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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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xx证券”或“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所属业务部门、分公司或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统称“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开展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执业质量控制,督促被检查对象增强风险责任意识,防范投资银行业务执业风险,根据《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和《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质量检查,是指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在承揽、承做投资银行业务项目和证券承销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部门的相关规定、证券行业自律规则以及公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等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制度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处分。 第四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执业质量检查,适用本办法。 公司合规部、稽核审计部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检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检查职责分工 第五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执业质量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制定以及执业质量检查的组织、监督与落实。 第六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质控综合部(简称“质控综合部”)负责执业质量检查的标准和政策的拟定,并具体组织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第七条 分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公司其他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按照执业质量检查要求进行认真的自查和接受检查,并按照执业质量检查的统一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业务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三章 检查周期 第八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在每年的5至8月期间,应定期组织开展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投资银行事业部可以不定期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承做的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第九条 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定期的执业质量检查。在每个周期内,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投资银行事业部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一)负责的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曾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证券监管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或者被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二)在以往的内部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内部处罚的; (三)未按照外部监管要求或内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四)执业质量受到公司员工或客户投诉或指控的; (五)需要进行执业质量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应根据执业质量检查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执业质量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周期。 第四章 检查计划与检查对象 第十二条 质控综合部应当拟订年度业务质量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程序、检查方式、进度安排和工作要求等,并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审核。 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审核同意的年度业务质量检查计划应报经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在确定接受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名单时,应重点考虑: (一)首次承揽和承做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二)其他公司团队整体加入组建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三)部门内部不团结、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四)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六)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或公司平均收费水平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七)承接业务数量与业务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在确定接受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时,应重点考虑: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三)股份挂牌推荐业务; (四)无担保或抵押的债券承销业务; (五)组织结构复杂、涉及较多新型业务、技术处理难度较大的业务; (六)日常质量控制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业务; (七)受到内、外部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各类业务。 第五章 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时,投资银行事业部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至少由二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检查组在投资银行事业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人员担任。 检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经理以上职级; (二)从事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三)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内外部的处罚或处分。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相关业务的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保荐或推荐报告及专项意见以及业务工作底稿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二)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三)必要时,可对与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事项有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调回质控综合部查阅。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和客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非检查工作场所讨论与检查有关的事项,不得利用在检查过程中获悉的非公开检查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二)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第十九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通报批评等相应处分。 第六章 检查程序 第二十条 质控综合部应根据投资银行事业部的安排,通过和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的沟通,合理确定参与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质控综合部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业务质量检查计划拟订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并报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和公司主管投资银行业务负责人审批。 执业质量检查方案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目的; (二)检查对象名单; (三)检查范围; (四)检查内容和要求; (五)检查人员及分组; (六)检查时间安排。 第二十二条 质控综合部应根据经批准的执业质量检查方案,在实施现场检查前,以书面形式就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提前通知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质控综合部下发的检查通知中应明确要求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做好自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应按照质控综合部检查通知的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准备工作。 (一)要组织业务人员内部自查,复核业务承揽和承做流程,发现和改进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归整业务工作底稿等文件资料。 (三)妥善安排好检查期间业务人员的业务工作,避免业务人员日常工作与检查工作发生冲突。 (四)认真填报检查通知要求填报的相关检查表格,编写自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编制的自查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业务部门人员构成、业务构成及业务收入等基本情况; (二)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本次业务自查的组织情况; (四)业务自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五)今后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二十五条 检查组应与被检查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进行初步沟通,向业务部门介绍现场检查工作总体安排,包括检查程序、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方法、检查纪律以及检查要求等。 检查组应当听取业务部门的自查情况汇报、业务项目概况,并获取业务部门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表格、业务项目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与业务部门初步沟通之后,检查组组长应当会同检查组关键成员编制现场检查计划。检查计划通常包括被检查对象概况、业务范围及重大风险领域、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检查人员分工、检查时间预算等。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应根据现场检查计划实施检查工作。通过抽查部分业务档案,检查业务部门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中的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此基础上对被检查的业务部门进行整体评价。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必要时应在检查组内部进行充分讨论,明确问题的性质,并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汇总形成检查小结。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在各检查人员完成所负责的检查工作后,召开检查组内部会议,沟通检查情况,确认检查发现的问题,特别关注问题的定性及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在此基础上,检查组应汇总形成检查报告初稿。 检查报告初稿的主要内容包括:被检查业务部门概况、检查范围以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条 检查组形成的检查报告初稿应提交被检查的业务部门,由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检查组应根据被检查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召开交换意见会,听取被检查的业务部门及相关业务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在实施必要的检查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后,以与业务部门核实的检查证据为依据,结合业务部门对检查报告初稿的反馈意见和交换意见会的结果,完成最终的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工作基本情况 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抽查业务的类型和数量、主要检查方法等。 (二)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检查情况 包括对业务部门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遵循业务管理制度的基本情况及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业务承揽检查发现的问题 包括业务部门承揽投资银行业务项目时是否开展初步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承揽的业务项目是否符合公司业务承接标准、是否及时履行预立项和正式立项程序、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是否采用统一的协议文本以及是否及时履行业务承揽的合规报备程序等。 (四)尽职调查检查发现的问题 包括尽职调查范围的确定是否合理、尽职调查方法的选择是否恰当、尽职调查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尽职调查的结论是否正确等。 (五)信息披露检查发现的问题 包括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是否完整、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等。 (六)持续跟踪和持续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 包括拟申报项目、再审项目或过会待发行项目的持续跟踪和相关项目的持续督导或债券受托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是否开展现场检查、是否及时揭示发现的主要问题或风险、发现重大事项是否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等。 (七)业务部门的反馈意见 检查报告应当说明与业务部门之间存在的意见分歧及理由和依据。 (八)检查组对业务部门的整体评价 包括检查组对业务部门及相关人员对待质量控制的态度,质量控制和专业标准的执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和内部业务管理制度情况的总体评价。 (九)其他情况 业务部门执业中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也可以在检查报告中专门说明。 第三十三条 检查工作底稿是指检查组对制定的检查计划、实施的检查程序、获取的相关检查证据以及得出的检查结论作出的记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编制检查工作底稿,以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检查报告的基础。 第三十四条 检查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检查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检查通知书、检查报告、会议记录、被检查业务部门基本信息及相关资料、制度遵循情况检查工作底稿、业务承揽检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检查工作底稿、信息披露检查工作底稿等。 第三十五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实施的检查程序及其结果和获取的检查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检查结论。 (一)在记录实施的检查程序时,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检查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检查工作的日期。 (二)对于会议记录,应当记录参加会议的人员、讨论的事项、做出的决策。检查组组长、记录人、被检查的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项,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具体事项、判断的依据、检查组内部讨论意见、被检查的业务部门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等。检查人员应当提请被检查业务部门的相关当事人在重大事项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对检查过程中获取的检查证据应当注明提供人和提供时间,并提请检查证据提供人签章或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每个被检查的业务部门分别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在现场检查结束后提交质控综合部。 第七章 检查内容与检查方法 第三十七条 执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业务部门是否遵循了质量控制制度; (二)被检查业务部门承揽承做的业务项目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三)被检查业务部门是否遵循了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制度遵循情况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检查业务部门对待业务质量控制的基本态度; (二)被检查业务部门执行公司质量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业务项目质量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业务承揽的风险评估是否到位; (二)尽职调查是否充分、适当; (三)保荐或推荐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保荐或推荐报告以及申请文件或备案材料涉及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 (六)项目持续督导或受托管理是否按要求开展; (七)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和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 职业道德规范遵循情况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承揽业务时是否进行独立性调查; (二)项目组成员是否就具体的业务项目签署了独立性声明。 (三)项目负责人是否就业务项目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作出了评价。 第四十一条 执业质量检查的一般方法有询问、查阅、核对、重新计算、分析程序等。 第八章 检查结果的评价 第四十二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业务部门的质量控制整体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四个等级。 (一)优秀:被检查业务部门严格遵循了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检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能够在执业活动中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二)良好:被检查业务部门遵循了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检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在执业活动中基本得到贯彻和执行。 (三)一般:被检查业务部门基本遵循了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检查结果表明,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在执业活动中没有得到充分贯彻和执行。 (四)较差:被检查业务部门没有遵循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检查结果表明,执业活动没有体现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检查组应根据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业务部门的业务项目质量控制整体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四个等级。 (一)优秀:被检查项目严格体现风险导向的要求,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获取了充分、适当的证据,发表了恰当的意见或结论;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符合有关规定。 (二)良好:被检查项目基本体现风险导向的要求,基本按照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范围未受到限制,获取的业务证据、发表的意见或结论、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基本符合有关规定,但存在个别事项的调查程序实施不到位、个别尽职调查证据的收集不相关或不充分,或者存在个别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事项。 (三)一般:被检查项目没有充分体现风险导向的要求,获取的尽职调查证据、发表的尽职调查意见或结论、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没有完全遵循规定。例如:部分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调查程序实施不到位、部分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证据收集不相关或不充分,或者部分重要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 (四)较差:被检查项目没有体现风险导向的要求,获取的尽职调查证据、发表的尽职调查意见或结论、编制的业务工作底稿没有遵循规定。例如:尽职调查范围受到限制但未充分披露;在重大项目的工作程序上存在重大遗漏或不适当;重要的尽职调查证据未取得或不相关;客户存在重大的法律或财务问题但没有采取恰当的应对措施;保荐或推荐意见的结论不恰当。 第九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质控综合部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和专业技术标准是否恰当。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质控综合部应提请投资银行事业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论证。 第四十五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处分的被检查业务部门或人员进行相应内部处分。内部处分的发起程序如下: (一)由检查组根据检查要求和检查结果,向质控综合部提交对被检查业务部门或人员应予内部处分的理由、事实和意见; (二)质控综合部对检查组提出的对业务部门或人员应予内部处分的理由、事实和意见进行复核或初审,并将复核或初审意见提交投资银行事业部; (三)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人对业务部门或人员应予处分的理由、事实和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四)投资银行事业部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对业务部门或人员应予处分的理由、事实和意见进行审查确认; (五)投资银行事业部按照公司赋予的相应职权对业务部门或人员直接做出或提请公司相关部门做出内部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实施的内部处分包括谈话提醒、下达关注函、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警告、暂停执行特定投资银行业务以及撤销业务部门等。 根据检查结果拟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进行谈话提醒、下达关注函、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警告等内部处分的,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根据检查结果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检查结果拟对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进行暂停执行特定投资银行业务和撤销业务部门等内部处分的,应在形成初步处理结果后及时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投资银行业务人员实施的内部处分包括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根据检查结果拟对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进行谈话提醒、通报批评、警告等内部处分的,由投资银行事业部根据检查结果直接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检查结果拟对投资银行业务人员进行降级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内部处分的,应在形成处理结果后转交公司人力资源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实施处分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 公司保护被检查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或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应当责成受到内部处分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或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五十条 投资银行事业部应当对年度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同时,投资银行事业部应采取适当方式将年度执业质量检查的有关情况向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业务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投资银行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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