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柜面销售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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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个人理资产品 柜面销售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四章 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五章 理资产品销售对象及评估 第六章 理资产品交易及操作 第七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八章 理资产品售后管理 第九章 销售风险管理 第十章 监管报告 第十一章 考核和违规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拟定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建立健全理资产品销售体系,依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理资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问答等监管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理资产品 银行理资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专业的投资能力,依照既定的投资策略,代理客户投资的金融投资理资产品,或称理财计划。本办法中“理资产品”是指由我行开发设计的、面向个人客户(含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的银行理资产品,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理资产品。 第三条 理资产品柜面销售 理资产品柜面销售是指在网点高柜、低柜(含理财区)、理财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和私人银行,宣传推介、销售理资产品以及为个人客户办理理资产品申购、赎回等交易的行为。本办法中的理资产品销售仅包括柜面销售。 第四条 销售的基本原则 (一) 诚信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二)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三) 合规性审查原则。 (四) 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份披露原则。 (五) 风险匹配原则。 (六) 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理资产品销售管理部门 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是理资产品的销售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自归属客户的理资产品销售管理。详细职责包括: (一)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的销售组织及沟通协调。 (二)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客户理资产品需求的搜集和整理。 (三)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的营销推广宣传。 (四)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财客户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 (五) 分别负责拟定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组织发行的理资产品在理财业务综合支持系统(简称“理财系统”)中的销售参数。销售参数主要包括销售范围、预约周期、交易适用功能、销售额度等与产品销售有关的参数。 (六) 分别负责拟定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销售有关规章制度。 (七)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销售合规性管理。 (八)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销售人员的有关管理,开展理资产品销售方面的培训。 (九) 分别负责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销售方面的客户申诉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声誉风险事件的处置与化解。 (十) 分别协助分配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理资产品销售手续费收入。 (十一) 分别组织开展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个人投资者教育关于事宜。 第六条 理资产品管理部门 (一) 总行金融*场部和投资银行部作为理资产品管理部门,职责主要包括: 1. 分别负责金融*场部、投资银行部的理资产品研发。 2. 分别负责拟制金融*场部、投资银行部的理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开展理资产品风险评级关于工作。 3. 分别负责金融*场部、投资银行部理资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 4. 分别负责拟定本部门组织发行的理资产品在理财系统中的产品参数。 5. 分别负责本部门组织发行的理资产品的总行层级有关账户的开立申请、账户管理,并协助配合后台部门进行账务核对以及账务调整等工作。 6. 分别负责本部门组织发行的理资产品手续费收入的计算和分配。 7. 为理资产品销售提供支持,协助配合理资产品销售方面的培训。 8. 协助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9. 除了上述职责以外,投资银行部还负责在发行前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进行理资产品报告、定时向中国银监会提交理财业务年度报告、理财系统管理。 (二) 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负责个人账户类理资产品的管理。 第七条 理资产品销售支持保障部门 总行人力资源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息中心、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内控合规部、审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信息技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电子银行部、产品创新与管理部、法律事务部、公共关系与企业文化部等部门,分别负责在理资产品销售人员资质、考核政策、会计核算、数据统计、风险管理、授信审批、内控管理、审计监督、资产托管、IT支持、营运稽核、电子渠道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服务质量检查、法律支持、舆情监控及媒体宣传等方面,给予理资产品销售支持保障。 第八条 一级分行职责 一级分行各部门的职责比照总行有关部门,依照监管和总行的要求,负责辖内理资产品的销售管理。 第三章 销售人员管理 第九条 理资产品销售人员 理资产品销售人员是指面向个人客户从事理资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有关活动的人员。 第十条 销售人员资质 理资产品销售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资质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发〔*〕129号)的关于规定,具备理资产品销售资格/资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满足以下要求: (一) 对理财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内的规章制度等有充份了解和认识。 (二) 掌握理资产品特性,对理财*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三) 遵守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遵循以下原则: 1. 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所有职责。 2. 诚信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信、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权益的重要情形和理资产品风险评级情形。 3. 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资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4. 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资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资质和技能,胜任理资产品销售工作。 (四) 满足以下从业经验条件之一: 1. 具备中专或高中学历,从事银行业务工作满三年。 2.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银行业务工作满二年。 3. 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含)以上学历,从事银行业务工作满一年。 (五) 至少取得以下一种行内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资质证书或总行认可的社会理财师证书:我行初级理财师岗位资格/资质证书、我行中级理财师岗位资格/资质证书、我行高级理财师岗位资格/资质证书、我行个人业务咨询顾问岗位资格/资质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证的国家理财规划师证书(ChFP)、**银行业协会认证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资质证书(CCBP)、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协会认证的中国注册理财规划师证书(CFP)、美国金融管理学会认证的特许财富管理师证书(CWM)、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证的金融理财师证书(AFP)和国际金融理财师证书(CFP)、美国注册财务策划师学会认证的注册财务策划师证书(RFP)。 第十一条 销售人员行为规范 理资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资产品购买交易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 对于初次会面的客户,应首先进行自我介绍。 (二) 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三) 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形下进行宣传销售。 (四) 向客户详尽介绍理资产品销售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五) 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形、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六) 提醒客户阅读销售资料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权益须知。 (七) 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并在相应栏位签字。 第十二条 销售人员违规行为 理资产品销售人员从事理资产品销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权益,承诺进行权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权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权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资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场秩序。 (四) 夸大产品预期收益情形,故意隐瞒产品风险,误导销售。 (五) 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商定权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 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擅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资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七) 违规利用个人账户归集客户或他人资金,进行理资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 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资产品。 (九) 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 违规代替客户签署资料文件。 (十一) 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建行声誉的行为。 第十三条 销售人员培训 销售人员培训方式、时间、内容,依照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资质考试和培训规定执行。 (一) 理资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取得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资质证书。已经取得岗位资格/资质证书的理资产品销售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个小时。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执行总行关于规定。 (二) 一级分行及分支机构应建立销售人员培训记录,结合总行网络学习系统,详尽记载培训的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并填报《中国**银行理资产品销售人员培训情形年度统计表》(附件1)。本表按年度统计,一级分行汇总辖内情形后每年**月份第15个工作日之前报总行。 第十四条 销售人员退出管理 销售人员退出管理依照个人理财岗位资格/资质退出管理规定执行。 (一) 达不到培训课时、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资产品销售活动,取消理财岗位资格/资质,注销证书。如需从事理资产品销售,应重新参加岗位资格/资质考试。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人员,应注销岗位资格/资质和证书,并不得从事理资产品销售。三年后若无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重新参加岗位资格/资质考试认证。 1. 一年内遭到客户有效申诉三次(含)以上的。 2. 泄露个人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并因此给中国**银行的商誉和经济权益造成损害的。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客户流失的。 4. 违反中国**银行规章制度,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第十五条 职工或员工交易行为管理 职工或员工在理资产品交易活动中不得违反《中国**银行职工或员工交易行为管理规定》(**发〔*〕190号)关于行内职工或员工购买和销售理资产品的规定。 第四章 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十六条 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 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分为宣传材料和销售资料文件两类。 (一) 宣传材料包括 1.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文件资料; 2. 电话、传真号码、短信、邮件; 3. 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文件资料; 4. 其他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二) 销售资料文件包括 1. 客户协议; 2. 产品说明书; 3. 风险揭示书; 4. 客户权益须知。 第十七条 宣传销售文本的基本管理原则 (一) 宣传销售文本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 (二) 理资产品销售资料文件须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三) 总行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一般以通知的形式下发和授权。 (四) 分行可以依据有关业务开展需要,在符合监管以及总行授权和要求的前提下,制作和分发宣传材料。分行制作宣传材料,应由分行法律部门审核并出具法律审查建议或意见。未经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分行不得分发和使用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 (五) 分行发行区域性理资产品,须使用总行统一的客户协议和客户权益须知;经总行授权后,分行可比照总行理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的格式,制作区域性理资产品的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报分行法律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宣传销售文本的基本要求 (一)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资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关于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资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形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 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二) 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行内同类理资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文件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资产品业绩和本行管理水平; 3.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资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资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三) 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评估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估的渠道与日期。 (四) 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资料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未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五) 理资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九条 客户协议和客户权益须知 (一) 通过理财系统销售理资产品,应使用总行统一的客户协议和客户权益须知。客户协议和客户权益须知一套三联,第一、二联为客户协议银行联和客户协议客户联,第三联为客户权益须知。 (二) 空白客户协议的管理 1. 空白客户协议作为重要凭证管理,具备条件的分行可以进行编号管理,但应注意客户协议领用及使用的可操作性。 2. 空白客户协议不得随意带出网点,不得预先盖好印章备用,严禁擅自打印协议;领用、使用空白客户协议,应做好登记及管理工作。 3. 作废的客户协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随当天传票上缴。 (三) 客户权益须知须为专页,并包括以下内容: 1. 客户办理理资产品的流程; 2.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详细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资产品; 3. 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4. 客户申诉的方式和程序; 5. 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 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 (一) 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由理资产品管理部门拟制,并由法律事务部门审核。 (二) 产品说明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载明理资产品名称。理资产品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资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资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资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2. 载明理资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 3. 载明理资产品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4. 载明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 (三) 风险揭示书应为专页,语言应通俗易懂,并包括以下内容: 1. 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 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资产品销售资料文件,了解理资产品详细情形; 4. 理资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 保证收益理资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包含“本理资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取得协议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份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的表述; 6. 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包含“本理资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份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的表述; 7.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资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包含“本理资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依据有关理资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场变更而蒙受损失的程度,提醒客户充份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8.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 9. 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自愿承担投资风险”及客户抄录、签名确认栏位。 (四) 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使用注意事项 1. 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应配套使用,网点在销售前,可以提前打印备用,做好销售筹备。 2. 销售人员应主动协助客户阅读和理解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充份揭示风险。 3. 风险揭示书须由客户本人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抄录风险确认语句并签名,加盖销售网点业务用公章。 第五章 理资产品销售对象及评估 第二十一条 理资产品销售对象 理资产品销售对象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投资理财需求且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客户。 第二十二条 代客境外理资产品销售对象 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依照《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21号)的关于要求,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资质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简称“投资者”)委托以投资者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代客境外理资产品的个人投资者应为境内居民个人(境内非居民除外)。 第二十三条 销售对象年龄 (一) 禁止向未满18周岁的个人客户销售理资产品。 (二) 向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客户推介理资产品,应特别注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份考虑客户年龄、投资经验等因素。 第二十四条 高资产净值客户 银信合作类理资产品,且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的金融产品的,销售对象须符合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投资于境内二级*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有关的证券投资基金、未上*企业股权和上*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的理资产品,销售对象需为具备有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并应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 (一) 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客户,即符合我行高资产净值客户标准: 1. 单笔认购理资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认购理资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提供有关证明; 3. 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提供有关证明。 (二) 高资产净值客户证明资料文件 向高资产净值客户销售理资产品,需要通过系统进行高资产净值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由客户在评估问卷上签字申明其符合标准,并以此作为高资产净值客户证明材料之一。客户也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私人银行客户 理资产品销售对象中的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资产品或投资组合时,银行与客户各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依照服务协议商定的方式进行,并确保销售过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 私人银行客户标准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客户,即符合我行私人银行客户标准: 1. 客户在我行购买理资产品当月内时点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 客户在我行近12个月内 AUM(客户在我行个人金融资产月日均值)达到过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 客户一次性购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各类金融理资产品; 4. 客户提供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有关证明。 (二) 私人银行客户证明资料文件 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理资产品,需要通过系统进行私人银行客户产品适合度评估,由客户在评估问卷上签字申明其符合标准,并以此作为私人银行客户证明材料之一。客户也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资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境外人士购买理资产品 在境内工作且居住满1年的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可以用来源于境内的合法收入购买本、外币理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 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购买理资产品,须在《境外人士购买中国**银行理资产品申明书》(附件2)上签字申明其符合资质。客户签字后的申明书应加盖销售网点业务用公章后,随当天凭证上缴。 第二十七条 销售对象评估 销售对象评估包括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产品适合度评估,两项评估均以问卷的形式,通过系统测评。 第二十八条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主要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 (二)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由低到高分为保守型、收益型、稳健型、进取型和积极进取型五个级别。 (三)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及要求: 1. 第一次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必须在网点通过PBCS系统或OCRM系统进行,可以事先由客户主动发起,也可以在产品购买环节,依据有关系统提示发起评估。 2. 销售人员在系统履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打印问卷,告知客户评估结果,请客户本人签字,销售人员在“评估人”处签字/章、盖网点业务用章后并留存。如客户需要,可以复印一份交客户。 3. 网点营业终止前,网点理资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对当天履行的评估问卷或者修改评估的问卷进行审核,并在“审核人”处签字/章后,随当天凭证上缴。 4. 销售人员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资产品。客户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资产品,系统将提示并拒绝交易。 5.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1年,有效期内客户情形如无重大变化,无须重复评估、打印。超出有效期或发生影响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客户须重新评估。重新评估可以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操作。在网点重新评估的,问卷需经客户签字,评估人签字/章、盖网点业务用章、主管审核签字/章。 6. 网点高柜遇客户第一次评估、已过评估有效期、评估结果不匹配的情形,系统将自动提示,柜员应引导客户到具备PBCS系统或OCRM系统的低柜(或其他柜台)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理资产品风险评级 (一) 理资产品风险由低到高分为无风险或风险极低、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级别。 (二) 理资产品风险评级的依据主要包括: 1. 理资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 2. 理资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 3. 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资产品过往业绩; 4. 理资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三) 理资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的对应关系如下: 产品风险 风险标识 评级说明 适用客户 无风险或 风险极低 提供本金保护 保守型、收益型、稳健型 进取型、积极进取型 较低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但投资者本金亏损和预期收益未能实现的概率较低 收益型、稳健型 进取型、积极进取型 中等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投资者本金亏损的概率较低,但预期收益实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稳健型、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较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较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较大 进取型 积极进取型 高风险 不提供本金保护,且本金亏损概率很高,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很大 积极进取型 第三十条 产品适合度评估 (一) 产品适合度评估是依据有关风险匹配原则,依照理资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的对应关系,评估客户与产品的适合情形。 (二) 产品适合度评估流程及要求 1. 产品适合度评估可以在网点或电子渠道进行。客户在办理理资产品认购/追加/申购、申购挂单、自动理财签约、定时定投签约交易时,依据有关系统提示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客户认可产品特征,适合购买产品,方可进入下一步操作,否则交易终止。 2. 在网点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销售人员打印问卷,请客户本人签字,销售人员在“评估人”处签字/章、盖网点业务用章,随当天凭证上缴。如客户需要,可以复印一份交客户。 3. 产品适合度评估有效期1年。同类产品适合度问卷,有效期内无须重复评估、打印。 4. 产品适合度评估是系统交易环节内的一个步骤,只有在办理理资产品交易时,方能发起或修改评估,非交易环节无法操作。 5. 网点高柜遇客户未进行过同类产品适合度评估、已过评估有效期、评估结果不匹配的情形,系统自动提示,柜员须引导、推荐客户到低柜进行相应操作。 6. 私人银行客户与我行签订专门理财服务协议的,按服务协议商定方式进行。 第六章 理资产品交易及操作 第三十一条 理资产品的购买 (一) 理资产品购买交易主要包括产品认购、认购追加、申购、自动理财、定时定投等交易。 (二) 网点理资产品购买流程 个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活期一本通/龙卡通 (包括储蓄卡)/理财卡,在账户所在一级分行辖属网点购买理资产品。客户购买理资产品的流程如下: 1. 销售人员通过系统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打印风险评估问卷并请客户签字;销售人员在“评估人”处签字/章、盖网点业务用章。如客户已做过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有效,则无须重复评估及打印问卷、签字。 2. 销售人员协助客户阅读理资产品风险揭示书、产品说明书,充份揭示风险,请客户在风险揭示书上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抄录风险揭示语句并签字后,盖网点业务用章。 3. 销售人员在理财系统输入客户信息、产品交易信息,办理理资产品购买交易,系统进行合法性验证。 4. 销售人员通过系统对客户进行产品适合度评估,打印产品适合度评估问卷并请客户签字,销售人员在“评估人”处签字/章、盖网点业务用章。如客户已做过同类产品适合度评估且匹配、有效,则无须重复评估及打印问卷、签字。 5. 销售人员在理财系统提交交易,打印客户协议(含客户权益须知),并依据有关提示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回单》。 6. 销售人员协助客户阅读客户协议和客户权益须知,请客户在客户协议、《特殊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回单》上签字;销售人员在客户协议银行联、客户协议客户联、《特殊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回单》上盖网点业务用章。 7. 销售人员审核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风险评估问卷(如有)、产品适合度问卷(如有)上的客户签字,且风险揭示书的客户填写、抄录无误,所有签字/章、网点业务用章完整。 8. 销售人员将客户协议客户联、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复印件)、产品说明书、风险评估问卷(复印件,如有)、产品适合度问卷(复印件,如有),一起加盖骑缝章,交客户。 9. 销售人员将客户协议银行联、风险揭示书(原件)、风险评估问卷(原件,如有)、产品适合度问卷(原件,如有),一并留存。 10. 网点理资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客户协议银行联、风险揭示书(原件),并在空白处签字/章;审核风险评估问卷(原件,如有),在“审核人”处签字/章。 11. 客户协议银行联、风险揭示书(原件)、风险评估问卷(原件,如有)、产品适合度问卷(原件,如有)随当天凭证上缴。 (三) 注意事项 1. 客户办理理资产品购买交易,必须由本人办理,不允许委托他人代办。 2. 客户账户处于挂失、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时,认购交易将会失败,网点应及时告知客户。 3. 客户办理理资产品追加购买交易,须到原协议网点,且交易账户应与原协议账户一致,否则应按新的认购交易处理。 4. 资金扣款日的日始,网点应查询批量扣款处理结果,如有扣划失败情形,网点应及时进行单户本金扣划或单户本金解冻操作。 第三十二条 理资产品的赎回 (一) 理资产品赎回交易主要包括赎回、赎回挂单、定时定额赎回等交易。 (二) 网点理资产品赎回流程 1. 在理资产品说明书商定的赎回申请受理时间,客户可以提交赎回申请。 2. 个人客户持有效身份证件、活期一本通/龙卡通 (包括储蓄卡) 理财卡,在账户所在一级分行辖属任一网点办理赎回交易;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持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3. 经办人员核实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在理财系统输入交易要素,选择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以及赎回顺序,填写赎回份额,提交并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回单》,请客户签字确认;代理人办理的,应在凭证上签代理人名字,并复印留存客户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 经办人员审核《特殊业务申请书》或《业务回单》的客户签字,盖业务用公章,将客户联交客户,银行联随当天凭证上缴。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将客户本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一并随当天凭证上缴。 (三) 注意事项 1. 客户办理非实时成交的赎回交易,须事先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办理实时成交的赎回交易,无须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经办人员依据有关系统提示,打印《业务回单》即可。 2. 客户账户处于销户、冻结等非正常状态时,赎回资金返还将会失败,网点应及时通知客户到网点进行妥善处理。 3. 赎回资金到账日的日始,网点应查询赎回资金兑付处理结果,如有本金归还失败或收益发放失败情形,网点应及时进行单户本金归还或单户收益发放操作。 第三十三条 理资产品的兑付 理资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于产品兑付日通过理财系统自动返还至协议商定的客户账户。 产品兑付日,网点应查询批量兑付处理结果,如有兑付失败情形,包括本金归还失败和收益发放失败,网点应及时进行单户本金归还和单户收益发放操作。如客户账户为非正常状态,应通知客户到网点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理资产品的过户转让 (一) 非交易过户是指因赠与、继承、协助执行司法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将一个理财账户的份额过户给另一理财账户的行为。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通过理财系统的非交易过户功能进行理资产品的转让。 (二) 非交易过户流程 1. 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客户,应持客户协议、转让人和承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交易账户和承接人交易账户、有效的法律文书,在原协议网点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提交申请。 2. 经办人员核实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在理财系统中启动“非交易过户”,输入交易要素,提交并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交客户各方签字确认,复印留存转让人及承接人的身份证件。 3. 经办人员审核《特殊业务申请书》的客户签字,盖业务用公章,将《特殊业务申请书》客户联交客户,《特殊业务申请书》银行联、转让人及承接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的法律文书随当天凭证上缴。 (三) 注意事项 1. 办理非交易过户,转让人和承接人应一并到原协议网点办理。转让人如因死亡等原因无法出席,承接人须持客户协议、转让人和承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交易账户和承接人交易账户、有效的法律文书等有关证明资料文件到原协议网点办理。 2. 办理保证金模式的非交易过户,系统自动归还转让人交易本金,同时冻结并扣划承接人交易本金;办理归集户模式的非交易过户,系统不处理交易本金,仅履行对交易本金份额的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计核算及销售手续费收入处理 财务会计部负责拟定理资产品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产品管理部门牵头进行理资产品主办行层级有关账户的开立申请、账户管理,并协助配合有关后台部门进行账务核对以及账务调整等工作。 理资产品销售手续费收入由产品管理部门计算和分配,一级分行及时计入相应的理资产品收入账户。 第三十六条 其他交易流程 理资产品其他交易依照理财系统操作手册等有关业务规定操作。 第七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销售注意事项 (一) 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详细的理资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号码、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资产品宣传,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资产品宣传。 (二) 不得销售无*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未能独立测算的理资产品。 (三) 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资产品。 (四) 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造成或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须在销售资料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 (五) 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取得收益。 (六) 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资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资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七) 不得将理资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八) 不得通过销售理资产品的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九) 不得将理资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十) 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资产品。 (十一) 不得通过理资产品进行权益输送。 (十二) 不得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十三) 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资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行内自有理资产品销售。 (十四) 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资产品。私人银行客户与我行签订专门理财服务协议的,按服务协议商定方式进行。 (十五) 产品风险评级为较高风险(含)以上的理资产品,除非与客户书面商定,否则应当在网点销售。 (十六) 销售产品风险评级为较高风险(含)以上或单笔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理资产品,除非与客户书面商定,否则在划款时,应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确认;如客户不同意购买,应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资料文件。 第三十八条 销售起点金额 销售理资产品,应当依据有关产品风险级别设置单一客户的销售起点金额。 (一) 产品风险评级为无风险或风险极低、较低风险的理资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 产品风险评级为中等风险、较高风险的理资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 产品风险评级为高风险的理资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三十九条 大额交易监控 在网点单笔投资金额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理资产品交易,需要B级(含)以上主管授权。主管进行大额交易授权时,应仔细核对所有录入要素,确保操作无误。 第四十条 异常交易监控 (一) 理资产品异常交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2.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资产品风险不匹配。 3. 超过商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4. 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形。 (二) 一级分行应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异常交易进行跟踪、整改和检查;网点要依据有关有关系统提示,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严格依照规定报告和处理: 1. 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关注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的情形。 2. 通过系统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理资产品风险匹配,禁止手工评估,不得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资产品。 3. 通过理财系统监控理财资金划付。对于超过商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的交易,应记录并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妥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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