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微企业“银保渠道号”业务操作规程1]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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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银保渠道2号”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小微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小微金融业务稳步发展,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银行关于推广支票授信业务的指导建议或意见》、《****银行小微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支票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拟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客户注册地经营机构办理属地范围内的业务。经营机构如需办理异地客户的授信业务,应与客户注册地机构联合授信,并以注册地机构为授信主管机构。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银保渠道2号”业务,是指我行向小微企业客户提供支票服务时,客户向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我行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全额兑付的情形下,在核定的授信额度内主动贷记存款人账户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用以保障其签发的支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的一种结算融资方式。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小微企业”特指国标小微企业,即企业规模为小型和微型的企业。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当发生借款人未依照与我行签订借款协议的商定或法律规定足额履行还贷义务,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及有关协议商定,向我行赔偿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依法应支付的所有或部分债务。在此险种下,借款人为投保人,我行为被保险人。 第六条 “银保渠道2号”业务主要用于解决客户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时性资金需求,仅限于在支票结算时使用,其他结算方式暂不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客户准入标准及授信要素 第七条 借款人及保险公司准入标准 (一)借款人的准入标准 1. 企业经营情形稳定,延续经营年限在2年(含)以上,且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从业经历应在5年(含)以上; 2. 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具备一定比例的业务结算量,或客户在我行授信后预期达到一定比例的结算量; 3.企业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或《小额融易贷业务(担保类)打分卡》评分不低于60分; 4.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当期及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纳税额和营业用电量正常,且能有效佐证申请人经营及财务数据; 6.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无不良违规记录; 7.生产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流通型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保险公司准入标准 我行总对总合作名单内的保险公司。 第八条 授信要素 (一)授信额度 参照以下公式,依照孰低原则进行授信额度的确认,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其中仅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币种限定为人民币。 支票易授信额度=客户上年度年交易额/上年度年交易频次;或者=客户上年度在我行的日均对公存款×0.8×r。 其中:r为客户在我行的综合贡献度系数,如客户在我行交叉使用5个(含)产品以上的,r取1.3系数;客户在我行交叉使用3(含)-5个产品的,r取[1.1, 1.2]系数;客户在我行使用3个产品以下的,r取1系数。 (二)授信方式及授信品种 授信方式采用全额授信方式,即按支票票面金额全额贷款后付款。 授信额度原则上应核定专项额度,一经核定其他授信品种不得随意串用支票易授信额度;在我行已取得流动资金贷款授信敞口的企业授信,可直接用支票易业务品种;其他授信品种可依据有关有关要求串用支票易业务品种。 (三)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并依照商定授信频率循环使用;单笔贷款期限不超过30天,不得展期。 (四)贷款频率 贷款次数每年不超过12次,每月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笔,且借款人须在偿还本次贷款本息后,第二个工作日方可继续使用授信额度。 (五)贷款利率 利率水平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一年期基准利率上浮30%。 (六)计息方式 按日计息,利随本清。 第九条 罚息利率 (一) 如借款人未按商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行有权自该笔业务逾期之日起,按逾期利率标准计收罚息,逾期罚息利率为所商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二) 如借款人未按商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行有权自借款人未依照协议商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挪用利率标准计收罚息,挪用罚息利率为所商定的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第三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条 业务开拓、承保 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由客户经理向保险公司推荐,保险公司对客户进行独立筛选、保前调查和审批,出具《承保意愿书》。 第十一条 授信申请 对于符合准入标准的客户,可向我行提交《****银行 “银保渠道2号”业务授信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文件资料(详见附件1): (一)《承保意愿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企业基础资料文件资料; (三)企业上年度年终财务报告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银行结算流水单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授信调查 在授信调查时应注重对企业的结算情形、征信记录和企业法人及实际监控人资产状况的考察,注重收集企业的非财务信息及发挥其他信息渠道作用,综合评判业务风险。 第十三条 CECM系统录入 对于符合申贷条件的业务,客户经理在CECM系统信息录入时,借款人保证协议应引入对应保险公司担保信息;模式化种类选择“银保渠道2号”,其他的信息录入依照我行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授信审查、审批要点 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授信申请人以下内容: (一) 优先选择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的客户;对于在 我行只开立一般结算账户的客户,应为国家高新区或本地具备较强竞争力的企业; (二) 在尽可能完整掌握客户各行结算账户结算收入、 支出情形的基础上,计算存款日均,总结结算规律,科学核定额度; (三) 核查客户的贷款卡信用记录和法人实际监控人 信用记录,特别关注其结算是否存在违反结算纪律的情形,查明客户是否有开立空头支票、大额异常交易频繁、频繁收支超出其主营行业收支规律、关联结算频繁等情形; (四) 核实客户可变现、易变现的资产,并拟定预案, 在发生垫款前进行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的审批 有权审批人应加强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无论是低风险还是一般风险,均需占用保险公司担保额度。 (一) 保险责任全额覆盖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所有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依照“银保融易贷”低风险业务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占用借款企业一般风险授信额度,仅占用保险公司在我行同业授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即保险公司用于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一般授信担保额度。详细业务由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人及分行对公主管行长双签审批,使用《****银行 “银保渠道2号”低风险授信业务调查及审批报告(试行)》模板(详见附件2-1)。 (二) 保险责任部分覆盖项的业务审查审批。对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未能全额覆盖借款人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的业务授信审查和审批,所有授信金额均依照“银保融易贷”一般风险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操作。详细业务由分行有权审批人负责终审,使用《****银行“银保渠道2号”一般风险授信业务调查报告(试行)》及《****银行“银保渠道2号”一般风险授信业务授信审查报告(试行)》模板(详见附件2-2、附件2-3)。 第十六条 协议及保单 对借款人保险保单原件的保管,须依照我行《法人客户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中关于抵质押品记销账及入出库管理规定执行。 “银保渠道2号”业务依照一般风险业务模式操作的,应签署《****银行支票易业务协议》。 第十七条 授信额度启用 放款审核机构审核有关协议协议,查看系统模式化种类,并依据有关保单录入有关履约保证保险信息。其他流程依照支票易操作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提款 客户有权在符合各方商定的条件下使用支票易授信资金。经营单位依照正常结算业务要求为客户办理费用划转,当客户通过支票形式动用授信账户的费用金额超过该账户的存款余额时,视同其提出授信放款申请,柜台部门应依据有关各方商定的授信额度和期限,做好业务审核工作,核对无误后,通过我行核心系统,依照票面金额自动付款。 第十九条 柜台操作 (一)开户银行柜台部门应强化授信客户支票审核工作,防范伪造、变造支票等道德风险发生,详细操作流程执行《****银行支票易业务柜台操作规程》。 (二)本业务所涉及支票种类限定为转账支票。 (三)为防止恶意透支现象发生,支票收、付款各方不得为关联企业或同名账户。 第二十条 贷款回收 (一)正常回收 经营单位应要求借款人于单笔贷款到期日前在我行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的利息、本金或其他费用,并授权我行从其账户中主动划收,还款方式采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 (二)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后,经营单位可协助借款人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催收 经营单位为债务追偿的第一责任人,贷款出现逾期后,经营单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借款人进行贷款催收。贷款逾期五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应书面通知借款人、保证人、保险公司,并进行电话催收;在电话催收后5个工作日内,经营单位须到借款人现场催收,采取多种措施及时收回贷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索赔与赔付 贷款发生欠息或逾期情形后,经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文件资料并加盖经营单位的公章: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复印件; (三)贷款协议复印件; (四)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记录清单; (五)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收到经营单位的索赔要求后,应在商定的核定时限内核定完毕。保险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经营单位,履行赔偿义务,赔偿金额以各方合作协议及保险条款的商定为准。经营单位应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进度进行督导,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足额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三条 债务追偿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履行赔偿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保险公司,经营单位应逐级上报有关情形,并立即终止与该保险公司的合作,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商、仲裁、诉讼等手段,向借款人、保证人及保险公司追索我行债权。 如遇特殊情形,经营单位在确保我行债权安全的基础上,拟定有效解决方案。分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确认后,及时向总行报告。 第四章 风险监控措施 第二十四条 ﻩ严格客户准入 经营单位应对授信客户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审慎评估第一还款来源,未能因为引入保险公司而降低对客户的准入标准。 (一) 业务开展初期,经营单位原则上优先选取本地区较为成熟的商圈、园区、产业集群等目标*场,依托符合目标*场运行特点的风险缓释手段,积极、稳妥地开展“银保渠道2号”业务。 (二) 经营单位应综合考虑目标客户的支付结算情形、经营规模、资信状况和我行风险监控要求等因素,对借款人支票授信金额进行科学核定,并与客户初步商定支票易业务的使用频率、单笔贷款最长使用期限等内容。 (三) 经营单位应加大对目标客户实际偿债能力的审核,特别是企业“已有负债”和“或有负债”的测算和监控,防止“以贷还贷”、“以贷养贷”、“多方套贷”等情形出现。 (四)经营单位应深入调查企业实际监控人、主要股东及主要资产拥有者(如配偶、儿女等)名下资产状况和信用记录,充份了解其个人真实资信情形。 第二十五条 追加风险缓释措施 经营单位依据有关授信申请人资质情形,可要求借款人就保险公司未覆盖的敞口部分,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且不限于:企业实际监控人、主要股东或第三方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收账款质押、抵押等,以增强对借款人的还贷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设定业务暂停和恢复机制 (一)启动业务暂停机制。对于“银保渠道2号”业务逾期率超过1%(含)或出现重大事项的分行,由分行或总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暂停该地区的“银保渠道2号”新增业务。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经营情形发生变化或关键人员发生变更,对“银保渠道2号”业务的履约代偿造成或产生不利影响的; 2.经营单位业务管理出现明显漏洞的; 3.总、分行认为需要暂停该业务的其他事项。 (二)重检和规范业务操作。“银保渠道2号”暂停后,经营单位应立即对业务进行重检,分析查找原因,对存在问题拟定解决方案,规范业务操作。 (三)恢复经营单位业务资格/资质。依据有关“谁暂停、谁恢复”的原则,由经营单位提出恢复业务办理资格/资质申请,经相应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经营单位该业务的办理资格/资质。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ﻩ 第二十七条 对于保险公司的贷后管理 保险公司贷后管理应由保险公司主办行客户经理依照《****银行小微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同时各分行小微业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项业务,加强与本地保险公司分公司的信息沟通,加大对经营单位的检查和督导,促进本业务稳健发展。 第二十八条 对于借款人的贷后管理ﻩ 借款人授信后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小微企业授信后管理体系,应体现“银保渠道2号”业务的特点。依据有关保险金额是否全额覆盖,分别选用相应贷后检查流程和模板(详见附件3-1和附件3-2)。 (一)经营单位应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本业务的日常管理,通过我行CECM系统及核心系统,密切关注客户结算账户资金变化情形,当授信企业使用“银保渠道2号”业务取得我行信贷资金后,有关人员建立业务联系台账实时监控。 (二)经营单位应加强对授信客户销售状况和结算流水情形的日常分析,重点关注“银保渠道2号”授信额度使用情形,以及是否存在频繁开立空头支票,进行恶意透支、占用银行资金等违规情形,并与客户商定借款实际发生后六个月内将主要结算转移至我行,未达标客户取消“银保渠道2号”授信额度。 (三)经营单位须加强对授信客户的贷后管理,有关人员于支票开出的次日联系客户,核对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等信息要素;应于还款日前七天通知客户及时还款、付息。同时加强开户银行前后台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对账工作,若发现异常情形应及时采取有效防范和化解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加强资金用途监管。加强跟踪和监控信贷资金用途,要求“银保渠道2号”业务资金不得用于归还贷款本金、支付贷款利息和项目投资;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场、期货*场和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提取现金,或将费用直接划入无真实交易背景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入关联方企业。 (五)强化对企业结算行为的监控,当监控到借款企业 在我行的结算账户(及关联账户)月均存款或结算量出现月均50%以上波动或单笔进出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等情形后,客户经理应在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对业务风险现状提出分析判断和处理措施。 除有权审批人认为必要的情形外,可不再要求对借款人开展平行作业。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预警管理 当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时,经营单位应五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发出《预警通知书》,并依据有关借款协议的商定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前收贷等风险监控措施。借款人出现有关预警信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现法院出具的针对借款人的存款冻结通知书等任何冻结借款人资产的行为; (二)每季人行征信报告中借款人或其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出现的新不良记录信息; (三)因开出空头支票被列入人民银行黑名单; (四)借款人未依照借款协议的商定用途使用贷款,如转入股*和证券投资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或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五)发生借款人的经营者或实际监控人死亡、失踪、被拘捕等事件; (六)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欠息等情形; (七)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其他重大不利事项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业务项下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权重法下适用75%优惠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下比照零售贷款适用优惠的资本监管要求。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未依照本规程执行,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的,总行将追究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行总行小微金融部负责说明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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