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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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对质量检验机构的规定,切实加强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挥试验检测对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的作用,依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 17025:2005)、《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6号)、《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函[2006]141 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 日施行])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05 第 12 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是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控及检验工程质量的必要技术手段;在节约原材料、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进度、推广新技术和新材料等方面,应以工程试验检测的结论为依据。 第二章 体系与人员 第三条 公司工程试验检测体系由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和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三级组成。 第四条 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隶属公司技术中心,由公司总工程师担任最高管理者,在总工程师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全公司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提供技术咨询。 第五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最高管理者由本单位总工程师担任,在总工程师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是本单位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中心,接受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咨询,指导和监督本单位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 公司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由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授权成立,其最高管理者由工程指挥部总工程师担任,是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中心,接受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指导和监督本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七条 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由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在开工前组织筹备组建,作业层(项目队)工程试验工作由工地试验室派驻人员或设专职试验员承担。 工地试验室由项目总工程师担任最高管理者,业务上受子分公司或工程指挥部试验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本项目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监督本项目施工质量。 第八条 根据《准则》要求,试验检测工作应保持相对独立性和公正性,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建制应相对独立,并可独立对外行文。 第九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七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具备技术员或试验技师以上职称,三年以上试验检测工作经验。 第十条 各单位应重视试验检测队伍建设,保持试验检测队伍稳定,引进高校毕业生,培养试验检测骨干,不断充实试验检测队伍;建立试验检测培训机制和考核计划,对试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试验检测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工作应坚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单位试验人员动态持证上岗率应达到80%以上。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鼓励试验检测人员考取社会认可的有效证书(铁道部质检中心颁发的“试验工程师证”和“试验员证书”、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和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试验员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等)。 第十二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应配齐人员,满足生产管理和和技术管理需要。试验检测人员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且不应少于总人数的80%,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试验检测机构人员如需变动,须报请上一级试验检测中心最高管理者批准。 第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应设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专门负责本本单位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其人员应能够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具备试验检测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能力。其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年度计划产值10亿元以下,至少2人;11~15亿元,至少3人;16~20亿元,至少4人;21~25亿元,至少5人;超过25亿元,至少6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工及以上职称人员不得少于总人数70%人。 第十四条 公司工程指挥部应设置中心试验室,并根据工程规模和试验检测数量与频次配备人员,保证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一般不少于 6 人(不含作业层或项目队专职试验员)。 公司工程指挥部可以委托参建的子分公司组建中心试验室,工程指挥部尚应配置至少一名试验检测负责人,负责本项目试验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管理。委托组建的中心试验室应接受工程指挥部试验检测负责人的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和业主的要求,并满足一下要求: 每1亿元造价不少于2人,或每10公里(铁路、公路工程)不少于 3人,且每个搅拌站至少2人,特大桥至少2人,大桥至少1人,特长隧道至少3人,长隧道至少2人。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职责 1.在公司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公司各级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统筹规划、监督管理、检查指导、业务咨询。 2.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或行业标准,负责试验检测新标准、规范、规程的收集和宣贯工作; 3.负责指导监督公司各级试验检测机构按体系文件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责令试验检测部门对工程质量参数或试验参数进行现场检测或验证。 4.参与检查、监控、管理公司承建的铁路工程、非铁路工程以及有试验检测技术难度的工程。 5.负责审核或复验各子分公司上报的标准试验项目。指导重点项目标准试验检测参数的设计,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制定重难点试验检测方案。 6.负责审查确认各级试验检测人员的上岗资质;负责对子分公司或工程指挥部试验检测人员的责任追究或评价工作;协助组织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立公司试验检测人员台帐。 7.负责组织召开公司试验工作会议、专题技术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定期开展公司试验检测系统业务考核和评比活动。 8.指导和监督各级试验检测机构检测仪器设备的计量管理和试验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工作。 9.负责督促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资料收集、积累和整理工作,对全公司重要的试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对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措施。 10.参与公司重点工程施工调查、掌握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情况、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 11.积极参与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和检测方法的试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 第十七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要职责 1.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本单位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中心和试验检测技术的咨询服务机构,在本单位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本单位试验检测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并提供咨询。 2.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或行业标准,负责试验检测新标准、 规范、规程的宣贯工作;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程和指示,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3.负责监督指导本单位下属试验检测机构按体系文件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负责编制试验检测月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4.负责指导本单位所有参建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5.负责筹建项目工地试验室,对工地试验室的设置(包括人员、设备等)进行确认和验收。 6.负责审核和复验本单位标准试验项目,负责重难点工程标准试验检测参数的设计,协助项目经理部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和重难点检测参数的试验方案,并组织实施。 7.负责组织召开本单位试验工作会议、专题技术会议,总结交流经验, 定期开展本单位试验检测系统业务考核和评比活动。负责管理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协助做好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台帐和个人技术档案。 8.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管理(购置、调拨、维修、升降级、 停用、报废、档案保管等)工作和计量工作。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工作。 9.负责督促试验资料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本单位重要的试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对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措施。 10.参与本单位施工调查;掌握本单位重点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情况;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 11.积极参与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检测方法的试验研究,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 12.负责编制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试验经费计划,负责各类试验检测资料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主要职责 1.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业务上受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和监督,代表公司负责承建项目的试验检测工作。 2.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是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管理中心和试验检测技术的咨询服务机构,在本工程指挥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本工程试验检测业务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3.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或行业标准,负责试验检测新标准、 规范、规程的宣贯工作;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规程和指示,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4.负责监督指导本项目下属试验检测机构按体系文件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负责编制试验检测月度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现场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5.负责本工程标准试验项目(配合比设计、标准击实、外加剂性能等),审核或复验本工程常规试验项目,指导并参与制定质量保证措施。 6.负责管理本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上岗资质,协助做好试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本工程试验检测人员台帐和个人技术档案。 7.负责组织召开本工程试验工作会议、专题技术会议,总结交流经验,定期开展试验检测系统业务考核和评比活动。 8.负责本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计量管理工作。 9.负责督促试验资料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对本工程重要的试验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对分析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措施。负责各类资料上报工作。 10.参与施工调查;掌握工程施工进度及质量情况;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优质工程的评选活动。 11.积极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检测方法。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1.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由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筹备组建,作业层(项目队)试验检测工作由工地试验室派出人员或设专职试验员负责。 2.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最高管理者由项目总工程师担任,业务上受子分公司试验检测中心指导。 3.严格按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发挥试验检测在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中的作用。 4.参与主要工程材料的选择,负责主要工程材料质量鉴定和复验。 5.负责本工程标准试验项目的设计与检测。 6. 负责施工过程的试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试验检测制度的现象有权予以制止。 7.在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工程重难点检测项目试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参与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和特殊工艺作业指导书,参与制定本工程施工工艺和方案,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 8.负责本工程各项试验检测的样品制作、见证取样和送检委托工作。 9.负责对工地料库的监督检查,协助工程材料的验收与保管工作,确保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 10.负责本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负责本工程计量管理工作。 11.负责试验资料和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12.负责为施工实施和工程变更等工作的提供必须的试验资料和技术数据。 13.负责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4.推广应用试验检测技术成果。 15.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试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报试验检测经费计划。 第二十条 共性职责 1.公司、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执行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2.公司、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和《作业指导书》等管理体系文件,按要求组织内部评审,检查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各单位应重视资质证书、等级证书的申报和升级,切实加强对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为施工生产服务,按照生产需求,结合具体情况,配足人员和必须的房屋、设备,不断进行设备更新,推广应用试验检测新技术,不断提高试验检测水平。 第四章 第三方检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有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自行设置试验检测机构,但业主另由要求或公司试验检测资质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检测。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部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检测时,应选择信誉良好、通过计量认证、具有相应试验检测资质的机构,并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明确第三方试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数量、配置仪器的数量和精度要求等。合同应报上一级试验检测管理机构核备。 第二十三条 委托第三方进行试验检测的项目经理部,还应根据工程规模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试验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日常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加强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应加强对外协队伍、作业层实体的试验检测管理工作,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其必须配置的试验人员数量。,应明确单独提取并由项目经理部控制使用的试验检测费用。外协队伍、作业层实体施工的工程,试验检测资料必须由项目经理部试验人员复核确认。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实行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项目工地试验室三级管理体系。 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各级试验机构仪器设备的监督管理。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负责本单位各级试验检测机构仪器设备的购置、调拨、维修、升降级、停用、报废、档案保管等工作。 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中心试验室负责本室及下属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监督。 项目工地试验室负责本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公司体系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精心保养, 定期检定”,使之始终处于完好状态。室内仪器设备应专人负责保管、使用、保养;多人操作的仪器设备应明确专人负责,并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检查制度和交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做到帐物相符;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应建立履历本,及时记录机具的使用、流转、检定、期内检查、修理、发生故障等情况,仪器设备调动时履历本要随机移交。 子分公司试验仪器设备档案应由本单位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统一保管, 不得外借,不得损坏或丢失,直至仪器报废。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应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履历本,至工程竣工,工程指挥部解体时,随仪器设备一并移交相关子分公司。 第二十九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的计量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周期由具有资格的计量管理部门检定校正;无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按相关自校规程进行检定校正(应配备必需的自校标准器具),取得合格证或自校合格后方可使用;重新安装的仪器设备,应重新检定。建立计量器具检定台账,仪器设备检定后应张贴“合格证”、“准用证”、“停用证”等明显标识。 第三十条 在检定期内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自校其性能和精度;在检定期内失准、损坏或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修复后重新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一条 试验仪器的检定周期应满足相应的检定规程的规定;无检定规程的,按仪器说明书提供的检定方法和周期执行,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对有辐射源、有毒源的设备及试剂应由持有相应操作证 书的专职人员保管,并制定管理细则,在安全地点单独存放,妥善保管,在醒目位置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章 试验检测工作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试验检测工作日志制度。试验日志内容包括:主要工作,遇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处理的结果,重大事项的汇报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试验检测的样品,应按《抽样管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现场取样或其他方式抽样。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项目,应要求委托方详细填写试验委托单,描述被测试体或样品的各种信息、测试项目、检测和判定的依据和要求完成时间,并对其代表性和真实性签名见证。 第三十五条 样品的接收和管理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来样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完好性、规格、形状、尺寸、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来样应登记,注明试样数量、规格、龄期、有无异常情况、送样人和收样人等,并及时编号(唯一性标识)妥善保管。 第三十六条 试验检测前应严格检查仪器、量具、试验材料水电条件、 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合规性,并做好记录。试验检测过程应严格执行《检验工作程序》、《检测环境的建立、控制和维护程序》、《检测方法确认程序》、 《现场检验管理程序》和《出具检测报告的工作程序》,并符合关于消耗材料的《外部支持服务和供应品管理程序》及关于维护委托方利益的《保证公正性和保护客户机密及所有权程序》、《处理投诉程序》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试验检测中应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应完整无缺、具有唯一性标识、信息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和抄整;根据《检测工作程序》、《记录和档案管理程序》的要求,如实记录达到的有效精度,根据误差分析理论正确处理检测数据,按标准取位。原始记录应由检测人和复核人签名。采用计算机处理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时应执行《计算机及计算机数据的管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试验检测完成后,检测人员应及时填写检测报告。报告应按规定格式填写,依据充分、结果准确、结论合理。检测人和复核人签名后送技术负责人审批。对于委托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取样已见证” 章。 第三十九条 测试过程中,发生以下现象之一的,应视为测试数据差错: 1.读错或记错数据; 2.使用超过计量检定有效期的仪器测试所得的数据; 3.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时测试所得的数据; 4.试样尺寸不符合要求或安装错误、接触不良等原因得到的数据; 5.漏记测试数据; 6.记错样品编号的数据; 7.不按规定截取测试数据有效值得到的数据; 8.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错误数据。 测试时应参照《允许偏离的程序》,对测试数据实行自检、专检和抽检,确保数据准确无误,避免产生差错。 第四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试验检测事故: 1.试验室弄错样品; 2.试样规格错误,无法弥补; 3.试验室未及时读数或未填写原始记录而得不到试验结果; 4.不按标准方法或制作非标准样品进行测试; 5.试验前试样损坏、丢失; 6.计算错误而发出的检测报告; 7.报告书写不清楚,结论不明确; 8.试验报告发错单位。 检测事故发生后,应按《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现场,在12小时内向本级汇报,并及时填写事故报告单,不得隐瞒不报或擅自处理。若事故造成危及企业信誉和工程质量的严重后果,应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 事故单位的试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应组织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等人员及时勘察现场,分析原因,制定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工程局有限公司试验检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技〔2011〕169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安全与内务管理程序》,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时清除不安全因素,设置消防设备,建立防火、防触电等制度。试验检测过程中应做好室内清洁卫生工作,注意安全保护和防护,。 第四十二条 新试验检测项目的开展应执行《评审新项目的程序》。第四十三条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应按照《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程序》,定期开展能力验证。 第四十四条 取得计量授权的单位应针对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和《作业指导书》执行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内审),编制内审报告,对存在的问题应整改闭合,记录完整。 第七章 现场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主要工程材料进行质量鉴定、对半成品(商品混凝土) 或商品构件进行质量检测,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的一种必要试验检测手段。 第四十五条 项目工地实验室应对以下主要工程材料进行现场验证 试验:水泥、沥青、砂石、化学外加剂、矿物外掺料或填料、土壤改良剂、建筑钢材(含线材)、预应力材料、道碴、土工合成材料、砌体材料、防水装饰材料、高强螺栓、工程用水和路基填料等。 第四十六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应参加主要工程材料的料源调查,协助物资管理部门选定料源,保存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书(质量保证书)及试验报告,进行质量鉴定(或检验)工作。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对经检验合格的材料,签发“允许使用通知单”,对不合格的材料,签发“不允许使用通知单”。 第四十七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根据物资管理部门提供的物资进场信息,按照相关标准做好材料的批次检验;根据原材料类别分别建立台帐,注明材料进场和检验时间;协助物资管理部门做好材料检验状态标识和保管工作。 第四十八条 材料试验报告单应分类存放,妥善保管。报告单编号和进场检验台帐、材料“允许(不允许)使用通知单”、样品登记单应一一对应。 第四十九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应经常对因时间延长易发生质变的材料(水泥、外加剂等)巡库检查,对时间较长或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应及时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批次复验,确定其质量状况,并将复验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无法复验或易随时间变质的材料(如水泥、外加剂、化学物品等), 应保留试验样品,以便质量争议时备用。留样样品应建立留样登记单,按储存要求包装封闭分类管理,标识明显,定人负责。样品保留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由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确定处理。 第五十条 公司及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采取随机抽样或现场取样复验的方式,监督检查现场材料检验情况,检验项目工地试验室对材料质量控制能力和试验检测水平。 第五十一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工程局搅拌站试验管理办法》(技[2011]189 号)的规定,加强现场自拌混凝土的实验呢检测和质量控制。按以下要求加强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控制: 1.参与考察商品混凝土工厂,系统调查其人员素质、工艺条件、技术 装备、生产能力、管理制度、质保体系等状况进行考察;参与合同洽谈,提出商品混凝土技术要求。 2. 复核商品混凝土工厂提供的《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在混凝土供应前及供应过程,监督并抽查商品混凝土工厂的原材料质量、检验标准与频次、原材料存放、混凝土的制备及运输、混凝土检测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督促商品混凝土工厂提供以下混凝土出厂资料,并收集整理保存:商品混凝土配合比报告、原材料合格证和批量检验报告、混凝土试件强度报告和性能检验报告、混凝土施工配合比通知单、商品混凝土质量统计资料;《商品混凝土发货单》: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一车一单,随车到工地,现场如实填写“到达时间”。 《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在混凝土强度检验或抗渗及其他技术参数检验后一周内提供。单位工程内同一分部工程、同一工作班或一次连续浇筑混凝土为一批次。 4.混凝土到达现场时,供需双方应共同验收,做好书面记录,签字确认。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设计要求、验收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拌合物性能检验(主要是坍落度和扩展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用于结构物的混凝土,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工程师的监督下,按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见证取样的规定,现场取样制作试件。 第五十二条 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商品构件的质量控制: 1.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有生产许可的证明文件,并提供钢筋(或预应力筋)、混凝土、构件成品的有关试验检验的质量文件。构件供应时应随附《构件出厂合格证》。 2. 商品构件到达现场后,应对构件成品进行抽样检验。按规定批次检验构件规格尺寸允许偏差和结构性能;对每一构件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构件的混凝土密实情况、有无露筋和蜂窝、空洞和裂缝等。经检验不合格的构件不得使用。 第八章 标准试验 第五十三条 标准试验是在施工前采集数据,用以指导施工生产,控制施工质量,是保证工程内在品质的关键工作,也是试验检测工作最重要的控制对象。标准试验主要有:水泥混凝土理论配合比设计、砂浆理论配合比设计、路基填料试验、路面基层混合料组成设计、道路热拌沥青混合 料配合比设计、紧固件标准试验等。 第五十四条 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1.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应按现行规范进行设计、试配,不得使用经验配合比。 2.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根据下列因素设计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 (1) 设计文件明确的混凝土(砂浆)标号,钢筋直径及间距,抗渗、抗冻、防腐、耐久性要求等。 (2)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提出的混凝土施工方法、坍落度、初凝时间、龄期等要求,以及其他如大体积混凝土、水下混凝土、活性粉末混凝土 (RPC)等特殊混凝土的要求。 (3) 本企业混凝土强度标准差。 (4) 现场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水平。 (5) 其他影响混凝土质量的不利因素。 3.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时,应使用现场实际所用的材料,并经检验合格。标号等级、原材料材料和技术指标相同的水泥混凝土(砂浆),应进行三种以上水灰比的配合比设计,以使理论配合比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经济合理。 4.水泥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设计完成后,应换人复验。 C50含以上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应报送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复核批准后方可使用。C50以下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应由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复验,按各单位自行制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使用。 5.理论配合比报告发放,应由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做好记录。 6.现场每一批混凝土生产前,应测定原材料含水量,调整水泥混凝土 (砂浆)理论配合比,出具施工配合比通知单,并据以实施。 7.水泥混凝土(砂浆)原材料变换时,应重新设计配合比。 8.施工期间应持续优化配合比,以提高混凝土质量,降低施工成本。 第五十五条 路基填料试验 1.项目工地试验室应配合物资管理部门选择料源,按相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选取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进行材料可行性试验。经试验合格的料源,方可用于施工。 2.路基填料试验样品应逐一登记,注明取样地点、里程、深度,取样方法、包装方法等情况,描述其层次、颜色、气味等外观情况。 3.路基填料应根据不同的使用部位区别对待,按工程类别(铁路、公路、建筑等)所对应的行业标准进行标准试验,确定土名和填料类别,判定填料的适用范围。其主要标准试验有:颗粒级配、液限、塑限、颗粒密度、击实试验、CBR、有机质含量、硫酸盐含量等以及改良土(含级配碎石、级配砂砾石、水泥稳定土、水泥土、石灰稳定土、石灰土、二灰土等)配比设计、颗粒密度、击实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CBR、钙镁含量标准曲线等。 4.项目工地试验室应会同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进行试验段填筑,确定各种路基填料在不同填筑深度的铺填厚度、压实遍数等工艺参数。 5.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规范要求的频次,对每层填筑成形的路基复查检验。 第五十六条 公路基层混合料 1.路面基层(底基层)混合料可分为无机、有机结合料和稳定类、粒料类结合料。项目工地试验室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稳定土混合料组成设计,以使路面基层(底基层)具备足够的强度、刚度、水稳性和冰冻稳定性、收缩性、与面层良好的结合性。 2.施工采用的石灰或水泥剂量,应比试验确定的剂量多 0.5%(场拌)~1.0%(路拌)。 第五十七条 道路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 1.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包括目标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设计、生产配合比验证三个阶段。 2.目标配合比设计,应按规范要求和工程需要,结合当地气候条件、 交通量大小、交通渠化程度、结构层所处层位及作用、粗细集料的密度及吸水率等因素,选定矿料级配、最佳油石比等设计参数,确定沥青混合料的材料品种、矿料级配及最佳沥青用量。水系发达、降雨量偏大地区,应通过沥青与集料的粘附性、浸水马歇尔试验、冻融劈裂试验等方法检验配合比设计。 3.目标配合比宜按以下指标控制设计:成型温度、空隙率与饱和度指标、油石比、密度等。 4.热拌沥青混合料配合比设计时,应采用试验室小型拌和机拌和混合料,模拟生产实际情况;采用马歇尔试验设计方法,对设计的混合料进行浸水马歇尔试验、水稳定性检验及车辙试验抗车辙能力检验。 5.热拌沥青混合料生产配合比最佳沥青用量,应以目标配合比设计确定的最佳沥青用量、最佳沥青用量±0.3%三个指标进行马歇尔试验,确定生产配合比的最佳沥青用量,并以此生产配合比进行试拌、试铺、取样检验,最终确定标准生产配合比。 6.标准配合比是生产控制依据和质量检验标准,不得随意变更。如因 材料变化或矿料级配、马歇尔技术指标不符合要求,应及时调整配合比,必要时重新设计。 第五十八条 紧固件标准试验 1.紧固件标准试验主要有:螺栓实物最小载荷检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应力复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扭距检验、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施工扭距系数复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由生产企业按批次配套供货,并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 3.摩擦系数试验板应在工地复检。试验板应由生产企业随梁一起除锈、喷涂、发运,在架梁前试验。试验板应具有代表性,否则应采用节点板、拼装板等实物制作。抗滑移系数试件的设计、制作和测试应符合有关规定。如栓接板面采用一种以上表面处理工艺,则每种表面均需制作抗滑移系数试件。当钢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钢材制作时,则抗滑移系数试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施工前,应标定扭矩扳手。 5.扭剪型高强螺栓连接副预拉力复验的螺栓、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的复验螺栓,应在现场待安装的螺栓批中随机抽取,可采用经标定的各类轴力计进行测试。 第五十九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直接参与以下重要结构、特殊部位、特殊材料、关键工艺的标准试验,试验检测结果应报公司技术中心(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审核批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必要时应到现场复核验证。 1.隧道超前地质预报、混凝土衬砌质量检测; 2.C50及以上水泥混凝土配合比、有特殊要求或高性能混凝土(抗腐蚀、掺外掺料或掺特殊外加剂、大体积、高耐久、自密性、补偿收缩、自应力、碾压、长距离泵送等)的水泥混凝土配合比; 3.水泥混凝土修补及加固工程、特殊路基填料或改良土、钢梁或钢结构等的标准试验; 4.重点工程、高速铁路(客运专线)的有关标准试验。 第九章 过程检验 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应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检验和试验工作,加强重点工程、重要结构和关键部位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过程检验是工程质量控制的最关键环节,主要包括: 工程材料质量复验、 混凝土及砂浆施工质量检验、 路基填料复查复验、 路基路面施工质量检验、 道路热拌沥青混合料施工质量检验等。 第六十一条 施工过程中的检验试验、工序施工质量验收等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按现行有效的标准、规范、技术规则和试验规程。 第六十二条 冬季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与检测按“附件二”实施。第十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可对公司直管项目的现场试验检测管理工作直接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项目,应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以内业检查、现场随机取样检查、旁站检验三种方式进行。检查时应组织对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项目工地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和试验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第六十四条 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将监督检查记录及时汇总,整理成文,报公司总工程师、技术中心、安质部、工程管理部核阅。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重大试验检测问题、屡教不改的单位和个人,按《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技〔2011〕169 号)、《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问责制》(工〔2011〕 213号)处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 1. 第五十九条界定的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直接参与的标准试验项目; 2.公司直管项目的搅拌站,每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每站随机抽查混凝土技术指标应不少于3个(商品混凝土抽查指标应不少于2个)。 3.现场随机抽查检测实体工程施工质量,每年抽检每一子分公司承建的项目应不少于一个。 路基工程(泛指铁路、公路、市政道路的路基工程),每个项目不少于1km; 桥梁工程,应检测桩基础、墩台身、梁体混凝土质量和钢结构焊接质量,每个项目不少于2个同类单一结构;现场原材料,每个项目不少于3个样品。 4.对关键部位、重要结构,或对质量存疑的部位,测试数量不少于同批总数的30%。 第六十六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现场试验检测监督检查的主要责任部门,对项目工地试验室和公司授权成立的试验室,应每半年度结合本单位安全质量综合大检查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报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后落实。监督检查计划应报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核备。 对中小型项目,以日常抽查方式为主,每季度抽查项目不小于本单位项目总数的25%,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 第六十七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应将每半年度的监督检查记录整理成文,及时上报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第六十八条 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 1.审核或复核检验本单位重难点工程混凝土理论配合比标准试验和其他标准试验,其中第五十九条界定的标准试验范围应复核后报公司审核; 2.每年应对本单位所有重难点工程实体工程施工质量抽检,每个项目不应少于一次。 混凝土质量,每个项目不少于3个结构;其他工程,每个项目不少于2 个同类单一结构。 原材料质量,每个项目不少于3个样品;其他工程,每个项目不少于 2个样品。 路基工程,每个项目不少于0.6km;其他工程,每个项目不少于0.3km。 3.本单位所有项目的搅拌站,每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每站随机抽查混凝土技术指标应不少于3个(商品混凝土抽查指标应不少于2个)。 第十一章 资料及报表 第六十九条 铁路工程试验检测表格应按铁道部统一格式印制填写,不得随意更改,其他工程应根据建设单位(业主)要求的格式印制、填写。 第七十条 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是检查分析工程质量的依据,是竣工验交的重要凭证,应根据试验结果如实填写字迹应清晰工整。试验检测资料及报表应予以复核、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所有试验检测资料和报表应专人收集整理,妥善保管,不得缺失。一般情况下保留至工程验交后五年。 第七十一条 各种试验检测资料及报表应及时填写,按合同或协议要求,按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下述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按时上报上级试验检测机构。 第七十二条 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应以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形式向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中心试验室上报下列资料: 1.项目工地试验室应在申请授权时或筹建完成后,及时上报试验室简况,包括项目工程概况、主要工程数量和主要技术参数、业务试验室范围、配备的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清单、环境设施、试验检测人员名单、授权签字人(负责人)简历等。 2.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向子分公司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上报相关标准试验审批申请书,包括相应的检-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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