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暂行规定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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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管理要着眼于服务行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需要,以专业能力培养为主线,以教学行为规范为核心,充分发挥任课教师的主导作用,创新课程教学方式,改革课程考核制度,注重成绩过程管理,实现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良性运行和高效管理。 第二章 课程管理 第三条 课程包括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学位课程为必修课程,包括公共课和领域主干课;非学位课程包括专业技能选修课、专业拓展选修课和补修课。 第四条 课程按每18个学时为1学分计算。 第五条 课程须按照各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开设。课程变更和增设,须由相关领域领衔人提出,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六条 课程实行编号管理。课程编号由S+九位数字组成,具体含义如下: 第一位为“S”,代表课程级别为硕士研究生课程。 第二—七位为数字,代表领域代码(095100为农业推广所有领域,095101为作物领域,095104为植物保护领域,095110为农村与区域发展领域,095112为农业信息化领域)。 第八位为数字,代表课程类别(1为公共课、2为领域主干课、3为专业技能选修课、4为专业拓展选修课) 第九—十位为数字,代表同类课程顺序号。 第七条 课程按3-5人建设课程组。课程组组建按照《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遴选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其中包括1名负责人、1-2名校内教师和1-2名校外兼职教师(英语和政治理论课课程组可不聘任校外兼职教师)。 第八条 所有课程均应有详细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须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模式的特点和要求,按照《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要求》由课程负责人负责编制。课程教学中的实践教学课时数应不少于总课时数的1/3。教学大纲的修订原则上与培养方案的修订一起进行。 第九条 公共课程和领域主干课程须选用正式出版的教学用教材和学生用教材。专业技能选修课程和专业拓展选修课程可根据需要选用教学用书,可不提供学生用教材,选用的教学用书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由各课程组根据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教材。 第十条 每门课程均要求编写教案。课程组要认真钻研教材和参考资料,结合学生已有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特点与要求,对讲授内容进行合理安排和设计,应按照《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案》的格式编写详案,并提交研究生处备案。教案每年都应修订。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编写应切合行业发展实际,要掌握当前学术前沿和实践技能发展的最新动态,按照《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案例编写要求》编写。 第三章 课程教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由研究生处和各培养领域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培养领域须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制定开课计划,于开课前三个月提交研究生处,经研究生处审核后,下达开课计划。 第十四条 面向所有领域开设的公共课程及选修课程由研究生处负责排课,其它课程由各培养领域负责排课。研究生处于开课前三个月下发公共课程(含面向所有领域开设的选修课程)安排表,各培养领域根据公共课课表做好其它课程的排课,并于开课前二个月将本领域课程总表报送研究生处。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须经研究生处批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课程组负责制。领域主干课和专业技能课的教学均要求至少2名教师共同完成,其中校外兼职教师的课时数不得少于4个课时。同一教师同一学段开设的主讲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2门,同一教师为同一研究生的主讲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4门。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本门课程的性质和特点,明确指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资料,为学生开列必读及参考书目,并根据教学进度要求学生做读书笔记和撰写读书报告等,定期评估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效果,以保证研究生能按时按量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应科学设计教学内容,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学生专业能力的培养,不断提高研究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更改教学内容,应加强课堂纪律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授课前须介绍本门课程的教学计划、内容、课程组教师的课时安排等,明确成绩评定的依据,详细说明本门课程平时考核、课中考核与课末考核的主要方式及成绩在总成绩中的权重,杜绝成绩评定的随意性。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按时填写《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日历》(以下简称教学日历),严格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将出勤率作为课程平时考核的要素之一。 第二十一条 课程教学原则上要制作多媒体课件。课件的制作要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教案以及学生的层次、专业、基础知识、知识的连续性对教材内容进行必要的提炼。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要坚持课堂授课与田间地头、实践基地授课相结合,实行“多课堂”教学;要大力推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案例式、参与式等授课方式,实行“多方式”授课;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若需变更教学地点或教学时间,须在上课前向研究生处或培养领域申请(面向所有领域开设的课程向研究生处申请,其它课程向领域领衔人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处。 第二十五条 课程调课或停课 (一)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授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课或停课的,任课教师须至少提前一天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二)面向所有领域开设的公共课程和选修课程教师须将《调、停课申请表》提交研究生处审批,其它课程教师须将《调、停课申请表》提交相关培养领域负责人审批,《调、停课申请表》由领域秘书负责保管。特殊紧急情况通过电话办理调停课手续的,事后必须补办纸质《调、停课申请表》。 (三)所有停课学时,须按教学计划于事后补足学时数,未能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课程选修 (一)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选修相关课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在第一学段报送研究生处。原则上选课人数少于5人(学生人数不足5人的按全部学生数计算)的课程不予开课,不得列入个人培养计划。 (二)课程选修要求在新生入学后三周内完成。课程选修工作由各领域秘书组织安排。 (三)所选课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补、退选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和培养领域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调整后的选课计划须报送研究生处和培养领域备案,并相应调整个人培养计划。 (四)未按规定办理选课和补选手续的,任课教师有权拒绝其上课及参加考核。对已选的选修课程,不得缺课和缺考,缺考以零分处理,并计入个人成绩卡,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课程补修。对于跨专业考入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欠缺、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均应按照《人文科技学院跨专业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的要求补修课程,并需进行考核,60分为合格,不计学分,成绩合格的可计入学籍档案,注明为补修本科课程。补修课程的教学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课程补考。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段开学初进行。在一学段内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的,须按《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课程重修。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缺课(包括旷课、请假等)时数达到总课时数1/3以上的课程;因特殊原因中断学习的课程;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缺考、旷考的课程,应予重修。重修课程为非学位课的,可经导师和培养领域批准后改修其它课程。研究生重修课程应在开课前两周内提出申请,并按500元/学分交纳重修课程费,经导师和领域领衔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获批后方可重修。同一课程只能重修一次,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可补考一次。重修课程补考不合格的,若为学位课程,须按《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给予退学处理,若为非学位课程,不得再重修,可申请改修其它课程。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条 学位课程与所选课程均须进行考核。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提交《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缓考申请表》,经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后报领域领衔人审批,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获准缓考的研究生方可参加研究生处统一组织的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时间由研究生处与任课教师共同商定。 第三十一条 课程考核须采取平时考核(占总成绩的20-30%)、课中考核(占总成绩的20-30%)、课末考核(占总成绩的40-60%)3次考核方式相结合进行,每类考核所占具体比例由领域领衔人和任课教师共同决定,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平时考核包括课堂出勤、课堂讨论、课堂测验、作业、读书笔记等内容。课中课末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半开卷笔试、答辩(专题报告、文献综述、实验设计、课程论文、课程设计、案例分析、社会调研报告、科研论文、产品设计等)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课中考核在课程开课超过1/2计划学时进行,课末考核在课程上课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三十三条 课程考核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能反映研究生全面掌握课程内容的程度,又要能反映其灵活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试题应由课程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定,难易程度和题量适当,以利于鉴别每个研究生的实际水平。考试命题须统一使用《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考试命题纸》,答题须统一使用《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考试答题纸》。 第三十四条 与课程成绩相关联的任何形式的研究生课程考核资料均由研究生处统一归档保存。 第五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有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学位课成绩达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60分为合格。补考合格者成绩学位课一律以70分计,非学位课以60分计,补考不合格以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单。 第三十六条 加强课程成绩的过程管理,并在课末考核前一周公布平时考核成绩和课中考核成绩,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平时考核成绩中课堂出勤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课堂出勤计分办法为:课堂出满勤计100分;缺课时数少于总课时数的1/12者计90分;1/12-1/8计80分;1/8-1/6计70分;1/6-1/4计60分;超过1/3者记0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直接重修。 第三十八条 课程组应在课程考核完毕后5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填写《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和课程负责人签字后送交研究生处(面向所有领域开设的课程成绩表送交研究生处,其它课程成绩表送交各领域秘书后由领域秘书汇总送交研究生处)。逾期10天不送交者,予以通报。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任何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成绩。如对考核成绩有异议,须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处负责处理。经核查有误的,应予更正。重大问题应报请主管校长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修完所有学分后,由研究生处出具研究生个人成绩单(须加盖研究生处公章),存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教学评价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与评估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听课制度。学校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长每学段应听研究生课程3次以上,各领域领衔人、领域秘书和研究生处工作人员均须听课5次以上,同时研究生处将随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听课。听课人员须做好听课记录,并无记名填写《人文科技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以下简称教学质量评价表),于学段结束前交研究生处。 第四十三条 学生评教。每学段组织一次学生评教活动,听取学生意见,并由学生无记名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 第四十四条 随机抽查。研究生处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研究生教学检查和监督工作,并无记名填写《教学质量评价表》。内容包括:教学日历、教学纪律、学生出勤、教学质量、考核方式、考试试题、试卷评定等。 第四十五条 综合评定。研究生处根据专家听课、学生评教和随机抽查的情况对研究生任课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并及时公布综合评价结果,对教学质量较好的教师进行评奖评优,对教学质量较差的教师应进行更换。 第四十六条 各培养领域应于第一、二、五学段各组织一次由师生共同参与的研究生课程教学专题研究活动,交流总结教学经验,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内容包括:教学大纲、教材、教学方法、试卷、考核方式和教学效果等。活动结束后须撰写活动总结报告,并提交研究生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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