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事管理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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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公司 公司外事管理暂行规定 编号:RL--16 批准: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部 批准年月: 年4月 1 总 则 1.1 为加强*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外事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因公出国(境)人员的审批和护照管理工作,根据国机企办字[1999]第 038 号和国机企外字[2000]第196号文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程公司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公司的外事工作和其他有关涉外事宜。公司所属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未与外事办协商,不得越权办理外事事务。 1.3 外事工作必须坚持“外事无小事,事事要请示”的原则,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涉外活动中遇有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请示,重要事项提请公司领导班子会研究决定,各单位和各部门不得自作主张。 1.4 严格外事纪律,保守外事秘密。未经公司许可,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做出承诺,不得泄露公司机密。外事文件要由专人保管,如发生失、泄密及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地汇报,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 审批权限 2.1 属国机集团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经公司领导批准,报国机集团审批;公司管理的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核、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国机集团审批。外地子公司的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公司授权所在单位审核,报国机集团审批,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本部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经公司领导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国机集团审批。 3 出国(境)项目审批程序 3.1 出国(境)任务的立项审批: 3.1.1生产性因公出国(境)任务,由各子公司和分公司主管外事工作的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立项审批表》提出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3.1.2 非生产性因公出国(境)任务,根据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或子公司、分公司各职能部门职责范围),由职责归口部门填写《因公出国(境)立项审批表》提出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职责不明的由各单位主管外事工作的部门或公司人力资源部填写《因公出国(境)立项审批表》提出意见,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3.1.3 由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出资,邀请公司有关人员参加的非因公出国(境)任务,一般不予审批。特殊情况,由所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境)立项审批表》提出意见,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3.1.4 因公出国(境)任务,经公司审批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出国手续。 3.1.5 外地子公司的其他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公司授权所在单位审核,报国机集团审批,报批时必须以公司的名义上报,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1.6 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能性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审核,审核后报国机集团公司外事办审批。 4 外派人员的条件和审批管理 4.1 申报部门必须对外派人员的政治,业务和身体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如下:政治条件:派出的人员必须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纪律并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 下列人员不得派出: 1)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 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 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4) 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5) 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业务条件:有专业技能,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出国任务。 身体条件:年满18周岁,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国(境)外具体劳务工作。 4.2 审批的规定 4.2.1 因公出国(境)任务一定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境)任务要明确具体,人员要精干内行,可派可不派的一律不派。 4.2.2 公司管干部不得接受业务关系单位资助的非因公出国(境)。 4.2.3 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4.2.4 人事档案不在本公司的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档案委托管理的人员,需受理委托部门提出意见。 4.2.5 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一般不公派出国(境)。 4.2.6 夫妻、父(母)子(女)不能参加同一团组或在同一时间去同一国家或地区执行公务。 4.2.7 跨地区、跨部门组团要严格控制,不得绕过主管部门“委托”审批。 5 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的办理 5.1 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的办理。出国 (境)人员及所在单位协助,并提供各类上报材料和填写表格的有关内容。 5.2 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必须提供的材料主要有: 5.2.1 邀请函或任务通知书; 5.2.2 项目的有关文件(合同、批文)复印件; 5.2.3 出国(境)任务介绍(出国(境)人员对外身份)、往返路线(路线不能绕道)、启程时间地点、在外停留时间和日程安排、费用支付渠道等; 5.2.4 国外邀请人姓名、单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中文、外文)等; 5.2.5 小2寸护照照片10张,同时赴两个国家的提供16张; 5.2.6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各一张; 5.2.7 签证表; 5.2.8 其他材料。 6 护照管理 6.1 公司及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需办理因公普通护照。 6.2 出国(境)人员领取护照时交付押金 300 元。交回护照后退回(回国后无正当理由,超过45天不上缴护照的,不退押金)。 6.3 出国(境)人员领取护照后,必须留一份复印件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6.4 出国(境)人员必须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回公司人力资源部,严禁将护照挪作他用,违反规定拒不交出护照的,公司人力资源部有权停止其出国(境)任务的审批,并报国机集团外事办和出国(境)管理部门备案。 6.5 出国(境)人员要妥善保管好护照,如有遗失在国内应立即向就近的公安部门报案,在国外除及时向当地的警察部门报案外,应尽快就近向我驻外使馆报告,同时向中联公司外事办报告。 6.6 有因私护照的人员在办理因公护照时需交出因私护照。 7 出国(境)安全教育、卫生检疫和置装费 7.1 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及时到当地国家安全部门接受安全教育。各单位要进行政治思想、安全保密和外事纪律的教育,并学习必要的礼仪知识,了解相关国家的风土人情。 7.2 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要及时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办理预防接种和健康检查等。 7.3 出国(境)人员的置装费标准为 700 元,三周年为一周期,以第一次领取置装费时起算,满三周年后,可第二次领取置装费,标准同上。 8 外事纪律、禁止事项及处罚 8.1 公司及成员单位出国(境)人员要遵守外事纪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组织纪律性,在国外期间要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领导,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8.1.1 利用职权向国(境)外公司、机构、个人为其亲友谋求出国渠道。 8.1.2 公开要求或暗示其他单位为其出国提供经费。 8.1.3 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公开要求或暗示国(境)外公司、 机构、个人资助邀请本人出国。 8.1.4 公开或暗示向外国人索取礼品。 8.1.5 严禁在出入境时携带违禁物品。 8.1.6 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 8.1.7 未经国内同意,不得自行延长出国时间、增加顺访国家或改变往返路线, 8.1.8 其他一切不正当的活动。 8.2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直接责任者,由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职责范围 9.1 各项目主办单位要对所申请的项目内容、人选、项目执行和落实负全部责任。 9.2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出国项目的内容、国别、人数、期限、合作途径、经费渠道等进行审查,负审查责任,并对项目的执行、效果落实进行监督。 9.3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出国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负审查责任。 10 附 则 10.1 各成员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报。重要团组活动结束后,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和考察报告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要向国机集团外事办汇报。 10.2 公司及成员单位每年应对出国的效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和年度报告,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国机集团公司外事办。对于考察效果显著和开拓市场做出成绩的人员,应予表扬,对于出国期间工作不认真、违反外事纪律者,要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处分。 10.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董事长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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