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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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 目前我公司承揽的营业线施工范畴主要以施工作业为主。主要项目如下: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施工。 6.在线路上搬运、装卸施工作业所需的材料、机具等。 第三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2007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铁运〔2010〕51号)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四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五条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主要分为施工组织领导、施工作业防护、爆破施工、封锁施工、过轨作业、材料装卸与堆码、各类机械作业、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临时道口的铺设与管理、路堑及护锥开挖、桥涵顶进与涵洞接长、桥梁架设、“四电”施工、自动闭塞或轨道电路区段线上作业、房建施工、防洪与防胀、营业线桥与跨线桥的拆除与加固、营业线隧道改建、跨越或穿越营业线施工、营业线旁砍伐树木作业和人身安全等方面。 第二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每次施工均应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八条 营业线施工事前、事中、事后的组织领导 1.施工现场要有明确的施工总负责人负责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 施工队的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按时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2.开挖路基,靠近线路开挖建筑物基坑,拆铺便桥便线,临时架空结构以及其它影响行车安全和较复杂的工作,应由项目经理负责。 3.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并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主管生产副经理负责。 4.办理慢行手续,设置减速信号防护,慢行施工的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 5.办理封锁手续,设置移动停车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6.用电话联系,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或停车手信号防护,不限制列车运行速度的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7.设置作业标防护的工作及使用轻型车辆和小车时,应由经铁路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的正式职工负责。 8.区间卸砂石料车,应由项目副经理负责。 9.施工前,要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发动群众讨论落实施工计划和安全措施,合理安排人力。在确认信号备品、机具、材料齐全完好、封锁或慢行命令无差错,防护已设好后,方可发布开工命令。 10.施工中,要随时掌握好进度和质量,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开通线路前,要认真组织检查,确认设备状态,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机具、材料无侵入限界的,方准撤除防护。开通线路列车通过后,按规定设置限速牌,同时要组织对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确认线路已达到规定要求并做好记录后方准收工。 11.未办理验交的线路、桥涵等设备,经理部要负责检查养护,保证行车安全。 12.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第三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九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十条 施工安全协议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 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 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 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 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第十一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 根据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分别报至相应的部门进行审定。 第四章 施工计划与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计划 1.施工计划上报与审批 (1) 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次月营业线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进行审查,经批准,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内,公布执行。 (2) 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3)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铁路局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4)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 5 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2.施工登销记程序 (1) 进行施工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并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并向车站值班员提出申请。 (2)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第五章 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为确保施工安全,施工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正确处理施工与行车安全的关系,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负责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对Ⅰ、Ⅱ级施工还要制定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并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 必须组织全员培训,以新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 号)、《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等规范、规程、规章制度为重点培训内容,结合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形式多样的安全培训,全面贯彻新的建设理念。做到参加施工的各级领导、防护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要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且持证上岗。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均要求 100%的进行岗前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 造成损坏。施工单位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质量部审批,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种应急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六章 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施工作业防护 1.凡妨碍营业线行车和人身安全的如:爆破、扣轨、线路拨接、调整轨缝、更换钢轨、桥涵顶进、过轨作业、四电施工、轻型车辆使用、机械作业。跨线桥、渠施工、路堑或护锥开挖等施工作业均应经由公司总工批准以及营业线施工相关单位批准并按规定设置防护。工点施工负责人应根据已批准的施工封锁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防护与施工。 2.视觉、听觉有缺陷或语言不清楚者,均不得担任防护工作。 3.驻站联络员、工地防护员一经派定后不得任意调换。防护人员在执行防护工作时,必须坚守岗位,如因事暂时离开岗位时应有合格人员代替。 4.防护使用的携带电话、对讲机和信号设备,必须妥善保管,经常检查试用,保证在使用时性能良好。驻站联络员与工地防护员互相通话时必须严格执行复诵制度,防止错听,并及时记录通话内容(包括列车运行时刻、机具上、下道或实际开通线路的时分。) 5.驻站联络员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与工地防护员至少每3~ 5分钟通话一次,如通信联系中断,工地防护员应立即通知施工领导人停止作业、机具下道,尽快恢复线路;在恢复工作未完或机具未全部下道前,不得撤除防护。 6.移动信号,施工用信号标志的制作 ,使用方法以及营业线施工封锁,防护办法具体见《技规》。 7.慢行地段必须设专人巡守,巡守人员发现故障时,应立即发出警 报信号,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瞭望困难,遇降雾、暴风雨、雪、沙天气或夜间,应点燃火炬,如离开故障地点奔迎列车时,应再燃置第二支火炬。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无论 单、复线均应先向该端设置响墩,再向另一端设置,然后返回故障地点监视(如下图)。 响墩 m 800 800 m 20 m 20m 20 m 响墩 区间故障地点 20 m 如不知来车方向,应用喇叭连续发出警报信号,并注意倾听和瞭望, 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显示停车信号,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迫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故障发生在站内线路、 道岔上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值班员采取措施,使机车车辆不能通往该故障地点,并按有关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8.在区间线路上设置或撤除移动停车信号防护的程序规定具体见 《技规》。 9.施工防护有关联络信号显示方法,具体见《技规》。 10.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1) 在线路上人力推运各种轻型车辆(包括在轨道上走行的养路,养桥机械等),应派防护人员在车辆前后各 800m 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2) 使用小车,应有专人随车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在瞭望条件不良区段内使用各种小车时,应按本条第一项办法防护。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行驶,并注意瞭望。如推运土石方及笨重料物时,除有足够跟随人员外,尚应来车方向设专人防护,并按规定设置移动停车信号。 (3) 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批准时间内撤出线路时,或小车不能随时撤出线路时,应在车辆前后各800m处放置响墩,并以停车手信号防护。 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将停车手信号收回以防误认,待列车过去后再行显示。 11.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并在其前后各 50m 处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进行防护。 第二十一条 爆破施工 1.凡在距营业线50m范围内的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指派驻站联络员与车站值班办理请、消点手续。 2.准确掌握旅客列车通过爆破点的运行时间,严防因爆破对营业设备损伤或危石坠落危及旅客列车安全。 3.邻近营业线的石方爆破,炮眼的部位、朝向和炮眼深度,都应以炮后飞石不影响营业线的行车安全为原则;应采用深孔少药量的松动爆破。 4.紧靠营业线地段的石方爆破,要制定防护措施,采用枕木、竹夹板、木板等对营业设备进行覆盖。对营业通信、信号、水电、房屋等设备有影响时,应在爆破前迁移或采取有效防护。 5.爆破后要派专人对爆破施工面和营业线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危石清理;爆破及清理危石后放行的第一趟列车必须避开旅客列车。 6.爆破后如发现线路钢轨、通信、信号、电力等设备受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运行时,应向车站申请延长爆破点并立即组织人力和请求有关运营单位人员配合参加抢修,尽快开通线路,放行列车。 7.同一区间有几个工点爆破时,应统一请、消点,统一指挥,统一时间进行爆破。 8.线路开通后,要尽快清除路肩上和侧沟内的弃碴,未清除之前不得进行下一次爆破。如需进行撬石作业,必须重新按规定申请、消点和派专人设置防护。 第二十二条 封锁施工 1.铺轨、线路大、中修、拨接等施工需封锁线路时, 施工负责人必须在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间,按规定设好防护后,方可开工,严禁擅自动工和超前准备。 2.在曲线拨接前,要完成里程设置和资料的准备工作,线路拨接施工时向工务段提供同单位主管领导签认的准确竣工里程资料。会同工务段对里程资料进行地面复核和验收,满足运营条件时工务段对资料予以接收,未达到条件的一律不许进行拨接施工。 3.封锁施工要坚持做到“五不准开工”,具体见《技规》。 4.凡施工慢行地段必须安装地面测速仪,监视列车运行。如发现超速要及时用电台通知司机和行车调度所。 5.施工负责人与驻站联络员及两端防护员应时刻保持联系,其通讯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6.经检查已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时,才能撤除防护,并向车站办理消点手续。线路开通后,第一趟不准放行旅客列车。 7.施工地段放行列车时,线路状态应达到路局或铁道部有关规定要求。 8.线路开通后,经理部必须及时加强线路设备养护,按规定逐步提高行车速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三条 过轨作业 1.跨轨运输一般轻便施工材料及机具时(一人或两人可挑、抬),必须集中固定地点,派出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的职工担任施工防护;跨轨地点地形复杂,瞭望条件差时,必须增设两端专职防护员;在车站内跨轨作业,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办好登记手续,按规定设置防护,方可组织跨轨施工。 2.较笨重的施工材料过轨应派驻站联络员,用电话或对讲机与工地联系,利用列车间隔时间,工地用停车手信号防护,方可过轨施工。如通信发生故障联络中断,必须立即排除线路上的障碍,并停止跨轨作业。 3.较笨重的施工机具(械),需多人抬运过轨时,必须与经车站值班员办好承认登记手续,利用列车间隔时间,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用电话与工地联系,并在工地两端设置停车信号防护,并派足够人力抬运过轨。 4.重型机动车辆或施工机械一次性过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交所属工务段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铺设临时道口,过轨时必须与车站值班员联系,工地两端设置停车信号防护,过轨完毕,必须立即拆除临时道口,防止其他车辆违章通过。第二十四条 材料装卸与堆码 1.在进行装载材料、工具时应稳固,不得偏载、超载和超出限界。 在装载危险物品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区间装卸材料时,装卸车负责人应认真做好下列工作: (1) 配备好足够的装卸车人员、工具和信号用品。 (2) 夜间作业时,应配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3) 事先与行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进行联系,了解清楚车数、车型及到开时刻。 (4) 列车出发前,向卸料人员、司机及车长布置与讲清作业计划、卸车起讫里程与信号联络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 (5) 每辆车上应指定一名职工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卸车、开关车门、组织检查限界、清理道理及做好未卸完余料偏载时的整理工作。 (6) 在卸车时必须注意不得损坏营业设施及信号设备等。 2.笨重材料(如条石、片石、钢轨、混凝土轨枕等)禁止边走边卸和偏卸造成偏载。在甩车卸料时,车轮应打眼,并有专人清道;每次卸车后开车前都要认真检查,确认车门关好、材料堆放稳因、不侵入限界,方可通知车长发车。 3.路料卸车时,必须执行“六不卸”、“四不开”的规定。具体见《技规》。 4.双线区间,两线不在同一平面时,不得向高处的一线打开车门卸车。 5.风动卸碴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除卸碴时间外,车底门应关闭好,操作室内各进风塞门(包括储风箱的放风塞门)及操作手柄应处于关闭状态。 (2) 卸碴前,各车辆必须充足风。风压不足 0.4MPa 时,应用手动装置配合操作。卸车顺序由机车向守车方向逐辆卸完,卸碴时不应推进运行,不得突然停车或后退;卸车人员要掌握好开度,适时开、关底门,不让道碴成堆和造成车辆偏载。卸碴完后用料单位要及时清道。 6.使用非风动石碴车卸碴,需边走边卸时,应先在卸碴地点停车,停车后发出卸车通知。各车组长打开车门后,确认溜下的石碴不妨碍行车时,再以每小时5~10km速度边走边卸,并应及时清理限界内的道碴。 7.靠近线路堆放材料、机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卸车后,施工领导人应组织人员全面检查堆放情况,不符合规定或堆放不稳固的应立即整理。 8.钢轨组在线路上放置时,应放在道床肩上,不得侵入限界,并加强日常检查。 9.无缝线路成段更换钢轨时,准备换入的长钢轨应放在道床肩上(无碴桥桥枕上),在桥梁上、道口处,信号机附近应有保持稳定的措施。 换出的长钢轨,应根据机具的回收条件,放在道床肩上,但桥梁上、道口处、信号机附近不得存放。每根长钢轨的长度,一般不得大于250m,两根长钢轨的端部要互相错开,用卡子卡在轨枕上或穿入木枕钉固,中间适当穿入木枕用道钉卡住。对放在道床肩上的长钢轨应派人巡检。 10.路肩堆放的砂石料,用料单位应经常检查、清理、严禁侵入限界。在河沙、矿碴、炉渣等松散料堆上,严禁再卸片石等其他较笨重的材料。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机械作业 1.各类施工机械的值乘司机(助手)、驾驶员必须按规定配齐。 2.机车必须配齐报警、自动停车装置和无线列调度电话(简称三大件);轨道车、安列(电化施工安装作业车)必须配有无线列调度电话。 3.严格交接班制度,交班时要重点交代设备运用状态,班中对设备要定期给油、巡查、保养并作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组织修理,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4.开行施工列车必须有运转车长和检车员乘务。 5.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的凭证为调度命令。命令中包括列车车次、运行速度、运行区间作业里程点、作业时间、返回车站时间等有关事项。司机接到命令必须确认无误方可开车。施工列车在区间内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调度命令准许的时间。 6.机车、轨道车、安列(电化施工安装作业车)必须配备人字型复轨器。 7.凡机械进入营业线旁作业,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作业。 8.在与营业线相邻或平行地段施工的机械必须按规定停留,严禁侵入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9.机械在邻近营业线一侧运行或作业,必须设置标志明显的限界桩(限界桩高不得少于0.8-1.0m高,每3.0-5.0m一根。)必须固定一处较宽阔的地点作机械转头或会车用,严禁机械转头或交会时侵入限界。 10.机械在营业线堑顶、边坡上作业时,在靠营业线一侧必须留出不少于2m厚的隔墙,严防施工机械向营业线滑溜。 11.凡带升降扒杆、翻斗的机械在营业线上和营业线旁运行时,必须将扒杆或翻斗放平。 12.使用捣固机、弯轨器、液压轨缝调整器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 (齿条起道机非封锁施工时不准上道作业)。 13.上道车辆停留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1.轻型车辆,系指随乘人员能将其随时撤出线路的轻型轨道车(包括发电走行车,以下同)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和各种小车(轨道检查小车、单轨小车、单轨吊轨小车)的运行,一般只准在施工作业时和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但至少与列车尾部保持500m的距离。在长大上坡道区间,禁止尾随运行及续发轻型车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影响列车的正常运行。轻型轨道车跨区间运行时应按列车办理。 2.使用轻型车辆时,须与车站办理相关手续;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 3.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设防护, 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使用探伤仪检查钢轨时,应有专人随同在附近防护。 4.轻型车辆及各种小车,需在夜间或降雾、暴风雨、雪、沙等恶劣天气使用时,只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在运行中还应降低速度并按列车运行办理。 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 15km/h,区间运行速度按轨道车管理规定执行,连挂拖车时不得推进运行,并禁止与重型轨道连挂运行。搭乘人员时,轻型轨道车限乘 6 人(包括司机、助手),拖车限乘 10 人/辆,并应安装栏杆或扶手。 轻型车辆及小车在长大隧道、桥梁及线路平面、纵断面复杂的区间使用办法,由铁路局(局公司)规定。 轻型车辆及小车应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点并加锁,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时,方准使用。 5.使用轻型车辆或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2) 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3) 应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轻型车辆还应有携带电话机或区间电话柱钥匙; (4) 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 并持有技术状态合格证。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销,拖车必须有专人制动。 (5) 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车轴应绝缘。 6.单轨小车不得靠站台的一侧钢轨上行驶。 7.撤除线路以外的轻型车辆及各种小车应存放固定点并加锁,与最外侧的钢轨距离不得少于 1.5m,超过轨面 1m 部分,不得少于 1.8m。使用时,应事先检查,确认性能良好时,方可使用。 8.在复线上使用单轨小车时,应放在最外股钢轨上。 9.各种小车不得交给临时工(民工)单独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道口的铺设与管理 1.施工便道与营业线必须进行平面交叉时,施工单位应向所属工务段办理申请设置临时道口手续,并经工务段、路局(总公司)逐级批准后方能铺设。 2.道口铺设完成(包括道口标志及防护设施等)后,应经铁路局主管铁路施工安全的部门和工务段检查认为合格才能开通使用。 3.凡通过机动车辆的道口铺面宽度必须不少于4.5m。其道口栏木一律以关闭公路(便道)为定位。 4.道口设备,信号备品必须齐全、完好,(信号灯二盏、火炬二只、喇叭一个、响墩六个、红色信号旗三面、黄色信号旗一面)。 5.道口看守人员必须专职专用,必须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不得随意调换。 6.通信联络设备的完好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7.道口看守人员必须做到“三个严格、三个坚持”、“七不准”,具体见《技规》。 8.经常清扫轮缘糟,整修道口铺面和防护设备。 9.施工临时道口必须遵守审批的使用期,不得随意延长。必须延长时,应提前补办延长期使用手续。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整理线路,挖断机动车路,通知工务段并报铁路局主管施工安全部门核销。 第二十八条 路堑及护锥开挖 1.开挖前必须先排除地表水,按设计要求,做好天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开挖工作面。 2.施工前应备足施工材料,方可开挖基坑。土质路堤的基坑开挖,尽量避免在雨季施工。 3.在营业线旁开挖基坑等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应加强对开挖面支撑,备足抢修材料(如木料、草袋、砂石料),并派专人日夜巡查,密切注视线路变化,及时发现并消除有碍线路行车安全的病害,确保行车安全。 4.路堑开挖时,必须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底开挖。施工作业中应经常注意坡面稳定,每天开工、收工前,应对坡面、坡顶附近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纹和坍方的迹象或有危石、危土时,应立即处理。凡不能处理且对行车安全有威胁时,应暂停施工,按有关规定设置好营业线的防护,并立即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5.滑坡体开挖,必须从滑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地进行,严禁全面开挖,并加强对滑体开挖面的支撑。弃土不得堆放在主滑区内。 6.开挖挡墙基坑应根据地质情况采取跳槽、拉槽的方式进行施工,尽量缩短基坑暴露时间,基坑成型后,应分段尽快砌筑挡墙和及时回填墙背。 7.营业线桥护锥开挖的断面必须采取可靠的抗滑桩、板进行防护。并派专人24小时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8.施工中确需拆除营业线挡护或支撑盲沟时,必须随工程进度逐渐拆除,严禁超前和一次性大面积拆除。第二十九条 桥涵顶进与涵洞接长 1.现场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扣轨(扣梁)或便梁托换(原则上使用的方案)。从开始扣轨(扣梁)起,经理部必须派专人对线路设备、扣轨(扣梁)结构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必须配备完好的通信设备。 2.对穿越地段的线路,应根据地下水,桥涵大小,覆土深度,施工季节等情况考虑架空加固设计。 3.桥涵顶入路基前,如需挖去部分边坡,只能与线路架空工作同时进行,不能提前开挖。 4.顶进过程中如需调整顶进误差时,应制订有关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5.线路加固后,不论架空程度如何,当列车通过时,必须停止顶进作业(包括挖土、施顶)。 6.顶进现场必须备有适当数量的道碴、枕木、草袋、木材、钢轨等料具,一旦因下雨或其它原因引起线路变化时,应立即抢修。 7.严禁掏洞取土或逆坡挖土、严禁在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挖土、严禁顶进暂停时挖土、严禁雨天挖土。 8.涵洞接长在雨季施工,要事先改移排水系统,做好防水围堰,并对路基边坡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 9.营业涵护锥或端翼墙较高,拆除后影响边坡稳定的,应分段拆除, 先拆除新洞的基础部分,以防路堤坍方。如拆除后有坍方的可能,应及时用挡土板或草袋支护。 10.新旧涵洞接头处的基坑开挖后,应立即砌筑基础,先放置一、二节管节或砌筑一段边墙,回填路基边坡,使营业线基础稳定后再继续施工。 11.新线与营业线并行、营业线无涵洞、新线先做的涵洞伸入到营业线边坡之内时,施工完毕,应将边坡回填夯实,勿使存水。涵洞与营业线相接处,应设隔水墙,防止浸水泡软路基。 第三十条 桥梁架设 1.所有施工的辅助结构必须按设计要求,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2.要严格执行有关营业线安全的规定,严防侵限和掉道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后果。 3.牵引车送梁时,走行速度不得超过 5km/h,送梁车前后有专人指挥,梁车到位后,应止动。 4.梁片起运前,必须确认起吊设备及运梁平车等性能良好,起吊过程保持平稳,两端高差不得大于300mm,落梁时,应先落稳一端,再落另一端,经确认梁片两端斜撑已撑牢,方可松除吊具。 5.在线间距少于 5m 处架梁作业时,靠营业线一侧,必须设专职防护。 第三十一条 “四电”施工 1.通信、信号、电力施工:(1)在营业线进行通信、信号改、扩建、电力、电气化施工,应与所属电务段签订安全协议,必要时应事先与电务段联系请求派员配合。 (2) 电缆定测后路线不得随意变动,必须按定测经路开挖沟槽。 (3) 沟槽开挖后,必须在三天内敷设电缆及回填夯实,不得有陷槽造成积水影响路基稳定。遇到大雨、暴雨时应及时回填夯实。 (4) 凡损伤营业设备应及时报告,组织抢修。 (5) 联锁试验必须全面、彻底,接管维修单位未在竣工报告上签字前,不得撤离值班人员。 (6) 在站内施工,当信号机开放后,应停止有关工作,严禁扳动(或摇动)已锁闭的道岔,严禁人为造成轨道电路不能正常工作。 (7) 在电力安装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工艺要求操作、严格按设计图施工,不能少装或多装。 2.通信设备维修: (1) 切割地下埋设的电缆外皮或打开电缆套管之前,要将电缆外皮两端连通并临时接地,铺设干燥的橡皮绝缘垫或穿高压绝缘靴。务须保证坑内工作人员对地有良好的绝缘 (2) 电缆芯线发生故障,需在区段上进行工作时,要把区段两端的接线盒上故障芯线的 U 型插头拔掉,同时挂上标示牌写明“正在作业,不要接入”的字样。 (3) 引入长途机械室的电缆要装有绝缘套管,以使引进长途机械室的电缆外皮与电缆线路部分的外皮隔离。 (4) 长途机械室的引入架、电缆箱、电缆盒要对地绝缘。长途机械室内的其他通信机架均要接地。 (5) 凡与电缆线路导线直接连结的插塞均要有绝缘把手,室内配线与外线连接部分要用耐压 1000 伏以上的绝缘线,与线路导线直接的继电器与绝缘变压器等设备要装设外罩。绝缘变压器机械侧线圈的中性点要接电缆外皮。检查上述设备时,要与外线断开,地面上要铺设橡皮绝缘垫或木地板。 3.信号设备维修: (1) 检查继电器箱、架和控制台时,必须确认继电器箱、架等设备接地良好,并要穿绝缘胶鞋和站在橡皮绝缘垫上进行工作。 (2) 检查轨道电路时,当轨道绝缘变压器与抗流变压器连续的低压线圈断开之前,禁止切断其高压线圈回路。 (3) 在更换双轨条轨道电路中的抗流变压器或该抗流变压器上的牵引连接线时,当两条钢轨与相邻轨道电路的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予以连接之前,禁止从钢轨切断抗流变压器的任何一侧。 (4) 在更换双轨条轨道电路相邻两轨道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连接线或原轨条牵引连接线时,当两个抗流变压器的中间点连接线或通牵引电流的单轨条牵引连接线事先连妥之前,禁止切断原有连接线。 (5) 在更换绝缘节时,在双轨条轨道电路中禁止断开接向轨道抗流变压器连接线中任何一侧或两个抗流变压器中间点之连线;在单轨条轨道电路中,禁止断开相邻两轨道电路之牵引连接线以及平行轨道的牵引轨条之间的连接线。 (6) 整修电缆时,要首先确认电缆外皮接地良好,与继电器箱、架的铁壳连接坚固,同一电缆沟内数条电缆外皮焊接线完好之后,方准开始工作。 4.电力设备维修: (1) 在检修电力高低压线路时,要将线路两端断开电源,并在工作区域两端予以封线接地。 (2) 新架或更换架空线路的导线时,要每隔一公里将导线实行封线接地。 (3) 在隧道内悬挂的电缆上工作时,其两端须装良好的接地线。 5.电气化施工: (1) 挖坑前,负责施工的技术人员应将经过调查了解后所掌握的地 下设施情况向施工人员详细交底,使施工人员对地下设施的种类、位置、走向、深度等心中有数,没有交底或交底不清,不得盲目开挖。 (2) 挖坑时,距地面 1.5m 范围内必须轻挖轻刨,以防损坏地下设施、确因特殊情况而造成地下设施损坏时,施工人员必须立即报告,不得隐瞒。以便采取抢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 水坑、流沙坑以及高填方地段难以成形的基础,为防止坍塌,应用木板防护,并力争当天开挖当天立杆,严禁长时期暴露在外。 (4) 易坍塌危险的基坑需过夜时,施工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把握时,须立即报告施工负责人,以便采取抢救措施。 (5) 基坑开挖作业,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定,不得使其受到破坏和减弱。 (6) 挖坑时遇到排水沟(盲沟),应先做好疏通改道排水工作。 (7) 挖坑弃土,应有防止道碴污染的措施。区间弃土应投出坑边0.6m 以外,堆积高度不得超过轨面,严禁堵塞水沟,影响行车安全。 (8) 在挖坑地段,应设专人巡回检查,如发现基坑坍塌或线路状态有变化等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抢求措施。线路状态未恢复,禁止放行列车。 (9) 处在道口,站台及行人来往频繁地段的基坑,立杆前,应采取防止行人附落坑里的安会措施,但必须注意,不得使用红色,以防与铁路信号混淆,影响行车。 (10) 电缆通过基础时,必须采用木盒进行防护,基础两侧有电缆外露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碰伤。 (11) 在高填方的土质地段开挖立杆及锚索基坑,必须及时填筑夯实或用混凝土胶制,以防积水翻浆坍塌,影响行车安全。 (12) 严禁在高填方片石挡墙的路基上爆破立杆,需在挡墙上立杆,只能用手工开挖,开挖后及时填筑或用混凝土胶制。 (13) 在双线区间立杆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对临线进行防护,防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监视邻线来车方向,当发现来车时,及时通知吊车指挥人和司机暂停作业,使吊臂和支柱处在不侵入临线基本限界的位置。 (14) 在双线区间严禁跨临线立杆,在站内确因条件受限需要跨股道立杆(塔)时,必须在制订出可靠的安全措施和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5) 在限界超过5m立大杆时,有关领导和技术、安质人员必须到场,按照所制订的特殊措施进行。 (16) 各类混凝土支柱在起吊后距地面约 100mm 时,应一度停顿。 确认各部受力和吊车制动情况良好后,方可继续起吊。 (17) 在曲线,特别是小半径曲线内侧立杆时,应先将吊车对好位,使轨道车不再移动,然后将平板车和转向架两侧的空隙用垫木垫死,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严禁吊着支柱降低吊臂。 (18) 坑内有外露电缆时,立杆应特别小心,以防支柱碰坏或磨伤电缆, (19) 支柱立好后,其顶端应稍向线路外侧倾斜,股道之间应顺线路方向适当倾斜,因坑壁松软,坑口过大,使支柱不好固定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保证支柱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施工原因而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20) 钢柱立好后,其四角螺栓垫片和螺帽必须全部配齐拧紧,调整时,基础螺帽只可松,不可卸,以防钢柱倾倒,造成事故。 (21) 安装列车在运行时,严禁从平板车上往下卸“三板一砣”。 (22) 整正支柱,必须保证支柱和整杆器的任何部位均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23) 直线地段的温度大于实际锁定轨温 10℃,曲线地段的温度大于实际锁定轨温5 ℃时,应暂停整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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