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总价包死)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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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监理补充协议书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关于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各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7#18#19#20#21#22#23#住所楼及附属车库和商业(以下简称“本工程”) 1.2 结构形式:住所楼为剪力墙结构,车库为框架结构; 1.3 工程地点:***以东永兴路以南 1.4 监理面积约为 92607平方米 第二条 监理服务范围 2.1委托方式:总价包死。 2.2 监理范围:包括17#18#19#20#21#22#23#住所楼及商业和车库以及楼区范围内配套设备、建筑外网(包括低压采暖、给水、排水、消防工程)、景观绿化(包括但不限于苗木、草坪、道路、小品、围墙等 ) 第三条 监理周期 3.1计划开工日期:(具体以甲方的开工通知为准) 本工程计划于*年 11月 25 日开工,于 2014年 10月 25 日竣工。 各阶段工期安排: 项目 主体验收 综合验收 备注 小高层住所 *年**月1日 *年**月1日 高层住所 *年**月1日 *年9月1日 车库及商业 *年**月1日 *年9月1日 室外配套 *年**月25日 3.2 监理周期 监理周期为 23个月 (不含委托人原因造成的停工时间,如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工,委托人将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周期将顺延,停工期间,委托人亦不支付监理费用,直至工程复工)。 3.3 监理周期超出3.2条商定监理周期2个月以内的不计监理服务费。超出监理周期2个月以上的,月监理费用计算按[本协议金额/(本协议周期*本协议商定监理人数)]*实际监理人员数。 第四条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第五条 协议价款 币种:人民币 协议总价(大写): 柒拾叁万元整 (小写):¥ 730000元 高层、商业、车库监理服务费综合单价为8元/平方米,依照图纸面积计算,固定总价为人民币730000元(大写:柒拾叁万元整),总价包死,不随实际面积而增加。综合单价是在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依照协议规定的范围所提供全部服务所需要的费用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在建筑市场公开招标及办理招标备案等相关手续费用、风险、税金等全部费用。不随市场波动及相关政策性调整而调整。 本监理服务协议商定的监理服务费及延期监理服务费,应被视为是;为履行监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和其他协议关于资料文件所述包括的全部工作费用。 第六条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 6.2. 监理服务费的支付 6.2.1 全部工程主体三层封顶支付监理服务费的20%,全部验收合格支付至监理服务费的40%,竣工资料文件资料及工程所有移交手续办理完毕,本协议结算完毕,支付到结算金额的95%; 6.2.2 预留结算金额的5%,监理服务履行,如无监理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2 个月内支付; 6.2.3 支付每期监理服务费时监理单位应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委托人要求的发票,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如发现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提供虚假发票,则监理单位违约,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支付虚假票额50%的违约金,委托人将不再支付监理单位当期监理服务费。 第七条 监理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 序号 职务 人数 年龄 职称 专业 驻场时间 备注 1 总监 1 35-40 高工 工民建 常驻现场 有监理执业证书 3 总监代表 1 35-40 工程师 工民建 常驻现场 有监理执业证书 4 土建监理工程师 3 30-40 工程师 工民建 常驻现场 其中有监理执业证书的3人 5 水暖监理工程师 1 30-40 工程师 水暖 常驻现场 其中有监理执业证书的1人 6 电气监理工程师 1 30-40 工程师 电气 常驻现场 其中有监理执业证书的1人 7 资料文件资料员 1 8 旁站员 1 7.1上述人员的具体名单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后 10日内向甲方提供,并经甲方审核批准;甲方审批后,乙方不得自行更换,否者视为违约,每擅自更换一人次,支付违约金3000元。 7.2上述人员所谓“常驻现场”是指:在施工现场正常上班,而无其他兼职的项目。 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义务 8.1 按委托人要求报送委派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履行本监理服务协议商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工作内容(工作内容见本协议14条)。 8.2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期间,应当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委托人实现协议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3 监理机构应根据政府关于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协议的规定,制定在本工程监理 服务工作期间实施的所有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审查、备案或公布。 8.4 监理单位须确保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所有规章制度、规 定及要求等。监理单位需对本部人员进行各种专业、职业、行业技能培训,严格教育、纠正、处理各级人员的个人和工作行为纪律。 8.5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履行或者中止时,应当将其设备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且依照协议商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备和物品。 8.6 在本协议期内或者协议终止后,未征得关于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 同业务活动关于的保密资料文件资料。 8.7 协助配合委托人进行市场招标,办理建筑市场的招标、备案手续,并承担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 8.8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 8.9 本项目工程监理执行国家、*省和衡水市现行的关于规定、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 委托人的义务 9.1 委托人有义务承担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由委托人承担的责任。 9.2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沟通协调,包括向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和取得关于工程的许可证件等,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9.3 委托人应当及时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工程关于的监理单位所需要的工程资料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9.3.1地质勘察资料文件资料(1套); 9.3.2全部设计图纸及施工说明资料文件(原件1套); 9.3.3委托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协议(复印件1份); 9.3.4委托人签订的与本项目关于的分包协议和订货协议(复印件1份); 9.4委托人应当在2~5个工作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且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重大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应当视为委托人同意。 9.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本工程的常驻代表为焦献新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书面通知监理单位。 9.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9.7监理机构进场前3日内,委托人负责沟通协调解决监理机构使用的现场办公用房,提供电话线路,用以通信联络(但此等电话费及信息话费由监理单位承担)。除上述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及检测设备由监理单位自备,委托人不须补偿任何费用。 在监理工作履行或本协议终止后三日内,乙方应将扣除合理损耗外剩余的物品和完好的设备依照交付时的清单返还给甲方,无故损毁的应予以赔偿。 9.8 委托人有义务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等向监理单位支付监理服务费。 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权利 10.1 监理单位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0.2 在本协议期内,委托人承认监理单位对本工程之建安工程的工程监理服务享有进行专业服务工作的权力,确保服务质量。 10.3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0.3.1选择工程设计分包单位和施工指派专业分包单位的建议权; 10.3.2对于涉及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依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提出建议,并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0.3.3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依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并且及时通知承建商,同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者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0.3.4对工程建设关于的协作单位组织沟通协调的主持权,重要沟通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0.3.5监理单坐落于施工期间发布临时停工令和复工令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果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10.3.6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或者更换;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或者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0.3.7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者超过工程承包协议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3.8在工程承包协议商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3.9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有权提出调换关于人员的建议。 10.10 监理机构在委托人授权下,可以对任何第三方协议规定的条款提出变更建议。 10.11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者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各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各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和审理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10.12下列事项必须经由甲方的代表书面签字确认批准后,乙方方可签字、下达指令: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大宗材料设备的进场验收和计量、工程价款变更、工程结算款的确认、工期变更的提出或确认、暂停或终止施工、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等。 第十一条 委托人的权利 11.1 委托人有权根据本协议及相关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2 委托人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总承包单位、指派分包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及与其订立协议的签订权。 11.3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11.4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如委托人认为监理服务未能到达委托方的要求,委托方有权调整其监理范围,委托方不构成违约。 11.5 委托人有权对监理单位提供的所有监理服务实行监督,有权向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有权随时或定时检查、验收、纠正、处罚监理单位的所有工程监理服务工作,有权抽查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工作内容,有权要求其重新更正。 11.6 由于监理单位没有及时、有效地对工程监理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给予解决,并给 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有权提出赔偿。 11.7 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适度向监理单位提供工作之用的信息、数据等。有权追究 因监理单位泄漏相关信息、数据等,造成委托人损失及不良影响等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11.8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它主要监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11.9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处理其违纪人员造成的失误等,并有权提出不适合留在本项目中继续工作的人员,监理单位应及时调离该类人员。 11.9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单方解除协议。 11.10 委托人有权定时或不定时召开关于工作会议,要求监理单位委派管理级别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员出席。 11.11 托人有权定时或不定时检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如果发 现其与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在工程承包或采购协议的中期支付、索赔、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串通的行为,委托人要追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及追索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 12.1 监理单位在协议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协议中商定的义务。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对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违法行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权益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 监理单位对委托人违反协议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致使监理协议未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12.4 监理单位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未能设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致使委托人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三条 委托人的责任 13.1 委托人应当履行监理协议商定的义务,如果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未能设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直接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条款) 14.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14.1.1在工程施工或招标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资料文件进行详尽的审查。重点审查各专业施工图纸出现遗漏、缺项、错误以及各专业施工图之间相互矛盾的问题,并就存在的问题分类列出,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保证施工过程中能按图施工,最大限度地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14.1.2 负责做好开工之后的设计管理工作,定时对设计图纸质量和出图进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并随时督促设计单位按计划高质量量地提供设计图纸。 14.2 工程质量监控 14.2.1 审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部分项目工种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 14.2.2 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 14.2.3 审核施工图纸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主 持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 14.2.4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和材料 设备供应协议中的关于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关于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资料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14.2.5 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资料文件或协议中所要求型 号、规格、数量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 14.2.6 使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化验单、进场报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利义务成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并指派检验单位)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 14.2.7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各阶段、各重点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方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监督施工方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再复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检查、签认所有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市政工程部位、各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认,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14.2.8 督促各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时进行施工试验,并按关于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14.2.9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按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进行验收。 14.2.10凡在工程承包协议中与工程承包商未曾固定价格的材料与设备,在订货 前,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提出样品、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情况向监理工程师报告,经监理工程师与委托人及设计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订货。 14.2.11 及时验收已履行部分项目,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商立即返建。 14.2.12 组织关于单位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14.2.13 帮助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14.2.14 督促并检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 技术资料文件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交圈,完整齐全。并督促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对工程技术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归档,达到衡水市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履行资料文件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14.2.15 组织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期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站申报。 14.2.16 对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卫生设备,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改进。 14.3工程进度监控 14.3.1 采取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组织工程总承包商依照规定的工期实现整体工程竣工,如期将工程建成交付使用。 14.3.2 根据委托人及各相关协议要求条件制定本工程总控进度计划,审查施工总承包商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网络计划)。 14.3.3 根据上述经审核同意并执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施工总承包商及各专业分包商提交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并监控其执行,发现有任何问题及时查清原因,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同时,应随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 14.3.4 审核委托人、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对于可能影响进度的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指令。 14.3.5 对施工总承包商报送的工、料、机动态表进行分析,找出影响进度原因,提出纠偏措施和指令。 14.3.6 除日常沟通协调处理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外,定时(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工程进度沟通协调会。 14.3.7 及时分析进度障碍,调整总监控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指令,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14.4 工程成本监控 14.4.1 变更、签证工程量的现场签认。对于可能出现的变更、签证项目进行现场核对,对未拆改前的工程现状情况必须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 14.4.2 就承包商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资料文件及协议资料文件草稿向委托人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14.4.3 工地一切设计、施工的变更或修改要通过监理工程师确认。对涉及提高 工程质量标准,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者,监理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才可执行。 14.4.4 作好监理日志,正确记载每天工程动态,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 14.4.5 审核额外的增减工程量。包括须进行工地实地工程量的计量。 14.4.6 积极地向委托人推荐已成熟,行之有效,不降低工程标准的科技成果,促使工程进度加快,降低成本。 14.5 协议管理 14.5.1 协助委托人进行关于招投标工作,包括:协助审查大额分包招标资料文件,参加大额分包招投标的评标工作,协助签订分包协议以及与本工程关于的所有补充协议。 14.5.2 协助委托人审查各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资质,包括施工(生产供货)能力、商业信誉等进行详尽审核和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委托人。 14.5.3 定时对施工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委托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委托人。 14.5.4 协助委托人计算、审核所有索赔金额,提供处理意见,并协助委托人处理与本工程关于的协议纠纷。 14.6 资料文件资料管理 14.6.1 负责本委托工程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保存。 14.6.2 督促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及时整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文件资料。 14.6.3 负责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报告。必要时,委托人有权要求任何资料文件资料的复印。 14.6.4 一切关于本工程建设之资料文件资料必须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或用于本协议之处的项目。受损方有权索赔。 14.7 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 14.7.1 监督工程全过程的施工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整改方案的实施。 14.7.2 监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状况,发现任何不文明施工的行为或情况及时通告承包商,并督促其整改。 14.8 竣工 14.8.1 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议定的时间和数量,督促工程承包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履行符合政府关于部门要求的全部竣工档案的整理工作,及时向委托人提交。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的组建和调换: 15..1依照协议第七条的商定的监理机构,应当由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指派。该指派必须经甲方同意;甲方提出调换时,乙方应依照甲方的意见进行,并最终由甲方确认。 15.2乙方指派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格,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15.3经甲方确定监理机构组建人员和总监理工程师,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更换。 15.4对未能胜任工作,违反职业操守、执业规范,违反法律法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人员,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乙方亦必须进行调换。 第十六条 监理规划 16.1距离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10日前,乙方应当妥善的编制履行并向甲方报送符合工程实际的监理规划,该监理规划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16..2甲方有权对监理规划提出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见完善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前定稿。 16.3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制定监理规划的依据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乙方应当适时调整监理规划。 第十七条、乙方的报告、报送制度 17.1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报送2份上月的监理工作报告并配以工程照片; 17.2监理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质量监控、进度监控、投资监控、协议管理、信息和文档管理、组织沟通协调、质量评价等内容。 17.3监理报告包括监理月报、根据甲方要求或乙方主动做出的专项报告等。 17.4监理单位应根据工地现场施工情况,进行二十四小时施工监理协助配合。 第十八条 违约责任 18.1 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各方必须认真遵守本监理服务协议并执行协议中的所有规定,保证协议顺利、正常地执行。 18.2 如监理单位未按协议商定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达到协议商定的管理标准,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单位限期改正,未能依照委托人指派的合理期限整改完毕,每逾期一天,监理单位支付协议总金额1%的违约金; 18.3 监理单位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有权要求委托人按期支付监理服务费,如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费用,则委托人应按本协议第9.4.9款的商定承担违约责任。 18.4 监理单位出现以下违约行为,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并赔付委托人协议总金额5%的违约金 18.4.1 监理工程师人员在其服务过程中违反了本协议的关于条款的规定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18.4.2 监理工程师人员在其服务过程中错误指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18.4.3 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后,在委托人复检时,仍发现工程质量检查结果达不到设计、协议、规范及关于标准要求,并存在较大质量隐患的; 18.4.4 因监理单位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版权、受保护的工艺和技术等权益而 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18.5监理单位在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监理单位支付每次不超过人民币5000 元的违约金,具体由委托人决定;如超过 2次,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监理单位支付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有权继续追偿。 18.5.1监理单位未完全履行监理职责至施工现场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8.5.2监理单位签认的工程量、洽商变更费用或工程结算,经委托人复查发现有明显错误或严重失实。 18.6监理单位未能认真地履行本监理服务协议赋予的关于质量、进度监控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致使工程质量未达到施工总承包协议的要求或工期延误,委托人将对监理单位处以不超过人民币2000 元的违约金。 18.7因监理工程师员对工程监理不利,不恪尽职守,滥用职权,影响到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撤换部分或全部监理工程师,撤换调整后的监理工程师再次发生类似上述情况,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监理单位支付协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有权继续追偿。 18.8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否则总监理工程师每次更换,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人员每人每次更换,委托人有权按每人次收取监理人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监理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更换人员后,人员资质未能满足招标资料文件要求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18.9监理人根据现场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及拟定的监理人员计划,合理安排监理人员进场,监理人员未能按委托方批准的计划要求进场的,委托人有权按每人每天收取监理人2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10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应对设计图纸的错误及时提出意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施工情况,及时向委托人上报设计图纸的存在的问题。对工程设计费的支付签署支付意见。因监理人未认真审核图纸而致使出现明显的错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则委托人根据造成的损失情况,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11因监理人未能履行监理职责,致使工程施工出现工程质量事故的,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12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履行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及按规定需进行旁站监理的工程不进行旁站监理的,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13对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及工程进度款支付出现较大错误的,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及监理人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8.14工程进度以月为单位,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施工未能按计划进度进行的,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同时致使工期延长,甲方不给监理附加工作费用。 18.15未及时提交监理月报、监理总结、质量评估报告的,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16利用监理职权谋取任何不正当权益,包括无偿使用承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娱乐设备等,委托人有权按每次收取监理人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8.17在保修期的第一年内,监理人应每三个月对属于保修的工程进行一次巡视、检查,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发现有质量缺陷的,会同委托人组织承包单位及时维修,按施工保修书的条款界定责任。 18.18乙方的违约金或甲方对乙方的罚款,甲方有权在支付乙方的任意一笔服务费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其它 19.1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抽检复试费,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所需费用应由委托人负责解决或者报销。 19.2 监理单位如果必须加聘专家咨询或者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或者委托人需要,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后,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9.3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19.4 未经过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者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协议商定的权利和义务。 19.5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当接受监理协议商定以外的与委托工程项目关于的报酬。 19.6 监理单位不得参加可能与协议规定的与委托人的权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19.7 当工程监理服务协议自然终止或委托人因监理单位违约而终止协议或因政府或法律、法规政策的改变或协议关于条款所述原因而令工程监理服务终止,委托人有权指令监理单位全部撤离建设项目现场,监理单位须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4天之内,全部撤离现场。监理单位不可以借任何原因(如工程监理服务费结算等一切原因)而拒绝或拖迟撤离工程现场。如监理单位不按期撤离现场,因上述原因而发生的一切费用、责任和后果将由监理单位承担,并且,委托人将按每天人民币1000元违约赔偿金额依照逗留天数进行扣款。 19.8 监理单位在撤离工程现场之前必须向委托人移交全部与委托的工程监理服务协议关于的一切资料文件档案。如监理单位未能全部移交关于之资料文件档案,委托人保留其追索权。 19.9 不可抗力是指各方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未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未能避免,并未能克服的事件,包括地震、洪水、风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战争、严重的动乱及政府行为等社会事件。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委托人、监理单位各方未能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19.10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各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争议的解决 20.1 因为违反或者终止协议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监理单位各方应立刻就争议的问题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届时未能协商解决,各方同意由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20.2 与工程监理服务协议的实施关于或由此原因而引起委托人与监理单位之间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就所争议的问题于30天内书面呈送另一方。 第二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21.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1.2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3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签署东方太阳城清雅苑17#18#19#20#21#22#23#住所楼及附属车库工程监理补充协议,本协议条款的签署、效力、执行、解除、终止、争议解决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管辖和约束。 委托人(甲方): 监理单位(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办公地址: 办公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3 / 1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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