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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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银行小微企业“保贷通” 业务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险公司管理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风险缓释方式及用途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促进xxxx银行(以下简称“xx银行”)小微企业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保贷通”业务,是指xx银行向投保“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小微企业办理的信贷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开办的,当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债务和承担还贷责任,或者违反贷款合同的其他约定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赔付比率,向银行赔偿贷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息、罚息、复利以及其他违约费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银行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业务原则] (一)违约即付。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范围内违约即付,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向xx银行进行赔付。 (二)独立评审。“保贷通”业务所有客户,须由保险公司先行进行调查与评审,评审通过后向xx银行出具《承保意向书》。保险公司需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其中可能产生的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xx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保险公司评审通过后,xx银行须在此基础上,按照行内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对客户进行独立调查,确保客户满足业务准入要求。 (三)信息共享。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可借鉴保险公司保前调查和保后检查的工作结论进行业务管理。 第二章 保险公司管理 第四条 [合作条件] 合作的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成立,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经营期限在3年以上; 2.最近3年年末平均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 3.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4.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已向保监会备案; 5.风险管理机制及系统xx完善,具有较强的客户评估选择、管理、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具备健全的机构设置及专业的从业人员,能够开展“保贷通”业务; 6.纳入总行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准入] 对于合作开展“保贷通”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准入管理。 (一)准入要求。总行对新合作开展“保贷通”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准入,准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拟合作的保险公司基本情况、拟合作的金额、拟签订的合作协议和保险条款等。拟合作的金额不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2倍,其中包括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合作限额=保险公司净资产╳2-信用保证保险在保余额 其中,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二)确定牵头行。准入的保险公司,由总行确定牵头行,负责与合作保险公司谈判,建立合作关系,确定合作模式,签订合作协议,切分与管控业务额度,完成日常跟踪管理。 牵头行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确定: 1.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的一级分行; 2.与合作保险公司最初开展业务合作或合作量最大的一级分行; 3.总行指定的一级分行。 (三)协办行管理。对于已合作的“保贷通”业务,其他一级分行可作为协办行,报备总行后与合作保险公司的当地分公司开办“保贷通”业务。 (四)业务额度管理。保险公司准入时,由牵头行负责测算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限额,并于每年初对该合作限额进行测算更新后报备总行。业务额度切分由协办行向牵头行提出申请,协商分配。 第六条 [签订协议] 牵头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可参照《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两方)》(附件1)。协办行与保险公司当地分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产品办法等文件应与前期牵头行与该保险公司总公司商定的合作协议(下称“原有合作协议”)、产品办法等文件保持一致。确需对原有合作协议进行调整的,需报备总行。 签订协议时,应重点关注保险条款的有关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确保xx银行信贷资金安全。所有法律文件须经一级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后签订。 第七条 [合作中止] 当合作保险公司累计出现两次未按照约定时限进行赔付时,应立即中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并要求保险公司尽快履行赔付义务,同时应视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第八条 [合作终止] 当合作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约事项,或保险公司不再纳入总行下发的保险公司合作准入名单时,应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 第九条 [持续管理] 牵头行应至少每半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出现以下问题时应视情况确定是否中止或终止合作,并报总行备案: (一)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监管部门要求超过一年以上的; (二)出现重大违规行为影响公司经营,受到监管部门查处、被重点关注的; (三)客户投诉较多、售后服务差,对xx银行信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由于经营管理不规范或者其产品出现问题,媒体多次曝光,社会影响恶劣的; (五)经营业绩持续大幅下降; (六)不满足第四条“合作条件”中的一项或多项要求;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合作的情况。 第三章 贷款对象、条件、风险缓释方式及用途 第十条 [贷款对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小微企业,具体标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小企业客户分类标准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建总函〔2013〕35号)执行。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借款人向xx银行申请“保贷通”业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 (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四)信誉良好,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政策; (六)在xx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七)企业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近2年内逾期或欠息在30天(含)以内的次数不超过6次,且不存在逾期或欠息在30天以上的信用记录; (八)企业主及配偶能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作为共同借款人; (九)保险公司出具《承保意向书》(附件2)。 第十二条 [风险缓释方式] 可采取以下任一风险缓释方式: (一)由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合计(含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下同)提供全额赔付。 (二)同时采取以下风险缓释方式: 1.由保险公司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对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合计按照一定的赔付比率提供赔付。赔付比率不低于借款人应偿还全部债务本息合计的80%; 2.借款人对xx银行承担风险责任的部分提供足额有效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 (三)对于单户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保贷通”业务,在保险公司赔付比率不低于80%的前提下,借款人对保险公司赔付比率以外的风险敞口部分可采用信用方式,前提是企业主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主有当地户籍; 2.在当地有房产(指居住用房及商铺,配偶双方任意一方名下均可,且未为企业主及其配偶以外的第三方借款提供抵押。在当地没有房产,但在一级分行辖内有房产的,由一级分行负责例外核准)。同时,应由企业主及其配偶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借款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由实际控制人对风险敞口部分提供保证; 3.企业在我行的授信总额度在500万元(含)以内。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证券、期货市场以及固定资产和权益性投资,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贷款额度] 根据企业资金需求、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以及保险公司的实力与合作情况综合确定,一般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的30%。贷款额度以1000万元(含)以内为主,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且不高于《承保意向书》中确定的贷款金额。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且在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间内。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 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原则上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 第十七条 [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 可以选取按月、按季还款或到期一次性还款的方式。 第五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业务模式] 根据业务特点,可采用以下业务模式办理“保贷通”业务: (一)评分卡模式 (二)评级模式 第二十条 [客户推荐] 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按照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审批通过后,向xx银行分支机构出具《承保意向书》。 第二十一条 [业务受理] 经办机构接受并审核业务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真实,且与保险公司调查的情况是否一致; (二)是否超出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交易或投资等; (三)是否符合业务办理的基本条件以及xx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存在xx银行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务调查] 经办机构应按照独立评审的原则,根据xx银行有关规定进行业务调查,包括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采用双人调查的形式。 (一)评分卡模式 对于符合《xxxx银行小微企业评分卡信贷业务暂行规定(试行)》(〔2013〕153号,以下简称“评分卡信贷业务”)要求,单户授信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客户,应重点从履约能力、信用状况、资产状况、环保或其他行业标准达标情况等方面,对企业的关键风险点进行调查,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包括《调查报告》等可以反映企业经营信息的调查、分析材料。 在保险公司现场调查的基础上,可只进行非现场调查。对于近三年未与xx银行发生信贷关系或者近三年仅办理低风险业务、贴现业务的客户在申请信贷业务时必须采取现场调查方式。 (二)评级模式 按照《xxxx银行小企业一般授信业务管理办法(2015版)》(〔2015〕295号,以下简称“一般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业务调查。 1.非现场调查。评价授信人员对业务申请人提供和保险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并利用相关的信息渠道,调查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环境、财务状况、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抵(质)押物价值及市场行情、保证人的资信情况、环保达标情况等,对企业的风险特征、违约风险概率形成初步判断。 2.现场调查。评价授信人员采用现场走访、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面谈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调查企业经营现状、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及管理理念、抵(质)押品的真实性及存在状态等方面情况,并收集相关信息,与非现场调查信息进行相互印证。现场调查可与保险公司共同完成。 第二十三条 [业务评价] 评价人员根据搜集的相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以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意向书》,对客户进行分析和评价,重点关注借款人是否符合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条件。 (一)评分卡模式 按照评分卡信贷业务有关规定,使用申请评分卡进行评价。 (二)评级模式 按照一般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评价授信人员收集相关材料,录入小企业客户信用评级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风险限额测算。 第二十四条 [业务申报] 对于超过《承保意向书》中贷款金额的,须由保险公司重新出具《承保意向书》。 (一)评分卡模式 评价授信人员根据客户调查情况和评分结果确定授信方案,撰写《xxxx银行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申报书》,在系统中按照“评分卡业务”模式进行申报。 客户申报材料包括《业务申报书》、评分报告等,对于能够提供近2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的,可以将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二)评级模式 评价授信人员在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与客户协商确定授信方案,完成业务申报书,组织申报材料。具体按照一般授信业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二十五条 [业务审批] 按照xx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自然人保证合同,并与保险公司、借款人签订《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三方)》,协议内容可参照附件3。 第二十七条 [出具保单] 借款人按照有关要求办理履约保证保险,xx银行为唯一受益人。 第二十八条 [贷款发放] 信贷执行人员审查材料的齐备性、审核合同(协议)填写是否规范,确保贷款审批条件及贷款发放条件全部落实和归档材料齐全后,按xx银行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时,应重点审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正本,仔细核对保险单上所列相关信息,确保所列信息与贷款信息一致,且xx银行为被保险人。 如放款凭证时间与保险单期间不一致,经办机构应要求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进行修改,确保贷款期间在保险期间内。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 贷款档案管理按照xx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索赔所需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单正本、批单等,须由档案管理人员交贷款经办行会计部门入库保管。需要领用、退回时,应经小企业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交接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沟通机制] 经办机构应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就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协商解决业务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系统监测] 运用早期预警、行为评分卡等工具进行集中监测,通过系统监控数据和各种渠道收集的有效信息,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有针对性地进行主动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风险处置措施。 当借款人出现相关预警信号时,经办机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发送《预警通知书》(附件4),并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 [贷后检查] 贷后管理人员可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按照小微企业贷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第三十三条 [正常回收] 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三十四条 [提前还款] 若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事先征得经办机构同意,经办机构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展期管理] 借款人由于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适度延长期限能够保证还款能力的,可提出展期申请,并由保险公司出具正式批单同意并延长保险期间,或与借款人就延长期间的保险责任签订新的保险合同。展期期限加原保险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三十六条 [保险赔付] 保险赔付包括一般赔付模式和快速赔付模式,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一般应优先选择快速赔付模式。 第三十七条 [一般赔付模式] 一般赔付模式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xx银行的索赔要求,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后,履行赔偿义务的赔付模式。 (一)保险索赔 贷款逾期或欠息后,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于其他非贷款逾期或欠息引发的保险事故,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依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并加盖经办机构的公章: 1.索赔申请书(附件5); 2.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xx银行DCC系统打印出的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如需); 5.逾期(欠息)贷款催收通知书(如需); 6.索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收到经办机构的索赔要求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并向经办机构发出《理赔确认书》(附件6),取得经办机构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以保险公司实际清偿贷款日应归还的金额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追偿费用等。 (三)后续处理 经办机构在收讫足额理赔款后对授信业务做结清处理,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7)送达借款人,可采用以下送达方式: 1.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到《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三方)》中约定的借款人收信地址,并取得邮寄相关回执; 2.经办行直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所在地址,并取得回执。 在理赔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机构将代偿资料交予保险公司指定人,代偿资料包括《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债权转让确认书》(附件8)。 第三十八条 [快速赔付模式] 快速赔付模式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xx银行的索赔要求,先行进行赔付,再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定的赔付模式。 (一)保险索赔 贷款逾期或欠息后,经办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对于其他非贷款逾期或欠息引发的保险事故,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依据《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并加盖经办机构的公章: 1.预付赔款申请书(附件9); 2.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xx银行DCC系统打印出的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如需); 5.逾期(欠息)贷款催收通知书(如需); 6.索赔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公司收到经办机构的索赔要求后,3个工作日内先行进行赔付。经办机构收讫足额理赔款后对授信业务做结清处理。 (三)后续处理 保险公司快速赔付,并进行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向经办机构发出《理赔确认书》。 若保险公司最终确定已赔付的快速理赔项目属于其理赔范围,经办机构对《理赔确认书》确认无误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向借款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按一般赔付模式下的后续处理做好代偿资料交接。 若保险公司最终确定已赔付的快速理赔项目不属于其理赔范围,经办机构在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确认书》后,向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报送《保险公司退款申请表》(附件10),小企业业务部门会同财会、风险、授信、法律等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并报送行领导签署处理意见。对同意退款的,经办机构退还保险公司赔付款,并对借款人所借款项做账目还原处理。对不同意退款的,经办机构与保险公司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债务追偿] 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赔偿义务或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或保险公司快速理赔后退款的,应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第四十条 [贷款风险分类] 按照xx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xx银行现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xx银行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管理办法(试行)》(〔2013〕1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两方) 2.承保意向书 3.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三方) 4.预警通知书 5.索赔申请书 6.理赔确认书 7.债权转让通知书 8.债权转让确认书 9.预付赔款申请书 10.保险公司退款申请表 11.“保贷通”业务流程图 附件1: 协议号: 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 业务合作协议 (两方)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为确保借款人(投保人)与甲方分支机构签订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履行,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借款人(投保人)向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建立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具体发放贷款的甲方机构具备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乙方自身及具体为贷款提供履约保证保险的机构具备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三)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和本协议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乙方负责以上《保险条款》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备案。 (四)乙方应当确保在借款人(投保人)完全符合向乙方投保履约保证保险各项条件的前提下签发保单; (五)甲乙双方分别制定各自的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管理办法,实现产品管理流程有效对接。 (六)甲乙双方应按照独立评审原则,各自独立对借款人(投保人)进行调查与评审。甲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及时沟通借款人(投保人)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借款人(投保人)的管理。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甲方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不违反甲方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借款人(投保人)资信材料。包括借款人(投保人)贷款卡查询信息、借款人(投保人)银行信用记录。 (四)如借款人(投保人)同时以抵(质)押物担保贷款合同履行,甲方应视情况建议债务人就贷款抵(质)押物向乙方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必要时应建议债务人同时投保《借款人(投保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间。 (五)甲方在举办有关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信贷评估、调查及管理方面的培训时,可通知乙方参加,以促进双方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乙方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四)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乙方发生托管(接管)、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应对借款人(投保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督促借款人(投保人)承担还贷责任,获悉借款人(投保人)存在潜在不还款风险或有任何导致保险风险显著变化的情形,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四条 业务合作流程 (一)投保 借款人(投保人)就贷款项目向乙方申请投保《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填写投保申请书,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调查与评价 甲乙双方对借款人(投保人)进行贷(保)前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共享。乙方完成对借款人(投保人)的调查和评审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对符合乙方承保条件的,乙方向甲方出具《承保意向书》。乙方需对评审结果负责,对于其中可能产生的欺诈、恶意串通等行为,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签订合同 借款人(投保人)的贷款申请通过甲方的最终审批后,甲方与借款人(投保人)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并向乙方提供《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副本。 (四)签发保险单 借款人(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或保险协议的约定向乙方交纳保险费和提供担保措施。乙方落实抵(质)押登记等担保手续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 (五)贷款发放和批单修改 甲方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投保人)发放贷款,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实际贷款发放起止期限对保单期限进行相应批改,乙方应确保保险期限覆盖甲方借款期限,即乙方保险期限的到期日应迟于甲方借款期限的到期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批单提供给甲方。 (六)保后管理 乙方应恪尽职责对投保人进行保后管理,及时沟通企业信息。 (七)保险责任终止 借款人(投保人)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债务,足额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和各项费用,保险责任终止。 (八)理赔环节 1. 理赔处理 对于借款人(投保人)逾期或欠息引发的保险事故,在甲方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按保险条款规定向乙方提供包括《索赔申请书》在内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对于其他保险事故,在甲方发现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按保险条款规定向乙方提供包括《索赔申请书》在内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其中,甲方按自有系统制作的投保人未按期还款的记录清单应当包括账户当前剩余本金、截至保险公司清偿贷款日账户已发生之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逾期天数等有关甲方损失的基本情况。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在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核定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乙方应于收到经甲方确认的《理赔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理赔款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中。 因乙方原因导致理赔款支付延迟期间的贷款利息(含罚息和复利)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未能及时提供理赔数据导致乙方理赔确认工作或理赔款划拨工作延迟的,乙方不承担因该延迟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甲方收讫理赔款后,应及时对相应授信业务做结清处理,若因甲方未及时处理,导致贷款继续衍生利息及罚息不能结清的,乙方不负责赔偿。如部份代偿,已代偿部份不产生罚息。 甲方收讫足额赔款3个工作日内,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向借款人(投保人)寄出,告知借款人(投保人)该贷款已由乙方代为偿还,同时如实上报人民银行该笔贷款的还款记录。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在理赔后3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支付的保险金所涉及的债权转让给乙方,并寄出相关资料,资料包含 “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确认书》。乙方指定 (姓名)为前述材料的收件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收件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如前述收件人和联系方式有任何变更,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怠于通知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若因甲方原因致使代偿资料交接滞后的,甲方承担由该笔贷款代偿资料交接滞后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承担的该项损失不超过乙方已赔付对应该笔贷款的金额。 2. 快速理赔 甲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预付赔款申请书》,说明申请预付时间、预付金额等事项。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预先赔付后,若查实其中有不属于乙方应赔付的部分,将按原路径退还相应金额,乙方不要求甲方承担该期间的资金占用成本。快速理赔后,乙方应加快保险责任的核定,并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得出核定结论,并向甲方发出《理赔确认书》。若乙方最终确定已赔付的快速理赔项目属于其理赔范围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理赔确认书》并确认无误后,甲方再向乙方出具《债权转让确认书》并向借款人(投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按普通理赔处理做好代偿资料交接;若乙方最终确定已赔付的快速理赔项目不属于其理赔范围的,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理赔确认书》并确认无误后,对乙方不应赔付金额返还乙方。如果甲方对乙方的理赔确认结果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五条 保险期间延长 (一)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展期则保险期间相应延长。 (二)如延长的期间与原保险期间合计不超过一年,就延长期间的保险责任,乙方以原保险合同项下的批单形式承保。 (三)如延长的期间与原保险期间合计超过一年,乙方须与借款人(投保人)就延长期间的保险责任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四)无论采取何种形式,乙方均应确保保险期限完整覆盖延长后的借款期限,即乙方延长后的保险期限的到期日应迟于甲方展期后的借款期限的到期日。 第六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严守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泄露本协议内容和相关业务资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机关提出要求除外。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条款规定履行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等在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协议变更与解除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执行中如一方需要变更或终止,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方能变更或终止;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协议保持有效。 当乙方累计出现两次未按照约定时限进行赔付时,甲方有权立即中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要求乙方尽快履行赔付义务,甲方并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业务合作。 当乙方拒绝履行赔付义务、快速理赔后无正当理由要求甲方退款或出现其他重大违约事项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及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九条 其他约定 (一)经过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可引入其他保险人作为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的共同保险人,以分散业务风险。 (二)本协议与《保险条款》共同作为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业务规则。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借款人(投保人)不得因任何原因变更或提前解除保险条款。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和借款人(投保人)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的,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后附的《保险条款》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三)乙方同意,乙方对借款人(投保人)签发保单的行为即视为: 1.借款人(投保人)在投保时已按照《保险法》规定如实告知乙方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乙方认可投保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2.乙方认可借款人(投保人)在保险条款成立时已一次性交清了全部保费。 3.乙方认可甲方对该笔贷款的审批和发放符合法律法规及甲方内部规定的相关规定。 (四)甲方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发放足额或一定数额贷款,即视为《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已实际履行,乙方应承担保险责任。 (五)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借款人(投保人)收取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仅在违法收取的范围内乙方不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为依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列明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本息(含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之和的 %。若事实上发生的贷款金额小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的约定,则按实际发生额执行。 尽管有上述约定,针对某一笔特定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乙方可以提供更高的保险金额(乙方不得减少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以甲乙双方与该借款人(投保人)签署的《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三方)》的约定为准。 (七)甲乙双方同意,《保险法》第二十七条所称“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仅指贷款到期时及到期后,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处一直存有足额可自主支配、无任何权利负担款项,却在经被保险人多次正式催收后仍然拒绝还款的情形。 (八)乙方同意,无论甲方对《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下的债务是否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乙方的保险责任不因此减免,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乙方并同意,即使借款人存在借款合同或《保险条款》项下任何违约行为,乙方的赔付义务也不因此减免。 (九)甲乙双方同意,以盖有合同专用章的书面文件向对方通知保险合同中应通知对方的事项。 (十)甲方有权委托xxx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向借款人(投保人)发放贷款并行使、履行本合同项下甲方权利义务,乙方对此无异议。 (十一)甲乙双方签署与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各种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以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协议为准。 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承保意向书 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贵行贷款申请人 向我公司提出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的申请。经我公司独立评审,同意为该公司提供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意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期限 月。待我公司与申请人办理完担保手续后,向贵行出具所需的保单等法律文件,则正式确定我公司的承保责任。我公司承诺,上述业务由我公司独立调查与评审,并向贵行推荐,由此而产生的相关风险均由我公司承担。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3: 协议号: 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议 (三方)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借款人) 年 月 甲方: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地址: 负责人: 乙方: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负责人: 丙方: 地址: 负责人: 为确保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的履行,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向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小微企业“保贷通”建立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小微企业“保贷通”业务合作协-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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