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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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理性参加债券*场,促进债券*场健康稳定发展,依据有关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沪、深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特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权益类承销项目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对不同特征和风险水平的债券上*交易及挂牌转让品种作出分类,并区别不同产品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引导其参加相应类型债券认购的制度安排。第三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关于
2、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办法及其他关于规定,建立以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加相应类型的债券认购,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并避免出现投资者适当性的合规风险。第四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向投资者充份提示风险,投资者应依据有关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知悉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公司销售部门的适当性匹配建议或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债券*场投资者依照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第六条 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
3、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4、3.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1.申请资格/资质认定前20个交易日名下金融资产日均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具备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有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资质认证的从事金融有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六)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资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第七条
5、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在交易所、银行间上*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所有债券,但下列债券仅限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一)债券信用评级在AAA以下(不含AAA)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不包括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二)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三)资产支持证券;(四)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仅限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中的机构投资者认购及交易的债券。(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认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在银行间*场上*交易债券的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还需在外汇交易中心、中债登或者上清所开立有关证券账户。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
6、东认购该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认购及交易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公司作为承销机构可参加公司承销的债券的认购及交易。第八条 公众投资者可以认购在交易所上*的下列债券:(一) 地方政府债券;(二) 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三) 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交易所公司债券上*规则规定条件,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四)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不得通过网下向公众投资者配售符合上述规定的债券。第九条 在交易所上*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债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如作为受托
7、管理人应当通过公司官网及时发布公告提示投资风险: (一)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下调至AAA级以下(不含AAA);(二)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三)发行人发生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还本付息造成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四)发行人发生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协议商定的行为,或者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中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参加债券认购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投资人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
8、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理资产品还需提供产品设立或备案资料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确定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条件的投资者需提供近一年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资料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资料文件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条件的投资者需提供其申请资格/资质认定前2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金融资产证明资料文件或者最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者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资
9、质证书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条件的投资者需提供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可的证明资料文件。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评估通过后书面告知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的结果,同时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对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差别。投资者应签署书面承诺函,明确其已经了解上述差别。如投资人为理资产品、合伙企业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承诺不存在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的情形;否则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依据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投资人穿透核查最终投资人是否为专业投资者(合
10、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最终投资人人数。如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参加公司债券申购的,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要求其提供任职证明、股东名册等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依据有关投资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认定, 不得向专业投资者(合格投资者)中的非机构投资者配售本办法第七条中所列债券。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建立非权益类项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档案,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除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通过“投资者基本信息表”采集投资者信息,并妥善保管有关资料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
11、销售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熟悉债券*场的产品及有关规则,提示参加债券认购、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依据有关有关规定和债券品种的风险特征、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形拟定债券*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由投资者本人签署或盖章。第十二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交易所有关规则对投资人的债券认购活动进行督导,发行存在异常行为和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有效手段及时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第十三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组织不定时开展对有关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所需的知识和技
12、能。定时培训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制度,产品或服务的结构、风险特征、适当对象及有关专业资质证书取得的辅导培训等。第十四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将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客户申诉或纠纷处理等工作职责的情形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设定考核权重。不得采取可能鼓励工作人员向投资者销售不适当产品或提供不适当服务的考核、激励机制或措施。应当对有关岗位工作人员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对违反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人员依照公司规定进行问责。第十五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当依照公司客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每半年开展一次适
13、当性自查,自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建设及贯彻情形、人员培训及考核情形、客户申诉纠纷处理情形、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形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六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取得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文件资料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和资料文件资料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第十七条 公司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销售部门应妥善处理因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引起的客户申诉,保存申诉情形及处理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有关制度和机制。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固定收益总部负责拟定、说明。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1日起正式施行。附件一:合格投资者确认
14、函依据有关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债券*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建议或意见稿)之规定,本机构为:请在相应类型中勾选,并依照说明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勾选合格投资者类型(一)经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资产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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