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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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保函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保函业务的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国内保函业务是指我行按照境内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向境内受益人开出书面保证承诺,保证在违约事件发生时我行凭受益人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贸易融资授信业务。 本规程所指的国内保函出具形式包括保函、备用信用证等。 第三条 各方当事人 国内保函业务涉及的当事人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及受益人: (一)申请人是指向我行提交申请资料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二)担保人是指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提供书面保证,在被担保人未履约时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一般为我行的分支机构。 (三)被担保人是指承担主合同项下义务的一方,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即为被担保人,被担保人与申请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四)受益人是指保函项下享有索赔权利的一方,一般为境内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国内保函业务的职责分工如下: (一)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以下简称GTS)是我行国内保函业务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国内保函相关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全行国内保函业务的推动、指导和培训支持。 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负责对分行国内保函业务营销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经办行与总行联络、对业务申请人进行贷前调查、相关保函条款审核、协助客户解决纠纷问题、向总行报送国内保函业务数据等。 (二)总分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函格式条款进行法律审核。 (三)总分行信贷审查部负责审查客户国内保函业务的授信审查、审批。 (四)总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客户国内保函授信额度管理、出账审核及贷后管理。 (五)总分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资产处理清收。 (六)经办行负责国内保函业务受理、调查、初步审核,及贷后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函种类 第五条 根据基础交易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划分,国内保函可分为融资性保函和非融资性保函两大类。 融资性保函是指申请人为获得资金融通便利的需要而向我行申请开立的保函,主要包括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及其他融资性保函等。 (一)借款保函:指我行应申请人要求向贷款发放银行所做出的一种旨在保证借款人按照借贷合约的规定按期向贷款方归还所借款项本息的付款保证。 (二)融资租赁保函:指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规定,请求银行向出租人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付款保证。 非融资性保函是指我行应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的,不以获得资金融通为主要目的,旨在担保申请人履行商业交易或经济关系项下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保函。主要包括投标(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函、付款保函、质量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保函、留置金保函、财产保全保函及其他非融资性保函等。 (一)投标保函(投标保证金保函):是指项目投标时,我行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请求而向招标人开立的银行保函,保证投标人在开标前不中途撤消投标,中标后不拒绝签约和不拒绝交付履约金,否则,银行负责赔偿招标人的损失或在保函范围内向其支付规定的金额。 (二)履约保函:是指我行应债务人的请求,向债权人出具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担赔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法律文书。 (三)付款保函:指我行应买方或业主申请,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货款支付或按承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付款保证。 (四)质量保函:是指我行应购销合同的卖方(或劳务合同的提供劳务方)要求,向购销合同的买方(或劳务合同的接受方)出具的当卖方(或提供劳务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保证所提供商品或劳务的质量,我行根据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承担应负赔偿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 (五)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大额商品交易或工程项目中,我行应预收人要求,向预付款人出具的当预收人没有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使用预付款,我行将根据预付款人要求,承担退款责任的书面保证法律文书。 (六)关税保函:是指申请人为了加快通关速度、减少税款资金的占用及避免退税,要求我行开立的,担保其按海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付款承诺。目前一般关税保函通常用于担保申请人在海关享有先放(货)后征(税)待遇或在货物临时进口享有先免税入关待遇等情况。 (七)留置金保函:又称预留金保函,是指对合同价款中尾欠部分款项的提前支取行为所做出的归还承诺担保,当被担保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退款责任。 (八)财产保全保函:指我行应案件财产保全申请人的申请,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出具的当财产保全发生错误并造成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保函中简称“被执行人”)损失时,我行根据受益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承担应负赔偿责任的书面法律文书。 第三章 授信准入条件与目标客户 第六条 客户申请办理国内保函业务,应达到以下基本授信准入标准: (一)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客户,成立时间不低于1年,信用评级不低于7级,具有主营业务方面良好的履约资质和能力;如信用评级达不到准入标准,客户需提供足额有效担保。 (二)以往基础交易履约记录正常,未出现重大违约情况,不存在未决的重大基础交易纠纷。 (三)业务经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真实可靠的贸易、服务或工程项目背景。 (四)在我行开设结算账户,与我行合作良好。在金融机构无不良授信记录和恶意逃废债行为,在外汇管理局、海关、税务等其他机关没有重大违规记录。 (五)对于融资性保函开立业务,还应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准入要求。如不能提供足额有效担保,须符合我行信用贷款准入标准。 (六)满足现行我行相关信贷业务和客户分层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内保函目标客户主要是从事工程承包项目、机电设备、车辆船舶、国内贸易等行业的企业。 我行对不同类型的施工类企业实行如下差别化的保函授信政策: (一)优先支持具备住建部核准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资质施工企业或国务院国资委、省级政府国资委、副省级政府国资委下属的施工企业。 (二)适度支持具备二级资质施工企业或地市级政府国资委下属的施工企业。 (三)对分包三级(含)以下的施工企业谨慎介入,需追加保证金及其他有效抵质押担保。 第八条 合理审慎地审查保函基础交易情况,根据我行控制风险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列情形下不得开立保函: (一)参与涉及股票、期货、外汇及房地产等领域的投机交易。 (二)纯粹以套取资金为目的、无正当业务背景。 (三)涉嫌“洗钱”或其它不法活动。 (四)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授信与额度管理 第九条 授信额度与期限 国内保函业务纳入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 保 2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 理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保函授信额度可以为循环额度或单笔额度。 保函授信额度与期限应根据客户实际授信需求、保函用途和所属行业特征和历史正常基础交易记录等因素综合确定。 保 2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 理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5 效期超过5年的非融资性保函业务,应报区域审批中心或总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可申请开立资质对应的主营业务项下的无固定失效日期非融资性保函(含效期自动延展)的施工企业客户和低风险担保客户除外。低风险担保项下融资性保函按照各级有权审批人非普通业务额度权限进行审批,其他融资性保函按照总行现行信贷授权规定审批。 经住建部核准的具有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的企业、或具有一级资质的国务院国资委下属的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的施工企业、或提供全额保证金等我行认可的低风险担保方式的企业,除非授信批复另有规定,可开立资质对应的主营业务项下的无固定失效日期非融资性保函(含效期自动延展),其他类型客户开立无固定失效日期(含效期自动延展)保函需报区域审批中心或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 开立无固定失效日期(含效期自动延展)保函应在授信报告中应明确开立无固定失效日期保函的必要性,同时列明保函开立后如基础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后3个月保函仍未注销失效且经办行向客户追加足额保证金时保证金未能提交情况下的风险控制措施。若无固定失效日期的保函在基础合同义务履行期届满后3个月内仍未注销失效,经办行应根据客户具体项目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追加足额保证金或符合我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的足额有效抵质押物等。 第十条 授信报告 经办行负责客户贷前调查并撰写授信报告。授信报告应具体说明授信客户保函种类及用途范围、保函授信金额与期限、保证金要求等。 第十一条 授信审查与审批 授信审批时,有权审批人应重点审查被担保人基础合同违约风险,对基础交易历史履约情况、被担保人履约能力和资信实力等方面进行重点风险审查,综合被担保人履约能力、资信实力、申请人的偿付能力和担保等情况进行授信审批。 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保函开立额度时,应明确保函类型、保证金占保函金额的最低比例和保函最长有效期等授信条件。 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 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7 第五章 保函开立 第一节 业务申请资料 第十二条 保函开立前经办行应与保函申请人签订《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或《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额度合同》(附件一)。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办理保函开立业务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申请书》(附件二); (二)保函涉及的有关基础合同、协议、招标书及其他能够证明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基础交易资料; (三)保函格式文本; (四)保函涉及的事项按照规定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文件,如投标许可证或其他经营许可文件(如需); (五)客户申请开立以其他机构为被担保人的保函,应提供申请人与被担保人就办理该保函业务的协议、或有此操作必要的合同证明等相关文件,如:客户与被担保人之间是隶属关系,或两者为投标联合体等。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保函条款审核 第十四条 保函条款内容一般应包含: (一)对应的基础主合同或协议; (二)担保的责任范围; (三)担保的赔付金额、保证期间; (四)担保的索赔条件; (五)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核部门 经办行应对保函格式进行全面审核,避免出现易使我行卷入合同、项目纠纷的条款。保函条款应清晰准确,责任分明,并规定明确的索赔方式及单据或文件,杜绝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的情况。 客户提交保函格式文本时,推荐其优先使用本方案附件中的文本格式(附件三)。如使用非前述要求的格式文本,经办行应提交分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出具参考意见,并由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结合客户具体反担保等风险缓释情况对保函格式条款进行最终审批。 对客户提供的非我行格式的保函文本若存在不利于我行或申请人控制风险的条款,经办行应联系客户修改条款。若客户不修改保函条款,经办行应在充分落实相应风险缓释措施的条件下报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审批同意,并由客户出具保函风险确认函(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 保函条款审核要点 保函开立应遵循以下保函格式条款基本审核要点。 (一)保函的基本要素:应与开立保函申请书、基础交易资料中的内容一致。 (二)保函的生效日:一般应为开立日,有特别约定的除外。预付款保函和留置金保函等应在客户收到相应的预付款或留置金后生效。 (三)保函的效期: 1.保函应规定具体的失效日期;如无法规定具体的失效日期,应明确规定失效事件,并避免出现以我行无法判断的某一事实作为失效事件条款。 2.应尽量避免开立含有无固定失效日期、效期可自动延展等条款的保函。如客户坚持开立效期敞口保函(详见本规程第九条),经办行应向客户指出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书面确认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同时尽量要求客户在保函格式和开立申请书中加注失效事件条款,如:受益人将保函正本退回我行;或我行收到受益人出具的、并能确定真实性的撤销保函声明(包括银行加押电、转开行/通知行的撤销通知等)。并清楚写明为证明该失效事件发生所需的文件,如:我行收到基础合同项下工程验收证书失效等,以避免以下风险:(1)如我行开立的保函既无失效日期,也无失效事件,则使我行一直承担可能发生的兑付义务,且可能导致保函期限与授信期限不匹配,申请人经营状况或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使我行承担不确定的风险;(2)由于我行对保函项下的证明文件只作形式审查,失效事件发生的证明文件,必须明确约定在开立申请书和保函内容当中,避免我行与申请人、受益人就此发生争议,导致诉讼风险。 3.保函有效期与主债务履行期的匹配关系。 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内保函在法律上具有从属性担保特征,保函有效期的约定应适用《担保法》中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 (1)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为明确日期的,保函可规定明确失效日,且失效日应晚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保函有效期不得早于或等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否则,有效期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有效期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加满之日起6个月。保函条款不得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否则,有效期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有效期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以某一事件发生为标志的,可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约定不明确,则保函可规定保函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的标志事件发生后若干天失效(即失效事件),并避免出现以我行无法判断的某一事实作为失效事件条款。 (四)保函的金额 1.保函应限定最高赔偿责任,即担保金额固定。当保函条款中涉及承担合理的利息、费用等责任的条款时,经办行应根据具体基础交易资料的约定,对上述利息、费用等进行充分评估,并在保函条款中对含上述金额的保函最高赔偿限额进行明确。若客户坚持要求开立因利率和汇率不确定导致的金额敞口保函,经办行应在充分落实相应风险缓释措施后报分行主管风险行领导审批同意,并要求客户书面承诺承担开立金额敞口保函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2.保函金额占相关交易额的比例应合理,与违约责任损失程度匹配。 3.必要时在保函中应加注减额条款。如按时间履约或分期付款保函,应在保函中规定担保人责任将随着被担保人的履约或担保人的赔付而相应递减。 (五)赔付条款,即担保人的付款承诺及有关赔付条件的具体规定,有关赔付条件要明确、单据化,避免出现以我行无法判断的某一事实作为赔付条件。保函中索赔文件应要求提交保函正本。为防范受益人恶意索赔风险,可根据受益人的具体资信情况,选择在保函条款中要求提交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违约证明(如船级社检验证明)、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 (六)转让 1.我行开出的保函原则上不可转让,如申请人要求开立可转让保函,我行应尽量采用保函项下款项让渡方式,确保只有原保函受益人享有索赔权;且应要求客户书面承诺承担开立可转让保函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2.如申请人坚持要求开立可转让保函,我行只接受一次性指名转让,且保函转让前必须事先征得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同意。 (七)保函适用法律。我行国内保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函应明确司法管辖或仲裁条款。 第三节 业务申请审核 第十七条 客户经理初步审核 经办行客户经理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需对如下要素进行初步审核: (一)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的中、英文名称(如有)、注册地址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基础交易资料上的记载一致。 (二)申请人签章:应与印鉴授权书中的预留印鉴一致,如开立保函申请书中填写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应要求申请人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签章,或另函说明。 (三)受益人名称:受益人应为基础交易资料规定的当事人之一,其名称及详细地址应与基础交易资料一致。 (四)担保金额、保函种类:保函币别、金额必须填写清楚,大小写应一致,保函种类应与基础交易资料吻合。 (五)担保期限:保函效期应与基础交易资料相匹配。 (六)担保事宜:相关的内容和合同号、协议书号、招标书号、项目名称等应与基础交易资料的有关内容一致,并明确保函直开或转开、电开或信开。 (七)申请日期:申请人应将申请日期填写清楚。 (八)其他信贷审查批复中授信条件的审核。 第十八条 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审核 经办行审核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内容要素准确齐全、业务背景真实合规,并落实保证金(系统自动在出账前扣收保证金的除外)及其他反担保(如有)要求后,在CMS发起出账申请。然后将出账资料提交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重点审核以下内容要求: (一)保函申请与基础交易合同是否匹配(将保函开立申请书与基础交易资料就合同号、当事人、涉及保函的条款等进行比对),担保用途是否合理。 (二)保函条款是否合理(审核要点详见本规程第十六条)。 如开立的保函使用我行格式文本,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只需审核保函要素与基础合同是否匹配;对于有明确有效期的保函其有效期是否晚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函赔付金额是否合理明确等要素。 (三)保函开立是否违反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保函开立收取的手续费是否符合收费公示标准,低于公示标准的需按照我行相关费率优惠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费率审批。 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审核完成后,将出账资料和审核意见直接提交给分行出账审核人员。 第十九条 出账前审核 出账审核人员按照出账前审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出账前审核,确认开立保函额度充足和所有授信条件已满足,并按照审批意见落实各项要求,包括额度扣减、保证金扣收及其他反担保条件落实等。 (一)收取保证金的处理要点: 1.保证金币别与保函币别相同,收取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2.保证金币别与保函币别不同,为规避汇率风险,应根据市场汇率波动情况适当上浮保证金收取比例,具体按《关于下发存单、保证金等质押物项下非同币种授信业务质押率的通知》([2013]577号)规定执行。 3.保证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必须逐笔对应存入专户。严禁保证金专户与客户结算户串用,不得在我行解除担保责任前支取保证金。 第二十条 保函开立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出账人员在出账前审核流程完成,并确认核心系统记账成功及保函手续费收妥后,办理保函正本加盖“**分行保函业务专用章”手续,并留存保函正本复印件。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分行保函业务专用章,并按照《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xx银发[xx]0345号)做好用印管理工作。对于客户要求必须在保函正本加盖公章的,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出账人员与支行经办人员共同完成用印流程,并留存保函正本复印件。 保函开立后交给客户时,应要求客户盖章签收,并将签收文件存放在信贷档案中保管。 第六章 保函修改 第二十一条 涉及保函金额、期限的修改,需重新办理出账前审核手续,在CMS系统中相应调整保函授信额度信息;涉及保函的责任范围、免责条件、反担保条件等主要条款的修改,需报分行法律人员出具相应的法律参考意见,由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最终审批,确保修改后的保函仍符合原保函授信条件和业务合规性要求。审核完成后,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出账人员按照本规程第二十条要求办理用印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函修改应提交如下申请文件: (一)《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件五):申请书的填写应完整无误、指示明确,且与其他所附相关资料吻合,申请书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 (二)基础合同修改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如需)。 第二十三条 保函修改的处理要点如下: (一)修改申请人名称:原申请人名称发生变化,需要求申请人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本或有效副本的复印件。 (二)更改受益人:原受益人名称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益人发生变更的修改仅适用于可转让保函项下,同时还应征得原受益人的书面或电文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下修改书的抬头仍为原受益人。 (三)项目名称、合同号、标号等发生变化:申请人应提供合同或招标书发生修改的证明材料。 (四)效期的修改 1.缩短保函效期,应征得保函受益人/转开行的书面或电文确认; 2.延展保函效期,应按原流程重新审核。 (五)金额的修改 1.增加保函金额:应审核基础交易材料,并落实增额部分相应的授信额度及担保措施;并按原流程重新审核。 2.减少保函金额:凭受益人/转开行的确认函/电进行修改。 (六)变更保函开立方式 开立方式由直开或转递改为转开,通常采用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修改方式 按受益人/通知行/转递行的要求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后,发电指示通知行/转递行对原保函进行修改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请其为我行转开保函。 2.重新开立方式 按申请人修改申请,且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采用重新开立保函的方式,委托转开行转开保函: (1)凭信开保函中含有索赔时必须提交保函正本或收回保函正本失效条款的情况下我行已收到受益人退回的保函正本,或凭通知行/转递行声明受益人已同意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书面或电文确认; (2)在我行的反担保及转开行保函中加列“以原保函失效为新保函生效的前提条件”条款; (3)我行落实原保函和新开立保函双重反担保。 第二十四条 审核合格后,经办行为申请人缮制和签发保函修改书。 第七章 保函赔付与垫款 第二十五条 保函赔付 我行收到受益人索赔要求时,分行GTS应审核索赔文件是否符合保函约定,必要时咨询法律与合规部门意见。若索赔条件不成立,应及时向受益人/索赔代理人发出拒付通知。在索赔条件成立的情况下,通知申请人落实付款资金,并根据受益人/索赔代理人索赔指示及监管机构和我行有关规定在合理工作时间内予以赔付。 第二十六条 保函垫款 受益人向我行提出有效索赔要求,而申请人或反担保人不能及时落实应付款项的情况下,为维护我行信誉而导致的我行垫款赔付,应根据计财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垫款本息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同时保函项下垫款形成的不良,应纳入我行不良资产管理体系进行统一处置管理。 第八章 保函撤销与注销 第二十七条 保函撤销是指在保函有效期内终止保函。我行国内保函撤销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凭信开保函中含有索赔时必须提交保函正本或收回保函正本失效条款的情况下我行已收到受益人退回的保函正本; (二)受益人已同意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附件六)或电文确认。 第二十八条 保函注销是指在有效期后终止保函。国内保函注销应在确保我行担保责任已解除的前提下办理。我行国内保函注销需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受益人出具解除我行担保责任的《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 (二)若保函条款有明确到期日且主合同明确约定了主债务履行期限,在保函未发生索赔的前提下: 1.到期日大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可在到期日之后办理注销; 2.到期日小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可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之后办理注销; (三)若保函条款只规定了失效事件(即效期敞口)但明确了可凭以确认失效事件已发生的相关履约证明单据,则应由申请人提交保函要求的履约证明单据,同时由经办行对受益人不配合出具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的原因给出合理解释。 (四)保函项下已没有可付金额(即保函已全部索赔完毕) (五)若保函条款中已明确将提交保函正本作为受益人索赔的必要条件,则退回保函正本即可办理保函注销。 (六)若国内保函注明的到期日已到期,在保函未发生索赔的前提下,如经办行可提交相关资料文件证明保函对应的基础合同履约事项已执行完毕,可报经分行公司和风险主管行长双签同意后注销保函。 同时,我行应尽量要求保函申请人出具《保函注销风险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七),明确保函项下责任义务已解除,承诺如保函发生后续索款,申请人仍将向我行承担偿付责任。 第二十九条 保函撤销、注销流程 保函撤销、注销流程由经办行发起,经分行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审核确认满足上述注销条件后,交由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办理保函撤销、注销手续。经办行须做好撤销、注销资料归档保管工作。 第三十条 如果保函撤销或注销时,申请人或受益人发生更名、并购、破产等情况,应向法律与合规部门咨询后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第八章 不同类型保函业务的风险管理要点 第三十一条 不同类型保函的风险管理要点分别如下: (一)投标保函在申请开立时,经办行应重点审核招标文件和投标书,判断标的是否真实,分析投标方中标后,被担保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履约保函在申请开立时,经办行应重点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情况,分析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履约的技术难度和可能性,施工单位历史履行同类合同的情况。 (三)预付款保函开立之后,经办行应监控被担保人预收款资金用途,避免预收款资金挪用风险。 (四)质量、留置金保函在申请开立时,经办行应审核第三方出具的质量鉴定书或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确认质量合格。 (五)付款保函在申请开立时,经办行应重点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安排及存款情况,根据付款时间要求,分析被担保人的现金流量在数量及时间上能否保证付款的需要;被担保人能否交存符合我行规定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及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或潜在的诉讼风险等。 (六)财产保全保函一般不约定明确的失效期限,而是根据法院做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可判定没有发生诸如被担保人因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事实时才失效。因此,针对此类保函,经办行应对担保申请人的资格、反担保能力及其诉讼能力进行审慎审核。对财产保全保函,我行应要求客户缴纳全额保证金。分行应在取得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结果后,方可进行保函注销。 (七)融资租赁保函在申请开立时,经办行应重点调查客户租赁设备的用途,分析租赁设备的经济效益以及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第九章 保函业务的收费及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国内保函业务的费用 国内保函业务涉及费用主要包括:担保手续费、转开手续费、修改费、注销费、电报费、逾期垫款违约金(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经办行可依照总行对外公示收费标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对客户综合报价,一次性或分期收取。费率报价需在保函业务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三条 国内保函业务的账务处理 国内保函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总行现行有关制度执行。保函业务新增、修改(增/减额、调整币别等)、注销后应及时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入账时间应与业务发生时间保持一致。 第十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贷后管理制度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保函有效期内,经办行客户经理应与项目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对申请人/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履行保函相关主合同的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被担保人生产、经营、管理、主要财务指标情况是否正常; (二)定期期检查保函项下主合同执行和进展情况; (三)对反担保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的变化情况;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保证金账户变动情况进行跟踪,涉及保函与保证金错币种的,还应考虑汇率风险。 经办行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信贷审查部门反馈有关客户信息,提供控制客户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保函后期的跟踪维护工作。具体贷后管理操作参照最新我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年审有关规定进行年审。 第三十六条 保函开出后,经办行应按我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对保函业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及时清查,确保业务档案真实反映业务处理的全过程。业务档案应包括: (一)《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二)《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或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认可的其他法律合同; (三)基础合同、招标书等基础交易资料复印件; (四)保函正本复印件; (五)有关批文或许可证复印件或(如需); (六)保函风险确认函(如有); (七)监管机构或我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允许出账后后补的基础交易资料,需按要求后续落实后补并归档。贷后管理跟踪主合同项目进展情况时,应留存相应的进展证明文件,如工程竣工报告、设备交付验收证明等贷后管理资料并归档。 第三十七条 贷后管理中发现异常情况、偿付能力下降的,经办行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及GTS(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公司银行部)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由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xx银行国内保函产品方案(2014修订版)》(xx银发〔2014〕03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合同 二、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开立申请书 三、国内保函格式文本 四、保函风险确认函 五、国内保函/备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六、保函责任解除确认函 七、保函注销风险承诺函 21-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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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银行 国内 业务 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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