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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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小微企业“税易贷”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四章 客户营销与调查 第五章 评价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支用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发展,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用贷”业务管理办法》(〔2014〕160号)及相关业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是指xx银行依据纳税信息对诚信纳税优质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的人民币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仅指流动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抵质押担保贷款。其中,有信用敞口的“税易贷”业务(包括信用贷款和有信用敞口的抵质押担保贷款)不可与其他“信用贷”业务同时办理。 第三条 [办理原则] 根据对小微企业纳税记录的分析,重点把握企业经营行为与纳税行为之间的关系,确定客户授信的可行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企业,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和管理范围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 (二) 有固定的生产或经营场所,从事符合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近2年无环保违法记录; (三)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信贷政策; (四) 在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五) 企业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近3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企业主及其配偶品行端正,无不良嗜好,个人信用记录良好,近2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个人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对于个人非恶意不良信用记录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 企业主及其配偶同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由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提供符合xx银行要求的全额抵质押的除外)。 第六条 [准入条件] 业务申请人须全部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一)企业成立且实际经营2年(含)以上; (二)企业主从事本行业3年(含)以上; (三)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70分(含)以上或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1级(含)以上; (四)企业承诺贷款期间在xx银行结算占比不低于50%或不低于在xx银行贷款占比; (五)企业在xx银行无授信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授信余额、已签订合同但未支用金额以及审批结论有效期内未签订合同的金额之和。 (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无个人经营性借款。在其他银行有贷款的企业,有贷款余额的银行不超过1家(仅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的除外); (六)企业主在当地有稳定住所,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当地户籍; 2.在当地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且未为企业主及其配偶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对企业主在当地没有房产,但一级分行辖内有房产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 (七)企业近24个月诚信缴税,无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情形,近12个月纳税总额在3万元(含)以上。其中,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在国税、地税部门缴纳的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额包括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纳税额,下同。 、企业所得税等税项的总和(含减、免、退税额); (八)企业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评定结果按照从高到底分为A、B、C、D四个等级。 评定结果为A级或B级(个体工商户除外); (九)对于提供符合xx银行要求的全额抵质押的客户,可执行以下差别化要求: 1.申请评分卡数据驱动评分结果在250分(含)以上或企业在xx银行信用等级为14级(含)以上; 2.企业在xx银行可有授信额度,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可有个人经营性借款;企业有贷款余额的银行不超过3家(含xx银行); 3.企业主可不受本条(六)的限制。 第七条 [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仅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活动,与企业主营业务一致,不得用于股市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综合考虑企业经营能力、企业纳税情况、企业主家庭资产、企业及企业主总体负债情况等因素确定。 贷款额度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按照孰低原则确定贷款额度: (一)单户贷款额度依据企业近24个月年平均纳税额(含减、免、退税额)、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在xx银行开户情况进行核定: 单户贷款额度=增值税纳税额×放大倍数+企业所得税纳税额×放大倍数,放大倍数如下表: 缴纳税种 放大倍数 A级纳税信用等级单位放大倍数 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纳税账户的放大倍数 增值税 5 7 7 企业所得税 7 9 9 对于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将其个人所得税比照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进行测算; (二)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对信用部分额度,北京、上海、广州与深圳地区,其他城市一级分行及重点城市行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他分行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部分,须提供符合xx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担保; (三)对于信用部分额度超过100万元的,信用部分额度不得超出企业主家庭净资产。其中,家庭净资产=家庭房产价值+家庭金融资产-家庭负债。家庭房产指企业主或其配偶名下、未为企业主及其配偶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的居住用房及商铺;房产价值根据周边同类房产市值等综合判断,可通过当地知名房产中介网站查询成交均价估算。家庭金融资产指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的个人AUM值。家庭负债指企业主及其配偶的银行负债及其他可佐证的负债。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非循环贷款,信用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抵质押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以1年(含)以内为主,最长不超过3年,但信用额度部分最长不超过1年; (二)循环贷款,循环额度有效期最长1年(含),在核定的有效期内借款人可随时申请支用,单笔支用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循环额度有效期届满日起180天。 第十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企业在xx银行使用产品情况、企业主及其配偶在xx银行金融资产情况、评分卡评分或信用评级结果、担保方式等,对贷款利率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一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选取按月、按季还本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等方式,循环贷款在额度有效期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 (二)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应选取当年或第二年起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 第四章 客户营销与调查 第十三条 [客户营销] 主要采用批量营销方式。 (一)与当地税务部门等政府有关部门合作,批量获取小微企业纳税信息,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政府有关部门可向xx银行批量推荐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优质客户。 (二)批量获取在xx银行代缴税的小微企业纳税信息,利用TRB(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营销。 第十四条 [业务受理] xx银行小企业客户经理、机构网点均可直接受理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申请,并收集客户材料。 客户资料包括: (一)企业资料: 1.《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申请书》或《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请书》; 2.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的新版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个体工商户除外); 4.企业有权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书原件(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5.纳税证明材料,须经客户授权,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可参照附件1格式或采用税务部门制式格式)或完税证明。 (2)xx银行经税务部门授权后,通过税务系统直接截屏或导出的企业纳税信息。 (3)客户同时提供缴税付款凭证、纳税账户的银行对账单及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截屏。 (4)TRB(财税库行联网系统)截屏或导出的纳税数据。 6.对于按一般授信业务流程或“速贷通”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应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或“速贷通”业务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二)企业主资料 1.身份证; 2.当地户口簿,如企业主非当地户籍,则须提供当地或一级分行辖内的房产证明; 3.婚姻证明材料,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身份证; 4.家庭房产证明(如需)。 第十五条 [客户调查] (一)客户调查方式 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采用双人调查的形式。非现场信息集中查询应主要集中在小企业中心、小企业专业支行或各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进行。 (二)客户调查内容 对“税易贷”业务申请人的调查,参照所适用信贷流程的相关要求执行,重点进行“三核”、“三查”、“三亲见”。对于抵质押担保贷款,应按照xx银行有关要求对押品进行审查。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对实际控制人可不作保证能力分析。 1.“三核”主要以集中查询的形式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重点核查以下三项内容: (1)核查信用记录。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xx银行内部系统核查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 (2)核查融资信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企业主及其配偶融资信息以及企业主及其配偶注册或投资企业的融资信息,关注企业是否存在过度融资及多头融资现象; (3)核查纳税信息。核查客户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或比对核查缴税付款凭证、纳税账户的银行对账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截屏信息;对于xx银行通过税务系统直接截屏或导出的企业纳税信息,或TRB(财税库行联网系统)截屏或导出的纳税数据要由经办机构指定专人进行核查、验证。 2.“三查”主要调查借款企业纳税记录有效性及生产经营情况,判断、验证企业的经营能力,重点调查以下三项内容: (1)调查企业纳税记录有效性。结合企业的经营情况、交易流水、物流信息等核查纳税信息的有效性,防范企业虚开发票套取贷款; (2)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现场查看企业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原材料、库存、人员等情况,询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模式、上下游交易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等信息; (3)调查企业计划贷款用途及主要还款来源。 3.“三亲见”要求对企业主本人及各类证明材料原件等进行亲见。 (1)亲见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 (2)亲见企业主本人及其配偶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3)亲见各类证明材料原件。 第五章 评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业务流程] 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适用范围的客户,按照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流程办理;对于提供符合“速贷通”业务要求的特定抵质押物的客户,可按照“速贷通”业务流程办理;其他客户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第十七条 [评价申报] 按照所适用信贷流程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申报,并在申报材料中增加对业务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分析。 第十八条 [贷款审批] 按照小企业授信业务审批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支用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 经办机构应按照xx银行相关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企业主及其配偶或实际控制人(法人)签订保证合同;对于抵质押担保贷款,还应签订抵(质)押合同。对于开通网上银行循环支用功能的,在《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事项”条款增加小企业贷款网银循环支用业务特别约定内容。 贷款审批通过后,双人共同见证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如为授权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下同)、企业主及其配偶或实际控制人(法人)法定代表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的真实性。抵(质)押合同的签订涉及抵(质)押物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同时在相关文本上签字确认。对于合同中规定的xx银行可以行使权利“相应调整、取消或终止借款额度,或调整额度有效期间”的相关内容,应明确告知客户。 第二十条 [贷款支用] 贷款支用按照相关要求采用自主支付或受托支付的方式。对于开通网上银行循环支用功能的,借款人可以通过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自助支用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要求] 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信贷客户贷后管理办法(试行)》(〔2014〕260号)相关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早期预警] 根据小企业信贷客户早期预警管理的相关规定,运用早期预警工具对借款企业相关信息进行监测。同时,对纳税额变动情况、纳税账户进行针对性监测: (一)本年度企业增值税纳税额较上一年度减少,且减幅大于50%又无合理解释的; (二)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较上一年度减少,且减幅大于30%又无合理解释的; (三)贷款存续期间纳税账户从xx银行转出的。 第二十三条 [风险分类] 按照xx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分类。 第二十四条 [客户退出] 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一)企业或企业主被列入税务部门黑名单的; (二)企业出现恶意偷税、逃税、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的; (三)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尽职免责] 按照《xx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2015〕144号)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分行,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银行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4〕143号)同时废止。其他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纳税证明 2.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流程完成情况表 3.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流程图 附件1: 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纳税证明 (参考格式) 申请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我单位因办理xxxx银行小微企业“税易贷”授信业务的需要,特申请开具近24个月纳税情况证明,以及最近一次纳税信用情况证明。 经办人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印章) 一、纳税情况(单位:元) 税款缴纳时期 税种 正常申报税额 减、免、退税额 合计 近12个月 增值税 营业税(如有) 企业所得税 纳税总额 近13-24个月 增值税 营业税(如有) 企业所得税 纳税总额 二、纳税信用情况 最近一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A级 □B级 □C级 □D级 □暂未有评级结果 企业近24个月,是否存在因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情形被税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三、主管税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税务部门名称(印章): 日期: 附件2: 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 流程完成情况表 流程环节 业务内容 简要评价 经办 人员 完成 时间 业务受理 客户预审(初步核实是否满足条件) □是 □否 收集资料 □完整且质量高 □完整且质量一般 □较完整 客户调查 三核 核查信用记录 □是 □否 企业信用 □无不良记录 □有不良记录 企业主及其配偶信用 □无不良记录 □有不良记录 核查融资信息 □存在过度融资或多头融资 □不存在过度融资或多头融资 核查纳税信息 □纳税证明 □完税证明 □税务系统直接截屏或导出 □缴税付款凭证、纳税账户银行对账单、网上纳税申报系统截屏 □TRB系统截屏或导出 □企业纳税信息真实 □企业纳税信息不真实 三查 调查企业纳税记录有效性 □交易流水、物流信息等能佐证纳税信息 □存在虚开发票可能 调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较好 □一般 □较差 调查企业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用途明确 □用途不明确 □还款有来源 □还款来源不明 三亲见 (1、3) 亲见企业主及其配偶 □是 □否 亲见证明材料原件 □是 □否 贷款申报 录入申报信息 □是 □否 业务主管审核 □是 □否 在线评分/评级 □是 □否 签订合同 三亲见 (2) 双人见证签订法律文书 □是 □否 借款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保证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抵(质)押合同 □已签订 □未签订 告知客户建行相关权利 □是 □否 客户经理: 审核人: 日期: 附件3: 小微企业“税易贷”业务流程图-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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