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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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本行个人金融产品体系,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本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本行审批。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本行商业性贷款的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由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开办本业务,总行各部门及各经营机构的职责分别为: (一) 零售业务部 是本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全行性营销推动,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以及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二) 风险管理部 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全行性风险政策指导、监控、预警、督管。根据本业务需要协助完成本行相关业务系统的产品配置、功能优化、权限设置等工作。 (三) 合规管理部 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合规性指导。 (四) 运营管理部 负责本业务相关财务处理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运营工作。 (五) 法律事务部 负责对本业务相关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六) 信息技术部 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并确认的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开发,协助业务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实施行内系统的投产上线并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七) 管理信息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负责报表开发需求或提供临时性数据统计支持。 (八) 客户服务部 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客户投诉等服务。 (九) 各经办机构 负责本业务目标客户的营销,做好客户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和逾期催收等工作,负责本业务流程中商业贷款的审查、审批,监控贷款资金用途,组织开展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本行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受理,并且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含)以上 60 周岁 (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 具有稳定职业和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 (三)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且能继续正常缴存; (五) 符合国家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本行住房商业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用途 第七条 本业务只用于借款人购买住房(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 本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 生产、经营; (二) 股本权益性投资; (三) 股票、期货、基金、保险、银行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 (四) 民间借贷或过桥资金; (五)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五章 基本规则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本行商业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总价的 80%,其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60 万元,且购房总价中不包含房屋装修费用及购买车库款项。 (二) 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期限、利率、额度等条件;本行结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情况及核定额度,对借款申请人商业按揭贷款部分进行审批,确定组合贷款额度,且保证两部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减去首付款后的余额。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必须满足本行最新住房按揭贷款政策。 第九条 贷款期限 本行不发放一年期以内(含)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含),即 1 年<贷款期限≤30 年,且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的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十条 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两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一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本业务商业贷款部分按照本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六章 保证担保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应当由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目前通过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十三条 授信管理 由合作担保公司业务主办行负责组合贷款业务担保额度授信的发起,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授信进行审查,确定合作与否,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单户限额等,报总行信审会审批,由总行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本行经办机构对组合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特色业务中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 第十四条 保证金管理 保证金账户实行本行集中管理制度,由合作担保公司业务主办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担保公司与本行合作协议签订生效后,必须向本行缴纳不低于 100 万的基础保证金,并与主办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基础保证金只能用于代偿贷款本息。若基础保证金低于 100 万,主办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及经办行,担保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补足其差额,经办行在其补足差额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若担保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主办行须及时告知经办行并向总行报告,同时,经办行应立即暂停与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 第七章 办理流程第十五条 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借款人需填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公共部分(适用一手房、二手房) 1.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 2.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例如: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资产证明等; 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4.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二) 一手房部分 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及进账凭证原件(如现金解款单、 POS 刷卡凭条、转账凭证等)。 (三) 二手房部分 1.售房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2.售房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含共有人)以及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如有)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 5.首付款(定金)证明; 6.首付款纳入资金监管的,需提供存入监管账户的凭据;首付款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需提供交易证明并签署《首付款自主支付声明》(见附件二); (四) 公积金管理部门和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完成录入、预审等工作,确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公积金中心在《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 (见附件三)上签署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至本行。 第十七条 本行受理与调查 本行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和面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申请予以调查,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并收集相关资料,然后出具调查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一) 基本情况调查:坚持面谈面签原则,按监管要求,所有贷款均应与借款人当面谈话,调查核实客户的身份、职业、收入、贷款行为的真实性、首付款缴纳的真实性、相关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还款意愿等信息。 (二) 还款能力调查: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 (三) 征信情况调查:查询客户征信情况,判断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记录情况。 (四) 缴存证明调查:核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是否清晰可辨、完整。 (五) 担保措施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应比照本行对担保物及担保人的管理要求开展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担保物情况。 第十八条 资料录入本行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成客户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录入。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 本行经办机构根据本行调查情况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资料完成贷款审查审批: (一) 核验《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二) 根据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借款人商业贷款部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 还款方式。 (三) 如贷款通过审批,本行经办机构则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商业贷款部分同意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至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如贷款未通过审批,本行经办机构则分别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 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担保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面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行经办机构、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见证。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行经办机构签订《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款人还需与本行签订以下资料: (一) 借款借据; (二) 其他相关法律文本。 第二十一条 办理抵押 担保公司凭《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 (一) 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件单”后分别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经办机构出具《担保确认函》(见附件四)。 (二) 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后将资金划入本行经办机构; (三) 本行经办机构收到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见附件五)后,按照抵押品管理办法,将《担保确认函》原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原件视同押品入库管理,并确定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足额后,分别发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将公积金委托资金与本行个人贷款资金一并划入开发商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或卖方指定本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贷款偿还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自本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每月在还款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本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划扣,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为每月 20 号,商业贷款的还款日为自借款发放起每月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第二十四条 借款期限变更 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组合贷款期限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行经办机构和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组合贷款担保期限变更同意函》(见附件六),由本行经办机构做贷款期限变更操作。 第二十五条 贷款结清 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全部结清两种。借款人必须偿还组合贷款一年以后,才能提出提前还款的申请。 (一) 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借款人清偿贷款余额及当月应收利息后,本行不再计收贷款利息,按照贷款合同利率已收取的贷款利息不予退还。 (二) 提前清偿组合贷款时,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清偿其中的商业性贷款部分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借款人提前还清商业性贷款部分的,须符合本行有关规定。 (三) 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本行经办机构根据同期同档次利率及贷款余额重新计算出每月应还款额。 (四) 借款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本行向担保公司出具结清通知单(附件七),并提醒借款人与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及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经办机构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 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抵押物的; (二) 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 借款人随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 借款人采取欺骗和提供虚假材料手段骗取贷款的; (五)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任意条款,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本行经办机构指出仍不纠正的; (六) 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 借款人由于其他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利益的。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经办机构应按照《银行贷后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开展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和风险分类等日常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贷后跟踪监测 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须按本行住房按揭贷款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还款记录、额度使用情况等进行跟踪监测。 第二十八条 还款提醒 如借款人逾期 3 天后仍未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经办机构须电话联系客户进行还款提醒,并通知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催收。 第二十九条 逾期催收及处置 (一) 借款人未按《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逾期部分公积金贷款按公积金管理中心贷后管理相关规定计收罚息,商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本行相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 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欠息或欠本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将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办机构应在逾期 7 天内填制《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见附件八)、《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见附件九),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进行催收。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按该通知书要求和主合同约定履行催收及担保代偿责任。本行经办机构必须每半年向逾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发送《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获取回执,以确保本行信贷资产的诉讼时效。 (三) 在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履行担保义务后,公积金中心和本行应积极、及时协助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处理追偿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还款凭证原件、债务人借款的相应证据等以配合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办理相关诉讼等。 (四) 鉴于组合贷款系两个放款主体针对同一借款人分别发放的两笔贷款,当其中任意一笔贷款连续逾期三期(含三期)或累计逾期六期(含六期)以上时,即便另一笔贷款尚未逾期或者逾期尚未达到解除借款合同条件的,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便于贷款处置,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上述两笔贷款进行全额代偿或债权转让,以便于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追偿和行使抵押权。 (五) 本业务风险资产分类按本行个人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借款人档案是指本业务在业务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批及贷后管理过程中以各种形式形成的授信业务档案资料。 第三十一条 本业务所有借款人授信档案资料由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授信档案资料应遵循统一标准,分别保管、一户一册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所有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授信档案资料应符合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定期检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本业务的授信文件档案(含未结清和已结清)的归档范围、归档要求、移交以及调阅等其他方面的管理均按照《银行授信档案管理办法》(长行发〔2013〕287 号)和《银行业务档案管理办法》(长行发〔2015〕418 号)执行。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本业务的经办机构及人员,由总行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责令该经办机构停办此项业务;情节严重或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本行有关规定追究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零售业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附件:1.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 2.首付款自主支付声明 3.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 4.组合贷款担保确认函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 6.组合贷款担保期限变更同意函 7.授信偿还/结清通知书 8.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 9.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附件一 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受理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受理人姓名:__________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出生 年月 年 龄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__________ 证件号码 户籍 所在地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异 □其他 职 业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无 工作单位 所属行业 职 务 居住状况 □自有住房 □贷款购买住房 □与亲属合住 □集体宿舍 □租房 □其他 主要还款来 源 □工资收入 □个体经营者收入 □其他非工资性收入 个人月 收入 元 家庭月收入 元 移动电话 单位电话 住宅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现在住址 邮政编码 二、申请人配偶基本信息 姓名 出生 年月 年龄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__________ 证件 号码 户籍 所在地 职 业 职 称 □高级 □中级 □初级 □无 工作单位 职 务 移动电话 单位电话 单位地址 三、购(建)房基本情况 楼盘名称 所在区域 售房单位或售房人 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房屋坐落 房屋形式 □期房□现房□二手房□其他形式 购房总价 元 购房首付款 元 评估价 元 建筑面积 ㎡ 装修状况 □精装 □毛坯 合同单价 元 房屋类型 □普通商品住房 □别墅 □公寓 □其他________ 四、借款人申请事项 申请贷款金额 万元 其中 1、公积金 万元 2、商业性贷款 万元 申请贷款年限 年 借款用途 □购新建商品房 □购个人在交易住房 □购新建经济适用房 □自建住房 □大修自住房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一次性到期还本付息 还款计划 家庭月平均 经济收入 元 每月归还 贷款本息 元 每月还款额占家 庭月收入比例 % 借款申请人声明 1、 本人申请借款为自己真实意愿,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及所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有效,且按规定提供的资料复 印件可留存审批机构作备案凭证。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2、 本人及配偶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将本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有关征信机构,并同意住 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个人的信用状况; 3、 本人及配偶同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房屋产权登记情况。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配偶签名: 公积金组合贷款客户贷前调查面谈记录 目前家庭 产权住房 情况 套数 个人住 房公积 金情况 公积金账号 开户日期 总面积 ㎡ 月缴存额 元 缴存比例 % 贷款购房次数 次 个人信用情况 是否已知晓公积金组合贷款相关规定及办理程序 □是 □否 借款人需要说明的情况 感谢您的支持,如果您对谈话内容无异,请签名确认。 申请人(签名): 配偶(签名) 谈话及笔录人(签名): 面谈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二 首付款自主支付声明 (买房人) 身份证号购买(卖房人)位于: -26- 房屋, 房产交易总价: 万元,首付款 万元。 房产交易中首付款部分买卖双方约定进行自主支付,不通过贷款银行执行资金监管。买方将首付款项存入经办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后,按照买卖双方自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买方需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 对于首付款部分买卖双方选择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如产生经济纠纷则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与贷款银行无关。 买房人: 卖房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受理日期:________年___月___日 贷款编号:______________ 借款申请人姓名 借款金额 元 借款期限 月 首付款金额 元 首付款比例 % 每期还款金额 元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受委托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交通银行 □银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经调查,借款申请人按时缴存了住房公积金,购(建)住房属实,所提供身份证明、公积金 缴存证明等资料真实。同意发放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 万 千元,期限 年, 贷款年利率 %。 盖章: 年 月 日 商业银行审批意见 经调查,借款各项材料资料真实,征信记录良好。同意发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 万 千元,期限 年,贷款年利率 %。 盖章: 年 月 日 担保公司审批意见 借款申请人符合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同意担保:组合贷款金额 万元,其中:公积金 贷款 万元,商业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为 年。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组合贷款担保确认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银行: 我司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以及贵方签署的《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确认,申请人 符合公积金组合贷款条件,同意担保:组合贷款金额万元,其中:公积金贷款 万元,商业贷款 万元,贷款期限为 年。 本确认函仅正本有效,有效期为开出之日起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我公司重新确认。 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日期: 附件五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长金贷计[ ]第 号 ××支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等 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报告及有关贷款手续经我中心审贷委员会研究,同意安排住房公积金贷款指标: 元请据此及相关资料从我部在你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账户中划拨资金,资金转入 在开户行开设的一般结算账户内,账号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区管理部年 月 日个人借款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 姓名 贷款金额(元) 月还本息(元) 期限(月) 借款合同号 扣款账号 附件六 组合贷款担保期限变更同意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银行: 根据贵方提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变更文件显示,借款人 申请变更组合贷款期限,变更前贷款期限为: ,变更后组合贷款期限为: 。变更原因为:。我司同意对该变更提供担保。 本同意函只有正本有效,有效期为开出之日起一个月。超过一个月,需我公司重新确认。 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日期: 附件七 授信偿还/结清通知书填制单位: 编号: 借款人名称:×× ( ) 借据编号: 借款合同号: 币种:人民币 发放总金额: 本次偿还金额: 结清总金额: 结清日期: 年 贷币单位:元 月 日 会计部门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情况说明: 客户××在本行的贷款(合同号为 )贷款起止日 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已于 年 月 日全部结清。 业务经办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八 银行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 : 万元,其中本金 截至 年 月 日,您共积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 万元,利息 万元,请抓紧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否则,我行将采取下列相应措施:一、报请人民银行列入信用不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签收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追偿欠息。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附件九 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 : 鉴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 我行借款(大写) 万元人民币(贷款合同 号 ),该笔借款由你单位提供担保。现该笔贷款已逾期,经我行催收,截至 年 月 日尚欠借款本金 万元,利息 万元。请尽快督促借款人偿还我行贷款本息,或筹备资金履行担保责任。如到期未还,我行即按照担保合同赋予我行的权利采取法律措施,以维护我行的权益。 担保人公章: 签收人签字: 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此通知!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借款人签收后退贷款人一份作为回执,借款人留存一份。-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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