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e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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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税e融”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需要,促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小微企业批量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税 e 融”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本行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技术合作,以湖南、广州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在国税的缴税情况作为主要依据,通过线上模式向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下同)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周转的个人经营贷业务。 第三条 本业务通过有效的认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国税数字证书、本行专业版个人网银、已鉴权手机银行等)在线对借款人进行身份识别。借款人授权本行获得税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税银数据服务商(即税务部门授权对外提供企业纳税数据的合作信息平台)提供的纳税数据,由系统在线自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线给予借款人授信额度,借款人在线支用与归还贷款。 第四条 本业务遵循原则: (一) 以客户体验为中心,为客户提供快速、便捷、安全的网上金融服务; (二) 以数据信息作为授信审批的主要依据,以“线上受理、自动审批、批量贷后管理”作为业务操作模式; (三) 以“小额分散”和“风险匹配”为核心,采取业务风险总控模式,即产品的整体不良率超过 3%(含)时,暂停办理。 第五条 本业务是采取总分支联动模式,依托互联网技术和纳税数据信息,总行建设全线上网络信用贷款平台,分支行通过主动获客和自动获客的方式开展业务,提升本行批量服务中小微客户的能力。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第六条 总行部室职责 (一) 总行中小企业部:牵头与国税及税银服务商、江苏银行的业务合作;负责本业务制度的制定、完善和修订;负责本业务的推动和营销指导;负责本业务的后评价及优化升级工作;负责开通及管理总行、分支行、小企业信贷中心网贷管理员以及管户客户经理权限,负责跨分支行客户调配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 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本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功能优化;负责与税务数据服务商的系统对接、数据传送以及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本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三) 总行 IT 规划部:负责统筹规划本业务系统开发建设,对本业务的需求进行综合评审。(四)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负责本业务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网络金融渠道的需求管理、业务测试等工作。 (五) 总行客户服务部:负责向客户提供本业务的咨询,并负责受理客户投诉和反馈客户意见及建议。 (六) 总行风险管理部:参与本业务客户和区域准入标准方案设计;负责督促各分支行贷后检查落实情况,并按照本行现有模式进行贷后管理考核。 (七) 总行管理信息部:负责统计报表及监管报送相关工作;负责客户数据分析及协助业务部门有效运用分析结果。 (八) 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同业存放账户和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工作;负责账务处理及对账务处理的测试结果进行确认。 (九) 小企业信贷中心:对于未通过本业务的客户进行线下再次营销拓展工作;负责再次营销的方案设计、产品设计及流程优化工作。 (十) 分支行职责: 1.负责业务的营销推广及具体经办,包括收集借款人对公征信查询授权书、综合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查询对公征信信息; 2.引导借款人开立账户、开通专业版个人网银、短信通知等; 3.启动借款人确认的额度; 4.提交额度冻结和解冻申请; 5.做好借款人日常维护、信息更新、贷后管理、催收等工 作。 第三章 业务对象、条件和用途第七条 业务对象 本业务的借款人应为经国家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且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下同)。 第八条 借款人准入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 60 周岁(不含)之间。 (二) 借款人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准入条件 (一) 纳税企业成立时间 2 年(含)以上,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 纳税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5%(如有财务报表)。 (三) 纳税企业最近两年未发生持续性亏损;企业销售水平相对稳定。 (四) 纳税企业的纳税状态为“正常”且最新纳税信用等级原则上在 B 级(含)以上;最近一年的实缴税额应不低于 2 万元 (含)。 (五) 纳税企业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本行的授信总额(包含对公授信和个人贷款,不含信用卡和一手房按揭)超过 500 万元(含)的,不得办理本业务。 第十一条 贷款资金应符合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对于信贷资金用途的要求,仅限于借款人用于采购、生产、销售等阶段的短期流动资金需求,不得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和用途,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严禁信贷资金进入股市、期市或房地产等领域。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十二条 贷款额度 (一) 本业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含),最低不小于 1000 元。 (二) 本业务贷款最高额度应满足以下计算规则: 贷款最高额度=纳税企业近两年年均缴税额×放大倍数 其中,纳入额度计算的缴税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三类;放大倍数根据市场情况、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缴税规模等因素确定,目前暂定 3 倍至 5 倍(含)。 (三) 本业务最终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额度、经营信息、征信信息以及信用评分模型、审批决策模型等因素综合判断,自动审批确定。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为 1 年,额度项下单笔贷款使用期限为 6 个月。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 本业务采用随借随还的用款方式,按日计息,日息区间为 0.2‰-0.5‰,贷款执行利率根据借款人的经营信息、征信信息以 及信用评分模型、审批决策模型等因素综合判断,自动审批确定。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 本业务采用三种还款方式,支持随借随还,借款人可以根据资金使用需要选择: (一) 按月付息,到期后利随本清; (二) 按月等额本金;(三)按月等额本息。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六条 权限申请 分支行办理本业务须向总行申请开通权限: (一) 管理员权限。分支行指定专人负责,包括辖内客户调剂、审核额度冻结、解冻申请和统计等工作。 (二) 客户经理权限。有授信资质的对公或零售客户经理,经自愿报名后由分支行统一提交至总行中小企业部开通业务权限。具体包括额度启用、提交额度冻结、解冻、终止、对公征信报告查询等权限。 第十七条 批量营销 本业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批量营销: (一) 借助税务部门的公信力,通过在税务部门官网、办税服务厅设置宣传广告,以及与各辖区税务部门联合召开银政企对接会。 (二) 通过税银数据服务商的数据筛选,在全辖范围内确定目标客户,采取银企对接会、短信等方式,进行精准营销。 (三) 在银行官网、微博、微信等合作媒体上进行产品宣传,通过各类营销活动,如老客户推荐新客户等方式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八条 业务申请 (一) 为实现身份核实,借款人首次申报审批前须开立个人账户、专业版个人网银、短信通知等,经办机构须线下收集对公征信查询授权书和综合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查询对公征信信息;对于本行存量客户申请本业务且已办理上述功能的,无须重复办理,但须提供上述授权书和授权委托书。 (二) 本业务的申请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本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网络金融渠道、税务部门、税银数据服务商的网上申请入口。对于税务部门及税银数据服务商的申请入口仅能完成纳税数据授权,业务审批须通过本行申请渠道完成。 (三) 借款申请人在线申请贷款时,需填写身份信息、经营实体信息以及业务申请信息,并在线签署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和综合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适用于自然人)。目前对公征信查询授权书、综合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须借款人线下提供,并由经办机构进行人工查询。 第十九条 授信审批 (一) 本业务通过审批决策模型进行自动审批,审批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其中,审批结论为通过的,结论中还将明确批准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执行利率等要素。 (二) 本业务的审批策略模型主要考虑了客户以下四个方面的表现: 1.借款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征信以及预警系统提示信息情况; 2.经营实体的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率情况、盈利情况、企业征信情况以及预警系统提示信息情况等; 3.经营实体的纳税信用等级(原则 B 级以上)、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逾期情况、欠税情况等; 4.经营实体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情况,风险资产质量情况 (如有)等。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贷款支用及还款 (一) 在线签署合同。借款人确认自动审批结果,并由管户客户经理确认并启用额度后,借款人首次借款需在线签署《个人经营贷联合贷款合同(循环网贷版)》,额度项下且授信期限内,借款人再次借款无需再签署合同。 (二) 自助提款。在合同签署完成后,借款人可根据系统提示,在线支用贷款(须填写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入账账号等信息)。单笔支用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含),单日累计支用不超过 50 万元(含)。 (三) 自助还款。借款人可根据需要在线进行全部提前还款和部分提前还款,实现随借随还功能。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业务的贷后管理工作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针对本业务,预警平台将按照固定频率收集国税部门的借款人缴税、人行征信和外部征信等相关信息,并统一纳入本行对客户的风险预警及贷后管理中。当借款人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后,系统自动触发短信告知管户客户经理。管户客户经理应根据预警内容及时开展风险排查。排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信贷资金使用是否合规; (二) 企业经营情况是否正常; (三) 企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 借款人及家庭是否出现不利变化; (五) 客户风险评价; (六) 客户到期是否能全部偿还贷款; (七) 后续管理措施等。 风险排查后,管户客户经理登录本行风险预警平台录入排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行应按照《贷后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试行稿)》的检查要求和频率做好常规贷后检查工作,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录入本行风险预警平台。 第二十四条 本业务风险分类按《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已发生逾期欠息的客户,管户客户经理应积极跟踪调查客户情况,及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催收,防止风险损失扩大。如单笔逾期 30 天以上仍未归还的,各分支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对贷款进行清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个人征信由总行后台系统自动按季批量查询,对公征信由管户客户经理按季人工查询。 第二十七条 额度冻结和解冻 (一) 借款人发生经营情况恶化、逾期欠息等重大风险事项,管户客户经理在风险预警平台内发起,填写申请理由,由分支行网贷管理员审核后,冻结额度或终止额度。 (二) 管户客户经理在完成贷后检查、确认客户无实际风险或风险已解除的情况下,提交额度解冻申请,分支行网贷管理员复核后,再经总行网贷管理员审批后,恢复额度使用。 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八条 本业务相关的贷款申请、贷款审核、合同协议、征信授权、贷后报告等资料均以电子形式存储于系统备查,其中线下查询的对公征信查询授权书、综合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及贷后检查资料应由各分支行保管。具体参照《银行征信业务操作规程》、《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管理要求执行。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本业务实行全行 3%的不良容忍度,逾期 30 天以上余额占比达到或超过本业务贷款余额 2%的,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迅速组织对所有借款人进行风险排查,总行风险管理部将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准入和风控策略。逾期余额占比达到或超过本业务贷款余额 3%的,总行将暂停新增业务受理,并迅速组织实施清收和处置不良,经总行认定风险管控得到改善后再另行恢复。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按照《授信业务尽职责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长行发〔2016〕152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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