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10月修订)正文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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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同业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提高授信质量,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为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含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通过综合评价我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同业客户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后,我行为同业客户提供的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业拆借、同业存款(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理财、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票据业务等。 第四条 同业客户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授信、合理核定、适时调整”的原则。 (一)统一授信。对同业客户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授信。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综合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实际需要、信贷政策以及我行资产负债结构、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客户经营状况、资信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授信工作机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分别指: (一)同业客户授信工作指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在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决策、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以及授信后管理等五个环节中所做的工作; (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我行机构,包括授信前调查机构、授信审查机构、授信审批决策机构(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信额度管理机构、授信后管理机构; (三)同业授信工作人员指参与同业授信工作的人员,包括授信前调查人员、授信审查人员、有权审批人员、授信额度管理人员、授信额度使用人员和授信后管理人员; (四)同业客户授信工作尽职指我行同业授信工作机构和同业授信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要求。 第六条 同业授信条件 (一)授信对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复印件),所需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金融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报或审计报告,一般应同时提供上一季度财务报表(或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6.授信申请书,包括双方合作业务情况,拟申请授信的具体项目和额度需求等; 7.监管评级以及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评级; 8.机构信用代码证。 上述材料需为与原件核对无误且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基本监管指标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不良贷款率不得高于5%; 3.银监会风险评级在四级以上; 4.流动性比率不低于35% 在以上基本前提下,我行同时要对同业的资金规模、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情况做出综合分析,以判定授信与否。 第七条 同业授信限额核定 (一)同业授信核定依据 我行综合同业客户的资金规模、资本结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内部管理水平、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分析确定授信限额。 (二)同业授信核定标准 在对任何一家非股东关联金融机构的综合授信额度均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我行资本净额50%的前提下,按同业客户的性质对其授信限额规定如下: 1.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级以上的优质外资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暂不予以其他限制; 2.城市商业银行的授信限额每行不超过其净资产的2倍; 3.省级农村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非我行主发起设立、参股或控股的村镇银行每单位控制净资产的1.2倍以内,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授信限额不超过该社净资产的1倍;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授信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 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授信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75%; 5.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授信限额不超过该机构净资产的50%;证券公司的授信限额不超过该机构净资本的80%; 6.对于我行主发起设立、参股或控股的村镇银行,授信限额按照《xx银行对参股村镇银行授信额度核定管理暂行办法》(详见附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同业授信核定程序 1.总行金融市场部的工作人员对同业基本信息进行收集、调查并提出额度申报,由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核后,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同业授信若为一般关联交易,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需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若为重大关联交易,经授信审查委员会审批后需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 2.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向同业提供授信或申请授信,但首先需要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备,再报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向同业提供授信时各分支机构作为授信前调查机构,应将授信材料按照我行同业授信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八条 同业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超出有效期则停止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九条 我行一般仅对同业客户法人核定授信额度,同业客户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二章 授信前调查 第十条 授信前调查是指授信前调查机构和授信前调查人员根据目标客户需要或我行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对同业客户基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初步授信意见,为授信审查、审批提供依据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授信前调查应遵循合理、高效原则,实行双人经办,由授信前调查主办人员(以下简称“主办人员”)和授信前调查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人员”)负责实施,保证授信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授信前调查机构主、协办人员应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对授信申请人调查内容如下: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高层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范围、网点分布、所处区域经济环境、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客户资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真实性、权威评级机构的评级、在其他银行授信与履约情况、与我行合作历史及履约记录等; (三)近期可能影响授信对象资信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收购、出售资产或吸收合并事项;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高级管理层变动;客户财务收支能力、资产质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客户在其他同业违约情况;客户高管受国家监管部门重大处罚情况;权威评级机构评级下降;外部政策、监管要求发生重大变化等; (四)客户财务状况及风险特征,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的不同,侧重关注其不同方面: 1.对银行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资产规模、资本充足情况、盈利能力、利润结构、业务增长情况、资产质量、存贷比、拨备覆盖率、集中度分析(行业、区域、客户)、以及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结售汇市场做市商、银行间外币买卖市场做市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国家财政部年度国债承销包销团成员、代理债券结算行)等; 此外,对城市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的调查除上述指标外,还应关注:历史遗留问题、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在当地银行中的整体排名、当地政府支持力度、当地经济金融状况以及主要客户群体等相关信息; 2.对证券类同业客户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净资本、监管部门的券商分类、业务范围(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风险控制指标状况及风险控制方案、风险准备计提(包括自营业务、经纪业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净资产收益率、营业收入、前三年承销保荐业务情况、自营投资结构情况、资产管理业务、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综合类券商自营业务开办情况等; 3.对保险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监管部门对其风险程度的分类(A、B、C或D类)、保费收入、保费运用及管理情况、认可资产负债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应收保费率、两年综合成本率、产品创新能力、融资风险率、市场占有率、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情况。此外,还应区别财险公司与寿险公司不同的风险考核指标与标准; 4.对信托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已发行信托计划数量、种类及受托资产规模、已清算信托计划加权平均收益率的行业排名、具备的业务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外汇交易中心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是否具有创新业务开办资格以及业务创新能力、信托业务收入占比、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余额、信托赔付准备金、是否出现违规操作信托资金的行为等; 5.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业务增长速度、具备的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即远期外汇交易中心成员等)、银行间市场业绩表现(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上信用拆借交易量、回购交易量、现券交易量排名等),全国财务公司中的排名; 6.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授信申请,应侧重调查: 注册资本金、主要出资人资金实力及行业分布、融资途径、专业人员配置、租赁业务行业分布、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集团客户关联度、业务资格(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等)等。 第十三条 经办人员应通过多种渠道如外部征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权威网站等获取同业客户相关资料,验证前述取得的资料和信息,如以往处罚情况、重大事项公开信息等。 第十四条 经办人员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对同业客户资质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依据分析评价结果,论证与客户建立授信关系的有利因素和主要风险点,以及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初步确定授信业务品种、金额、期限等,形成授信调查报告。经办机构主、协办人员分别在授信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授信前调查机构各级负责人应对授信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授信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合规性,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上提出明确意见并签字确认;若发现调查不够完善,应要求经办人员补充调查。 第三章 授信审查 第十六条 授信审查指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人员通过审阅相关送审资料,对申请人基本信息、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授信用途,以及客户与我行历史往来和合作情况、综合效益情况、授信方案安排等事项进行分析,并对授信合理性、可行性、政策合法合规性和利弊因素等内容进行尽职分析和判断,提出审查意见,为授信审批决策提供依据的行为。 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实施,授信审查必须遵循“独立、客观、公正、效率”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的反映和评价授信项目真实情况、风险状况及综合效益。 第十八条 授信审查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实施授信。 第十九条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的风险特征,在授信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相关送审资料,有针对性地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 授信审查人员进行授信审查时依据的资料主要有: (一)授信前调查机构报送的调查资料和授信调查报告; (二)授信前调查机构负责人签署的意见,下级机构有权决策人员签署的意见; (三)审查人员自身掌握的授信对象情况、行业状态等有关信息; (四)审查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查人员审查过程中发现送审程序不规范、基本资料不全的,可以退回;发现送审材料存在事实不清、资料不齐或材料存在疑点的,应要求授信前调查机构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基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二)客户合作情况。包括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三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四)客户指标情况。指客户的各项指标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五)客户重大事项。指客户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六)授信品种。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发展方向等; (七)不同类型同业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在上述审查基础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发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四章 授信审批决策 第二十五条 授信审批决策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为同业客户授信审批决策的唯一有权审批人。 第二十七条 有权审批人在进行最终决策前,应审阅相关送审材料以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意见。在充分知悉授信相关情况后,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在对项目进行利弊权衡和分析判断后做出授信决策。 (一)有权审批人应对授信方案提出明确的授信与否的决策意见; (二)有权审批人认为审查意见或材料存在事实不清、资料不齐或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审查部门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解释; (三)对审查通过的授信,审批决策人认为该笔授信复杂、难以决策的,可以召集相关部门讨论研究、征询意见,必要时还可以征询行内外专家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有权审批人实施授信决策后,应及时将授信决策通知授信申请机构和总行金融市场部。 第五章 授信额度管理与占用 第二十九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全行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的统一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切块与调配、额度日常使用情况监控等工作。 第三十条 同业授信额度管理指其他同业客户对我行授信额度管理和我行对同业客户授信额度管理。授信额度管理部门(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授信审批部门批示的授信额度、期限、适用范围等要素对授信额度进行切块、核算、监控及审核等工作。各分支机构须指定专人对各自同业授信额度进行统计,并在每月末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送各自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表。 第三十一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应结合经营机构的业务需求、开办资格、市场状况等情况,按照业务品种、使用机构等要素进行授信额度切块。 第三十二条 授信额度占用指额度使用机构在总行金融市场部切块的可用额度内,进行授信业务的办理、风险敞口的核算以及授信额度的占用等工作。 如授信审批部门实施有条件授信,授信额度使用机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的,不得启用授信额度。 第三十三条 额度使用机构应严格按照同业客户信用业务风险敞口对应风险权重计算授信额度占用。 第三十四条 额度使用机构应建立授信额度内单笔业务台账制度,实时监控额度余额及单笔业务回收情况,确保在总行切块额度内开办授信业务。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同业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指我行对客户实施授信后,授信后管理机构通过对授信对象经营变化及市场上各种可能影响同业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馈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行为。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行授信后尽职管理的目标是: (一)对各种可能影响同业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监测、实时预警、事前控制,主动、及时、及早发现并防范授信风险; (二)对授信客户情况进行跟踪和反馈,搜集客户需求信息,推动深入营销和服务增值,维护和发展我行优质目标客户; (三)发现我行授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完善授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我行授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六条 授信后检查由授信申请机构与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实施,其中授信申请机构主要负责对同业授信对象进行授信后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授信对象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融资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履约情况、授信后对象重大事件等全面风险状况;授信使用机构负责对其办理的具体业务的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控,发现授信对象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按照授信后对象重大事件报告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授信后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授信对象存在潜在风险或发生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事件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风险管理部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参与同业客户授信工作的各级机构、各岗位人员均应通过各种渠道获取拟授信或已授信客户风险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双线报告,使风险信息在全行或一定区域范围内共享。 第三十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授信后检查各相关部门应立即向全行进行风险预警: 1.同业客户外部评级下降; 2.同业客户遭遇破产、清算; 3.对外投资出现巨额亏损、经营利润大幅下滑等; 4.重要业务资格被取消; 5.宏观政策、监管要求等变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其他可能影响授信对象偿付能力的重大事件。 第四十条 在额度有效期内,授信使用机构应继续加强与客户的联系,做好授信后客户维护工作: (一)及时了解和搜集客户对我行授信业务、授信品种的意见,以及对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需求信息,开展深入营销,扩大与同业客户合作领域; (二)适时推介我行最新金融产品,深入挖掘同业客户合作价值,提高我行集中授信的综合效益。 第四十一条 对授信后尽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和检查报告、风险预警处置情况等具有查考价值和史料价值的资料,各授信后管理机构均应按照我行授信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立卷和保管,保证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第四十二条 授信后检查经办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上一经办人员在将经办项目移交给下一经办人员时应将检查痕迹记录、检查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处置情况一并移交,同时必须在所在机构负责人的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人员对其负责的授信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形成书面交接材料,由原责任人、接手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责任人对接手后的授信后管理负责,不得推诿责任。 对其他没有档案记录或没有形成书面材料,但经办人员认为需要说明的情况,应进行书面说明,形成书面交接材料后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授信工作人员在授信工作过程中如有以下情节的,视情节和后果按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进行虚假记载、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存在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尽职审查的; (四)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五)未取得授信额度或未按照授信审批意见使用授信的; (六)授信对象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跟踪调查的; (七)未根据授信对象或市场变化及时发布风险预警的; (八)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九)其他。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xx银行金融市场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者,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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