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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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民银行《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在银行办理的未到期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作质押,从银行取得的一定金额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定期存单是指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出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凭证式国债是指1999年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方式销售的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下简称“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 第四条 贷款行和作为质押物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开出行必须属同一城市。 第五条 在贷款办理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质押物密码。 第六条 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纳入“个人一般消费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质押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以个人定期存单质押的,借款人可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但要求借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二)能够提供本人名下合法有效的个人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或储蓄国债,移交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 (三)申请贷款时在银行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本息; (四)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五)在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第八条 贷款用途 可用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允许的合法用途。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质押担保 第九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质押物价值的90%。以外币定期存单质押的,外币按当日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在考虑汇率风险的情况下适度下调质押率。以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低为5000元。 第十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贷款行同意,可办理展期。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到期日(含展期到期日)最长不超过质押凭证的到期日,以储蓄国债质押的,不得超过储蓄国债到期日的前一日;若为多张凭证(含多种期限储蓄国债)质押的,以距离凭证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 按照总行利率授权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采取利随本清还款方式。 第十三条 质押担保 (一)质押物须真实有效。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或被依法冻结、止付的权利凭证不得作为质押物;未成年名下的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他行存单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质押物价值确定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操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以及其他实现质权可能产生的费用。 (四)质押期间,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储蓄国债须停止取息。 (五)实行自动转存(或约定转存)的定期存单,须与出质人约定取消自动转存(或约定转存)。在转存期间的个人定期存单,以最近转存期间的质押物余额、转存期限确定质押物价值和期限。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 借款人可向银行营业网点提出申请,填写《银行个人定期存单及国债质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拟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或凭证式国债,以储蓄国债质押的,提供拟质押储蓄国债的借记卡或存折; (三)以记载在定期一本通、借记卡内的定期存款质押的,须将定期存款转为定期存单;以凭预留印鉴或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时,出质人须将支取方式转换为凭密码支取。 (四)提供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 调查人员应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调查人员陪同借款人向柜员申请密码验证,柜员通过系统验证密码是否正确,核实质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并由柜员打印质押凭证主档信息当场交调查人员;对以同一城市非本网点开出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必要时还须与凭证开出网点确认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核验质押物开立行与贷款行是否为同一城市; (三)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和我行C3系统群,核实借款人在银行是否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本息; (五)申请的用途是否合法; (六)贷款金额、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调查人员就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调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及调查意见输入C3信贷管理系统群并提交审查(调查人员须扫描上传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以及记载储蓄国债的借记卡或存折的复印件、质押凭证主档)。调查不同意的,可终止信贷流程,并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 审查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信贷业务基础资料是否完备、合法、有效。 (二)主体资格审查。 借款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出质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合规。 (三)信贷政策审查。 申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定价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合法。 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将相关数据信息和审查意见及时输入C3信贷管理系统群,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如调查环节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或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审查人员可要求调查环节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贷款审批 有权审批人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并将审批意见输入C3信贷管理系统群。 第十八条 冻结止付 (一)以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借款人须亲自到场办理冻结止付手续,并将质押凭证交给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将质押凭证收存,填写《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连同有权审批人审批通知书一并提交营业网点机构办理冻结止付。 会计人员须再次核实质押物权属及状态。借款人输入密码,由系统验证密码是否正确,核实质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挂失、冻结、止付,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并打印质押凭证主档信息。 审核属实的,会计人员在ABIS系统个人资产子系统个人质押贷款模块办理质押物登记止付手续,并打印质押凭证冻结止付记账凭证。办妥后,调查人员将质押凭证交由质押物保管员保管。 (二)以储蓄国债质押的,调查人员填写《储蓄国债质押冻结止付通知书》,贷款发放时系统自动进行质押物冻结止付。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 审批同意的,调查人员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面签《个人存单/国债质押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 (一)放款审核。 有权审批行放款审核人员(不得为调查人员)按规定进行放款前审核,其中应将查验并确认质押凭证已办妥冻结止付手续、与借款人电话核实贷款金额、期限、贷款发放账号等贷款基本要素作为重点审核内容。 审核通过的,放款审核人员从C3信贷管理系统群打印借款凭证、放款通知单,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核签字后,送交营业网点机构办理会计放款。 (二)贷款发放。 以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的,柜员应通过ABIS系统个人资产子系统个人质押贷款模块进行放款操作(须将会计系统自动生成的借据号修改为C系统生成的借据号)。以储蓄国债质押的,通过储蓄国债系统进行放款操作;放款成功后,柜员还要审核质押物冻结是否成功,并在《储蓄国债质押冻结止付通知书》中进行冻结确认。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按照《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组织实施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质押物保管 (一)质押的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应视同重要有价凭证入库集中保管,并纳入会计表外科目核算。 (二)质押物集中保管的移交手续。 1.经办网点在贷款发放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质押物移交集中保管行保管。集中保管行收到质押凭证后,在ABIS系统个人资产子系统个人质押贷款模块进行质押物划入操作。 2.贷款归还后,集中保管行收到贷款行提交的贷款结清凭证、或贷款逾期清单、或借款人处置质押物还款申请后,将质押凭证划回贷款行,并在ABIS系统个人资产子系统个人质押贷款模块进行质押物划出操作。 (三)质押物监管。 质押物集中保管行定期监管质押物出入库保管情况,确保质押手续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 贷款正常归还 (一)以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的。借款人按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集中保管行凭贷款行提交的贷款结清凭证,将质押凭证划回贷款行,由贷款行进行解质押处理。贷款行退还质押凭证时,借款人须在《质押物凭证清单》签字确认。 (二)以储蓄国债质押的。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系统自动进行质押物解冻。 第二十四条 处置质押物还款 (一)借款人主动申请处置质押物归还贷款,或借款人发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等合同约定违约事项的,贷款行及时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置质押物,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二)贷后管理人员填制《存单/国债质押处理通知书》,送交会计人员,由会计人员进行质押物处置,归还贷款本息。在抵偿贷款本息后,应将剩余款项退还借款人(出质人)账户。 (三)以凭证式国债或储蓄国债质押的,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需执行尚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或储蓄国债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行按提前兑取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以储蓄国债质押的,《储蓄国债质押冻结止付通知书》是银行向出质人出具的债权冻结证明;如丢失,可由出质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借款合同办理挂失。贷款行收到借款人挂失申请书后,应及时予以办理。 第二十六条 贷款档案由支行统一保管。《个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质押凭证冻结止付记账凭证、《储蓄国债质押冻结止付通知书》和《储蓄国债质押处理通知书》应放入贷款档案保管。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间如借款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大额贷款(具体由一级分行确定),各行要以二级分行为单位,对质押物的真实性、止付状态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通过自助渠道办理借记卡内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的,总行将另行规定,不受本规程限制。 第三十条 本操作规程由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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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 个人 定期 存单 国债 质押 贷款 操作规程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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