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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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管理,统一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是指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并经我行认可的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我行,用于借款人向我行申请授信或开展其它业务担保。按照质押商业汇票种类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下称银票质押)和商业承兑汇票质押(下称商票质押)。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是指以商业汇票质押申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票据质押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开证和开立保函等业务。 第四条 票据质押按额度内票据能否置换,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 静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不得置换。一般情况下,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须归还我行融资敞口,客户追加保证金的除外。 动态质押是指融资期间,质押票据可以置换。动态质押限于银票质押。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在下述情形下可不用于归还对应融资: (一)客户追加保证金; (二)提供新的票据进行质押; (三)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 第五条 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操作模式分为单笔(批)模式和池模式。单笔(批)模式是指以单笔(批)商业汇票质押而获得授信。池模式是指票据池模式下的质押授信。 第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各类行标项下的授信企业。 第二章 准入条件与授信审查 第七条 借款人的准入条件 银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本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客户准入条件;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借款人应满足《xx银行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贴现申请人的准入条件。 第八条 质押票据承兑行(人)的准入条件 (一)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 银票承兑行须为本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或我行认可接受的城市商业银行,且在我行授信额度内。 (二)商票承兑人准入条件 1.原则上为行标大型客户,符合我行授信客户的基本条件和信贷政策; 2.符合我行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贷款准入条件或提供足额、有效的信用保障措施; 3.产品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稳定,行业地位突出; 4.以往信用和履约记录良好,无重大违约事项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未涉及重大未决争议和债权债务纠纷; 5.原则上与交易对手不得为关联企业,但经审核贸易背景真实、资金往来记录与贸易额相匹配,可审慎介入; 6.应取得我行商票保贴授信额度。 第九条 质押票据的准入条件 (一)汇票尚未到期; (二)汇票的基础交易关系真实合法; (三)汇票已经被合法有效地无条件承兑,汇票上的签章和法定必要记载事项齐全、真实、合法、有效、清楚、明确,汇票背书连续、真实、合法,且没有记载禁止或限制质押行为或出质人权利的“不得转让”、“质押”(能确认解除质押的除外)、“委托收款”字样或类似内容,且最后背书人栏不得有他行行名; (四)未被承兑人拒绝付款,未被冻结、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 第十条 保证金及账户管理要求 保证金账户的开立按我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质押票据托收款存入出质人在经办行开立保证金账户,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资金须质押给我行,作为借款人在我行授信的质押担保。 质押票据托收回款后,如存款期限与授信期限匹配的,经办行可将托收款转为定期保证金。 第十一条 额度管理与审批 (一)银票质押授信 符合银票承兑行准入条件的银票质押授信业务属于非普通授信业务,其额度申报、审批及管理按照我行非普通授信业务进行管理。 (二)商票质押授信 商票质押授信业务属于普通授信业务。承兑人的商票保贴额度获得审批后,须对出质人(持票人)核定商票质押授信额度(或贴现额度)。行标项下小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授信额度按照权限报各级小企业授信有权审批人审批;如借款人同时包含行标项下大中小客群的,可由大中公司审批条线与小企业审批条线的有权审批人分别对大中与小企业进行审批,也可全部由大中公司审批条线有权审批人一并审批。 商票质押授信须占用承兑人的保贴额度,最高限额不得突破保贴额度,并纳入对借款人的普通授信额度管理。 第三章 授信期限、质押率及定价 第十二条 授信期限 (一)银票质押 原则上单笔(批)银票质押票据到期日应早于融资到期日,并考虑票据托收款的在途时间。如质押票据到期日确需晚于融资到期日,则出质人须向经办行授权并预留贴现资料,并约定在借款人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我行有权直接办理贴现,以贴现款偿付授信本息。 (二)商票质押 商票质押票据到期日必须早于融资到期日。 第十三条 质押率 质押率核定应充分考虑提供质押的票据能够完全覆盖表内外授信业务融资敞口,表内授信业务还须考虑人民银行可能调整贷款利率。 (一)银票质押率 银票质押表外授信业务质押率最高可达到100%,如为表内授信业务应扣除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核定。当质押票据到期日晚于融资到期日,还应考虑扣除贴现利息因素后核定质押率。 (二)商票质押率 商票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票面金额的90%,如为表内授信业务还应扣除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后核定。 第十四条 业务定价 商业汇票质押融资利率按照我行相关利率规定予以执行。 委托收款、手续费等收费项目按总行最新公布的收费政策和标准收取。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与借款人签订主授信合同、担保合同(如批复要求)。 其中应在主授信合同中增加以下特别条款: “质押票据托收有问题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无条件补足100%保证金或立即清偿融资本息。质押票据发生任何纠纷,债权人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立即偿还授信本息、追加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措施等”。 第十六条 与持票人(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商业汇票质押合同。 第五章 出账流程 第十七条 客户申请与资料要求 授信合同签订后,客户提交以下资料向经办行申请出账: (一)《商业汇票质押申请及声明书》(附件1); (二)经出质人签章背书纸质商业汇票原件; (三)提供出质人质押票据对应的贸易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银票质押按照管辖分行及所在地监管要求执行。商票质押必须提供质押票据对应的贸易合同、发票等贸易背景资料,如出账时暂无法提供发票的,要求在出账后一个月内补足发票,监管另有要求的除外); (四)根据融资用途提交与本次申请出款相关资料。 纸质票据由持票人直接提交经办行或由经办行指定双人上门取票,如为商业承兑汇票可由承兑人直接提交经办行,再由经办行通知收款人来我行办理质押手续。如为电子票据,由持票人通过网上银行系统向我行发出质押申请。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初审 经办行受理借款人出账申请后,须按照《x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初审,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商业汇票票面审验; (二)核实纸质商业汇票的查询结果; (三)核实商业汇票的基础交易的真实性。 经办行初审完成后在《商业汇票质押审批表》(附件2)签署意见,并提交借款人、出质人的相关申请资料向分行申请出账。 第十九条 运营部门验票 经办行初审通过后,将质押实物票据送交分行(或经授权支行)运营部门进行审验。运营部门指定人员按规定接收票据后,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审验。在审验和根据查询查复书确定票据真实合法有效后,验票人员在《商业汇票质押审批表》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出账前审核 经办行提交出账前审核所要求的资料向分行(或经授权支行)信贷管理部门申请出账。信贷管理部门收到运营部门确认“与原件一致”的汇票复印件及出账申请资料后,按出账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出账审批。 信贷管理部门的出账审核可与运营部门对实物票据的审验同步进行,再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运营部门审票意见确认出账金额,发出出账指令。 经出账审核完成后,通知运营部门按规定办理质押背书、入库手续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票据质押后,经办行还应就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事项通过大额支付系统通知承兑行。 第二十二条 票据质押背书 质押授信出账前,出质人必须完成背书签章,出账后,经办行可随时(或通过运营部门)在纸质票据的背书栏加注质押字样,并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受理质押行(我行)名称,以保留我行作为被背书人的质权和托收行的权利。质押背书内容及格式如下所示: 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xx银行XX分行 被背书人:(空白) ××公司(签章) 日期: “质押”字样 ××公司(签章) 日期: (空白) 若为电子票据,则在系统上进行同意质押签收。 第六章 票据保管及质押解除 第二十三条 质押的纸质票据应进入抵(质)押物权证库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授信到期前,借款人以其它资金偿还我行授信,或以其它低风险押品置换的,可向经办行申请质押票据解除,并要求退还质押票据。解除票据质押处理如下: 到期日前出质人要求解除质押的,向我行提交《解除商业汇票质押申请表》(附件3);经办行审核同意后报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批,运营人员凭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批意见在系统上进行质押解除,并退还质押票据。 若为电子票据的,则出质人还须在网上银行系统进行质押解除申请签收,方解除该笔质押业务。 第七章 贷后管理及到期、逾期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办行应按照我行制度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商票质押的贷后管理还应按照我行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办行应加强质押票据及授信期限管理,保证授信本息按期清偿。 第二十七条 质押票据正常到期处理 运营部门将质押票据及委托收款凭证提前向承兑人发出委托收款,提示承兑人付款。若质押票据为电子票据,我行在票据到期日自动成为质押票据的完全权利人,由系统自动向承兑人发起提示付款申请。 托收款项须按质押担保金额足额划入出质人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授信到期从出质人保证金账户扣划用于偿付授信本息。超出担保金额的,可留存在出质人结算账户。如融资到期日或到期前借款人已履行债务的,运营部门凭信贷部门提交的信贷业务结清证明和保证金解除通知书办理保证金解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 质押票据托收环节出现问题,导致未能正常托收回款的,参照《x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出账后,经办行必须将主授信合同、(最高额)商业汇票质押合同、质押票据的查询查复书、《商业汇票质押申请及声明书》以及《商业汇票质押审批表》等资料按我行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求进行归档和保管。 第八章 质押授信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质押授信业务按照我行会计核算制度办理。对质押票据使用票据质押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 质押票据到期托收回款转入保证金账户,并按相应的保证金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章 商业汇票质押的其它担保业务 第三十二条 商业汇票质押的其它担保业务主要是指特殊情况下以商业汇票质押置换其它担保品(措施),或为降低授信业务风险而追加商业汇票质押,如动产融资和厂商银预付款融资项下以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申请赎货、国内保理融资置换成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授信等。 第三十三条 商业汇票质押的其它担保业务的业务准入、审批均按原产品制度执行,商业汇票的质押操作流程与手续办理按本规程执行。涉及到商业汇票质押环节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原产品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章 操作风险提示与缓释措施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及“克隆”票风险 该风险是因指票据审查经验不足造成误收伪造、变造及“克隆”票据的风险。为防范该风险,应由具有票据审查经验的专业人员严格审验票据真伪。 第三十五条 瑕疵票据风险 该风险主要包括票面要素存在瑕疵或背书不连续,影响质押票据的托收。为防范该风险,票据审查人员确保票面要素完整、合法,背书连续,合法。 第三十六条 质押票据保管风险 该风险包括票据在途保管不善、库存票据保管不善等原因导致的已质押票据灭失风险。为防范可能出现的保管风险,各类业务操作人员强化对质押票据管理,应严格按照总行的有关要求办理质押票据的流转和保管工作,规范质押票据的出入库的操作。经办行应建立纸质票据押授信业务台账,并加强与运营部门的协作,定期核对质押票据,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岗位职责按我行《xx银行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对违反本规程、《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业务的,按总行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三十八条 商业承兑汇票质押授信的风险排序与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一致。 第三十九条 票据池质押授信的管理与操作要求按总行印发的“票据池”产品方案执行,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产品方案为准。 第四十条 系统配套支持方案及操作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暂定两年。原《xx银行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开票业务操作细则(试行)》和《xx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质押操作规程》废止执行。 附件1 商业汇票质押申请及声明书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根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 □《最高额商业汇票质押合同》□《商业汇票质押合同》(在适用项打“√”,否则打“×”),我司自愿将合法持有的下列商业汇票质押给贵行,担保债务人向贵行申请的授信业务。 质押商业汇票清单: 序号 票据种类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元) 出票日期 汇票到期日 承兑行(人) 1 2 3 4 5 6 7 8 9 合计商业汇票 份,金额(大写) ;小写 备注:票据可另附清单,如分页请正反面打印,每页均加盖申请人签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我司承诺质押给贵行的商业汇票为我司严格按《票据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善意取得,我司对票据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负全部责任。同时,我司不可撤销的授权你行自行办理上述票据到期的托收事宜,托收款项由你行直接扣划用于偿付入债务人在贵行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直接划入在你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贵行有权直接扣划该款项,用于偿付债务人在贵行的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 特此申请,请予审批。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商业汇票质押审批表 编号: 经办支行/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基本信息 出质人全称 □第三方出质,被但保人为: 质押票据种类 □纸质银票 □电子银票 □纸质商票 □电子商票 质押票据金额 共 份(详见《质押商业汇票清单》), 质押金额合计: 元。 纸票查询情况 □大额支付系统查询 □实地查询 质押担保用途 □质押授信 授信操作模式 :□池模式 □单笔(批)模式 出款品种:□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 □其它: 授信用途: 授信金额: 质押率: % 授信期限: □其它担保 □国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授信)买方以商业汇票回款 □置换国内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授信) □置换担保品或申请赎货 □其它: 经办行初审及申请意见 经审核,质押汇票票面真实、合规,票面要素完整、背书连续、无瑕疵; 商业汇票的基础交易的真实; 申请办理本笔(次)商业汇票质押。 支行经办客户经理签名: 支行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行运营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查询查复符合要求; 已审验并收妥票据原件,票据真实、完整、背书连续; 同意办理质押。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1、在适用项打“√”,否则打“×” 2、本表为商业汇票质押及出账审批要件。 附件3 解除商业汇票质押申请表 xx银行 : 根据我司与贵行签署的编号为 □《最高额商业汇票质押合同》□《商业汇票质押合同》(在适用项打“√”,否则打“×”,下同),现申请解除该合同项下商业汇票质押(见《质押商业汇票清单》)。具体申请内容如下: □以交存保证金置换上述质押票据。我司在贵行开立的结算账号为: ,授权贵行从该结算账户扣划金额 (币种) (大写) 交存保证金。 □其他 。 基于上述内容,请贵行予以办理票据质押解除手续。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1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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