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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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20**年**月 19 / 19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某外资酒店管理公司) 本协议各方为: 1、(以下简称“酒店业主”),是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 法定企业,法定办公地址为。 2、(以下简称“管理公司”),是依据有关 法律注册及合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法定办公地址:。 鉴于: 各方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用语和定义 除非另有商定,否则下列用语应当具备如下含义: 1.1 酒店--应说明为建筑物之所在地,而其建筑物包括家私、装置设置及营业设备,其细则详列在后,酒店又应说明为依据本协议而造成或产生之营业运作。 1.2 工程办公地址--应说明为大约有平方米之工地,坐落于*路号及部分房屋,如附表(一)之地图所示,在其上将会建成“酒店以及所有主动或被动之附属建筑物”。 1.3 建筑物--应说明为所有在性质上或指定上视为地产物业的楼房及设备,以及包括所有为该等楼房及设备所设之设备,例如:热力系统、空调系统,所有 水管类装置和电器设备,户外及户内之标志,升降机等等。 1.4 家私,装置和设备或简称 F.F.E--应说明为所有家私、装置、办公室设备、装饰(无论固定或可移动、包括地毯和墙身装修),厨房、酒吧、洗烫设备、 电话设备、浴室水设备、物料运送设备,货物车和所有其它酒店业设备和物资(指 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八百元的企业固定资产)。 1.5 营业设备或简称 O.E--应说明为一般用于酒店营业运作之小件,例如:银器、 被单、台布等物、陶器皿,小型厨房用具和制服,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单件价值人民币八百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购置,详细划分标准按酒店统一会 计制度及中外合资会计法规定处理。 1.6 统一制度--应说明为管理公司集团所采用之最新一期由美国酒店和酒店业公会所出版之“酒店统一会计制度”。此统一制度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 1.7 会计年度--应说明为由一月一日开始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十二个月期间,第一会计年度应由开业第一日开始至同年之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8 独立公共会计师--应说明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 1.9 总收入--应说明为营业收入减去工商统一税后之营业收入。任何直接或间接发生于“酒店”经营之所有收入,包括所有房间总销售、写字楼公寓收入、 食物或饮料销售、洗衣、电话、电报和电传的收入,服务费等其他酒店操作及其 设备使用费及租赁费等等。也包括商场营业收入或商场出租收入及业主对外投资收入,固定资产收入,存款利息,各种赔偿收入除 7.1(D)或(E)条外,其他按 7.3 条处理和在顾客帐单上所加的任何小帐以及用人民币代替外币结算时,所 造成或产生的差额。 1.10 营业毛利或简释 G.O.P--营业毛利应说明为每一会计年度(或其一部分)之总收入额与酒店营业支出之差额。 1.11 营业支出--应依据统一制度,包括下列项目 (A)薪俸,费用和工资,以及其他常规的或时有的,为酒店营业职工或员工派发之其它费用,包括总经理,以及任何职工或员工福利和粮款费用,起居住所、交通、职工或员工 膳食、其它杂项福利,因上述薪俸之关于法令或法规而造成或产生之应付费用或税项。 (B)为酒店而消耗的食品和饮料成本,和一般情形下为收益而发生之成本。 (C)依据本地经验,经董事会批准的实际发生的呆帐。 (D)因酒店营业关于雇用之独立公共会计师以及用酒店之需要而聘请的法律咨询顾问费用。 (E)第 8.2 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F)第 7.1 条所指定付于管理公司之基本管理费。 (G)所有因正常酒店管理所需之营业设备,购入和更换之开支,包括 1.5 所列开支条。 (H)所有广告、业务推广和公共关系开支。 (I)第 5.3.3 条所指定由管理公司集团提供之广告和业务推广支出内之酒店应承担的份额。 (J)因酒店消耗而发生的热力、水、电、煤气、电话和任何其它公用设备费用支出。 (K)付于推销代理及信用卡公司之佣金、费用及开支和预定费用。 (L)为保持酒店之良好操作状况而造成或产生之修葺、保养及更换费用,除第 6.1条和第 6.2 条属业主责任范围的费用外,均列入营业支出。 (M)一般情形下由酒店或由管理公司在酒店所造成或产生之营业费用。 (N)为酒店营业任何直接税项、关税、牌照费的缴付,但不包括第 1.12 条注明的费用。 1.12 独立费用--下列项目应说明为“独立费用”,不应包括在“营业支出” 之内。 (A)酒店装饰、固定附属装置和设备的折旧。 (B)本酒店的资本和房地产税项。 (C)本酒店土地使用费。 (D)开业前支出的摊销。 (E)第 6.1 条重置储备金的开支。 (F)由业主委任的审计师、律师和其他专业咨询顾问费和任何特别费用。 (G)奖励性管理费。 (H)本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 1.13 开房率--应说明为酒店实际出租了的客房数除以酒店可供出租的客房数(不包括从*地区及外国聘请来的人员的宿舍)的百分比。 1.14 不可抗力--下述情形均构成不可抗力之事件。 (A)战争、侵略、反叛、革命、暴动及内战。 (B)政府以统治者身份所作出的措施、政府条例和命令。 (C)地震或任何因自然力量发生而被影响及不可合理预测或抗拒的事故。 (D)劳工纠纷。 (E)其他非管理公司可合理监控的而严重地影响管理公司经营酒店的能力的事故。 第二条 合作模式 2.1 各方关系 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是一份管理服务协议,酒店业主委任管理公司为其代理人全权代表酒店业主依据有关本协议条款指导及 负责酒店之管理及经营。 2.2 无合资或合伙关系 本协议决不意味酒店业主与管理公司是有任何合资或合伙之关系,管理公司 不负任何因其执行下列之酒店操作职责而造成或产生,或酒店业主自身的负债,责任及其它债务。 2.3 乙方权利 各方同意,限于本协议之限制,管理公司在酒店管理、经营及执行任务时将有全权负责及自主权。管理公司将有责任对酒店业主以良好及专业态度忠心地和勤勉地执行其职责,并将会尽最大努力履行本协议的责任。 本协议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同意酒店业主正式授权之高级职员、会计师、代理 人 及法律委任人等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进入酒店任何地方视察及调查,不过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 2.4 酒店工程办公地址 将建酒店之工地图列于本协议的附录(一)。 2.5 酒店概况 酒店将拥有下列: 套房间及关于配套设备,在中国政策许可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 中西餐厅 酒吧(廊) 咖啡座 多用途礼堂 歌舞厅 运动/健康设备 商店 2.6 建筑设计 为进行酒店的建筑、布置、配备及装饰,酒店业主将对自行聘请及保留所有关于及需要的建筑师、承包商、室内设计师及其它专家和咨询顾问的费用负责。酒店业主应于六十日内给与管理公司一份酒店设计、建筑及配备总时间计划,而由管理公司提出建议或意见。 2.7 酒店验收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在酒店建筑设备安装及履行时之接收程序,酒店业 主答应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执行所有必要措施弥补管理公司向其提出之合理建议。 2.8 协议期限 本协议之有效期将由依照第 3.5 条指定之开业起为期年,若管理公司在年内达到预期效果,经酒店业主同意后,可由管理公司继续经营。 第三条 乙方服务内容 3.1 专业技术及经验 管理公司应以其专门经验以及专业技术提供现代化的酒店设计及部署工作,并适本地指导酒店业主及其代理人。 3.2 管理公司提供如下详细服务内容: 3.2.1 管理公司将协助酒店业主选择及订立酒店里应有的各种设备,诸如客房的种类与数量,以及餐饮、宴会、会议厅的形式,酒店后勤等区域。 3.2.2 管理公司将预备一份设备计划,推荐及详尽说明各设备的主要特征,酒店业主将需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图及详尽规格给“管理公司”,包括: (1)最终施工图及详尽规格,必须具备可用以呈报关于政府机构所需的资料文件资料,适用于呈报及申请关于建筑许可证、规划、消防局准证、旅游局准证等等招标、施工用途之关于资料文件。 (2)规范客房的详图。 (3)灯光与园艺布置详图。 (4)最终设备的布置图与详尽规格。 (5)适用于*场地销和广告宣传关于客房,各餐饮设备及公共场所的图片或模型照片。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图及详尽规格,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3.2.3 室内设计与装修,管理公司将会给予酒店业主就室内设计和针对客房、走廊、公共场所、餐饮设备、宴会厅、会议厅功能上的布局提供建议或意见,以及技术上的建议。 3.2.4 酒店业主将会提供包括以下几点的最终设计给管理公司。 (1)客房、家私和附属装置性质的客房布局图。 (2)侧面与日花板示意图。 (3)灯光图。 (4)将要采用所有材料的样本和详尽规格,包括地毯的样本,墙与日花的处理以及家私和附属装置的材料。 (5)特别设计家私、灯光配件及零件的详尽图则。 (6)选定物件的相片。 (7)模范客房的图纸与详尽规格。 (8)制服的美术设计、美术稿。 3.2.5 管理公司将会检讨最终设计,并给予必要的建议,以便设计达到要求。 3.2.6 酒店后勤的供给、营业设备、营业所需的供应,管理公司将会预备一份完整的货单,包括营业设备以及后勤的供给(这份货单应包含物饰、数量、详尽规格等等),若酒店业主另有要求,也必须提供一家或多家供应商的办公地址;筹备初步财政预算,以便采购初期所有的营业设备,后勤和营业所需的供应;为以上所有所列的物饰,做好最终财政预算。同时因通货膨胀因素,财政预算应经常地加以检讨与调查。 3.3 管理公司对酒店开设提供的服务管理公司或管理公司集团受业主之委托,对酒店开业提供如下服务: (1)提供开业前之预算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后执行。 (2)确立酒店之总体组织和计划开业前之所有活动。 (3)为酒店设立管理监控和会计制度。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法规,挑选和招募来自各阶层之酒店职工或员工,需要 时,履行培训计划。 (5)协助组织和设立酒店内之各不同部门。 (6)承担分析所有应保项目,和协商保险计划,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7)采购开业所需的物饰。 (8)制订并执行酒店之*场营销推广策略。 (9)承担广告和公共关系计划(确定宣传媒介,拟定宣传材料,传送资料文件予旅行社,以及介入管理公司集团的广告和公开宣传等)。 (10)承担业务推广和订房运作。 (11)组织开业典礼。 酒店业主应以自身费用开支使管理公司有适合之办公地方充份履行其在此段之责任。管理公司应联同酒店业主采取必要措施,取得因酒店供应、管理和经营而需要之牌照和准许证。 3.4酒店开业前之预算表应由管理公司于不迟于开业前个月呈交酒店业主批准,详细内容包括: (1)所有开业前活动之成本和支出,包括开业前酒店总经理、营业经理和按人员编制在开业前委派给酒店的所需人员的工资;招募和培训酒店委任职工或员工成本包括有需要时在本集团内其它酒店之培训费用;开业前广告和业务推广之成本;开幕典礼之成本;所有关于所有需要之经营和行政成本,包括领取所有需要之执照和准许 证成本、律师和咨询顾问费用。 (2)酒店部分开业时,部分经营所需之资金。 3.5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表之资金于 8.1 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3.6 酒店业主应依据下列时间表存放包含本预算表之资金于第8.1条所述的银行帐户,和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 百分之拾(%)开业前个月。 百分之拾(%)开业前个月。 非管理公司可监控而发生: (a) 开业延误酒店业主应将依据有关因延迟而修订之预算表所需增加之资金,存入上 述提及之帐户,使管理公司得以运用。由开业日起日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 由开业日起日内,管理公司应送与酒店业主一份说明所有发生于开业前之开支和交回过渡之费用于酒店业主,该份记录将以会计记录为基础,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所有帐薄。 如本协议于开业日前因酒店业主原因终止,酒店业主应赔偿管理公司于开业前服务所招致的合理损失, (b) 酒店业主应负责向管理公司赔偿。 3.7 流动资金及开业所需的物饰 酒店业主应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提供足够之作业流动资金,使酒店保证得以无间断和有效的运作。 特别提出的是,酒店业主同意在开业前六个月提供予管理公司足够资金,以采购足够应付初步所需物饰(食品、食料和其他消费品)酒店开业后不超过日,管理公司应呈交一份确实支出表予酒店业主。 3.8 部分开业时间 由各方同意,酒店将有一段部分开业期,由酒店确实履行和取得入伙纸后以供第一个付款客人入住享用酒店设备,至酒店开业日前立即终止,开业日明确列在第 3.5 条。 部分开业期间于经营期内的营业支出,应列入开业前预算内。 3.9 酒店开业日 开业日应经各方同意后决定,并应在: (A)家私、装置和设备已实质上装配完毕以后。 (B)已取得酒店经营所需之执照和许可证以后。 (C)各方认为该酒店已能在完整的营业基础上提供豪华服务予客人以后。 3.10 酒店之开业将不会解除酒店业主遵守本协议条款的责任,特别是参照第 2.4条关于更正酒店建筑及设备之任何缺点或不足。 3.11 酒店开业日预计为年月日。 第四条 服务报酬 4.1 报酬 4.1.1 上述技术咨询顾问及酒店开业后的服务(参见第 3.1 条、4.1 条及 4.2 条)所引起的经费,包括其人员的薪俸、旅差费、食宿、办公费等,由酒店业主支付。 4.1.2 津贴、报销费用:在酒店业主的要求下,管理公司将委派专家,针对项目的某一阶段来提供专门的建议或意见,指导或其他方面的服务,酒店业主应承担这些专家的津贴及所引起的费用,包括了来回机票、住宿酒店费、交通费等等。 4.2 付款方式 4.2.1 酒店业主对 4.3(A)项费用的支出,应与提供服务者另行协商。 4.2.2 津贴、报销费用,每个月管理公司会提出清单给酒店业主,酒店业主须于30日之内付清。 第五条 声明和承诺 5.1 管理公司的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在酒店管理及*场推广范围内之所有任务,管理公司只许用酒店作为以管理公司集团酒店时下高效率能管理为标准的酒店经营,管理公司除与国际经营行业 正常关于或因标准改变而造成或产生的辅助及附加活动外将未能在酒店内从事其它活动。 5.2 商号、商标、服务称号及服务标志 酒店依据有关中国法律程序注册使用名为“酒店”。 在协议有效期内,管理公司许可酒店业主在酒店公共宣传以及关于酒店经营关于之使用商号、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所有“酒店”经营的一般用具应注明之服务标志以便同意酒店为管理公司集团成员之一。协议期满或解约后,酒店将继续使用商号,至于服务称号,服务标志及商标则在解 约时另行协商。 5.3 广告 5.3.1 管理公司将会由协议批准之日起筹备酒店之所有公开宣传、广告、公共关系及努力促销本酒店业务节目和运动。 5.3.2 管理公司集团之酒店将会向它们之顾客推荐酒店业主之酒店,同样酒店亦应向其顾客推荐集团之其他酒店。 5.3.3 酒店应共同负担管理公司集团为属下酒店之共同权益而推行如本段叙述之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其应承担费用相等于酒店每月总收入百分之一。管理公司将按月收取该费用,该费用将于计算营业毛利时当作营业支出处理(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管理公司应提供给与酒店业主所有已进行广告及业务推进活动的证明资料文件资料。 5.4 在酒店层面的协助 管理公司将会辅助酒店之业务推广工作,以令酒店达到履行集团之业务推广政策,酒店层面的营业推广,应在酒店所在地的*场和其它管理公司认为适当*场进行。管理公司将定出每年之营业推广计划,并将其呈与酒店业主审查,此外,管 理公司还将提供所有必要的辅助及指引,特别关于以下: ——确定酒店营业政策。 ——决定每年及长远之关于住客率、收入、顾客对象等等之目标。 ——定出及发布所有酒店价目(客房、餐厅、酒吧、会议设备等等)。 ——确定特别的营业条件。 ——定出赊销信用方针。 ——设立对各方不同顾客之营业方式及程序。 ——分析经营业绩和常设监控系统。 管理公司将在酒店层面进行适当广告及业务推广事务,包括: ——确定酒店广告及业务推广政策。 ——按管理公司之标准样本,筹备广告资料文件及小册。 ——派发这些资料文件给集团酒店,管理公司各营业代理办事处。 当酒店进行专门地区业务推广活动时,管理公司将会为其安排负责该专门地区之营业办事处加以协助。 酒店将会被纳入于管理公司所参加之商业陈列及展览会,所有参加直接费用由酒店自行承担,管理公司须事前作出预算,经酒店业主同意时方执行该项计划。 5.5 管理 5.5.1 日常业务管理 管理公司要接受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监审委的监督。监督原则只是对涉及酒店的依法经营,和大的经济开支(指人民币万元以上,含万元);酒店的副总经理、副财务总监、副人事主任及正保安经理的招聘和解聘等,要事先征得监审委的同意,监审委的详细条例参看附件二。 管理公司将会代表酒店业主执行所有适当及必要之管理服务,包括: (A)一般酒店组织。 (B)人事管理,依照中国关于法律,管理公司作为业主的代理人将有挑选、雇请、训练、指定、调动或解雇所有雇员的决定权。在没有酒店业主同意下,管理公司招雇之外籍(包括亚籍、*同胞)雇员在开业后第一个五年内任何时间 不可多于人,按通常经营方式,管理公司长期培训职工或员工,逐步减少外籍职工或员工。 酒店业主将在酒店外供给该等外籍雇员适当住所,其费用由酒店营业支出。总经理将由管理公司委派,全权负责酒店的经营及管理,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酒店经营管理情形。管理公司在酒店进行辅助之专家亦有同样待遇。 (C)拟定薪酬和酒店雇员所有其它福利,管理公司将有权代表酒店业主派 发服 务费予雇员和支出经常性的额外津贴。 (D)拟定所有价目,收费及价格,及与此关于的监督和监控酒店经营中的任何性质收入,或各类服务的收费,及收据事项等,除上述(B)项指定或由管理公司依照酒店行业成法提供新闻界或其它公共消息或旅行社和其它人士免费酒店膳宿除外,其他人如未得管理公司许可,所有不得在“酒店”内享用折扣价 格或免费住宿及服务。 (E)拟定商业用途地方及店位,以确保关于商店不会影响酒店的名誉水准及正常营业。 (F)定出采购之政策包括以下:商品、供应品、和物资的选择,建立及保持酒店正常经营操作需求之所有存货,选择供应商,为确保最优惠条件下谈判供应协议。 (G)定出对供应商和酒店顾客赊帐之政策及与信用机构,特别发信用卡之机构协商,作出安排。 (H)关于酒店经营中,管理公司若认为需要或合适,经业主批准后,可以酒店业主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诉讼及其它法律行动。 (I)监督并监控住客、租客、特许权持有人及其雇员的活动,包括对住客及租客因其不付费用或以其它准确理由而采取之债项追讨行动,或因同样准确原因终止特许权持有人、特权持有者的权利。 (J)除酒店业主对修理修缮责任范围外,管理公司应依照管理标准为保持酒店良好状况,进行需要之修理修缮、保养。所有关于费用将会算入酒店之营业支出内,凡超过贰拾万港元应当作特别项目呈交酒店业主批准,如需对物业的重大改变及改善,需聘请专家提供上述服务时,经各方同意后所发生之费用由酒店业主负责。 (K)商讨及签订关于酒店正常营业所需的协议及预备关于之法律资料文件。 (L)财政及会计管理,见以下条款。 5.5.2 管理公司应为酒店业主之权益依照中国的法律和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其他规定,记存一份所有关于酒店经营之事务之完整的会计记录。此等会计记录依据有关“统一制度”之规则,但在必要时,酒店业主或其代表人将有权在酒店办事处视察及稽核所有帐薄。然而上述行动要尽可能避免妨碍酒店的经营,无论如何,在本协议期满时,所有记录将交还酒店业主。会计记录,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在税法规用中文书写或及时用中英两种文字对照书写。 5.5.3 开业日后六十日内和最少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三十日内,管理公司将要提呈酒店业主一份下一年度常年计划,该常年计划将包括开房率及损益预算表,酒店业务推广政策及提供以下项目之预算。 ——修葺及保养。 ——下一年度酒店之翻新、改建、重建、更换、增添及更新的费用。 ——酒店各部门所有雇员,包括所有行政雇员之薪酬、工资、酬劳及额外津贴之支出。 酒店业主收到常年计划后应与管理公司商讨及提出建议或意见,以达到各方一致赞同;若酒店业主在收到常年计划后三十日内,没有向管理公司送交一份对该计划的详细书面反对建议或意见,该计划应被视为已获业主批准。 5.5.4 管理公司在每财政年度执行此协议所订明之责任时,必须努力依照常年计划行事。除遇到意外或特别情形,例如法律更改或管理公司不可监控的情形外,未能过于偏离该年常年之计划,招致任何与常年计划关于之巨大额外支出或擅自未有酒店业主批准时,更改酒店经营方式,但酒店业主也未能无理拖延批准。管理公司对常年计划不作任何担保、保证及声明,所有计划内推算只可作为合理预测。 5.5.5 每个会计年度内,管理公司将于每月后之日内呈交与酒店业主一份由酒店总经理或总会计主任签发之损益报表,明列上月“酒店”营业之成绩,和一份酒店之资产负债表。 5.5.6 每年三月底之前,管理公司将呈交酒店业主酒店上个财政年度到月日止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过之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若酒店业主在收到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后日内没有以书面提出反对,该等会计报告将视为已被批准。 5.5.7 “酒店业主”将会付还管理公司所有由管理公司协助酒店之经营或进行“酒 店”管理、物业修理修缮保养和改善所需要之工作而发生的费用,该等费用将列入营业成本,上述工作不只包括一般正常由酒店雇员承担的工作,还应包括经各方同意后,由管理公司提供技术协助进行对结构、装置、设备和装饰的改变、修正、改建及改善,管理公司专家及所委派专家提供上述服务而发生之费用将包括所有实际薪酬、津贴及关于旅费和膳宿费用。 5.6 增设及更换家私、装置及设备之储备金(简称重置储备金)。 需要增添和更换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固 定资产标准内属于固定资产周围由酒店业主负责,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购置,列入营业支出,不属重置储备金开支范围。管理公司应每月将此笔用于增添和更换家私、装置和设备之费用贷记入一个储备金帐户,并存入明确定于第 8.1 条之特别银行户口。 重置储备金应以每年计算如下: 最初之五个财政年度为一个每年相等于百分之,以酒店之总收入额计算之数目, 跟随之五个财政年度为每年百分之叁,而以后,每年为百分之。 每一个财政年度管理公司应提呈酒店业主一份该储备金之开支预算表,作为 常年计划之一部分,所有添置之家私,装置和设备应作为酒店业主之资产。经酒店业主同意,管理公司出售对酒店营业操作无用之家私、装置和设备,所有由此卖得之费用应存入特别的银行户口,贷记算入储备金帐户。 5.7 建筑结构修葺--修改及扩充 本协议期限内,酒店业主应实施或应已实施任何因要保持酒店的国际水准,或满足任何有效法律或规定而需要之工作,酒店业主将承担该等工作所造成或产生之费用。管理公司应每年呈交酒店业主一份认为需要之工作清单给酒店业主考虑和批准。 酒店业主应在合理时间内实施该工作;如其认为该工作不需要或多余,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各方应磋商使达到一个各方同意进行之行动,所有这些工作之进行,都应尽量不影响酒店之营业。该工作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呈交管理公司批准。 酒店业主并应实施及支付任何一旦发生于酒店的损害或部分损毁所需之结构修葺,依此酒店于修葺履行后应享有在未损害或损毁前之标准。该等修葺计划和实施时间表应提交管理公司批准。如酒店在一次事故中所有或部分损毁,而此险已包含在保险条款记明于第 7 条上,那么,如于事件发生后九十日酒店业主仍未对该发生之事实施所需要建或结构修葺,管理公司有权自行实施该项工作,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收回所需费用。 如酒店业主未执行任何因法律或规定该等要实施之工作,管理公司应有权,取代引用第 10.3 条之规定,代酒店业主实施该项工作,但需于三十日前用挂号邮件通知酒店业主,任何因该事项而付出之费用,指定由应付予酒店业主的帐户扣除。 再者,在协议期限内,如酒店业主承担任何酒店之增建或改建,所有该等增 建或改建应视为包括在酒店内,和应在此协议关于条款内由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 5.8 酒店所有权 甲乙各方一致同意,酒店业主全权拥有此酒店及其各部分,或其租借产业,而且除那些各方在本协议内已同意外,将不会有产业抵押,设定债权或其他负担,并提供其酒店产业所有权的证据给予管理公司。 5.9 在本协议期限内,酒店业主同意: (A)保持其对酒店全权拥有或租借产业形式之基本权益。 (B)不参加对管理公司正常合法经营酒店有所影响的任何约束行动。 (C)进行法律或法律以外之必要行动以保护上述等权益。 (D)支付及清还任何与酒店关于的租金、特许费和/或其应付的费用或支付部分, 或关于之利息,并在所有抵押及负担到期清还时或之前支付所有关于分期本、利。 (E)支付所有在经营期间之可使酒店置留的不动产税及估值税。如酒店业主未能支付该等租金,税项或其它负担,或未能支付上述之抵押及负债本息,管理公司有权用酒店业主名义支付任何或所有该等费用,所有该等由酒店已支付之费用应从应付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本协议没有授权管理公司签订任何期票、担保书、贷款协议或其它负债资料文件, 或 代酒店业主或酒店借入任何费用作为营业支出一部分。在此再特别声明和同意管理公司没有权力以酒店的所有或部分或任何帐户或与酒店或酒店经营而取得之其它私人资产作抵押、信托和其它等等(除本协议特别注明许可之租借契约)。 5.10 酒店业主的税务 于本协议期内,酒店业主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及关于规定纳税,并要在缴交期限过期前支付所有应由酒店业主承担之所有直接税项和关税。其中包括酒店资本和房地产税项,酒店业主所得税,固定资产税和利得税,酒店土地使用费,但因酒店经营造成或产生之应付税项和关税,将由酒店支付和作为营业支出处理。 酒店业主于收到所有税项和关税之通知、评估和报算表,以及所有收据后之 三十日内将副本提交予管理公司。如酒店业主在指定时内未付其应负责缴付之税项时,管理公司将有权在给予酒店业主三十日通知后由酒店以酒店业主之名义支付该费用,该等由酒店支付之费用应从应付予酒店业主之帐户扣除。 第六条 保险 6.1 投保项目 在本协议的期限内,管理公司应以业主的名义,向保险公司延续投保如下的 保险,并在投保单上注明酒店业主为投保人,管理公司为附加受保人。 (A) 资产保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资产金额%投保(已包括基本险和盗窃险,玻璃破碎和资产升值险)。 (B)机器损毁险——即按会计师验资报告机械部分金额%投保(包括电脑保险)。 (C)公众责任险——按国际法律保险投保。 (D)资产险项目的利润损失保险投保。 (E)机器损毁险项目的利润损失险。 (F)劳工保险——即雇主对其雇员关于之责任保险。 (G)现金保险,包括在酒店内及运送中的现金保险。 (H) 汽车保险(包括车身险和第三者保险)。 (I)其他按国际酒店行业惯例应投之应保项目。以上项目保险,应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中国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费用列入营业支出。 6.2 在开业前十五日,管理公司应办理好以上保险项目手续,并向酒店业主提交关于资料文件资料。 6.3 在以上保险范围内,业主与管理公司彼此同意所有赔偿应向保险公司追讨,所得保险赔款用于补偿事故损失,如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所造成或产生之损失费用,而该损失并非由于管理公司的故意行为不当而引起的话,则业主同意赔偿保险赔款不足以支付的费用。 第七条 财务 7.1 银行帐户 管理公司须在酒店业主需要时,即时提供酒店业主依照本协议规定所持的银行户口及帐中的情形,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时,凡是关于酒店业主的所有费用,扣除管理公司按本协议规定应得的费用,都须转移给酒店业主。管理公司将代酒店业主在各方协商选定之银行开设主要帐户。 上述帐户在协议有效期内均由管理公司监控,支票及其它提款资料文件将由两位 “酒 店”机要行政人员(其中一人由业主指定)联同核准签订后方能盖章,依照第 3.2 条,该同一帐户将用于所有有关开业之存款及支付。 “特别帐户”以存入及提取所有依照第 6.1 条用于更换及增添家私“经营再无 用之家私,装置和设置所收得之费用。 管理公司如认为需要,可以合适的数额和比例,为上述主要帐户开设人民币 及外汇(美元或港币)户口,管理公司的技术咨询顾问费、基本管理费、奖励性管理费、代付费用等费用及外籍雇员之酬劳,业主同意以港币或美元支付。 7.2 管理公司应收之基本管理费 由部分开业日起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管理公司将在每个月的日,从“营业帐户”中收取一个相等于上个月度酒店总收入百分之的基本管理费(按税法规定,由管理公司自行完税)。而该管理费将在营业毛利计算中作营业支出处理。 7.3 奖励性管理费 由开业日开始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依照第 8.2 条所订定之基本管理费外,管理公司每月可按以下方法(方式)计提奖励性管理费。 (A)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含%)至%以下时(不包含%)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B)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含%)至%以下时(不包含%)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C)各会计年度平均开房率在%(含%)以上的,按按营业毛利总额计提%。 管理公司在达到上述规定时,可每月计提奖励性管理费,年终结算时按全年实际平均开房率,调整奖励性管理费实得额。 7.4 付款予酒店业主 限于以下拟定之条款,管理公司将于本协议有效期内每月付于酒店业主,在其总事务处或由酒店业主随时另行指定之地点,扣除据第 8.2 条和在第 8.3 条规定之管理公司基本管理费及奖励性管理费及所有据第 3.3 条注释之必要流动资金后的营业毛利(G.O.P)。该等每月付于酒店业主之费用将于每年酒店帐目由中国注册会计师稽核后加以核对调整。为计算管理公司每财政年度应得之奖励性管理费,过去财政年度之亏蚀未能 将营业毛利调整。 第八条 协议转让 8.1 如无酒店业主之事前书面同意(该同意不可不合理拖延),管理公司应无权转让和转移给任何第三者其在协议下之责任。此条款不可阻止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转移本协议下之责任予各方集团拥有同等权益之子公司或附属公司,则其在本协议下之权利和责任应自动转移。 8.2 未得管理公司事前允许,酒店业主不可以转让或转移本协议,或出售、出让或转让酒店予任何第三者,而该允许不应不合理地拖延,在管理公司书面请求下酒店业主应随时提交管理公司一份酒店业主公司之资本持有人、合伙人,或独资者之名单和办公地址。 8.3 酒店业主和管理公司,其承让人及被接受的转让人皆可享受协议的权益。 第九条 权利保留 协议任何一方如对违约一方不采取行使权利的行动,并未能被视为放弃其于对方随后有任何违约事件时,可采取行动之权利。 第十条 通知 任何一方发与对方的所有通知,必须亲自用专人派送并由对方签收或以附回执的挂号信形式寄至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如下办公地址: 或至其它由各方依据有关本通知条款方式另行指定之办公地址。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说明、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11.2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关于的所有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能解决,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据有关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协议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发生而令至各方未能执行其据本协议规定必要执行的职责,各方对此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协议解除 1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管理公司连续六个月内面对以下的问题,而未能取得解决的,管理公司有权单方宣布解除协议: (1)管理公司无法兑换为港币或其它外籍雇员来源国之货币汇出外籍雇员之酬劳和其它应收费用。 (2)管理公司无法按时领收到管理公司应收之费用,酬劳及报销款。 (3)管理公司无法应用适当的货币支付进口的消费品及其它设备,使酒店可得到正常的经营及达到正常修理修缮的需要。 13.2 如上述情形发生,管理公司有权在发出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后三十日, 在不影响其权利和索赔权的基础上,终止此协议,不再另行通知,也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终止 14.1 若任何一方违约的,并在另一方书面要求履约附回执之挂号信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后仍然拒不改正的,另一方可有权用书面发出附回执挂号信终止本协议,而不须另行通知或赔偿。 14.2 若发生以下情形,任何一方亦可以附回执的挂号信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1)当酒店被严重损毁及破毁而酒店业主依照第 6.2 条条款决定不进行酒店的修葺和重建,所有经营终断损失保险赔偿费用应由酒店业主及管理公司依据有关各方权益比率公平分配。 (2)当酒店无力偿付债项、破产,资产受法院扣押、清算、接收或清盘。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5.1 以下情形将视为违约: (1)酒店业主未能履行按本协议或由管理公司与酒店业主所协商之其它协议所指定之财源责任。 (2)酒店业主在任何情形下未能于年月日前实行酒店全面营业。 (3)管理公司未能以良好的服务执行本协议规定之责任,或未能履行,保持,遵守协议。 15.2 发生违约事件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更正纠正,违约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守约赔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协议包括了所有各方同意关于酒店经营管理之契约规定、协议和所有性质之理解,如欲修改本协议,需经各方在本协议日期同日或以后,通过标明日期并由各方签字的-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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