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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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丰富本行个人金融产品体系,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本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组合贷款
2、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本行审批。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本行商业性贷款的规定。第四条 组合贷款由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五条 开办本业务,总行各部门及各经营机构的职责分别为:(一) 零售业务部是本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全行性营销推动,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以及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二)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全行性风险政策指导、监控、预警、督管。根据本业务需要协助完成本行相关业务系统的产品配置、
3、功能优化、权限设置等工作。(三) 合规管理部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合规性指导。(四) 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相关财务处理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运营工作。(五) 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本业务相关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审查。(六) 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并确认的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开发,协助业务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实施行内系统的投产上线并保障系统稳定运行。(七) 管理信息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负责报表开发需求或提供临时性数据统计支持。(八) 客户服务部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客户投诉等服务。(九) 各经办机构负责本业务目标客户的营销,做好客户的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和逾期催收等工作,负责本业务流程中商业贷款的审查
4、、审批,监控贷款资金用途,组织开展贷后管理等工作。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本行仅对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通过的业务进行受理,并且借款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周岁(含)以上 60 周岁(含)以下,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二) 具有稳定职业和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并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三) 个人信用记录良好;(四)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异地贷款协议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以上且能继续正常缴存;(五) 符合国家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及本行住房商业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章 贷款用途
5、第七条 本业务只用于借款人购买住房(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本业务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关政策及本行相关政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 生产、经营;(二) 股本权益性投资;(三) 股票、期货、基金、保险、银行理财、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四) 民间借贷或过桥资金;(五) 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第五章 基本规则第八条 贷款额度(一)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和本行商业住房贷款额度之和不得高于所购住房总价的 80%,其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 60 万元,且购房总价中不包含房屋装修费用及购买车库款项。(二) 公积金管理中心先根据借款申请人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批,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期
6、限、利率、额度等条件;本行结合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情况及核定额度,对借款申请人商业按揭贷款部分进行审批,确定组合贷款额度,且保证两部分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总价减去首付款后的余额。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必须满足本行最新住房按揭贷款政策。第九条 贷款期限本行不发放一年期以内(含)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 30 年(含),即 1 年贷款期限30 年,且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的贷款年限之和不得超过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年限。第十条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按月归还贷款。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且两种贷款的还款方式必须一致。第十一条
7、 贷款利率本业务商业贷款部分按照本行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执行,公积金贷款部分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六章 保证担保第十二条 保证方式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时,应当由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行目前通过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公积金组合贷款。第十三条 授信管理由合作担保公司业务主办行负责组合贷款业务担保额度授信的发起,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对担保公司的授信进行审查,确定合作与否,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单户限额等,报总行信审
8、会审批,由总行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本行经办机构对组合贷款的审批权限参照特色业务中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第十四条 保证金管理保证金账户实行本行集中管理制度,由合作担保公司业务主办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担保公司与本行合作协议签订生效后,必须向本行缴纳不低于 100 万的基础保证金,并与主办行签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基础保证金只能用于代偿贷款本息。若基础保证金低于 100 万,主办行应及时通知担保公司及经办行,担保公司应在接到通知后补足其差额,经办行在其补足差额后方可继续开展相关业务。若担保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主办行须及时告知经办行并向总行报告,同时,经办行应立即暂停与担保公司的相关业务。第七
9、章 办理流程第十五条 公积金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借款人需填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见附件一),并提供如下资料:(一)公共部分(适用一手房、二手房)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原件;2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偿还能力证明材料,例如: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和资产证明等;3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合法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二) 一手房部分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发票及进账凭证原件(如现金解款单、POS 刷卡凭条、转账凭证等)。(三) 二手房部分1售房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
10、份证件);2售房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3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4售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含共有人)以及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如有)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授权文件;5首付款(定金)证明;6首付款纳入资金监管的,需提供存入监管账户的凭据;首付款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需提供交易证明并签署首付款自主支付声明(见附件二);(四) 公积金管理部门和本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六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完成录入、预审等工作,确定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等,公积金中心在个人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见附件三)上签署公积金贷款部分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
11、至本行。第十七条 本行受理与调查本行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和面谈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借款人申请予以调查,履行贷前调查职责,并收集相关资料,然后出具调查报告。具体要求如下:(一) 基本情况调查:坚持面谈面签原则,按监管要求,所有贷款均应与借款人当面谈话,调查核实客户的身份、职业、收入、贷款行为的真实性、首付款缴纳的真实性、相关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及还款意愿等信息。(二) 还款能力调查:应着重调查借款人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还款能力。(三) 征信情况调查:查询客户征信情况,判断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记录情况。(四) 缴存证明调查:核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记录是否清晰可辨
12、、完整。(五) 担保措施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给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应比照本行对担保物及担保人的管理要求开展调查,并在调查报告中详细说明担保物情况。第十八条 资料录入本行经办机构根据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完成客户信息和贷款申请资料录入。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与审批本行经办机构根据本行调查情况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的资料完成贷款审查审批:(一) 核验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二) 根据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还款能力、资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借款人商业贷款部份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三) 如贷款通过审批,本行经办机构则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商业贷款部分同意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提交至
13、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如贷款未通过审批,本行经办机构则分别通知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借款申请人。第二十条 合同签署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担保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借款人在公积金管理中心面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行经办机构、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三方共同见证。借款人、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行经办机构签订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借款人还需与本行签订以下资料:(一) 借款借据;(二) 其他相关法律文本。第二十一条 办理抵押担保公司凭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
14、住房组合贷款委托担保合同和抵押反担保合同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一) 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房产抵押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件单”后分别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经办机构出具担保确认函(见附件四)。(二) 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后将资金划入本行经办机构;(三) 本行经办机构收到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确认函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见附件五)后,按照抵押品管理办法,将担保确认函原件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计划下达书原件视同押品入库管理,并确定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中的资金足额后,分
15、别发放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贷款发放后,经办机构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将公积金委托资金与本行个人贷款资金一并划入开发商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或卖方指定本人账户。第二十三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自本行放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借款人应每月在还款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还款账户,由本行每月按期从账户中划扣,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日为每月 20 号,商业贷款的还款日为自借款发放起每月与借款实际发放日相对应的日期,无对应日的,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最后一期还款日为借款到期日。第二十四条 借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变更组合贷款期限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行经办机构和湖南xx担保投资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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