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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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本行个人客户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保障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个人理财产品(一)本办法中的个人理财产品是指本行在对潜在个人目标客户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
2、对特定目标客户群由本行开发、设计和销售的资金投资、管理计划。本行代销其他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将另行制定相关细则。(二)根据不同标准,人民币理财产品可分为以下几类:1根据产品收益类型分为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其中非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包括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2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分为低风险理财产品、中低风险理财产品、中等风险理财产品、中高风险理财产品、高风险理财产品;3根据产品交易类型划分,分为开放式理财产品和封闭式理财产品。第三条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一)本办法中的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是指:本行将自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
3、、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的行为。(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实行销售资格授权制度。分、支行开展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前应向总行申请开展销售业务的授权资格。第四条 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投资理财需求且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第五条 理财产品销售渠道 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包括物理渠道、线上销售渠道。物理销售渠道以具备销售条件的网点为主,线上销售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第六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利用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第七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按照本行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
4、授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第二章 基本原则第八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客户信息保密原则。第九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十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十一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十二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5、。第十三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 销售相关部门及职责第十四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为总行、分行(直属支行)和支行三级管理。第十五条 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由总行零售业务部牵头管理,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对理财产品的市场营销和策划、产品包装和组合、销售渠道、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为体现职责分离、风险控制的原则,根据部门职能,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的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总行零售业务部1负责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定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实施理财产品的营销策略,健全销售渠道;2负责确定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区域选择、额度分配等营销类参数;
6、3负责个人理财产品客户需求管理,并向相关部门提交全行个人理财产品发行需求;4负责分支机构个人理财业务销售资格管理 ;5负责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健全销售人员资质考核、继续教育及跟踪评价管理体系,并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资质认定及培训;6负责对分、支行理财经理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操作流程的合规性与规范性、售后服务、档案管理、客户信息保密、产品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督导;7负责对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绩进行考核;8负责线下渠道个人理财业务需求的提出,并参与系统功能验证测试。(二)总行资产管理部总行资产管理部为全行理财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销售环节的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销售部门提供的客户需求和建议,制定理财
7、产品发行计划;2负责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对本行理财业务进行报告、报备、报批、配合检查,负责理财业务数据的报送;3协助销售部门进行相关理财产品业务培训;4负责向销售管理部门提供理财产品信息。(三)总行网络金融事业部1负责理财产品线上渠道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监控线上渠道销售系统的运行情况;2负责理财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建设需求的提出,参与系统功能验证测试;3负责理财产品线上销售渠道培训工作,进行业务支持和问题跟踪反馈;4负责理财产品线上销售档案管理、售后服务、客户信息保密等工作;5协助各业务管理部门,对新开办理财产品线上渠道销售业务品种向监管部门申报和备案;6负责对理财产品线上渠道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
8、行督导。(四)总行运营管理部1负责制定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务处理规程并指导分、支行开展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工作;2负责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柜面交易、账务核算、对账管理的需求编写及业务测试、上线应用、升级改造等工作; 3负责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柜面渠道的日常业务操作以及管理,并纳入运营业务检查范畴。 4负责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会计档案管理。 (五)总行合规管理部负责按政策、法规及行内相关规定审查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六)总行信息技术部负责本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工作。(七)总行客户服务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个人理财客户投诉和咨询,负责
9、个人理财客户投诉服务的处理和督办。(八)总行办公室负责按政策、法规及行内相关规定进行个人理财产品宣传、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全行对外信息发布的审核。(九)分、支机构1分支机构负责向总行申请开展个人理财销售业务资格。分支机构销售资格准入条件:(1)营业场所设立有明显标识的、独立的理财销售服务区域,依据监管要求配备录音录像监控设备;(2)应有获得业务资质的持证理财销售人员。2各分、支行零售业务部作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部门,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对接,并负责理财产品营销宣传、销售管理、客户维护及销售人员的培训、营销数据报送和日常管理工作。3各营业网点执行理财产品营销方案,并进行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同时负责理
10、财产品营销宣传、销售管理、客户维护及销售人员的培训和客户需求反馈及处理客户的意见及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章 理财销售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是指本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售后服务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十八条 销售人员上岗要求(一)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上岗资格认证要求:1参加行内组织的理财资格培训并通过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考试;2符合监管要求且本行认可的其他理财资格。未取得上述资格认证的理财销售人员,不得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二)销售人员除应具备以上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对理
11、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2遵守监管部门和本行制定的员工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3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5具有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三)销售人员资质的取得、培训和退出管理按照银行零售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分支行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销售人员根
12、据银行零售客户经理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理财业务工作。第十九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二十条 销售人员在向个人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
13、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二十一条 销售人员在为个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二十二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
14、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擅自推介或销售未经总行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九)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推销理财产品;(十)代客户签署文件;(十一)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财销售人员培训理财销售人员每年进行的理财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小时,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
15、分、支行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五章 宣传管理第二十四条 营销宣传(一)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1宣传材料,指本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线上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2)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3)报纸、海报、线上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媒体资料,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2销售文件,本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个人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表、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产品要素表、产品风险揭示书、客
16、户权益须知、银行高净值客户评估表等理财产品认购相关协议。此后如因理财业务发展而需要增补的其他理财产品销售相关资料将自动归属为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本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三)分支机构自行设计的宣传材料(如纸质海报、短信、微信广告等)需上报总行,经总行审核通过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后方可投放。(四)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五)理财产品营销宣传用语应当规范,需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
17、、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3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4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5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6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六)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七)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
18、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八)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2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3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九)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
19、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十)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六章 销售管理第二十五条 本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二
20、)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销售人员在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代替投资者作出投资性决定; (二)对理财产品作出虚假陈述;(三)向投资者提供超过条款约定的承诺。第二十七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
21、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
22、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二十八条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23、(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九条 销售组织(一)各分支机构应使用总行统一下发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得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总行制订的整体市场宣传策略,做好产品前期宣传和销售培训工作,确保网点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掌握理财产品销售信息。(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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