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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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对境内金融同业客户(以下简称“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银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x银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是指根据x银行信贷制度为金融同业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对开展具体业务而占用授信额度进行控制和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授信管理的业务范围包括各类基于同业信用而开展的业务,具体业务品种详见附件1-1。总行另有规定不纳入授信管理的业务品种除外。 第四条 对同业客户的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机构业务部是境内金融同业客户的牵头管理部门。境内金融同业客户授信均须由机构业务部门发起调查,统一按信贷流程审查审批; (二)分层管理原则。应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授信管理体系,按照客户特性进行分层管理; (三)实时监控原则。各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部门应对授信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监管; (四)责任明晰原则。授信仅属授信额度安排,不作为具体业务调查、审查和审批的依据。授信项下具体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和授权管理规定办理,调查、审查、审批责任由相关环节人员分别承担。 第五条 同业客户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基础币别,若授信项下开展业务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合同签订时人民银行公布(或可经第三种货币套算)的人民币对该币别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占用授信额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增量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是指对同业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授信额度;余额授信是指对淘汰、退出类同业客户,或根据公式测算法及担保测算法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同业客户,按照不高于实际授信业务余额核定授信额度。 第七条 同业客户授信应纳入x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CMS三期,以下简称“C3”)进行管理。 第二章 授信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是指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法人注册地在境内的所有银行(外资在华独资或控股法人银行除外)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产权投资机构等经营租赁、贷款、担保、股权投资业务的准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授信对象,是指与x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的同业客户。 第九条 增量授信、存量续授信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授信对象除应具备《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存款、贷款、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租赁、担保、股权投资等金融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主要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内控制度健全; (三)获准办理授信项下相关业务; (四)符合我行单项业务规定中对交易对手、债券发行方、被代理方、借款方等的具体要求。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以上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第三章 授信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同业客户授信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授信对象; (二)拟授信额度; (三)拟授信品种; (四)各授信品种的最高用信额度(未确定最高用信额度的,可在总剩余额度内用信); (五)授信额度切分及管理方案; (六)有效期。 第十一条 授信对象应向x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如有)、贷款卡(如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二)公司章程; (三)经过审计的连续三年年度财务资料及最新一期财务资料(可未经审计),具体包括审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其他x银行认为需要提交的资料;证券公司还需提供经审计的最新《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表》。第十二条 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的具体核定方法及有效期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总行规定须设置最高用信额度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授信品种的最高用信额度。 第四章 授信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同业客户遵循“分层管理原则”,建立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的客户群管理体系。总行管理的同业客户定位于全国范围内具有资源、政策和市场竞争优势,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客户。一级分行管理的同业客户定位于分行辖内具有较强资源、政策和市场竞争优势的区域龙头客户。其他同业客户属于二级分行管理的客户。 第十五条 同业客户授信调查分为集中授信调查和个别授信调查。集中授信调查指对于合作的同业客户,在每年上半年集中组织开展授信调查。个别授信调查是指在集中授信调查外,对同业客户开展授信调查。对于集中授信调查,各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年度同业客户拟授信名单,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核准。总行机构业务部有权要求各一级分行对拟授信客户名单进行调整。在名单确定后,各客户管理行应在每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名单内客户的授信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客户分层,各级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所管理同业客户授信进行调查;总行、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同业客户法人所在地或总部办公经营所在地(以下统称客户所在地)下级行进行客户营销和初步调查。 第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以及各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提出对总行管理同业客户的授信需求,报总行机构业务部。总行金融市场部、国际业务部应提出对非总行管理同业客户的授信需求,报总行机构业务部,由总行机构业务部发送客户所在地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各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汇总本行各部门或下级行对非总行管理同业客户的授信需求,并发送客户所在地分行机构业务部门。 第十八条 单一同业客户授信的审查、审议和审批按x银行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若金融同业客户(不含银行类客户)从属于某一集团,其授信流程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若该集团尚未在x银行办理集团授信,该同业客户授信按照单一同业客户授信流程进行操作; (二)若该集团拟在或正在x银行办理集团授信,则该同业客户应由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进行初步调查并出具意见,提交给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由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汇总并组织开展授信工作; (三)若该集团在x银行已办理集团授信并且在有效期内,但授信方案中未包含该同业客户授信内容或需要调增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应由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就该同业客户提出授信方案的初步意向,提交给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由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按照相关信贷管理流程规定予以办理。授信后集团下属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由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下属的银行类客户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单独授信,授信后视同增加所属集团的授信额度。该银行控股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先就该银行及其控股的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集团授信,授信后视同增加银行所属集团的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客户管理行负责同业客户在C3的登记维护工作。在授信方案获批后,客户管理行应及时将额度切分情况告知相关用信部门。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切分、占用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x银行对同业客户授信实行总额度控制,各项业务实际占用的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授信方案中对单项业务(或几项业务组合)设定最高额度的,单项业务或几项业务组合实际占用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授信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包括资金业务、票据业务、国际业务和其他业务,根据不同用信品种进行授信额度的切分和占用,供相关用信部门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与同业客户开展资金业务的(含本外币),须在授信额度项下切分资金业务额度,该资金业务额度由总行金融市场部管理,由总行金融市场部和授权的分行共同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与同业客户开展票据业务的,须在授信额度项下切分票据业务额度,该票据业务额度由总行票据营业部和分行票据业务部门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与中资银行同业客户开展国际业务(不含资金业务)的,须在授信额度项下切分国际业务额度。该额度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管理,按照切分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成美元,供境内外分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与同业客户开展其他业务的,须在授信额度项下切分其他业务额度,该业务额度由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管理,供分行办理相应的业务品种。 第二十八条 在不违背整体授信方案的前提下,各分项业务额度可由对应的管理部门按照业务品种进行额度分配,额度分配情况应及时报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备案。授信方案中未包括的业务品种需要占用授信额度办理业务时,按相关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x银行向同业客户提供融资或贷款,应占用融资方或借款方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与票据转贴现业务纳入授信管理。我行对同业客户承兑的汇票进行贴现时,应占用承兑人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一条 纳入同业客户授信管理的转贴现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商业承兑汇票买断式转贴现业务、商业承兑汇票回购式转贴现业务。办理上述业务,如果承兑行为x银行,则不占用同业客户授信;如果承兑行为他行,交易对手也为他行,则银行承兑汇票买断式转贴现应优先占用承兑人的授信额度,如承兑人授信额度不足的,可占用交易前手的授信额度;回购式转贴现应优先占用交易对手的授信额度,如交易对手无授信或者额度不足的,应占用承兑人的授信额度;如果承兑行为他行,通过转贴现业务在x银行内部流转,则延续原授信占用,不再重复扣占授信。商业承兑汇票买断式转贴现应优先占用商业承兑人的授信额度,承兑人有额度的,须先占用承兑人的额度。如承兑人授信额度不足的,才可占用交易前手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二条 以同业客户为发行人的债券投资和交易,应占用发行人的授信额度。总行另有规定不纳入授信管理的债券交易除外;x银行与同业客户开展债券逆回购业务,可占用回购方的授信额度,也可占用质押债券发行方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业客户提供保证担保前提下,x银行为企业客户或个人客户提供信用,占提供保证担保的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同时按规定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三十四条 我行与客户开展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应同时占用客户授信额度和保险公司授信额度。 第三十五条 扣占授信所指的承兑行和交易对手均为同业客户分支机构对应的总行。 第三十六条 对同业客户授信业务品种实行用信风险权重管理,即根据各业务品种与期限的风险大小设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单项业务品种风险系数的确定按照x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则风险系数为100%。同业客户单项业务占用授信额度计算公式如下:同业客户单项业务占用授信额度=单项业务发生额×风险系数 第三十七条 中资银行在境外的全资或控股金融机构的授信,以及我行境外分行开展相关业务所需额度的,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组织境外分行进行调查后,从该中资银行国际业务额度中予以切分,并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在该额度项下,与同业客户开展业务的,不受国际业务额度品种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用信业务结束的同时其占用的授信额度释放,在授信有效期内,除有特别规定或限制外,授信额度可反复使用。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授信项下开展的各类单项业务,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办理行或办理部门承担该单项业务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对授信申请资料及授信审批决议等文件设专人分类保管留存备查。用信部门应设专人管理授信档案,建立授信业务台账,记录授信执行情况,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第四十一条 各用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金融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的管理和监督,并确定业务负责人和联系人,报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备案。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行的相关人员均应加强对授信客户的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授信客户的资信和财务变动情况。用信部门应按期报告用信情况、跟踪监控授信后风险变动情况、定期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客户管理行和总行机构业务部反馈。客户管理行也应加强监测并及时将风险情况通知用信部门。用信部门和客户管理行都不得因对授信客户确定授信额度而放松日常风险管理。 第四十二条 在不违背信贷制度和授信方案的情况下,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可对额度切分进行调整,以适应业务的实际需要。总授信额度的追加和调整按x银行信贷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授信额度的冻结和解冻。遇到客户资信状况发生变化,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经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同意后,客户管理行及其上级行可对授信额度予以冻结,冻结后不得办理涉及扣占该客户授信的各类业务,并将情况反馈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和原授信额度审批行: (一)客户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总投资额超过客户投资前三年的税后利润之和); (二)客户发生重大债务; (三)客户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四)客户出现财务危机或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偿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客户资产受到重大损失; (六)客户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七)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客户的经营有显著的不利影响; (八)客户出现非正常原因的重大人事调整; (九)涉及客户的重大诉讼事项(诉讼标的达到净资产的30%); (十)客户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一)客户对外担保或抵押物的变更或增减达到净资产的30%; (十二)客户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法人资产结构的变动事项; (十三)客户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处罚; (十四)客户发生违规行为,如挪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违规进行国债回购、非法融资、违规操作炒作股票、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以保底方式对外委托理财等; (十五)客户风险控制比率未达标; (十六)客户大股东或关联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或存在潜在危机; (十七)客户或债券在我行、他行或外部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出现大幅下降; (十八)其他需要重新核定授信额度的特殊情况。客户出现上述风险事件的危机消除后,可由冻结授信额度的行进行核实,报经行长或分管客户部门行长审批同意后予以解冻,并将情况反馈客户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和原授信额度审批行。 第四十四条 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到期前,管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提前组织开展授信工作。因各种原因致使新的授信方案未能按时审批的,可按规定办理延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授信项下开展具体用信业务的,应收取额度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会计核算方式等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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