部门、各单位、各机构内部的关键业务岗位应在授予的权项及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第五十二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管理并承办全行授权事务。 其他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对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提出完善建议。 第五十三条 授权的范围、形式、分类、程序、执行、检查等事项按照《银行授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合规咨询 第五十四条 本章所称合规咨询是指本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办理事务过程中就有关合规事项向本行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提出的咨询。 有关面向监管机构的合规咨询按照本办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行合规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 本条所称“首问负责制”是指,本行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合规咨询,咨询单位应当首先向其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提出合规咨询,但总行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行合规咨询实行“逐级咨询制”。 本条所称“逐级咨询制”是指,在本办法第五十三条“首问负责制”的基础上,遇有难以给予明确回复的合规问题,受理咨询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根据咨询事项所涉及业务、事务向其上一层级相应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提出合规咨询,直至得到明确回复。 第五十七条 本行合规咨询可以采用简易形式(即口头形式)和一般形式(即书面形式)进行。 采取一般形式咨询的,受理咨询单位应当书面回复;采取简易形式咨询的,受理咨询单位可以口头回复,但对较为复杂的咨询事项,受理咨询单位可以建议咨询单位采用一般形式咨询。 第五十八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回复合规咨询应当准确、明晰,不得与法律、规则和准则及本行制度相违背,也不得含有任何主观臆断、含混不清等内容。 第五十九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合规咨询档案,具体包括: (一) 简易合规咨询登记表(具体样式见附录 2)。记录简易合规咨询事项的详细经过及口头回复内容。 (二) 一般合规咨询卷宗。收录咨询单位书面咨询函件及书面回复函件。 第八章 合规培训 第六十条 本行各级机构应注重合规事务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的合规培训,逐步提高全行员工合规意识及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第六十一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范围内的合规培训。 其他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合规培训。 第六十二条 本行开展合规培训的频次由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根据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六十三条 本行合规事务管理人员参加上一层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开展的合规培训,应当及时安排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合规转培训。 第九章 合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各项业务、事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规事件或合规隐患,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正、整改或补救。 第六十五条 合规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进行合规检查时,可要求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有关机构一并参加。 第六十六条 合规检查内容包括: (一) 被检查单位法律、规则、准则的落实与执行情况; (二) 被检查单位授权执行情况; (三) 被检查单位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的履职情况; (四) 其他合规检查内容。 第六十七条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被检查单位必须予以配合与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诿、抗拒或阻碍合规检查: (一) 询问有关人员,制作相应调查笔录并要求有关人员对笔录记载情况进行核对确认; (二) 要求被检查单位对有关检查内容作出书面说明; (三) 查阅、复制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与原件核对无误”的确认; (四)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原件予以封存; (五) 本行政策、制度规定允许行使的其他权限。 第六十八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合规检查工作完成后,对检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或隐患应要求有关单位限期纠正、整改或补救,并提请分管合规事务的上级领导制定具体制裁措施予以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行进行合规检查的频次由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根据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十章 合规报告 第七十条 本章所称合规报告是指本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向其上一层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的报告。 第七十一条 有关面向监管机构的合规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十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各级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严格按照本行报告要求定期、及时报告其相应条线、层级范围内的合规风险或隐患,不得推迟延误、隐瞒不报或缺失遗漏。 第七十三条 合规报告的范围、内容、路线、期限等事项按照本行风险监测指标和报告体系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与监管机构的合规工作联系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为本行与监管机构合规工作联系的归口管理部门,并负责与总行所在区域监管机构的具体合规工作联系。 各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与分行管辖区域内的监管机构进行具体合规工作联系。 第七十五条 本行与监管机构的合规工作联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合规报告;(二)外部合规咨询;(三)监管机构合规检查的配合工作; (四)监管机构合规检查意见的落实工作。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与监管机构的合规工作联系,并不排斥本行其他管理部门、机构因工作需要与监管机构在其他监管方面的工作联系。 第二节 外部合规报告 第七十七条 本章所称外部合规报告是指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依照监管机构和本行的报告要求向监管机构进行的合规风险管理方面的报告。 本行其他方面的监管报告由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应按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本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整体状况。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或重大违规事件,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在请示总行行长后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七十九条 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按分行管辖区域内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分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整体状况。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或重大违规事件,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在请示分行行长后按监管要求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同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上报告。 第八十条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向监管机构报告监管所需的各类文件、资料或数据,其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由文件、资料或数据的提供单位负责。 第八十一条 按照监管机构和本行有关要求,需在外部合规报告前经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审核的,应由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履行报送前的审核。 第三节 外部合规咨询 第八十二条 本章所称外部合规咨询是指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向监管机构就合规事项提出的咨询。 本行就其他经营管理事项向监管机构提出的咨询,由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在开展合规事务管理工作过程中遇有疑难合规问题,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提出合规咨询,以确保经营管理的合规开展。 第八十四条 外部合规咨询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请监管机构书面回复。 第四节 监管机构合规检查的配合工作 第八十五条 监管机构对总行进行合规检查的,总行风险管理部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监管机构对分行进行合规检查的,分行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监管机构对本行进行其他方面监管检查的配合工作,由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合规检查时,被检查业务、事务所涉及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推诿、敷衍或抗拒。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有权要求被检查业务、事务所涉及管理部门及时、全面、准确按监管机构检查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或数据。 第八十七条 监管机构合规检查结束后,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应及时将监管机构检查意见通报被检查业务、事务所涉及部门或机构。 第五节 监管机构合规检查意见的落实工作 第八十八条 本行监管机构合规检查意见落实工作按照被检查业务、事务“谁管理,谁落实”的原则办理。 监管机构对本行进行其他方面监管检查的意见落实工作,由总行相应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八十九条 被检查业务、事务所涉及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限全面贯彻落实检查意见,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其相应条线、层级的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进行书面反馈。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对被检查业务、事务所涉及管理部门的书面反馈进行审核后,应及时按监管要求向监管机构进行反馈。 第九十条 合规事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有权督促被检查业务、事务所涉及管理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检查意见,并对检查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合规意见。 第十二章 罚 则 第九十一条 本行各级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主动规避合规风险或采取有力措施将合规风险损失降至最低程度。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本行合规风险损失或合规风险隐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按《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九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与修改。 第九十四条 总行直属经营单位、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及中心支行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合规事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予以具体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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