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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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在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规范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使学生更好地掌握实验技能,加深对所学理论知识的理解,训练学生独立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及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 第三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专业培养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由系(部)审定。其制定原则与要求须与专业培养计划相一致。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当从本学科专业特点和要求出发,由专业建设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共同研讨,对实验课程的设置、学时数的分配、教学进程等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安排,教学目的、要求与内容等要符合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优的要求,保证实验项目的科学和优化组合,符合3—5年内的专业发展需要。 第四条 包含有独立性较强且学时较多的实验课程其实验可单独设课。实验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学时,划定实验学时所占的比例。实验教学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上要求的实验时数,分学期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报系(部)教学主管主任批准,在实施教学的学期之前报教务科;经教务科汇总排课后编制出实验教学课表,在开学第二周前转至实践教学管理科、实验室和教学实验中心备案,实验室安排实验。没有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课表,实验室可不安排实验,凡需实验课教学但没有填报实验教学计划而耽误了实验教学的要追究任课教师的责任。实验教学计划经学校审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各实验室应按教学计划开好实验课,确保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教学目的的实现。 第五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验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培养计划中规定开设实验的课程应制定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经系(部)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 1、本课程实验教学在培养实验能力中的地位与作用; 2、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本课程实验教学的基本方法与特点; 4、选定实验项目的原则,必做和选做实验的划分; 5、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要求; 6、实验教学考核的办法和标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和大纲必须通过系(部)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与批准。 第七条 实验项目名称应统一,内容相同的实验不应出现不同的实验项目名称。教学实验项目的学时数一般以2学时为最小基本单位。实验项目选择的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着眼创新能力培养,贯彻因材施教,注意先修与后续课程的相互配合,考虑项目所需条件和试验效果,以及项目在实验课程、专业学习体系中的作用。 第八条 实验教学应按实验教学计划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取消实验或增开新的实验课程或项目应由实验室在开学初提出书面申请,经各系(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作相应课表调整。 第九条 应加强实验教学改革的研讨,根据专业调整、规程(范)变化、专业培养计划修订等及时调整实验教学计划。公共基础课和覆盖面大的专业基础课实验必须开设设计型、综合型实验(要求此部分比例占全部开设实验课程的80%)。在保证实验课的开出率达到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标准基础上,各学科应根据自身特点,构建专业(学科)实验公共服务平台,整合实验资源,优化配置,尽可能增加设计型、综合型实验项目,各本科专业在本科教学计划四年内皆须开设3到6个设计型、综合型实验。 第三章 实验教材 第十条 实验教材应优先采用本科教学专业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缺乏时鼓励系(部)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参考重点名牌大学的教材,结合本校本专业的特点与条件改编或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等,形成自己的特色。实验教材编写应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并注意详略适当,富于启发性,有利于学生实验技能的培养。实验教材应注重吸收当前国内外新技术、新手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实验教材内容一般应包含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基本原理、步骤提示、实验装置简图、主要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原始数据记录表以及实验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自选实验应写清范围和要求,大型综合实验或设计实验应写上要点提示。 第十二条 实验教材需经系(部)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无实验教材的项目不得开出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的组织 第十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培养计划于每学期末同实验室一起组织实验教师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检查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填写实验教学进度表,经由实验室汇总后将本单位下学期所承担的实验教学计划(包括专业班级、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名称、学时数及教学进度等)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在学期结束前完成下学期的课表编制并下达任务书;实验室据此及教学计划安排实验,并于开学后两周内汇总至实验室备案。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及时维修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认真准备和按时开出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配备应力争实现公共基础课一人一套、技术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二人一套(特殊设备除外);专业课应按照开设实验的基本要求实行分组,应力求使得每个学生均能充分动手操作。 第十七条 实验指导人员配备:原则上各类实验课半个班配一名指导人员(特殊实验必须同时多名指导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本课程第一次做实验时,实验指导老师应向学生认真讲解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老师要及时填写实验教学记录、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表等。 第五章 实验指导人员 第二十条 实验归属课程的主讲教师应参加实验教学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人员资格 1、实验主讲人员应由讲师或实验师、工程师及其以上职称的有经验的人员担任。 2、实验指导人员可由教师或专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助教、研究生可作为实验辅助指导人员参与实验指导工作。 3、首次上岗主讲或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二条 实验指导人员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检查)。对本学年首次开的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试做。 2、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达到预习要求者方可参加实验。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启发和纠偏,严格训练学生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认真考查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鼓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 4、实验指导人员在遵守实验室各项制度、爱护公共财物等方面,应以模范行为影响学生,做到为人师表。 5、指导参加实验的学生人数必须做好记录,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6、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和作业,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严肃查处。 7、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努力创造条件,实现实验室开放。 8、及时整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妥善保管,以便检查。 第六章 参加实验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课前必须预习实验讲义或指导书,领会实验要点、难点,了解实验的原理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注意事项,写出预习报告。各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给学生预习实验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验现象及解释等。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实验者作旷课处理,因故请假未做的实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补做。 第二十七条 因违章操作或因违反纪律而损坏仪器设备以及私拿实验器材者应做出检查,并按学校《学生实验守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实验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计入课程总成绩中,按照平时占40%、期末占60%的比例进行计算。 第二十九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独立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纳入总分。考试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两部分。其考试成绩单独记载,考试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并在学籍处理时计人不及格课程门次总数。 第三十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 1、实验预习; 2、实验操作; 3、实验记录、数据处理、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4、实验态度和表现; 5、实验报告等。 . 原则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未取得第1—4项成绩时,第5项成绩无效。提倡操作考试,精心组织的操作考试能较好的反映学生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及其综合分析能力等基本的实验能力。 第三十一条 实验指导人员可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实验教学质量。 第八章 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实验教学在我校主管院长统一领导下,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学校、系(部)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和分析,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教学实验中心、各实验室于学期末统一填写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教学经本状态数据表,汇总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统计相关信息,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职责 1、制定实验教学计划、大纲修订与调整总体框架要求;检查系(部)制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 2、组织、协调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建设工作。 3、每学期末教务科汇总各实验课程的实验教学进度表,编制学期实验教学课表,教务科下发实验教学任务书到各系、实验室,于开学第二周前转实验室和教学实验中心备案。 3、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对实验教学实行质量监控管理,创造条件建立实验教学动态数据库。 4、掌握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及实验开出率。汇总系(部)上报的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 5、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6、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以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7、协调各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8、协调实验教学用房。 第三十四条 系(部)职责 1、组织制定系(部)各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计划、并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督促、检查、审定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和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4、加强实验教学过程的督促与检查,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5、安排本单位所属实验室所承担的外系(部)实验教学任务,落实外系(部)在本系(部)所开设的实验课程,检查场地、设备、组织、登记及考核情况。 6、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主任要领导组织本室工作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室要协同主讲教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材。 3、实验室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大纲、实验教学进度表,于每学期末组织安排好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课和填报实验教学计划、实验项目明细表,交教务处教务科;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将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课程表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实验室根据教务科的任务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并将任务书、实验教学计划和课程表、实验安排表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报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每学期末各实验室汇总实验安排记录并存档,统一填写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表,汇总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4、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地做好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实验教学网络管理。 5、积极引进现代实验技术,采用先进的网络化实验教学。 6、做好实验室规划、发展与建设,组织参加专业资格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实验室人员的素质与专业水平。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7、实验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价,要求有报告总结,并存入实验室业绩档案。 8、完成学校和系(部)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的实验教学档案,加强档案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包括: 1、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包括变动情况)、实验教学课程表; 2、历年实验项目、实验室人员及实验教学人员情况等实验教学基本状态数据; 3、历年(届)实验教材、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教学大纲; 4、实验试作、试讲记录; 5、实验项目表、设备使用记录表、设备维修登记表等实验室信息; 6、实验设备改造及实验内容、方法改革; 7、近3年有代表性的实验报告。 8、《学生实验守则》、《实验操作注意事项》、《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低值耐用品管理制度》、《贵重仪器设备上机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及主要仪器设备使用说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二xxx年十月二十日 8-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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