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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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促进本行依法、合规、稳健运作,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对外进行信息披露行为,本行辖属分支机 构未经总行特别授权,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 的义务。 第四条本行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以及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内容与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第六条本行除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 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七条本行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来可能的中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可以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本行信息披露目前暂只采取编制中文年度报告形式,在条件成熟时争取编制英文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 第九条本行年度报告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进行披露: (一)将年度报告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股东及其他 利益相关者查阅; (二)将年度报告置于本行的主要营业场所,确保公众能方便、及 时地查阅; (三)将年度报告在指定刊载报纸《金融时报》、《河北经济日报》或《某日报》上摘要或全文披露; (四)将年度报告的电子文本在本行门户网站或相关网站上全文披 露。 第十条本行的年度报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编制,并至少应披露本行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及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一条本行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 可以不予披露: (一)所披露的信息属于本行的商业秘密; (二)本行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本行利益的其他情 形。 出现以上情形时,如银行监管部门规定必须对外披露信息的,本行 应及时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请求豁免披露。 第十二条本行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严格按照银行监管部门有关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最新文件的规定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公告。本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 15 天向银行监管部门申请延迟。 第十三条本行年度报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 2 个工作日内报银行监管部门审核,经其核准后公告。 第十四条本行年度报告的内审机制 (一)本行成立年度报告内审小组,由副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 书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行领导和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以及总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年度报告内审小组的职能:在年度报告正式上报董事会之前, 认真审查报告内容,并集体研究修改意见; (三)年度报告的责任分工:年度报告中涉及哪个职能部门的内容, 由该部门根据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撰写初稿,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内审小组成员集体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讨论结果修改,对银行监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内审小组集体讨论提出相应修改措施,董事会办公室据此修改。 第十五条本行年度报告编制工作流程按以下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将年报内容分工并制定完成时间表,各部门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并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室汇总形成第Ⅰ 稿,提交行领导及内审小组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随后据讨论结果对年度报告作出修改形成第Ⅱ稿,提交银监局提出意见并修改直至通过并形成第Ⅲ稿,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并据审议结果形成最终稿,随后可正式报送银监局,并通过报刊、网站等途径对外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划分 第十六条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本行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本行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要求披露信息。 第xx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和银行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本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本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监管部门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行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本行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本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向董 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本行在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在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帮助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层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 5 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年度报告 以及未来可能的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董事的责任 (一)本行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该内容应作为重要提示在年度报告以及今后可能的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或董 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 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个人未经监事会授权不得代表本行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 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资产质量,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对外披露时,应提前 15 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向银行监管部门报告除外);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行长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的责任 本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 机构或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意见负责,并应对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信息披露事件进行认真审阅,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提前泄露信息。 第二十四条本行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行的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 经泄露,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本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咨询和资信评估 机构等中介机构或与其他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合作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其对本行信息的保密责任,或同时签署保密协议;前述机构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 第二xx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正式实施。某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份制的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本行的决策机构和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本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董事会承担本行经营和管理 最终责任。为了更好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保障本行各项经营活动健康、有序、高效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 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大额贷款、拆借、投资报备报告制度。 (一)本行信贷资金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法》、《贷款通 则》和本行《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遵守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董事会授权授信的范围内依法、合规审慎经营。 (二)本行建立和实行专家审贷制度,审贷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中专家委员(指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同时实行经营层、董事会两级审贷委员会制度。审贷委员会应严格实行审贷分离,确保资金运转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三)本行大力开办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从严控制新办保证担保贷 款。 (四)按照贷款审批权限由本行经营层贷款审查审批委员会通过、行 长审批发放的贷款,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必须报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本行对单个企业一次性担保贷款金额在 300 万元(含)、累计贷 款 1000 万元(含)以上,抵押贷款 500 万元(含)、累计贷款 1500 万元(含)以上的,个人贷款累计 200 万元(含)以上的,需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并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董事会审贷委员会审查; (六)本行同业资金拆出和同业存放一笔超过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 以上的需向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报批。 (七)本行股东在本行各分支机构的贷款余额超过其自身股本总额100%以上(含 100%)的,或逾期贷款超过 50%的,需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同一借款人在本行各分支机构的贷款总额不允许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 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允许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九)国债投资业务必须在董事会批准的总体框架内进行运 作,并切实防范风险。其他对外所有投资必须经董事会批准或授 权。 (十)同业资金拆出和国债投资业务应逐笔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备案。 (十一)本行董事会成员对发放贷款、拆出资金、投资等业务有 疑问时,可以随时向经营班子提出质询,经营班子在收到质询的三 个工作日内必须予以答复。 第三条开办新业务的报告制度。 (一)申请开办新业务品种和新办中间业务的,要在向银行业监管部 门提出申请之前,向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报告。 (二)本行银行承兑汇票单户累计承兑差额或单笔承兑差额 600 万元 (含)以上的,需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并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董事会审贷委员会审查。 (三)本行开办的票据贴现业务,要视同贷款进行严格管理。 一次性办理贴现 500 万元(含)以上的,向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报告,并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董事会审贷委员会审查。 (四)申请开办新业务的,其手续(包括开办申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及其批复和备案资料要及时报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备案。 (五)开办新业务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随时向董事会发展战略 委员会报告。 第四条大宗固定资产购置、处置和大额费用支出报批制度。 本行应严格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认真执行本行的财务管理制度和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从严控制费用的支出。 (一)单项固定资产购置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 下,单笔营业外支出 3 万元(含 3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二)单项固定资产购置 20 万元(含 20 万元)以上,单笔营业外支出 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核,董事会授权本行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审批。 (三)单项固定资产处置 10 万元(含)至 20 万元(不含)以内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单项固定资产处置 20 万元(含)以上的报董事长审核,董事会授权财务开支审批委员会审批。 (五)固定资产购置和费用支出需按有关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报批 的,由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上报。 (六)本行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按月报送董事长、副董事长,并备置于董事会办公室一套,以便于股东和董事查阅。 第五条机构设置、人事管理报告制度。 (一)本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合并、解散需报董事会批准。 (二)董事会对本行各支行、总部各部室下达的定岗、定编计划,未 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突破。 (三)对拟任各支行、机关各部室正副经理的高级管理人员,需报经 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管理范围和权限进行聘任;对解聘人员,需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离任审计报告。 (四)本行所属各支行的正副经理,总部各部室正副经理(除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信贷、稽核外)的聘任和解聘由行长按法定程序研究办理,但应事前征求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意见。 第六条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本行各级、各部门发生重大事故、重大差 错、重大案件、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二)本行经营管理层召集全行中层干部会议应事前向董事会、监事 会、党委会报告。董事长、监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亲自参加或派员参加经营层组织召开的中层干部会议。 (三)董事会每年组织对所属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进行全面 考核,考核结果向董事长报告。 第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以本行《章程》为准。本制度下发后,原 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制定,修改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某银行信息保密制度第一条为严格加强我行内部管理,提高我行各支行及各相关科室工 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提高我行效益,做好各项保密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我行统计数据信息及资料关系到我行的利益,每一名统计人 员都有保守我行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我行统计数据信息的保密范围: (1) 我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 (2) 我行的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各项分析; (3) 我行领导临时交代的保密事项; 第四条一切不宜对外或对内,泄露会对我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统计数据及信息资料,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泄露和传播。 第五条保密教育。 总部机关要对全体职工进行信息保密工作教育,检查督促部、室执 行保密制度,研究处理重大失泄密事件。各部室都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第六条保密守则。 (1) 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 不该知道的机密,绝对不问; (3) 不该看的机密文件,绝对不看; (4) 不在私人通信通电中涉及机密事项; (5) 不在私人笔记本上记录机密事项; (6) 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谈论机密; (7) 不带机密文件材料游览公共场所和探亲访友; (8) 不准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和私人通信中涉及党和国家的秘密; 第七条泄密处分。 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其下列情况之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并处罚 100-500 元。 (1) 因操作失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因无主观故意泄露我行有关统计数据信息的; (3) 已泄露我行统计数据信息,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八条报告。 发现涉密文件、资料、信息、软盘丢失或被窃,必 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第九条监督检查。 (一)建立正常的涉密文件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各支行各相关部 室保密工作; (二)各支行、各相关部室要做好日常保密工作,下班后所有保密文件必须放入文件柜锁好; (三)各支行、各相关部室每年都必须在重大节日之前,对照本制 度进行保密检查,并将所有保密文件交由办公室管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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