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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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含抵押类、担保类、结算类) 第一节 ****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ﻩ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推进****银行小额抵押业务稳步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巩固基础客户群体,依据有关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授信政策,结合业务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是指**银行为满足小微企业客户快捷、便利的融资需求,在分析、预测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主要依据提供足额有效的抵押担保而办理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信贷资金用于满足小微企业客户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 第二章 业务细则 第四条ﻩ 适用范围 符合**银行授信政策要求,且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担保的对公小微企业客户授信适用本办法。分行属地以外客户或以属地以外抵押担保的授信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准入标准 申请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立年限在1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有稳定的供销渠道,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信贷政策; (二)经工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企业管理基本规范,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照章纳税等; (三)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且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通过贷款卡年检; (四)企业须满足《****银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得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 (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ﻩ禁入企业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的企业; (二)经营范围属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 (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以**银行行业投向政策为准); (四)不符合**银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 贷款金额 经营机构应依据有关企业的经营水平、综合还款能力和抵押物所处位置、评估价值综合确定贷款金额,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抵押物 办理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的抵押物应为借款企业、企业实际监控人或其他第三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除外)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业,应具备所有权明晰、能办理有效抵押登记手续、能独立处置、抵押物仅抵押给**银行或光以大银行为第一顺位抵押人等特点,详细内容包括: (一)抵押物类型 1、商品房(含普通住所、高档住所、别墅、配套车位) 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其中普通住所交付使用期限可放宽至25年; 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普通住所,商品房应不属于所有权人及其直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 2、商用物业(商铺、办公写字楼) 商用物业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0年(含)。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以下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融易贷业务范畴: (1)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设备用地、医疗卫生设备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设备用地使用权; (4)依法被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发[*]5号)规定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类型土地使用权; (7)已经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土地使用权; (8)以商品房开发为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等。 4、工业厂房及附属用房、辅助用房; 该类建筑交付使用期限应不超过15年(含)。 (二)抵押率 抵押率按我行风险管理手册规定执行。 (三)其他要求 以上建筑物类别的判定以有权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上列明的土地性质为判断依据。原则上要求抵押物剩余使用期限不低于20年(含);交付使用期限与剩余使用期限的计算以所有权证上列明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ﻩ贷款期限 经营机构可以依据有关客户资质、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确定给予客户单笔单批授信或可循环授信,授信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综合授信期限超过一年的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综合授信协议中明确**银行有权随时终止授信额度; (二)当抵押物所在区域资产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或企业资产负债率出现大幅波动时,分行业务主管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有权要求对客户授信进行重新审批,依据有关审批情形再确定是否需要重新签订新综合授信协议; (三)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须采取按月等额/等本的还款方式。 第十条ﻩ贷款利率 依照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贷款利率应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实行上浮,并依据有关行业、抵押物类型及综合贡献度等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详细标准依照**银行关于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ﻩ抵押物的评估 评估机构的准入标准、流程及管理适用《****银行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章ﻩ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客户申请 (一)借款人向**银行提交信贷业务所需有关资料文件资料; (二)以第三方资产提供抵押的,需提供第三方有效证明(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决议原件);以自然人拥有的商品房抵押的,需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房产证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与调查 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和核查企业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在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将原件退还企业。原则上借款人应提供财务报表,无法提供的,应提供我行要求的关键财务指标。 业务受理通过后,客户经理按有关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重点贯彻抵押物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的坐落位置,抵押物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有无抵押在先;抵押物变现能力;核实抵押物是否在城*拆迁规划范围内,如在拆迁规划范围内,不得抵押。 业务受理通过后,客户经理按有关业务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贷前调查履行后,客户经理对符合要求的授信申请在CECM系统“授信申请—对公客户授信申请”菜单中选择“新增”按钮,在弹出界面的“授信调查报告分类”栏中选择《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履行《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打分卡》并达到准入标准后系统生成报告模板,逐项填写后提交审查员审查。 第十四条 审查与审批 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由有权审批机构按我行一般对公授信审批流程开展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企业第一还款来源可靠的基础上,重点核实抵押物情形,主要包括: (一)抵押物权属情形。抵押物是否合法,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晰、有无争议,抵押物是否有其他抵押权设立在先等; (二)审查抵押物估值情形。抵押物评估价是否合理,*场价格是否稳定可靠,抵押物的价格波动幅度等; (三)审查抵押物的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ﻩ保险和公证 依照我行风险管理手册执行。 第十六条 协议签订 贷款审查、审批通过后,应由双人到场与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借款、抵押等主从协议,并确保协议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真实性。关于抵押协议的签订涉及自然人的,必须由自然人及抵押资产共有人现场签名(必要时可加按手印)。 第四章ﻩ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原则 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贷后管理通过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方式主要包括:约谈企业经营主负责人、电话访问、非现场获取企业财务信息、通过电子化系统获取企业结算信息等。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走访企业经营现场、走访企业经营主负责人、实施平行作业等。现场检查方式占比应不低于20%。 第十八条 贷后检查 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贷后检查包括授信用途和全面检查两大类。 客户经理应贷款出账后7日内开展授信用途检查,在CECM系统中履行《授信用途检查暨第一次贷后检查报告》。 对于非重点监测客户或预警客户,客户经理按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填写履行《一般授信业务贷后检查暨风险分类认定报告》,进行风险分类初分。重点监测客户和一级预警客户按月进行一次现场方式的全面检查,二、三级预警客户按季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履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于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客户经理在全面授信检查中首先应确认抵押物抵押状态是否有效、判断抵押物是否足额,同时对借款人做到“三盯”,即盯住企业的结算往来、盯住企业的有效资产、盯住企业经营的关键指标。 除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情形外,小额融易贷(抵押类)业务可不再要求平行作业。 第十九条ﻩ风险预警 客户经理(或贷后管理人员)要加强贷款监测,通过账户查询等多种方式,监测企业账户资金流动、管理人员信用、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行业政策风险、地区政策风险、抵押物价值变更情形等信息,实时进行风险预警管理。 第二十条ﻩ抵押物监控 加强抵押物的监管,重点关注抵押物的状况,抵押物*场价值的变化情形,抵押物足值有效;发生抵押物价值下降的,应相应调整贷款额度或抵(质)押率;对出现抵押物*场价值下降较快、超过担保能力的,要及时增加新的抵押物,对企业未能补充新的有效担保时,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ﻩ其他要求 其他授信后管理要求应依照总行《对公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五章ﻩ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问责依照《****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ﻬ第二节 ****银行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ﻩ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适应*场和客户需求,提升我行服务创新能力和*场竞争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推进我行小微金融业务健康、可延续发展,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ﻩ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是指**银行针对已取得我行认可的、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所提供的还款保障的小微客户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提供的一种短期小额融资服务。 第三条ﻩ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所指的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主要包括与**银行有合作关系、已在我行取得授信担保额度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及与借款人在产业链上形成上下游关系的核心企业等。 第四条 本业务是**银行以有担保能力的企业所提供的还款保障为基础,通过信用嫁接和转移方式,实现小微企业增信,帮助小微企业取得银行的融资服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ﻩ适用对象 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主要适用于日常经营活动中资信状况良好,符合我行授信政策要求,能够取得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核心企业所提供的还款保障,有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的对公法人小微客户。保险公司应优先选择国有大型金融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担保公司应在我行名单制管理范围内开展合作。核心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区位优势、符合我行行业投向政策、已在我行取得授信担保额度。 第六条ﻩ准入条件 (一)借款人准入标准 1、企业经营年限应在2年(含)以上,且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监控人)从业经验应在5年以上; 2、企业生产经营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3、企业及企业主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率水平合理,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 5、符合我行信贷政策要求,能提供符合我行要求的担保; 6、《小额融易贷业务(担保类)打分卡》评分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 7、借款人与保证人为非关联关系; 8、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禁止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环保政策企业、或经营范围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的企业、或我行行业投向政策明确的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或不符合我行发展战略导向及信贷政策要求的企业发放贷款。 (二)保险公司准入标准 保险公司准入须符合《****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准入标准的要求。 (三)担保公司准入条件 担保公司准入须符合《****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中担保公司准入标准的要求,列入总行担保公司名单制管理范围内且属于支持保持类客户。 (四)核心企业准入条件 核心企业除须满足我行担保授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我行行业投向政策; 2.经营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国内知名大中型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4.或为企业所在地重点行业龙头企业; 5.或产品用途广泛、*场竞争能力强、经济成长性较好的企业; 6.与借款人在产业链上形成上下游关系。 第三章 业务细则 第七条 授信额度 借款人授信金额应依据有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形和风险状况综合确定,单户授信敞口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ﻩ授信期限 借款人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贷款期限应与企业结算周期相匹配。 第九条ﻩ贷款利率 借款人贷款利率应符合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同时应结合行业、担保主体及综合贡献度等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原则上要求贷款利率不低于总行同类型企业放款的授权利率要求。 第十条 客户管理 借款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分行应针对属地范围内的借款人开展该业务。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资料文件资料 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本业务时,除提交我行授信所需资料文件资料外,还应提供保证人有权机构担保的决议原件。保证人的有关资料文件资料可比照“客户基本信息核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ﻩ业务受理与调查 主办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和核查企业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在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将原件退还企业。原则上借款人应提供财务报表,无法提供的,应提供我行要求的关键财务指标。 保险公司项下业务的调查应依照《****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担保公司的调查应依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办理。 核心企业的调查应依照依照风险管理手册“授信担保”中的有关要求办理。原则上我行只接受核心企业提供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之间存在互保关系或具备紧密关联关系的,业务申请不予受理。 业务受理通过后,客户经理按有关业务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贷前调查履行后,客户经理对符合要求的授信申请在CECM系统“授信申请—对公客户授信申请”菜单中选择“新增”按钮,在弹出界面的“授信调查报告分类”栏中选择《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履行《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打分卡》并达到准入标准后系统生成报告模板,逐项填写后提交审查员审查。 第十三条ﻩ授信审查与审批 本业务由有权审批机构按我行一般对公授信审批流程开展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详细授信额度以有权审批人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准。 保险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的审查与审批应依照《****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查重点应关注借款人是否取得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等。 担保公司授信担保额度的审查与审批应依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办理。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担保公司是否在我行发布的最新一期担保公司名单内,担保额度批复的关于要求是否已贯彻,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形,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是否发生变化等。 核心企业授信担保额度的审查与审批应依照风险管理手册中授信担保额度审查与审批的要求办理。项下授信业务的审查重点应关注核心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交易是否真实、稳定;历史订单执行情形及当前订单情形;核心企业是否已在我行取得授信担保额度,额度批复的关于要求是否已贯彻等情形;分析核心企业与借款人信用风险之间是否存在实质的正有关性,并综合考虑币种错配、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 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应先履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核心企业的授信担保额度审查审批,然后在担保额度项下开展详细项目的审查、审批。对借款人审查时应关注借款人授信额度是否在担保人担保额度内,借款人是否已取得我行与担保人合作中商定的要素资料文件,确认有关法律要素资料文件是否完备等。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 小额融易贷(担保类)业务详细授信额度以有权审批人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准,授信敞口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同时要求,放款后生产型企业所有融资性债务敞口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商贸型企业所有融资性债务敞口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详细产品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放款及额度管理 经营机构客户经理依据有关额度批复填写《启用/使用授信额度审批表》,备齐材料上报放款审核机构; 分行放款审核岗审核所有资料文件资料无误并确认借款人所使用的额度在担保机构已批额度内后,录入/审核有关系统信息,经确认后生成《信贷业务通知书》。 柜台操作人员依据有关经放款审核机构主任岗审批的《信贷业务通知书》和系统内的电子出帐指令办理出账手续。 分行小微金融业务部综合岗依据有关《信贷业务通知书》登记小额融易贷(担保)业务台账。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预警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的贷后管理 保险公司贷后管理应由保险公司主办客户经理依照《****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的贷后管理 担保公司贷后管理依照《****银行对公授信业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的贷后管理 核心企业的贷后管理除由核心企业主办客户经理依照风险管理手册中授信担保企业贷后管理要求办理外,还应关注 (一)核心企业作为保证人的合法资格/资质、信用等级和自身偿债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二)核心企业的对内对外担保、关联方和诉讼信息等有无可能影响其履行责任; (三)核心企业是否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失败、经营财务状况异常变化等致使保证能力下降等重大预警事项。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贷后管理 借款人的贷后管理,依据有关担保主体的不同实行差异化的贷后管理,在确认担保主体经营正常和担保有效性的前提下,以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约谈企业经营主负责人、电话访问、非现场获取企业财务信息、通过电子化系统获取企业结算信息等。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走访企业经营现场、走访企业经营主负责人、实施平行作业等。现场检查方式占比应不低于20%。 除有权审批人认为必要的情形外,可不再要求对借款人开展平行作业。 借款人的贷后检查包括授信用途检查和全面检查两大类。主办客户经理应借款人贷款出账后7日内开展授信用途检查,在CECM系统中履行《授信用途检查暨第一次贷后检查报告》,按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填写履行《一般授信业务贷后检查暨风险分类认定报告》,进行风险分类初分。全面检查除关注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变化外,重点关注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形和代偿能力分析。 保险公司项下借款人的贷后管理由借款企业主办客户经理依照《****银行小企业“银保融易贷”业务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办理。 对借款人符合重点监测客户认定条件的,应及时纳入重点监测客户管理。对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及时上报分行预警委员会。已对我行信贷资产带来实质性影响的授信业务,应立即清收退出。 重点监测客户和一级预警客户按月进行一次现场方式的全面检查,二、三级预警客户按季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履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二十条 其他要求 其他授信后管理要求应依照总行《对公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问责依照《****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ﻩ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节 ****银行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小额化、分散化、标准化、便利化”的业务理念,适应*场和客户需求,提升我行服务创新能力和*场竞争能力,丰富产品体系,推进我行小微金融业务健康、可延续发展,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是指**银行基于小微对公法人客户在我行的日常结算行为,为满足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种短期信用融资服务。 第三条ﻩ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是我行针对单户授信敞口在500万元(含)以内的授信客户推出的以结算为授信基础的小额信用类融资产品的统称。 第四条 本业务从考察企业结算行为作为授信业务的出发点,通过对小微企业结算流水和金融资产状况的分析,把握企业经营行为与账户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把握企业授信可行性和授信业务风险监控有效性的基础上,确实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银企共赢。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准入条件 第五条ﻩ适用范围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主要适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正常,资信状况良好,符合我行行标小微企业认定条件和授信政策要求,有补充短期流动资金需求的对公法人客户。 第六条ﻩ准入条件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准入条件除满足详细产品准入要求外,同时《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打分卡》得分须不低于60分,或在我行信用评级应在B-级(含)以上。 第三章 业务细则 第七条ﻩ授信额度 借款人单户授信敞口不超过500万元(含)。 额度测算可参考以下公式,最终授信额度以有权审批人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准。 额度测算公式:单户贷款额度=日均金融资产×折算系数+月均结算量×折算系数 (注:日均金融资产包括授信前12个月企业在我行各类对公账户存款日均余额、前12个月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在我行各类个人资产日均余额;月均结算量包括对公结算账户、企业主及其配偶个人结算账户的前12个月月均贷方累计结算额。) 授信金额 金融资产折算系数 结算量折算系数 50万元以下 40% 60% 50(含)-100万元 50% 50% 100万元(含)以上 60% 40% 第八条ﻩ授信期限 借款人授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贷款期限应与企业结算周期相匹配。 第九条ﻩ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应符合收益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不低于总行同类型企业放款的授权利率要求。 第十条 额度串用 小额融易贷授信额度可串用为支票易、税贷易及小微结算卡等其他小额类产品授信额度,串用时应满足详细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要求,串用后额度上限须满足详细产品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一条 还款管理 (一)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计息还款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结息,到期一次还本;需要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要求按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本付息的,经营机构可依据各方事先商定,视情形从借款人在我行系统内所有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付费用、贷款利息及罚息、贷款本金,并暂停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二条 客户管理 借款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分行应针对属地范围内的借款人开展该业务。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三条ﻩ业务受理与调查 客户经理负责业务受理和核查企业提交资料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后在资料文件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将原件退还企业。原则上借款人应提供财务报表,无法提供的,应提供我行要求的关键财务指标。 业务受理通过后,客户经理按有关业务要求开展贷前调查工作。贷前调查履行后,客户经理对符合要求的授信申请在CECM系统“授信申请—对公客户授信申请”菜单中选择“新增”按钮,在弹出界面的“授信调查报告分类”栏中选择《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授信调查报告》,履行《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打分卡》并达到准入标准后系统生成报告模板,逐项填写后提交审查员审查。 第十四条ﻩ审查与审批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由有权审批机构按我行一般对公授信审批流程开展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续授信时,除满足详细产品的要求外,还应结合考虑企业在我行的金融资产情形和结算流水情形,确定是否续做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及详细业务额度。 第十五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详细授信额度以有权审批人审批建议或意见为准,授信敞口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同时要求,放款后生产型企业所有融资性债务敞口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0%,商贸型企业所有融资性债务敞口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详细产品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五章 贷后管理与风险预警 第十六条ﻩ管理原则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贷后管理以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通过合理设置预警指标,监测企业在我行的结算情形,提升小微业务风险监测和管理能力。 非现场检查方式包括约谈企业经营主负责人、电话访问、非现场获取企业财务信息、通过电子化系统获取企业结算信息等。现场检查方式包括走访企业经营现场、走访企业经营主负责人、实施平行作业等。现场检查方式占比应不低于20%。 除有权审批人认为必要的情形外,可不再要求对借款人开展平行作业。 第十七条ﻩ贷后检查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贷后检查包括授信用途检查和全面检查两大类。 客户经理应贷款出账后7日内开展授信用途检查,在CECM系统中履行《授信用途检查暨第一次贷后检查报告》。分行授信后管理岗每天通过CECM系统及时履行授信用途的非现场核查。借款人未按资金支付计划(指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或协议商定用途(指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使用贷款构成实质上的贷款挪用,应纳入预警管理,由客户经理通知借款人限期更正纠正、整改。对于未能及时整改的,依照内部管理流程经风险预警会确定纳入重点监测客户管理。 对于非重点监测客户或预警客户,客户经理按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填写履行《一般授信业务贷后检查暨风险分类认定报告》,进行风险分类初分,通过多渠道收集客户的经营和财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重点监测客户和一级预警客户按月进行一次现场方式的全面检查,二、三级预警客户按季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履行一次全面检查。 客户经理在贷后管理中应做到“三盯”,即盯住企业的结算往来、盯住企业的有效资产、盯住企业经营的关键指标。对于小额融易贷(结算类)客户在我行的结算账户,客户经理应每周做不定时监控,每月履行一次结算情形统计分析,在每季的贷后检查报告中填写结算情形分析。 第十八条 风险预警 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的风险预警除按《风险预警管理办法》操作外,还须强化对企业结算行为的监控和预警管理。 当监控到借款企业在我行的结算账户(及关联账户)月均存款或结算量出现月均50%以上波动或单笔进出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等情形后,客户经理应在发现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调查,对业务风险现状提出分析判断和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ﻩ建立压缩退出机制 借款人短期内出现资产负债率快速上升、银行负债快速放大、结算归行率过低的,应适当压缩授信金额直至退出。 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分行应立刻终止借款人小额融易贷(结算类)业务授信额度的使用,已使用的应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息,采取从借款人关于账户内扣款等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处理质物或追索保证人责任等有效措施监控风险,并将详细情形逐级报告关于部门。 (一)借款人发生本金逾期或利息逾期时间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借款人其它授信品种或他行授信被冻结; (三)借款人出现违反协议商定的情形; (四)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严重恶化,或其他方面出现重大负面情形,不符合我行授信条件; (五)我行认为有必要采取压缩退出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ﻩ其他要求 其他授信后管理要求应依照总行《对公小企业授信后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问责依照《****银行小微授信业务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小微金融业务部负责说明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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