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指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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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业务风险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信用卡业务行为,加强审慎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及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心负责本指引及相关管理细则的制定、解释和培训。 第二章 客户准入 第三条 向本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开办梅花信用卡业务的本行各分支行所在地的中国 大陆居民、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请梅花信用卡;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卡申请人龄为 18-60 周岁,副卡申请人龄为16-60周岁; (三) 在经办机构所在地长期工作和居住,并能够提供相 应的证明文件; (四) 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 (五)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六)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 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客户向本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中心认定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标准如下: (一)个人身份证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不含第一代和临时身份证); 2. 港澳台同胞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同胞提供《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 4. 外籍人士提供护照; 5. 军官提供军官证和居民身份证。 若客户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护照,须有1以上的长期签注记录。 (二)收入证明: 1. 银行存折/对账单(写有工资转入记录的:至少含最近 3 个月的记录); 2. 公司人事或财务部门提供的有效薪资证明/薪资密函; 3. 个人税单(现工作单位上一度税单或最近一份税单所 对应的时段距离申请时不得超过3个月之久)。(三)居留证明(以下选一): 1. 印有客户当地住址和姓名的房产证; 2. 印有客户当地住址和姓名的暂住证/居住证; 3. 印有客户当地住址和姓名的租房合同; 4. 印有客户当地住址和姓名的最近两个月的任意一期公用事业费(含水、电、煤和固定电话)或手机费账单; 5. 印有客户当地住址和姓名的最近两个月的任意一期银 行、证券、保险、基金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不限卡类和开卡行)。 (四)房产证明:本行认定的有效房产证明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客户本人房产或共有房产;公务员客户可提供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名下的房产; 2. 作为财力证明用途的房产,房产证上列明房产面积应为 50平方米(含)以上。 第五条 本指引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中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销售人员须亲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第四章 目标客户与非目标客户的界定标准 第六条 目标客户是指本行信用卡业务的主要推广客户,本指引规定办理中心信用卡的客户在满足本指引第三条客户准入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 职业稳定、收入较高; (二) 可以提供证明其收入的证明材料; (三) 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四) 在当地有稳定的住所,并能够提供足够的联系信息。 第七条 非目标客户是指本行信用卡业务禁止推广或限制推广的客户。中心认定非目标客户的标准如下: (一) 收入较低或工作不稳定的人群; (二) 自雇私营的企业主; (三) 海外人士; (四) 在当地无稳定居所的流动人口。 第八条 禁止类的客户。本指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客户,中心严禁为其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 (一) 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业的从业人员。 本指引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非法赌博、非法传销、私家侦探、私人保镖、地下钱庄、三陪公关、无证诊所、兽医、宠物美容等。 (二) 非正规经营行业的从业人员。 本指引规定的非正规经营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1. 非省市级的歌舞、戏剧、魔术、杂技、音乐等演出团 体、演出公司及剧场; 2. 不具备正规办学资格的语言、升学、电脑、乐器、舞蹈、形体等培训班; 3. 流动商贩、无证摊贩。 (三) 休闲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 本指引规定的休闲娱乐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卡拉 OK、歌舞厅、足浴按摩、浴场、游戏厅、网吧、棋牌室、球馆、美容院、理发店、健身会所等。 (四) 小型餐饮、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 本指引规定的小型餐饮、批发零售及服务行业包括但不限于: 1. 小型餐饮业:各类小型饭店、茶餐厅、咖啡店、酒家、珍珠奶茶店、面包店等小型餐饮门店; 2. 批发零售业:各类烟酒、食品、日用品、五金器材、建筑材料、劳防用品等小型零售及批发商店(店铺); 3. 服务业:街边门店性质或办公场所位于居民楼、商住两 用楼等非正规办公楼宇的中介、咨询、家政、票务、文印、婚庆、保洁、洗衣洗车、汽车美容、快递快运、家电维修、音像/ 图书/办公设备/汽车租赁、建筑装潢、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等服务机构。 (五) 房地产中介及建筑周边行业的从业人员。 本指引规定的房地产中介及建筑周边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房地产中介公司经营门店内的全体人员;建筑装潢、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建材等公司的基层销售人员。 (六) 临时用工岗位人员。 本指引规定的临时用工岗位包括但不限于:各行业中临时性质用工的勤杂工、护工、实习生、钟点工、学徒工、促销员、兼职人员、保安、经警、司机等。 (七) 士兵。 第九条 限制类客户。本指引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客户,中心限制为其申请办理信用卡业务: (一) 一线操作工人。 各行业中从事产品加工、生产制造、设备维修、仓储搬运、快递送货及流水作业生产线上的简单体力劳动的一线岗位人员。 (二) 一线服务人员。 酒店行业中的各类服务人员,区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疗养院、体检中心、私立医院等的护士、导医等服务人员,以及其它行业中从事热线接听、柜台服务、前台接待、售票收银、理货导购等一线岗位人员。 (三) 一线销售人员。 1. 电信公司、电信增值业务、网络/科技服务公司、货运物流公司中的基层销售人员; 2. 投资理财顾问公司中的基层销售人员; 3. 房地产开发公司中的基层销售人员; 4. 中小型商贸公司中的基层销售人员; 5. 加工制造企业中的基层销售人员; 6. 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基层销售人员; 7. 寿险代理人、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人员、信用卡直销人员、医药代表、汽车销售人员。 (四)低阶军警及行政管理机构外勤人员。 1. 上尉以下军官或7级以下文职人员; 2. 三级警司以下的人民警察;市政、市容、环卫等监察机构的外勤执行人员。 (五) 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 大中型房产中介公司管理总部及非门店类管理分部的各级正式员工。 (六) 建筑周边行业的从业人员。 建筑装潢、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建材等公司的部门主管以下级别的各级员工。 (七) 无业人员。 无业、失业、退休、待业等人员。 第五章 普卡、贵宾卡及白金卡客户的准入标准第十条 普卡客户的准入标准。 (一)存量客户。 本指引规定的普卡存量客户,是指本行现有的个人中低端普通客户,在符合本指引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近 6 个月稳定 AUM 值大于等于 5 万元且不高于 20 万元; 2. 当前持有本行的理财、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金 额在5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且锁定期6个月及以上。 (二)新增客户。 1.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有按期还款的能力,度税后薪金收入2万元(含)以上; 2. 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稳定工作,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区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3. 信用记录符合本行风险评核标准; 4. 自 2014 1 月 1 日起,原则上普卡只认可代发工资户的申请。若其他客户申请,须提供《保荐书》(见附录 1),并由推荐行行长签字。 (三)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 1.仅限于与本行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中高管理层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士办理; 2.由本行分、支行填写《保荐书》推荐,《保荐书》中须 明确注明与本行的业务类型; 3.必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如护照、台胞证等),并有一以上的长期签注,并提供一般信用卡申请要求的收入证明。 第十一条 贵宾卡客户的准入标准。 (一)存量客户。 本指引规定的贵宾卡存量客户,是指本行现有的个人中端 客户,在符合本指引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近6个月稳定AUM值大于20万元且不高于135万元; 2. 当前持有本行的理财、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金 额在20万元(不含)至135万元(含)且锁定期6个月及以上。 (二)本行集团员工客户。 本行集团员工客户包括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的行员及部分派遣员工、本行持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的正式编制的员工、法国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区员工。本行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鑫元基金、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该部分客户申请办理中心信用卡业务时,须提供的相关材料认定标准如下: 1. 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的行员申请贵宾卡时,需按照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行员级别及管理职务核定额度; 2. 本行的派遣员工申请贵宾卡时,所在机构需提供《保荐 书》。《保荐书》中须明确注明客户的职位、收入等工作情况,由推荐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中心,由中心按总行的管理规定和授权履行报批手续,风险责任由推荐机构承担; 3. 本行子公司员工申请贵宾卡时,以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 的薪资证明作为收入证明材料,无需额外提供税单和银行流水,也不需要提供《保荐书》; 4. 本行集团员工境外人士申请贵宾卡时,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开具的薪资证明或职务证明作为收入证明材料,无需额外提供税单和银行流水,也不需要提供《保荐书》和房产证明文件。但申请人必须额外提供在境内工作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类型,入境时间,以及预计在境内工作限等。此外,还必须经过中心总经理室批准。 (三)新增客户。 综合考虑我国行业和企业发展情况、客户主要特征以及中 心产品的特点,本指引规定以下四类群体为贵宾卡业务的目标客户: 1.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副科级(含)以上职务或度税后薪金收入10万元(含)以上,包括: (1) 公务员; (2)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3) 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2. 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度税后薪金收入10万元 (含)以上,包括: (1)新闻、广播、电视;(2)教育、科研、卫生; (3) 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 (4) 金融、审计、会计。 3. 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度税后薪金收入10万元(含)以上,包括: (1)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 (2)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 (3)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财富 500强的企业; (4) 本行代发工资企业,代发人数20人(含)以上,连 续代发业务满3个月(含)以上且人均代发工资1500元/月 (含)以上。 4. 对本行确有重大贡献,如在本行对公存款达到 2000 万元以上或同等贡献度(含优质贷款客户)的单位的高层等重点客户,分、支行就特定情况进行说明填写《保荐书》。《保荐书》中须明确注明客户与本行业务类型、对本行贡献度等相关信息,由推荐行行长签字后,提交至中心,由中心按总行的管理规定和授权履行报批手续,风险责任由推荐行承担。 (四)贵宾卡新增客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标准: 1. 对于税后收入的确认,仅限于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提供 的 1 (含)以上的完税凭证,或 1 的明确反映工资明细的银行流水认定;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可不提供《保荐书》; 2. 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级别的确认,可以根据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文件、任命文件认定; 3. 提供《保荐书》,与本行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在《保荐书》内容全面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负债等情况综合考量,放宽对收入证明的要求; 4. 特定企业的客户,需额外提供《银行白金卡、贵宾 卡特定企业客户申请说明》,明确客户所属的特定企业的类别,并提供对应的认定材料(详见附录2); 5. 非本地户籍的客户,需在经办机构所在地区有稳定工作 1(含)以上,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区有效居留证明; 6. 乡镇公务员、区县级以下公、检、法、司,以及军、警等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 (五)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 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申请贵宾卡时,必须在符合港澳台 同胞及境外人士信用卡普卡准入条件的同时,提供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白金卡客户的准入标准。 (一)存量客户。 本指引规定的白金卡存量客户,是指本行现有的个人高端 客户,在符合本指引第二章客户准入条件的同时,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近6个月稳定AUM值大于135万元; 2. 当前持有本行的理财、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金额高于135万元且锁定期6个月及以上。 (二)本行集团员工客户。 本行集团员工客户包括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的行员、 本行持股50%及以上的子公司的正式编制的员工。本行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鑫元基金、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昆山鹿城村镇银行。 1. 银行总行和各分支行的行员申请白金卡时,需按照人力资源部提供的行员级别及管理职务核定额度。 2. 本行子公司员工申请白金卡时,以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 的薪资证明作为收入证明材料,无需额外提供税单和银行流水,也不需要提供《保荐书》。 3. 本行集团员工境外人士申请白金卡时,以公司人力资源 部开具的薪资证明或职务证明作为收入证明材料,无需额外提供税单和银行流水,也不需要提供《保荐书》和房产证明文件。但申请人必须额外提供在境内工作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类型,入境时间,以及预计在境内工作限等。此外,还必须经过中心总经理室批准。 (三)新增客户。 综合考虑我国行业和企业发展情况、客户主要特征以及产 品的特点,明确以下三类群体为白金卡业务的主推客户: 1. 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的正式从业人员,副处级(含)以上职务或度税后薪金收入30万元(含)以上,包括: (1) 公务员; (2)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3) 具有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 2. 以下特定行业的正式从业人员,度税后薪金收入 30 万元(含)以上,包括: (1) 新闻、广播、电视; (2) 教育、科研、卫生; (3) 电力、电信、石油、天然气、烟草、盐务; (4) 金融、审计、会计。 3. 满足以下认定条件之一的特定企业的中层(含)以上管理人员,度税后薪金收入30万元(含)以上,包括: (1)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且注册资本金在3亿元以上的企业; (2) 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 (3)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世界财富 500强的企业; (4) 本行代发工资企业,代发人数20人(含)以上,连 续代发业务满3个月(含)以上且人均代发工资1500元/月 (含)以上。 4. 对本行确有重大贡献,如在本行对公存款达到5000万 元以上或同等贡献度(含优质贷款客户)的单位的高层等重点客户,分、支行就特定情况进行说明填写《保荐书》。《保荐书》中须明确注明客户与本行业务类型、对本行贡献度等相关信息,由推荐行行长签字后,提交至中心,由中心按总行的管理规定和授权履行报批手续,风险责任由推荐行承担。 (四)白金卡新增客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标准: 1. 对于税后收入的确认,仅限于根据当地税务机关提供 的1(含)以上的完税凭证,或1的明确反映工资明细的银行流水认定;提供有效收入证明的,可不提供《保荐书》; 2. 行政事业单位职务级别的确认,可以根据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文件、任命文件认定; 3. 提供《保荐书》,与本行存在业务往来的客户,在《保 荐书》内容全面的情况下,可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负债等情况综合考量,放宽对收入证明的要求; 4. 特定企业的客户,需额外提供《银行白金卡、贵宾 卡特定企业客户申请说明》,明确客户所属的特定企业的类别,并提供对应的认定材料(详见附录2); 5. 非本地户籍的客户,需在经办机构所在地区有稳定工作 1(含)以上,具有经办机构所在地区有效居留证明; 6. 乡镇公务员、区县级以下公、检、法、司,以及军、警 等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予办理。(五)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 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申请白金卡时,必须在符合港澳台同胞及境外人士信用卡普卡准入条件的同时,提供经办机构所在地的房产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符合上述申请办理中心信用卡白金卡、贵宾卡要求的客户,暂不进行单位访,但中心保留进行单位访的权力。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界定标准 第十四条 本行存量客户申请办理中心信用卡业务,其授信额度的界定标准根据其在本行AUM值的范围标准界定如下: (一) 近6个月稳定AUM值 ≤20万平均值:0-5万额度; (二) 20万平均值<近6个月稳定AUM值≤135万平均值:5-30万额度; (三) 近6个月稳定AUM值>135万平均值:30-60万额度。 第十五条 本指引规定,中心在进行额度计算时将综合考虑客户资产负债情况,因此计算出的额度可能会与上述额度范围有出入。 第十六条 当前持有本行的理财、信托、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的客户,可将其持有产品的金额等同于近 6 个月稳定 AUM 值,并参照本指引第十四条的标准界定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新增客户申请办理中心信用卡业务时,中心将综合考虑客户收入水平、负债情况、已在本行及他行获得的信用类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况,并参照其在本行的信用评分核定其授信额度。 第十八条 新增客户可提供有效的当地房产证明作为补充财力证明,以获得更高额度。 第七章 罚则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本业务的机构及人员,将根据《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总行相关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银行消费金融与信用卡中心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指引发布之前制定的相关信用卡风险政策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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