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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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监控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和风险监控,维护公司和客户合 法权益,依据有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 风险监控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股票期权业务风险监控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有关管理制度、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 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管理包括投资者准入制度、保证金制度、盯 *管理、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强行平仓制度、违 约处置、应急处置等。 第三条 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监控包括业务级风险监控(衍生产品部负责) 及公司级风险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两个层面。 第四条 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监控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总部集中风险监控 和风险处置,分支机构、营业部协助风险监控和风险通知。 第二章 内部职责 第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的全面监测与评估,建立期 权经纪业务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以及期权业务的*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 风险、操作风险日常监控等。 第六条 衍生产品部负责公司期权经纪业务保证金收取标准及调整方案的提议; 风控指标及阀值适用性评估与修改提议;客户交易风险动态监控及盯*监控、保 证金追加、强行平仓及违约处置;分支机构、营业部风险监控和风险通知工作督 导、考核;交易所风险监管的贯彻与协助配合等。 第七条 运营管理总部负责期权业务资金、协议的清算和交收工作;负责法 人交收资金管理及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负责经纪客户银衍对账和清算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负责客户期权业务风险监控、风险通知和风险处置后的客 户回访,期权业务风险监控的业务留痕与报告工作;期权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教育工作的组织开展。 第三章 投资者准入制度 第九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职责。对投资者资产规模、交易经验、期权知识测试水平、信用状况、模 拟交易经历等进行适当性评估,对符合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方可开立衍生品协议 账户及期权资金账户。 第十条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执行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 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四章 保证金制度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公司期权业务风控组拟定统一的期权 经纪业务保证金标准,该标准不低于中国结算向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 第十二条 客户交存的保证金用于期权交易结算及履约担保,属客户所有, 严禁挪作他用,且与自营业务保证金严格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 经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第十三条 公司在期权经纪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中与客户就保证金交纳、管理 以及违约处置等事宜进行商定。 公司对客户保证金占用情形进行前端监控及实时监控,出现可用资金不足情 形的,应要求客户及时予以补足。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对单品种、单客户或经纪业务总体 的保证金标准进行调整: (一)期权协议临近到期; (二)临近国家法定节假日; (三)期权协议的虚实程度发生明显变化; (四)期权协议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同方向无连续报价; (五)*场风险出现明显变化或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中国结算要求调整的; (七)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虚实程度计算公式: 认购期权虚实程度=(标的证券收盘价-认购期权协议行权价)/标的证券收 盘价 认沽期权虚实程度=(认沽期权协议行权价-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收 盘价 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值,该期权为虚值期权,计算结果为正值,该期权为实值 期权。 第二节 保证金标准 第十五条 每天盘中或结算时,公司对期权义务方计收保证金,保证金以开 仓保证金及保持保证金两种形式计算。 开仓保证金是盘中义务仓协议开仓时,实时收取的保证金: ①交易所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协议前结算价+MAX(X%×协议标的前收盘 价-认购期权虚值,Y%×协议标的前收盘价)]×协议单位 ②交易所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Min{协议前结算价+MAX[X%×协议标的前收 盘价-认沽期权虚值,Y%×行权价],行权价}×协议单位 其中:X,Y是交易所确定的协议保证金变量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协议标的前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协议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0) 公司对客户收取的开仓保证金=交易所开仓保证金*客户保证金系数。 保持保证金是日终结算时,对义务仓持仓收取的用于担保协议履行的保证金: ①交易所认购期权保持保证金=[协议权利金结算价+MAX(X%×协议标的收 盘价-认购期权虚值,Y%×协议标的收盘价)]×协议单位 ②交易所认沽期权保持保证金=Min{协议权利金结算价+MAX[X%×协议标的 收盘价-认沽期权虚值,Y%×行权价],行权价}×协议单位 其中:X,Y是交易所确定的协议保证金变量 认购期权虚值=MAX(行权价-协议标的收盘价,0) 认沽期权虚值=MAX(协议标的收盘价-行权价,0) 公司对客户收取的保持保证金=交易所保持保证金*客户保证金系数。 第十六条 公司期权经纪业务保证金标准由衍生产品部依据交易所、中国结 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算的规定,结合*场风险并综合考虑标的证券波动率、协议期限、客户风险等因 素提出设置或调整方案,经期权业务风控组审议通过后于公司官网公告并进行系 统设置。 第十七条 公司期权经纪业务保证金标准调整的,由衍生产品部及营业部提 前通过公司官网、交易客户端、邮箱、短信等方式通知客户。 公司在期权经纪协议中规定可能致使保证金标准调整的情形及保证金调整 通知的送达方式。 第十八条 对客户的卖出开仓委托,公司依据应收开仓保证金实施开仓前端 监控,客户期权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大于应扣开仓保证金及相应交易费用时方可开 仓。 对客户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公司依据有关客户期权资金账户 可用资金、协议持仓头寸等情形,进行前端监控,对客户可用资金、持仓头寸不 足的委托不予接受。 第十九条 盘中,公司对客户认购或认沽义务仓(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冲) 按客户开仓保证金水平计收保证金。 日终结算,公司对客户认购或认沽义务仓(取净头寸,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 仓)按客户保持保证金水平计收保证金。 行权日日终结算,公司对被指定认购义务方按当天协议结算价计收保持保证 金,对被指定认沽义务方及认购权利方冻结行权净应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期权协议发生调整的,由衍生产品部及营业部提前通过公司官网、 交易客户端、短信、第三方邮箱等方式,将除权除息日、协议调整日、协议调整 信息以及因协议调整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标的券不足风险或保证金占用变化等通知客户。 除权除息日盘中,公司依据协议调整后的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与协议单位记增 或记减客户保证金占用,调整可用资金额度。 第三节 备兑开仓 第二十一条 客户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的,应当通过备兑锁定指令提交足 额协议标的作为备兑备用证券。 备兑卖出认购期权开仓(简称备兑开仓)需以足额协议标的证券充当保证金, 一张备兑卖出认购期权开仓应使用等于协议单位的标的证券作为保证金。 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二条 盘中,公司依据有关客户的备兑锁定指令,对相应数量的标的证券 进行日间锁定,不再向备兑开仓方收取开仓保证金。日终结算,公司在衍生品合 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中对协议标的证券进行交收锁定,不再向备兑开仓方收取 保持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备兑证券除权、除息当天日终,公司按交易所调整后的协议单 位对相应备兑证券进行交割锁定。 客户**证券交易所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公司将就不足部分对应的期权合 约数量冻结客户期权资金账户内的相应保证金,并通知客户于下一交易日 10: 30前补足备兑标的证券或者备兑平仓解冻足够份额,否则公司将依据客户备兑 证券不足数量实施强行平仓。 客户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公司于协议调整日(除权除息日) 通知客户补足备兑标的证券或备兑平仓解冻足够份额,公司将依据当天中国结算 有关结算资料文件在结算时将客户备兑证券不足数量将相应备兑仓转为普通仓收取 相应保持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客户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协议标的不足,其协议账户持有 同一标的未到期备兑开仓头寸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天的行权交割。 由此造成的**证券交易所备兑证券不足,公司在期权经纪协议中与客户约 定于下一交易日规定时间内补足。 由此造成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兑证券不足,公司于协议交收日通知客户补足 备兑标的证券或备兑平仓解冻足够份额客户,并依据客户备兑证券不足数量将相 应备兑仓转为普通仓收取相应保持保证金。 第四节 组合策略 第二十五条 客户以持仓协议构建组合策略的,公司依照不低于交易所、中 国结算拟定的组合策略对应的保证金标准收取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客户可以依据有关交易所公布的组合清单,将若干协议的持仓头寸 (以下简称“成分协议”)组合为一个特定类型的组合策略持仓头寸。 客户申报构建组合策略的,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实时锁定相应成分协议的 持仓,在客户协议账户中生成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并实时增加客户的日间资金 余额。 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协议账户中相应协议品种的持仓头寸不足,或者构建的组合策略类型不 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所提交的构建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客户可以对其协议账户中的组合策略持仓头寸提出解除组合策 略指令。 客户申报解除组合策略的,公司对拆分后各成分协议应收保证金是否足额进 行校验。通过校验的,公司依据交易所确认,实时减少客户协议账户中相应的组 合策略持仓,并对相应成分协议的持仓解除锁定,实时扣减客户的日间资金余额。 客户可用资金不足,或者解除的组合策略类型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所提交 的解除组合策略申报无效。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交易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头寸,在解除组合策略 之前不得平仓。 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客户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数量对应的成 分协议持仓数量进行单边平仓。 允许单边平仓的组合策略类型,由交易所、中国结算向*场公布。 客户可对前款规定的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持仓提出单边买入平仓指令。通过 交易所申报校验的,对符合条件的组合策略持仓进行锁定。单边买入平仓申报成 交后,实时减少客户协议账户中相应的组合策略持仓,对未平仓的成分协议持仓 解除锁定,并实时增加客户的日间资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经交易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头寸,不参加每天日终的持 仓头寸自动对冲(普通转备兑除外)。 组合策略持仓头寸存续期间,如遇 1个以上成分协议已达到交易所及中国结 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持仓头寸于当天日终自动解除。解除锁 定后的相应成分协议持仓头寸参加每天日终的自动对冲,并依照对冲后的持仓情 况收取相应的保持保证金。 第三十条 客户当天买入或者卖出开仓形成的持仓头寸,当天可用于构建组 合策略持仓头寸。 客户当天解除组合策略后解除锁定的成分协议持仓头寸,当天可进行买入平 仓或者卖出平仓。 客户当天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后形成的持仓头寸被用于构建组合策略后, 相应的买入开仓或者卖出开仓交易被交易所采取取消交易措施的,相应的组合策 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略自动解除。 第五节 证券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衍生品客户证券保证金账户(以下简 称“证券保证金账户”),用于统一存放客户以证券形式交纳的保证金(以下简称 “证券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客户提交的证券保证金,依照公司规定的折算率计算出相应保 证金额度后,与其以资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以下简称“资金保证金”)额度合 并计算。(详细实施方案与实施时点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中国结算及交易所公布的证券保证金的证券种类、范 围、保证金折算率、公司资金保证金最低比例、单只证券保证金占比等要求,制 定客户证券保证金详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客户可向公司提出证券保证金转出指令,申请将其提交的证券 保证金转入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客户转出证券保证金的指令进行前端监控,不符合期权 经纪协议商定的转出条件的,委托无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就证券保证金有关事项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提交为保证金的证券种类、范围及折算率; (二)单一证券保证金的最高限额; (三)资金保证金的最低保持比例; (四)证券保证金的转入、转出方式及要求; (五)公司对证券保证金的处分权利及处置方式; (六)证券保证金的权益处理; (七)其他关于事项。 第五章 盯*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期权交易结算实行逐日盯*管理。公司依据中国结算每天日终 结算数据对客户当天交易的权利金、交易费用及未平仓义务仓协议的保持保证金 进行清算、交收,实现客户期权资金账户的当天无负债。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风险度作为客户期权资金账户风险监控指标,用以衡量 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期权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占用程度。风险监控分为动态风险监控与静态风险监 控。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实行三个层级的风险监控,即客户级风险自控、公司级风 险监控和交易所级风险监控,设立风险度 1、风险度 2两个风险监控纬度。 第四十条 动态风险监控:盘中公司对标的证券或期权协议价格变更带来的 客户保证金变化进行实时监控,计算各客户所需的实时价格保证金金额,监控其 是否足额及变化情形。 盘中实时价格保证金,指客户持有该同一期权协议义务仓和权利仓对冲后剩 余义务仓,按协议标的证券最新成交价格和期权协议最新成交价(如当天无成交, 则取前收盘价或结算价),依据有关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保证金。 (一)客户实时风险度 1=依照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客户实时价格保证金/ 客户资金余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资金) (二)客户实时风险度 2=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的客 户实时价格保证金/客户资金余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资金) (三)客户资金余额=上一交易日资金余额+当天入金-当天出金+当天权 利金收入-当天权利金支出-交易费用–其他费用 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为行权日或交收日,客户因行权或被指定应付券或应付 款而被冻结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静态风险监控:每个交易日日终公司按时权协议的结算价格(交 易所每天公布)及客户的未平仓义务仓协议数量计算所需保持保证金金额,监控 客户保证金是否足额。 盘后保持保证金,指客户持有该同一期权协议义务仓和权利仓对冲后剩余义 务仓,按标的证券收盘价和期权协议结算价,依据有关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保证金。 (一)客户盯*风险度 1=(依照公司保证金标准计算的客户保持保证金/客户 资金余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资金) (二)客户盯*风险度 2=(依照交易所、中国结算规定的保证金标准计算的 客户保持保证金/客户资金余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资金)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客户风险度指标值将客户风险划分为正常、预警、追 加、强平、即时强平五种状态,并对其采取不同的风险处置措施。相对应的风险 度阀值分别为: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状态 风险度阀值 风险处置措施 正常 预警 风险度 1<80% 可正常交易及出金 限制出金 80%≤风险度 1<90% 90%≤风险度 1<100% 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要求减仓或追加 资金 追加 限制开仓、限制出金 向客户发送强行平仓通知,要求客户在下一交易日 10:30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至可用资金大于零; 客户未及时在下一交易日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至 可用资金大于零,公司自下一交易日 10:30分起执 行强行平仓 强平 风险度 1≥100% 向客户发送即时强平通知,要求客户在商定时间内 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至可用资金大于零 客户未在商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至可用 资金大于零的,公司即刻执行强行平仓 即时强平 风险度 2≥100% 第四十三条 当天日终结算后,对于达到即时强平(风险度 2≥100%)的客 户,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补足其保持保证金缺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时计算客户盘中可用资金,实现开仓前端监控,当可用 资金大于开仓所需资金(权利金、保证金、交易费用等),且风险度 1<90%时, 开仓委托有效。 可用资金=上一交易日客户资金余额+当天入金-当天出金-手续费+当天权利 金收入-当天权利金支出-MAX(客户未对冲实时保证金,客户未对冲初始保证金) -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其他有关冻结资金 客户未对冲实时保证金,是以标的证券最新价和协议最新价按公司保证金标 准计算的,客户已成交和已申报未成交的义务仓期权协议(对双向持仓不进行对 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9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未对冲初始保证金:是以标的证券前收盘价和协议前结算价按公司保证 金标准计算的,且为客户已成交和已申报未成交的义务仓期权协议(对双向持仓 不进行对冲)所占用的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时计算客户盘中可提取现金额,设定一个比率(即提取 线=80%),客户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加其他有关冻结资金占其资金余额(扣除 行权待交收等冻结资金)比高于或等于该比率时,不可提取现金;低于该比率且 符合其他商定条件时,可提取现金。现金提取后,客户未对冲实时价格保证金加 其他有关冻结资金占其资金余额(扣除行权待交收等冻结资金)比不得高于该比 率。 当天权利金净收入不可提取,当天平仓释放的保证金可提取。 可取资金=上一交易日客户资金余额+当天入金-当天出金-手续费+当天权利 金收入-当天权利金支出-[MAX(客户未对冲实时保证金,客户未对冲初始保证金) /提取线]-MAX(当天权利金收入-当天权利金支出,0)-行权待交收冻结资金-其 他有关冻结资金-依照监管和交易所规则规定不可提取的资金; 第六章 持仓限额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期权交易实行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包括对同一协议品种的单个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总持仓限额、单 日开仓限额、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个人客户持有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限额 (以下简称“买入金额限额”)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限额等。详细限额标准, 以交易所公告为准。 公司依据交易所公布的持仓限额,实施交易前端监控,客户同一协议品种的 相应持仓限额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个人客户买入金额达到或者超过 规定额度的,不得再进行相应的开仓交易。 第四十七条 客户在两个及以上期权经营机构开立协议账户的,公司应协助配合 交易所确保其持仓不超出该客户相应持仓限额。 客户构建组合策略的,仍按相应成分协议的持仓数量计算持仓额度。 第四十八条 客户可依据自身交易需要,申请调整持仓限额,经交易所或公 司评估符合条件并审核通过后生效。 客户需提升或降低持仓限额的,应向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或委托公司向交易所 10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详细操作详见《**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客户额 度管理流程》。 客户应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衍生产品部负责材料审核、向交 易所提交。 第四十九条 客户申请调整持仓限额的应按申请的用途使用持仓额度,未按 申请用途使用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公司依据交易所通知调整其持仓限额。 第五十条 衍生产品部风险监控岗对客户期权持仓、经纪业务总持仓进行实 时监控。客户持仓超出限额规定的,公司按强行平仓的关于规定处理。 客户因持仓限额调整致使持仓数量超出限额规定的,公司将不对其现有超限 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也不要求客户自行平仓。但公司将依据调整后的持仓限额对 客户实施交易前端监控。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客户持仓限额设定监控预警阀值(见附件一),预警阀值 由衍生产品部提议,经期权业务风控组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 衍生产品部风险监控岗对公司期权经纪业务持仓进行实时监控。 公司对经纪业务总持仓限额设定监控预警阀值(见附件一),预警阀值由衍生产 品部提议,经期权业务风控组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经纪业务总持仓达到预警阀值时,应及时向公司期权业务 风控组报告,由风控组审议决定是否向交易所提交增加持仓限额的申请。 第五十四条 衍生产品部应在交易所审核通过的持仓限额有效期届满前一个 月向公司期权业务风控组报告,由风控组审议决定是否向交易所提交新的持仓限 额申请。 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通过或部分取得通过的,期满后恢复至交易所公告的 正常持仓限额或交易所重新核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有另行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五条 衍生产品部交易管理岗依据交易所批复的持仓额度调整交易系 统内前端监控有关参数。 第五十六条 衍生产品部交易管理岗每天向交易所报备单个客户持仓限额, 系统据此对客户委托、交易及持仓情形进行前端监控。 第七章 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据交易所规定,实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衍生产品部负 1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责公司及客户的大户持仓报告工作。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要求公司或客户报告的,公司或客户应提供其资金、持 仓及交易用途等情形。 第五十九条 公司或客户进行大户持仓报告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客户名称和协议账号、持仓 量最大的三个协议(协议号码、义务仓持仓量、权利仓持仓量(不含备兑持仓)、 备兑持仓量)持仓情形、保持保证金、可动用资金、股指期货/期权投资情形等; (二)资金来源说明; (三)机构客户的实际监控人资料文件资料; (四)实际监控关系账户资料文件资料; (五)开户资料文件资料及当天结算单据; (六)持仓意愿,包括行权意愿与可能被行权筹备情形说明; (七)协议标的及有关*场期货协议持仓信息; (八)交易所、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文件资料。 第六十条 大户持仓报告中,客户套期保值交易、投机交易的持仓合并计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或客户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大户持仓报告标准或公司 接到交易所大户持仓报告通知(T日)的,由衍生产品部风险监控岗通知客户所 属营业部,后营业部通知客户履行报告资料文件资料的筹备,并对客户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确认。 营业部风控岗应于下一交易日(T+1日)13:00前将确认后资料文件资料提交至衍生 产品部,经衍生产品部审核后于下一交易日(T+1日)15:00前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二条 客户应协助配合公司履行报告义务,向公司如实提供前款规定的材 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客户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 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形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三条 衍生产品部对被交易所要求大户持仓报告的客户账户进行特别 风险监控,并按公司风险监控有关规定对账户实施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第八章 风险预警制度 第六十四条 衍生产品部负责公司期权经纪业务风险监控,对主要监控指标 实施盘中动态监控及结算后盯*监控。 12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五条 主要监控指标及预警阀值(见附件一)由衍生产品部提议,经 期权业务风控组决议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期权资金账户期权资金账户期权资金账户期权资金账户风险预 警流程 (一)风险预警 盘中监控实时风险度 1≥80%客户:客户账户被限制出金。 (二)追加保证金预警 盘中监控实时风险度 1≥90%客户:衍生产品部通过风控系统向客户交易客 户端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通知客户密切关注账户风险度,及时追加资金或自行 平仓,释放风险。客户账户被限制出金、开仓; 日终结算盯*风险度 1≥90%客户:系统生成追加保证金通知,通过交易客 户端、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至客户,通知客户密切关注账户风险度,及时追加资 金或自行平仓,释放风险。客户账户被限制出金、开仓。 (三)强行平仓预警 盘中监控实时风险度 1≥100%客户:衍生产品部通过风控系统向客户交易客 户端发送强行平仓通知,并经由营业部风控岗使用录音电话通知,要求客户在下 一交易日 10:30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风险度 1<100%,否则公司将 在下一交易日 10:30起实施强行平仓;若当天客户账户风险度延续上升至风险 度 2≥100%(即时强平线),公司将在当天收盘前执行强平,不再另行通知。客 户账户被限制出金、开仓; 日终结算盯*风险度1≥100%客户:系统生成强行平仓通知通过交易客户端、 电子邮件或短信发送至客户,并经由营业部风控岗使用录音电话通知,要求客户 在下一交易日 10:30前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直至风险度 1<100%,否则公 司将在下一交易日 10:30起实施强行平仓;若下一交易日开盘后客户账户风险 度延续上升至风险度 2≥100%(即时强平线),公司有权即时执行强平,不再另 行通知。 第六十七条 持仓限额预警 单一客户同一协议品种权利仓持仓、总持仓,单日开仓数量≥限额 80%,营 业部风控岗应通过短信、电话、第三方邮箱等多种或一种方式通知客户,提示客 户持仓限额,要求有效监控仓位;提示客户,如因套期保值等交易需要,客户可 13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提升持仓限额。 个人客户期权买入金额≥限额 80%,营业部风控岗可通过短信、电话、邮箱 等多种方式通知客户,提示客户买入开仓总款项接近限额,提示有效监控账户风 险;提示客户,如因交易需要,客户可申请提升买入额度。 第六十八条 行权交收预警 协议到期日 E-5日,衍生产品部于公司官网发布公告,提示客户自 E-1日日 终结算起公司将提升到期协议保证金; 协议到期日 E-5日起,公司每天通过交易客户端、短信和第三方邮箱对持有 临近到期协议的客户,发出协议到期通知,提示客户关注账户临近到期协议,提 前做好持仓处理;提示客户自 E-1日日终结算起公司将提升到期协议保证金;同 时对持有虚值协议的权利方客户或持有实值协议的义务方客户进行行权及被指 派风险警示; E-1日日终结算临近到期协议保证金被提升后,若客户期权协议义务方账户 日终结算盯*风险度 1≥100%,系统生强行平仓通知,通过交易客户端、短信和 第三方邮箱发送至客户。由营业部风控岗应依据强行平仓预警有关规定使用录音 电话进行通知,并额外提示客户到期协议义务仓存在被行权指定可能,由此可能 造成或产生行权交收违约风险,客户应及时补足行权交收资金、标的证券或及时平仓了 结; E日盘中,对实值协议权利方行权资金或标的券不足,衍生产品部行权管理 岗指导营业部风控岗通过录音电话向客户发出行权备资备券不足提醒通知,提示 客户因行权资金或标的券不足将致使行权失败等风险,提示客户应及时行权或自 行平仓。同时对虚值协议权利方和实值协议义务方,衍生产品部行权管理岗指导 营业部风控岗通过录音电话进行行权风险警示; E日日终结算后,对被指定行权义务方,系统通过交易客户端、短信和第三 方邮箱发出被指定行权通知,提示客户下一交易日为行权交收日(深交所 ETF为 E+2日),应付证券的需在 E+1日收盘前补足用于行权交收的标的券;应付资金 的需在行权交收日 10:30前补足用于行权交收的资金,否则公司将依据强行平 仓制度执行; E+1日盘中,被指定行权义务方应交资金或标的券不足,衍生产品部行权管 理岗提示营业部风控岗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应交资金或标的券不足可能造成或产生 14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行权违约风险: (一)提示应付证券客户在收盘前补足行权交收标的券,否则将按交易所公 布的现金交割价进行现金结算,同时公司按交收份额不足部分以计收交收违约金 及罚息。 (二)提示应付资金客户在 E+1日 10:30前补足行权交收资金,否则公司将 于 10:30起对客户其他持仓执行强行平仓,以确保交收顺利进行;资金仍然不足 的,公司将于行权交收日 15:00起对客户应收证券执行转处置,并按应付资金不 足部分 0.1%每天收取违约金,同时按 0.3‰每天收取公司垫付资金的利息。 第六十九条 备兑标的证券不足风险预警 (一)协议调整引起备兑不足 除权除息日前 5日起(T-5),系统通过交易客户端、短信和第三方邮箱将合 约调整通知发送至客户,提示除权除息日、协议调整日、协议调整信息以及因合 约调整可能造成或产生的标的券不足风险或保证金占用变化等; 除权除息日前一日日终结算后(T-1),系统生成客户应备足的标的证券数量, 通过交易客户端、短信和第三方邮箱等方式通知客户,提示客户下一交易日为除 权除息日,应按提示数量备足标的证券; 除权除息日(T)盘中,对标的证券不足客户,行权管理岗指导营业部风控 岗电话通知客户应在当天补足备兑标的券。 **证券交易所备兑标的证券不足的,在 T日日终结算时,系统依据中国结 算备兑标的券不足资料文件生成备兑标的证券数量不足强平通知,通过交易客户端、 短信和第三方邮箱发送至客户,营业部风控岗需使用录音电话通知客户备兑券不 足数量,要求客户在下一交易日(T+1)10:30前补足标的证券并锁定或自行平 仓,否则公司将实施强行平仓,同时系统对不足部分对应的期权协议数量冻结客 户期权资金账户内的相应保证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兑标的证券不足的,在 T日日终结算时,依据中国结算发 布的结算结果依据客户备兑证券不足数量将相应备兑仓转为普通仓并收取保持 保证金,由此致使客户发生保证金不足风险的,公司依据强行平仓制度执行。 (二)其他备兑不足 行权交收日或其他情形下日终结算后客户备兑标的证券不足,依据中国结算 发布的结算资料文件,同协议调整引起备兑不足预警有关规定执行。 15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盘中代为锁定 客户备兑标的证券不足时,公司不在盘中代为冻结或锁定其证券账户里的相 应数量协议标的。 第七十条 公司总保证金占用比例预警 衍生产品部监控公司总保证金占用比例超过限额(见附件一)时,提示公司 运营管理总部保证金占用情形,提前筹备足额资金。 第七十一条 公司持仓限额预警 衍生产品部行权管理岗监控公司经纪业务同一协议品种总持仓超过限额(见 附件)时,需即刻通知交易管理岗,由其向公司期权业务风控组提出增加公司期 权经纪业务持仓额度申请,经批准后向交易所提交增加额度申请。 第九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七十二条 期权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公司应在期权经纪协议中与客户 商定强行平仓情形、通知方式、时间及平仓原则等有关事项。 第七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客户有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客户期权资金账户盯*风险度 1≥100%,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下一交 易日 10:30前)补足资金或自行平仓; (二)客户期权资金账户实时风险度 2≥100%或盯*风险度 2≥100%,且未能 在商定时间内补足资金或自行平仓; (三)客户行权应交收资金不足,且有其他持仓的; (四)客户同一协议品种权利仓持仓、总持仓数量超出限额规定,且未能在 下一交易日 10:30前内自行平仓; (五)客户上交所期权协议备兑备用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 足或自行平仓; (六)客户有违约、违规行为的; (七)依据有关交易所、中国结算等机构的紧急措施需要进行强行平仓的; (八)司法执行的强平; (九)交易所、中国结算、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四条 强行平仓执行原则 (一)保证金不足的强行平仓 16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需对多个客户强行平仓的,依照实时风险度 1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 平仓的账户; 依照先义务仓,再收取保证金的组合策略仓,最后权利仓的顺序选取平仓合 约; 依照客户未平仓协议净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平仓协议(备兑持仓除外); 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期权资金账户可用资金大于零(对应风险度 1约为 95%)。 (二)备兑证券数量不足的强行平仓 需对多个客户强行平仓的,依照备兑券不足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 行平仓的账户; 依照客户备兑证券不足协议的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平仓协议; 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备兑证券数量足额。 (三)客户持仓超出限额的强行平仓 客户持仓超过调整后持仓限额的,公司将不对其现有超限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也不要求客户自行平仓。但公司将依据调整后的持仓限额对客户实施交易前端控 制。 对同一标的所有协议权利仓持仓超限的,待平仓协议选择范围为该标的所有 权利仓持仓协议,优先选取净权利仓持仓量大的协议作为待平仓协议; 对同一标的总持仓超限的,待平仓协议选择范围为该品种所有持仓协议,并 依照客户协议净义务仓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实施强行平仓; 对同一协议义务仓进行强行平仓的,先对非备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再对备 兑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需对多个客户强行平仓的,依照超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选择强行平仓 的账户; 强行平仓执行到客户持仓小于限额。 因第七十三条(六)、(七)、(八)、(九)项情形强行平仓的,依据中国结算、 交易所、公司详细规定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七十五条 强行平仓执行原则优先选取未处于涨停或者跌停状态的协议作 为待平仓协议,如遇所有待选协议均处于涨停或者跌停状态,仍依照持仓量由大 到小顺序选取其中的待平仓协议。 第七十六条 客户账户内可用于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不足,其自行提交买入 17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或者卖出平仓申报的,公司可依照强平原则选取的协议顺序,依次撤销其未成交 平仓申报,直至其账户内可用于强行平仓的持仓数量足额。 第七十七条 客户同时存在第七十三条强行平仓情形第(一)至(五)项或 其中两项所规定情形时,依照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持仓超限、保证金不足顺序执 行强行平仓。 第七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场交易形成。由于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 或其他*场原因,无法在当天所有履行的强行平仓,剩余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 易日,继续依照上述平仓原则执行,直至强行平仓的情形消除。 第七十九条 强行平仓的盈亏和有关费用由被执行强平客户承担。 第八十条 因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或者其他*场原因,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 成的,因此造成或产生的亏损,由被执行强平客户承担;未能履行平仓的,该持仓客户 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行权结算义务。 第八十一条 *场出现极端行情,包括(但不限于)账户持仓协议或协议标的证 券触及停板时,公司有权调整强行平仓时间,包括(但不限于)可于集合竞价时段对 风险账户内持仓进行部分或所有强行平仓。 第八十二条 强行平仓依据《**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强行 平仓业务流程》执行。 第八十三条 强行平仓执行后,若客户资金账户中资金不足的,公司先以自 有资金支付,再向客户实施追偿,详细操作如下: (一)限制客户证券账户出金等操作权限; (二)衍生产品部向计划财务部提交《自有资金垫付申请表》,申请以公司自 有资金支付客户资金不足额; (三)营业部应当-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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