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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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凭证包括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本行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国债、本行发行的本外币个人理财产品等。以其他(如本行代售的保险单、信托凭证等)质押物贷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个人质押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等用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五条 为便于质物监管,对于凭证式国债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在原购买网点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 第六条 借款人须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 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持有本行认可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国债;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五)信用记录良好; (六)如借款人或出质人年龄超过65周岁(含),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 (七)如以本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 (八)如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本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借款人必须为中国境内居民,且须与出质人为同一个人;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质押物 第八条 本行认可的质押物包括: (一)本行签发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 (二)本行代售的1999年以后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含电子记账)和记账式国债; (三)以本行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须满足: 1.理财产品风险级别为低风险(保本型); 2.在质物对应的相关文件中(如:理财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等)无该理财产品不得转让、质押的规定。 (四)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担保协议的本地其他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 第九条 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已被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定期储蓄存单、国债和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押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名下的定期储蓄存单、国债和理财产品不得作为质押物,但如果存单、纸质凭证式国债或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所有权人系未成年人,且贷款仅限用于未成年人本人的医疗和教育支出的,其监护人按本行要求提供资料的,可以办理质押贷款。 第十条 质押物担保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一条 贷款金额 质押贷款金额起点不低于5000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金额计算规则如下: (一)以人民币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质押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5%且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二)以外币存单质押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质押物面值85%(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下同),最高不超过质押物面值的90%,对汇率波动较大的外币币种应适当降低质押率。 (三)以记账式国债质押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发行价、质押当日市场价和面值三者中最低者的80%。 (四)以保本型理财产品质押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贷款金额不超过理财产品面值的90%,外币理财产品贷款金额不超过理财产品面值的8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一)以定期储蓄存单和国债质押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且不得超过权利凭证的到期日; (二)以理财产品质押的,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到期日,其中: 1.对于期限较长可提前终止的理财产品用于质押的,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贷款期限相应提前; 2.对于期限较长可以中途赎回的理财产品用于质押的,在贷款未结清前,借款人不得办理赎回。 若用多项权利办理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所质押权利的最早到期的日期;权利凭证已设定自动转存的,不允许提前挂失、支取。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本行规定利率执行。贷款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贷款可以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按月等额本金、按月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本行提出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依照第六条“借款人须具备条件”规定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如出质人系未成年人,须提供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证明、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书以及监护人同意质押的声明。 2.如质押物属于第三方所有,出质人必须同时到场签订质押合同,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 3.以外币存单/外币理财产品质押的,如贷款金额超过我国对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限定范围(5万美元),借款申请人须提供超额结汇所需的证明材料; (三)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贷款调查 质押贷款调查须执行面谈面签制度。客户经理对借款人资格、质押凭证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出质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出质人提供的质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已作担保、已被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三)质押物的资金来源不得为贷款资金,须合法合规; (四)以他人的质押权利凭证办理质押贷款,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出质人系未成年人,是否按本行要求提供了相应资料; (五)如果是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或通过本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客户经理须查询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等信息,并确认可质押金额后方可办理; (六)如果是他行存单,应确认是否与本行有合作协议,是否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同时填写查询、止付通知书,经存单签发行确认止付,并收到回执后方可办理。 第十七条 贷款审查审批 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按照零售信贷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借据签订 贷款审批通过后,客户经理负责与借款人、出质人面签相关合同,办妥质押物质押止付等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登记 以存单、国债等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本行需按照相关规定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并将质押权利凭证入库登记保管。 以个人理财产品质押的,本行应按照相关规定办妥理财账户冻结止付手续,同时须按照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 放款审核人员对贷款资料审核通过后进行放款操作,贷款按合同约定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贷款支付按本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一)以外币存单质押的,为防止外汇汇率波动导致本行贷款出现资金风险,本行应按月对外币质物的汇率波动和质物价值进行检查。若汇率波动造成外币贬值,本行应及时采取措施,保全本行资产: 1.质物价值(以检查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算)降至贷款本息余额的110%以下时,本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要求其提供新的质押物,无法提供的应当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2.若质物价值降至贷款本息余额的100%时,借款人仍未增加担保物或归还部分贷款的,本行可处置质押物,归还本行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如需提前偿还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还款账户中存入还款本息,经本行同意后,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三)原则上不允许借款人以质押物兑付后还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须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四)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全部清偿前,不得对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解冻(扣划理财产品返还资金用于归还贷款的除外)。 (五)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逾期后,本行有权处分质押权利凭证,用于抵偿贷款本息及各项费用。如果质押权利未到期,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以下措施: 1.以存单质押的,所质押的定期存单自动转为活期存款; 2.以国债质押的,按《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规定提前兑付; 3.以理财产品质押的: (1)若理财产品可提前赎回的,客户经理填写理财产品处置通知书,经有权人审批通过后,由支行柜面人员凭理财产品处置通知书办理提前赎回手续,并扣划理财资金返还账户内的资金偿还贷款本息; (2)理财产品不能提前赎回的,则继续保管质物,待理财产品到期后,理财返还资金在本金收益入账日用于直接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六)质押贷款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还款义务,本行有权处置质押物,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 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得展期。借款人如确需展期且质押权利未到期的,应在贷款到期前30天向经营机构提出展期申请,按高风险业务审批流程上报总行审批后方可办理,展期只允许办理1次,展期后贷款到期日不超过质押权利的到期日。 第二十三条 档案管理 质押物的管理按照本行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合同、借据、申请表等贷款档案,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及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零售信贷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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