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信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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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资金信托代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代理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x银行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托代理业务实行分级管理。总行机构业务部是信托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各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信托代理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 开办信托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明确职责、授权管理、严控风险、服务客户、讲求效益。 第二章 释义及业务分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计划,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信托方式,对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第五条 资金信托计划的分类按照资金投向划分,资金信托计划可分为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融资类信托计划和实业投资基金类信托计划: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将信托财产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等有价证券类市场进行投资运作的信托计划。融资类信托计划,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将信托财产提供给特定对象使用,并由资金使用方或第三方以归还贷款本息、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受益权回购等方式偿还信托资金的资金信托计划。实业投资基金类信托计划,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将信托财产运用于非指定实业项目的信托计划。 第六条 信托代理业务分类 (一)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我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在业务合作中,我行代理机构仅为信托公司和合格投资者提供资金划付等账户服务。 (二)信托计划代理推介。我行代理机构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公司公开对外发售的某支信托计划,并为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提供资金划付等账户服务。 (三)信托计划保管。我行按照监管部门规定及信托文件要求为信托计划提供保管服务。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由总行托管业务部牵头管理并拟定相关制度。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总行机构业务部是信托代理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重点信托公司的营销与维护; (二)负责拟订信托公司的准入标准和准入名单; (三)负责拟订信托项目的准入标准; (四)负责拟订年度营销意见或业务指引; (五)牵头组织跨区域开展的信托代理推介和资金代理收付业务。 第八条 信托代理业务需要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信贷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托管业务部、法律事务部、目标投资者所属客户部门及融资类信托项下融资人所属客户部门等作为会审部门参与代理业务的审查; (二)对于已按本办法审批通过的信托计划代理业务,各客户部门在机构业务部统一组织下,对所属目标投资者进行营销。 第九条 一级分行部门职责参照总行部门职责执行。 第四章 授权管理 第十条 总行审批跨一级分行区域开展的信托代理业务、超分行授权或超代理额度的信托代理业务,以及信托公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托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一级分行按照总行授权审批在辖内开展的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和信托计划代理推介。 第十二条 在一级分行辖内按照总行授权办理的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业务,经总行批准,可向二级分行进行转授权。 第五章 信托公司的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 与我行开展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评级在AA级以上; (二)未发生到期不能向投资者兑付的情况; (三)在近两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罚; (四)在近两年内未发生投资者群体投诉等社会事件; (五)在近两年未发生影响其社会信誉的重大事件,也未涉入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法律诉讼。 第十四条 与我行开展信托计划代理推介的信托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总行或一级分行签订合作协议; (二)在我行评级达到AAA级; (三)近两个年度所管理的信托计划平均收益率不低于5%; (四)未发生到期不能向投资者兑付的情况; (五)在近两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罚; (六)在近三年内未发生投资者群体投诉等社会事件; (七)在近两年未发生影响其社会信誉的重大事件,也未涉入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法律诉讼; (八)信托公司控股股东原则上应为国有企业或金融机构,经营正常,未有不良信用记录,近两年未发生影响其正常经营的风险事件; (九)拟代理推介非结构化证券投资类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已发行的该类信托计划按发行规模计算60%以上累计收益率为正。 第十五条 在以上条件的基础上,总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信托公司准入条件。由总行机构业务部拟定调整意见,会签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十六条 由总行机构业务部拟定可与我行开展跨区域或异地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的信托公司名单,会签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十七条 根据准入条件,由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拟定可与我行开展一级分行辖内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的信托公司名单。会签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后,由分管行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该信托公司的准入: (一)信托公司出现到期不能向投资者兑付的情况; (二)信托公司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处罚; (三)信托公司发生投资者群体投诉等社会事件; (四)信托公司发生影响其社会信誉的重大事件,或涉入影响其正常经营的法律诉讼; (五)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破产、清算、整顿、重大诉讼等风险事件。 第六章 信托代理项目的准入管理 第十九条 证券投资类信托代理项目的准入条件: (一)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指由次级受益人首先承担信托计划风险的证券投资信托。此类信托,我行原则上仅负责代理推介优先受益权部分。经总行批准,可代理推介次级受益权部分。优先与次级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信托计划应有明确合理的平仓机制以保护优先受益人的利益。 (二)非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投资顾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证券投资类理财产品管理经验; 2.信托公司已发行的该类信托计划按发行规模计算,80%以上产品净值在面值以上、80%以上产品在上一年实现正收益; 3.符合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融资类信托代理项目的准入管理: (一)股票质押信托。指融资人以上市公司流通股或限售流通股质押进行融资的信托,该信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质押率不超过40%,以计入沪深300指数的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45%; 2.质押股票占总流通股的比例不超过10%; 3.以限售流通股质押的,限售期必须早于信托到期日; 4.符合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优质企业融资信托。指工商企业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融资,融资方式包括贷款、股权回购、受益权回购、应收账款或应收租金融资等。对于此类信托,应符合以下条件: 1.融资人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 2.融资人及担保人均无不良信用记录; 3.参照我行担保制度,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非经总行批准,不得以信用方式融资; 4.符合总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实业投资基金类信托代理项目由总行另行制定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托项目的准入条件进行动态调整。由总行机构业务部拟定调整意见,会签法律事务部、风险管理部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七章 信托代理推介业务的额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代理推介业务实行额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每年初拟定本年度与辖内信托公司开展代理推介业务的计划额度。总行机构业务部根据分行上报情况汇总拟定信托代理推介总额度和代理单个信托公司推介额度,会签风险管理部,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代理推介业务不得超过总额度和单个信托公司额度。额度由总行机构业务部管理,经总行授权开展的代理推介业务必须在实施推介前向总行机构业务部申请额度。 第二十六条 额度不足时,代理推介业务必须按笔报总行审批或按第二十四条规定流程追加额度后办理。 第八章 信托代理业务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逐级报有权审批行机构业务部门或由有权审批行机构业务部门直接发起。 第二十八条 有权审批行审批流程: (一)有权审批行机构业务部门拟定代理方案,包括:拟代理信托公司名称与最近三年经营情况、信托公司在我行评级情况及与我行已开展合作情况、拟代理信托项目情况、信托项目风险情况与风险控制措施、代理规模、手续费收入及代理协议、保管协议、代理风险防范预案等相关文本。 (二)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业务,机构业务部门将代理方案分送同级行法律事务、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机构业务部门将代理方案分送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非证券类信托计划)、风险管理部、托管业务部、融资项目所属客户部门(非证券类信托计划)、目标投资者所属客户部门审查。 (三)有权审批行机构业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上述部门进行会审,各部门参会人员代表本部门提出正式意见。机构业务部门于会审日前三个工作日将代理方案送至各会审部门。各部门会审人员应为部门相关处负责人。 (四)有权审批行机构业务部门根据会审情况起草签报,附修订后的代理方案、会审纪要、各部门审查意见采纳建议、法律文本,报分管行领导审批。 第二十九条 分行在授权内审批的信托计划代理业务,审批通过后由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上报总行(机构业务部)备案,总行在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分行可实施代理。 第三十条 向高端私人银行客户及对公客户提供的定制式单一资金信托代理服务,在符合本办法总体要求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审批流程。具体管理方式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开展信托代理业务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所代理的信托计划应依法设立。信托代理业务中,我行仅负责实施代理,对信托项目的到期偿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代理行、各负责推介的客户部门应严格规范推介和资金收付行为,严控操作风险;应向投资者明示代理业务的法律关系,告知投资者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是信托公司,银行仅负责代理业务。办理信托代理业务,我行代理人员应向投资者出示代理声明书,投资者缴款前,必须要求客户签署“x银行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声明书”或“x银行信托计划代理推介声明书”。投资者仔细阅读并签字确认后,该代理声明书留存我行。 第三十三条 各推介部门、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信托文件内容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严禁向投资者承诺信托计划最低收益及本金安全,严禁对信托计划进行夸大营销及误导宣传。 第三十四条 应与合格投资者办理信托代理业务。 (一)信托代理业务中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准入标准; (二)办理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中,在投资者缴款前,需按照《x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填写评估问卷,进行风险评估。若该产品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范围内,可向其主动推介该产品;若该产品超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则不得主动向其推介该产品,对于客户主动提出并坚持购买的,我行在进行风险揭示后,书面列明我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并留存我行。 第三十五条 信托代理业务中所涉及的保管事项参照我行相关办法执行。我行同时为信托计划办理代理和保管的,保管事项未获审批,不得先行开展信托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信托代理业务获批后,有权审批行或有权审批行指定的经办行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定期跟踪信托项目运行情况并应要求信托公司向我行定期提交信托管理报告等。 第三十七条 参与代理的所有我行机构需按代理风险防范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开展信托代理业务我行收费标准,由发起行与信托公司协商确定,其中融资类代理推介,代理手续费原则上不低于1%/年,证券类代理推介,首年度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原则上不低于1%。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前述收费标准可适当下浮。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开办信托代理业务的各级机构。 第四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办理的信托代理业务,应按照《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总行可视违规情形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或终止该行开办信托代理业务权限。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x银行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声明书 2.x银行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声明书 附件1: x银行信托计划资金代理收付业务声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鉴于您此次希望加入 资金信托计划,为使您能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我行根据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次 信托计划由 设立,具体投资情况以信托公司的陈述为准,我行对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投资收益等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我行仅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资金收付,未以任何形式向您提供信托计划资料,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向您推荐和宣传本信托计划,对本信托计划也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承诺和保证。 您在签名栏署名将代表: 一、您已认真阅读了 提供的相关信托文件及本风险声明书; 二、您已了解该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入该信托计划出于您自己的意愿。加入信托计划产生的投资风险,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您已准确理解该信托计划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知道我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声明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声明书表示已详细阅读本声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表示自愿加入该信托计划,本文件对本人/本机构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附件2: x银行信托计划代理推介业务声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鉴于您此次希望加入 资金信托计划,为使您能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我行根据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次 信托计划由 设立,我行根据信托公司提供的信托文件,向您提供信托产品相关信息,具体投资情况以信托公司的陈述为准,我行对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投资收益等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我行仅承担 信托计划的资金代理收付义务,对信托财产的安全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您的投资遭受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您在签名栏署名将代表: 一、您已认真阅读了 提供的相关信托文件及本风险声明书; 二、您已了解该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加入该信托计划出于您自己的意愿,与我行推荐该信托产品不构成任何必然关系。加入信托计划产生的投资风险,我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您已准确理解该信托计划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知道我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声明人: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声明书表示已详细阅读本声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表示自愿加入该信托计划,本文件对本人/本机构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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