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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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细化工作程序,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集中采购,是指按照《农商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所明确的采购项目和内容进行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商行。 第二章 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 农商行集中采购项目分三大类,即工程建设类、货物类和服务类。 工程建设类分为基本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基本建设工程是指工程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及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如行政办公、信息化建设、形象视觉、安防设施项目等实物商品。 服务类是指设计、评估、审计、会计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设备运维、物业管理等服务商品。 第五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项目立项,由采购单位(部门)提出项目立项采购申请报告,按照程序审批,5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报省联社主任审批;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省联社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 经审查批准后的立项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投资概算、资金来源、技术参数及相关需求;属于固定资产购建的项目,须有省联社固定资产购建批复文件。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七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的一种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询价让其报价,由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询价小组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创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八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提出集中采购方式建议。重大项目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确定采购方式。 第九条 工程建设类投资超过100万元(含)、货物采购超过100万元(含)、服务类采购超过50万元(含)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低于上述采购规模的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询价的方式采购。 第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采购规模,但不能满足公开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或其它方式采购。 第十一条 属于公开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属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组成谈判或询价组进行谈判或询价采购。 第四章 集中采购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300万元(不含)以下、装饰装修工程投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由县级联社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达300万元(含)不足800万元的项目,由办事处(市联社)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投资超过300万元(含)的项目,应选用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含)以上资质的企业施工建设。为防止分包、转包等不规范行为,优先选用省属直管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子公司或本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投资超过200万元(含),不足800万元的项目,由省联社统一招标入围单位备案登记,划区包片服务,服务周期2年。入围单位选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含)、幕墙施工二级资质(含)以上且同时具备安防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建设。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投资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项目,由省联社组织招标。建筑企业资质要求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在新建或改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既有基本建设投资、也有装饰装修投资的,两项工程合并计算,按基本建设工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分级管理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要按照省联社的统一设计规范进行施工和建设,外观形象符合全省视觉系统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基本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基本建设工程采购项目需要进入当地市场采购的,通过当地招标管理部门,进入当地市场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货物类、服务类采购纳入省联社集中统一采购计划范围内的,由省联社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省联社统一采购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属办事处(市联社)统一采购的,由办事处(市联社)负责组织采购;属县级联社统一采购的,由县级联社组织采购,办事处(市联社)进行监督。 第五章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采购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委托招标代理建议,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协议。 招标代理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人委托代理的采购项目概况、委托代理范围、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利、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委托人对代理人完成本协议委托内容的时间要求、违约和争议的解决、协议份数等。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公司起草。公告内容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及地址、发布公告的媒介、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由采购单位(部门)复核确认,在《山西招投标网》及相关媒体上发布。属地管理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告,按照当地招标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根据项目性质和需求编制,文件中技术部分由项目采购单位(部门)负责提供和审定,商务部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合同部分由风险合规部门审核,需要会议研究时,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印刷,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代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按照规定组织资格预审,发售标书。 第二十七条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须到当地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招标代理公司持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函向招标委托人汇报招标采购开标准备工作情况。凡有犯罪纪录的投标人一律禁止参与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抽取评委由招标代理公司和各级农商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开标前,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及联社纪检监察监督人员共同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委。属地管理的招投标项目在属地招标办公室抽取评标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含5人)单数组成。 第二十九条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公司组织,行政、纪检监察、风险合规、项目采购单位(部门)、评标委员会及投标单位参加。 开标过程须有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属地管理的招投标项目,由当地审计、纪委、招标办、项目采购单位(部门)进行现场监督。 第三十条 开标记录。开评标记录用表包括: (一)投标记录表; (二)保证金接收表; (三)参会人员签到表; (四)评委签到表; (五)开标记录表; (六)评标原则和方法; (七)初步评审表一; (八)初步评审表二; (九)初步评审表三; (十)评分表; (十一)评分汇总表。 参与评标和进行监督的人员要在相关的原始记录表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标结果由招标代理公司在《山西招投标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三天,各投标单位无质疑及投诉,招标代理公司将推荐的中标单位报送委托招标单位。 第三十二条 招标情况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报告,呈报单位理事长(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审查评标结果,确认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采购。 第三十四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五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相应级别有权人的批准。 第六章 其它方式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 (二)编制项目评标细则。根据项目性质及项目需求,编制项目评标细则,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等。 (三)编写邀标文件。邀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投标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等。采购单位(部门)对邀标文件中的项目采购需求(产品名称、数量、技术规格等)部分进行书面确认。 (四)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具备承担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供应商中选择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组织开评标(按公开招标程序执行)。 (六)定标。评标过程形成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报单位理事长(主任)同意后,确定为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第三十七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与有关专家(根据需要外聘)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人数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 (二)制定谈判文件。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项目需求,编制谈判文件,内容包括: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组成员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等。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从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选择得分高、评判优、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报单位理事长(办事处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同意后,确定为最终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三十八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与采购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谈判小组,人数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 (二)谈判小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与供应商应进行谈判; (三)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将谈判结果报单位理事长(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同意后,将结果通知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与有关专家(根据需要外聘)共同组成询价小组,人数为5人(含)以上的单数。 (二)确定询价评定标准。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四)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报价低或适中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人,报单位理事长(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同意后,确定为最终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七章 集中采购履约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部门)要监督、检查中标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与中标结果不符的重大变更事项,项目采购单位(部门)应及时告知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项目采购单位(部门)应按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反馈供应商的履约情况。 第四十一条 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采购单位或部门对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产品性能、质量及服务以及投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供应商能否继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 对按周期服务的入围中标单位,每年6月、12月及合作协议期满前,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单位(部门)对中标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产品性能、质量及服务情况以及投诉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与该供应商后续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出现如下行为,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可暂停其供货资格: 1、累计两次被采购单位(部门)通过有效渠道举证所提供产品质量和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2、未经项目审批单位同意擅自提高供货价格的。 (二)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有下列行为可直接取消其供货资格: 1、供应商因违法违规、法律诉讼或不道德行为等情况导致其信誉严重受损的; 2、供应商因财务危机,出现断货,影响我方业务正常开展的; 3、提供虚假的企业、产品信息的,或因泄漏采购方商业秘密或业务资料给我方造成损害的; 4、合作协议有效期内,累计两次被暂停供货资格的; 5、滥用质疑或投诉权利,影响或阻碍采购工作开展的; 6、给我方业务经营、社会形象造成影响的; 7、按采购管理规定其他应取消供货资格的。 第四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出现第四十条行为时,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需履行如下程序对其进行暂停或取消供货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约见中标供应商谈话,并形成谈话记录; (二)形成处理建议提交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单位理事长(主任)或其授权人员同意; (三)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同时告知采购单位(部门)。 第八章 资料归档及管理 第四十五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招投标原始资料由招标代理公司整理装订成册,主要包括评标报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等,交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归档。 第四十六条 其它方式采购项目资料由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集中采购项目的相关文件应专人专柜妥善保管。招标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按照监督到位、不漏环节的要求,纪检监察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全程监督。从采购项目立项、招标方式确定、公告发布、资格预审、评委抽取、开评标、中标推荐诸多环节实施监督或报备。 第四十九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全省集中采购项目(包括市、县范围招标采购的项目)按年度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并列入年度考核指标。 第五十条 各级农商行应将集中采购工作作为纪检监察、风险合规、稽核审计部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不按招标采购范围、方式、审批程序进行集中采购的,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级农商行纪检监察、风险合规、稽核部门每年应对各级集中采购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等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 第十章 违规行为处罚 第五十二条 按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违反集中采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无采购权限或超权限采购的; (二)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三)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虚假招标、投标,明招暗定、串通夺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确定供应商入围资格,让不符合规定的供应商入围或擅自取消已经选定的供应商入围资格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存在血缘关系或违反保密规定,违规向投标人泄露招标信息的; (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 (八)未经上级审批而直接指定供应商或不通过公开招标而直接指定工程公司及固定资产购置、租入、处置、出租交易对象的; (九)对采购项目验收和对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未尽职责,造成质量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十)擅自变更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或决定事项的; (十一)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或未经审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资金结算或项目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的; (十三)其它违反集中采购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招投标规定的; (三)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致使采购物品质量低劣或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五十四条 因失职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招标采购项目有关文件丢失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至记过处分;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开除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省联社集中采购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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