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算业务规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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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顺利开展,规范集合计划结算业务的操作,控制集合计划结算业务的风险,明确集合计划结算业务的部门职责与协作关系,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参与人加入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流程指引》、《开放式基金资金结算协议》、《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开放式基金参与人服务协议》、《开放式基金结算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则以及集合计划相关制度而制定。 第三条 集合计划估值按照《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有关最新规定估值。资产管理总部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条 集合计划结算业务使用TA系统完成集合计划份额的清算;使用估值系统完成集合计划的核算;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平台、柜台交易系统和资产管理系统完成集合计划资金的存取。 第二章 结算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五条 清算部负责与集合计划相关的账户开立、资金结算、份额及估值管理。包括登记结算公司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结算账户)的开立、基金会计、TA业务、估值管理及授权范围内的集合计划资金划拨等相关业务。 第六条 针对集合计划结算业务,清算部分别设立资管业务清算岗、资金管理岗、核算会计岗及综合岗。 第三章 数据传送 第七条 清算部根据与托管行签订的相关协议或约定进行数据交换。 第八条 集合计划通过场外进行的有关交易业务,资产管理总部需于成交当日15:30前将成交单或相关协议传递给清算部,清算部传递给托管人。 第四章 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九条 清算部负责的集合计划账户包括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账户、费用账户、银行托管专户等。 集合计划须在中登公司沪、深分公司以集合计划管理人名义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保证金和费用账户。 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资金结算,原则上由中登公司代管理人与代销机构完成资金结算;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管理人缴纳给中登公司,用于结算备付金不足情况下担保交收的资金;费用专户是用于存放集合计划运行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手续费、代销费、过户费、权益分派手续费、转托管费等。 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是托管人以集合计划的名义在其分支机构开立的,用于托管集合计划的资金,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经纪业务部根据托管人开立的银行托管专户和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回执,负责在柜台交易系统中开立集合计划资金账户,并办理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手续。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总部负责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账户等信息的设置。 第十二条 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集合计划的账户注册、资料查询、变更、挂失补办及注销等业务,均按中登公司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办理。 第十三条 清算部办理与托管人日常结算等业务时使用清算部专用印鉴,该印鉴由清算部财务专用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专用章组合使用,参照财务部印鉴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相关账户开立流程及步骤: 1、集合计划批准后,由清算部在中登公司沪、深分公司分别开立集合计划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人结算保证金账户及费用专户。 2、集合计划成立前,资产管理总配合托管人在托管行开立集合计划的托管专户,并及时通知清算部。 3、集合计划发行前,资产管理总部及时书面通知清算部,在中登沪、深分公司存入足额的初始集合计划结算备付金和集合计划结算保证金(每个备付金账户和每个保证金账户各15万元,此部分保证金和结算备付金由公司以自有资金的方式缴纳。)。 4、集合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总部及时通知托管人到中登公司沪、深分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并及时通知清算部。 5、集合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总部及时通知托管人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及时通知清算部。 6、集合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总部及时通知托管人到上海清算所开立债券持有人账户,并及时通知清算部。 7、集合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总部及时通知托管人到相关基金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并及时通知清算部。 8、集合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总部及时书面通知经纪业务总部,由经纪业务总部负责在柜台交易系统中为集合计划开立资金账户,并及时通知清算部。 第五章 资金交收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资金交收,包括场内交易以及场外交易、网下业务的资金交收和管理。清算部负责集合计划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及集合计划费用的资金划拨和管理。 第十六条 集合计划认购业务的资金结算 1、T日(交易日),清算部将初始净值导入TA系统。 2、T+1日(确认日),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认购确认数据进行TA系统清算,完成集合计划认购份额的确认,并打印当日确认表。 3、T+2日(交收日),清算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平台下载开放基金非担保资金明细文件(KFFZMX),于当日16:00前查询结算备付金账户各代销机构认购资金记账情况,并将记账资金数额分别与开放基金非担保资金明细文件和打印的确认表进行三方核对。 4、集合计划成立日 在认购期截止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清算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平台下载开放基金非担保资金明细文件(KFFZMX),将其转换为全额非担保交收划款指令发送到登记结算公司,完成认购代理费从集合计划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各代销机构结算备付金账户。清算部通过登记结算公司平台将认购资金从集合计划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划入托管人专户。 第十七条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资金结算 1、资产管理总部开展场内证券投资业务,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数据直接办理,资产管理总部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上午9:00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清算部负责可用头寸的监督。 2、资产管理总部开展场外投资业务,资产管理总部须及时将成交单或相关投资协议和资金划拨审批单等资料提交清算部,清算部审核无误后制作《划款指令书》传真给托管人,由其负责将资金划至指定收款账户。 资产管理总部如发生场外业务回款,须及时将协议或成交单等资料提交清算部,由清算部审核后传真或其他方式通知托管人,由其进行款项的查收。 3、资产管理总部按规定每月向上海交易所、每日向深圳交易所报送集合计划净值。 第十八条 集合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资金结算 1、清算部负责将当日净值导入TA系统。 2、确认日,清算部根据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参与和退出确认数据进行TA系统清算,完成集合计划参与份额的确认。 3、交收日 (1)净参与,清算部通过结算公司平台查询各代销机构参与资金的入账情况,并将入账资金数额与TA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通过登记公司结算平台将净参与资金从集合计划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或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有效账户)划入托管专户。 (2)净退出,清算部填写《划款指令书》(附件一)传真给托管人,由其负责将资金划至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或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有效账户)。 4、清算部负责将参与和退出业务产生的代理费从公司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费用账户中划回至公司的自有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集合计划分红业务的资金结算 1、清算部根据资产管理总部发布的分红业务公告,按照估值系统记录的可分配收益提供分红收益方案,同时由托管人、登记公司书面确认。 2、权益登记日中登公司下发分红数据,TA系统、估值系统根据中登下发数据作相应的业务处理。同时,估值系统计提分红收益。 3、红利发放日次一个工作日11点前,清算部根据分红方案给托管人发出分红《划款指令书》(附件一),由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将分红款划入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或符合监管规定的其他有效账户),并完成与销售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收。 第二十条 清算部负责根据托管人发送的托管专户资金流水表,完成估值系统中的资金划转业务,同时完成在资产管理投资系统中的实时资金同步操作。 第二十一条 集合计划终止清算 清算部会同资产管理总部、计划财务部、登记公司、托管人、审计机构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完成剩余财产的清算工作,清算部填写《划款指令书》(附件一)传真给托管人,由其负责将资金划回至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 资产管理总部配合托管人办理银行托管专户、证券帐户、债券托管帐户、债券持有人帐户、场外开放式基金账户等账户的注销事宜。 清算部配合登记公司集合计划份额的注销,并负责注销在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管理人结算备付金账户、保证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集合计划的费用管理和划拨 (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 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包括: 1、证券交易费用; 2、管理人的管理费; 3、托管人的托管费; 4、销售服务费; 5、集合计划存续期发生的律师费、席位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验资费、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等;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集合计划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和划款方式 1、证券交易费用 集合计划投资运作期间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经手费、过户费、证管费等有关税费,作为交易成本在交易过程中直接扣除。其费率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 2、管理费 (1)管理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年费率;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划款程序为: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清算部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书》(附件一),托管人复核后按照划款指令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中一次性划入本公司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3、托管费 (1)托管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年费率;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划款程序为: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清算部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书》(附件一),托管人复核后按照划款指令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中一次性划入托管人指定的收款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托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4、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佣金、集合计划的营销费用以及持有人服务费等。 (1)销售服务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年费率 (2)按前一日计划资产净值计算,按日计提,按月支付。支付程序为:在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市后,由清算部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书》(附件一),托管人复核后按照划款指令于次月首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托管专户中一次性划入销售机构指定的收款账户。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5、其他计入集合计划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总部提供相关费用凭据复印件给清算部,清算部据此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书》(附件一)。 第二十三条 业绩报酬的资金划拨清算部负责按合同进行业绩报酬的提取和划款指令的发送。 第六章 柜台资金账户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头寸采用“可用资金调整”的方式,具体步骤如下: 1、每交易日9:00前,清算部根据资产管理总部提供的场内交易头寸单(附件1)中当日场内交易可用资金余额对集合计划资金账户进行“可用资金调整”,调整后资金可用数额作为集合计划进行场内交易当日净买差的最高限额; 2、若当日交易期间发生场外交易,清算部根据资产管理总部提供的场内交易头寸单中当日场外交易发生额,调整该账户可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经纪业务部根据资产管理总部提供的业务申请单,在交易柜台中对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收费标准、操作方式、买卖类别、买卖品种等进行设置。 第二十六条 当日闭市后,清算部负责集合计划资金账户的柜台清算,并与估值系统核对当日交易清算。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清算部每日通过柜台系统、TA系统、估值系统、投资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勾稽核对,定期进行证券资产对账,控制各类风险。 第二十八条 清算部每日与托管行进行托管专户资金对账、集合计划资产对账、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对账,确保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正确。 第二十九条 如发生与托管人账目不符的情况,清算部与托管人须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以确保双方独立核算的账目完全相符。 第三十条 集合计划差错处理遵循一致原则。集合计划合同中有相关规定的,依合同规定调整;如无相关规定,则与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统一调整。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技术部对集合计划相关软件系统、硬件设备及通讯线路等进行及时的维护和升级,确保结算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资产管理总部须于每日交易结束后通知清算部当日业务发生种类。 第三十三条 清算部对集合计划印章的管理实行双人分别管理、监督使用。向托管人报备的预留印鉴发生变更,清算部及时通知托管人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业务流程由公司清算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解释。 若本规范依据的相关规则或制度发生变化,本规则将适时修-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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