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快捷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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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快捷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不断提升小微业务金融服务能力,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快捷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快捷贷业务(以下简称“快捷贷”),是指本行向生产经营正常且能够提供优质房产抵押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推出的快速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是指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划分标准列明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第四条 快捷贷业务仅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 第五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 总行小企业金融部。 1.负责快捷贷业务相关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工作; 2.负责快捷贷业务的推动、实施细则的核准、营销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 总行风险管理部。 1.负责快捷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2.负责快捷贷业务的系统流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 总行法律合规部。 负责快捷贷业务相关文本的法律审查工作。 (四) 各经办机构。 本行各分支机构负责快捷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业务审核、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放款、授信后管理、抵押权利凭证保管等职责。 第二章 受理条件第六条 受理条件。 借款人申请快捷贷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小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2.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 4.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连续经营 1年 (含)以上,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5.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6.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 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应符合以下要求: 1.年龄在18周岁(含)-60周岁(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原则上借款人年龄与授信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3.借款人及配偶无不良信用记录; 4.在经办机构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拥有当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一年(含)以上,外地户籍的须在当地连续经营两年(含)以上; 5.本行信用评级不低于A-级; 6.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 抵押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抵押物须位于经办机构所在地。 2.抵押物须为产权明晰、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房产。 (1) 房产类型。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视同商业用房)。 (2) 房龄要求。以住房作为抵押的,抵押物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以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视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的,要求抵押物必须为具有独立产权、可单独处置的商铺或公寓房,房龄原则上不超过15年。 3.抵押物权属。 (1) 借款人为小微型企业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或其配偶拥有的房产; (2) 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及小微企业主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背景企业持股20%及以上的股东或其配偶拥有的房产。 4.共有产权房产要求。 (1) 抵押房产的共有权人须年满18周岁(含)且年龄与授信(或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周岁; (2) 借款人以共有房产办理抵押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在贷前调查时,应通过房产证、借款人婚姻状况及其它途径详细了解房产的真实所有权状况; (3) 抵押人为未婚单身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确保其单身身份的真实性;抵押人为离婚单身的,还应收集公证书或经民证部门盖章生效的离婚协议等要件,为分析抵押房产权属关系提供证明依据;同时要求抵押人当面签署《个人抵 (质)押担保声明书》; (4) 抵押人已婚的,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核查其结婚证的有效性,在确认抵押人及其配偶身份后,要求其当面签署婚姻状况声明书和《个人抵(质)押担保声明书》,同时根据抵押房产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办理声明书公证。 5.二居证明。抵押人为自然人,且抵押物为住宅的,须提供抵押人或其配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第二住所。 6.租赁房产要求。对于抵押房产已出租的,须要求承租方签订《承租人承诺书》,承诺如产权人因违约房产被执行,承租方自愿搬出,不以租赁协议未到期或与产权人的租金纠纷为由阻碍执行。 (四)限制条件:地产中介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办理快捷贷业务。 第三章 授信要素第七条 贷款额度。 (一) 额度。根据抵(质)押物的价值、客户现金流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含),北京、上海地区可提高至500万元(含);另单户在本行总体敞口余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 抵押率。抵押物为住宅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 70%;抵押物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 60%。 第八条 贷款期限。 快捷贷业务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第九条 贷款用途。 融资仅限于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 第十条 还款方式。 还款可采用按月付息一次还本、按月付息分次还本、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方式。 第十一条 支付方式。 快捷贷业务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四章 业务办理流程第十二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申请业务时,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小微型企业申请快捷贷业务,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4.反映资金需求的有关资料; 5.一般授信业务所需基本资料。 (二)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申请办理快捷贷业务,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住所证明、婚姻状况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2.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如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经营资格证明等资料也须一并提供; 3.个人借款者如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营资格证明也须一并提供; 4.抵押房产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房产价值评估报告; 6.反映资金需求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前调查。 经办机构受理“快捷贷”业务,根据本行小微企业授信政策判断是否介入,并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状况、信用情况和提供的抵押物情况进行双人现场调查。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考察,按照抵押物公允价值、可以变现能力和价值有效性、实际用途合理设定抵押率,收集并填写“快捷贷”信息采集表,撰写调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 借款人为个人的经办机构须评定客户的信用等级,系统评级结果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授信条件的,经办机构须将相关材料退回给客户,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审查审批。 信贷系统根据经办机构录入的客户信息,抵押物估价信息,自动进行审批;对于系统否决的业务,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此业务。 第十六条 业务审核。 经办机构指定人员对“快捷贷”业务授信情况履行审核与检查职责的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客户身份的真实性。通过工商在线、征信系统等渠道核实客户身份及收入的真实性。 2.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收集的各类材料是否完整。 3.调查情况的一致性。证明材料反映的信息与系统中录入、调查报告中撰写的情况是否一致。 4.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是否符合本行信贷政策。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业务审批通过后,经办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最高额抵押的,需先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签订相关保证合同后,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放款。 经办机构按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放款;抵押手续办妥三个月内未办理用款手续的,须重新申报业务。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快捷贷业务放款后,各经办机构应按《银行信贷管理办法》、《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试 行)》、《银行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贷后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监督信贷资金流向、抵押物价值变动情况。对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机构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如出现以下不利情况,本行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一)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行信贷资金; (二) 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质人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出现重大纠纷; (三) 抵质押物市场价值面临巨大波动或被公、检、法查封; (四) 借款人销售收入、利润较上年同期明显下滑; (五) 借款人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并危及本行债务安全; (六) 本行认为对还款存在不利影响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各分行须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上报总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准入条件、明确快捷贷业务的合作评估机构、明确抵押物的具体区域和范围、业务审核部门等,经总行小企业金融部同意后方可办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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