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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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结算通业务操作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算通准贷记卡开销户处理 第三章 结算通借记卡开销户处理 第四章 功能维护 第五章 交易处理 第六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结算通业务管理,规范结算通业务操作,依据有关《中国**银行结算通业务管理办法》及个人金融业务关于规章制度,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结算通业务是为满足个人客户资金结算需求,以结算通卡为载体,为个人客户提供的安全、方便、快捷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开办结算通业务的**银行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 结算通准贷记卡开销户处理 第四条 开户申请 一、操作流程 1.结算通准贷记卡申请人需为年满18周岁(含)以上,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2.结算通开户执行实名制规定。客户需将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柜员审核。客户提供身份证的,应通过二代证鉴别仪或身份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实,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需复印留存。 3.客户本人需填写《结算通准贷记卡申请表》,填写要素包括:申请日期、户名、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邮政号码等。 4.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内容,依据有关客户的要求对关于条款进行充份说明,并请客户在《结算通准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5.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2)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服务协议上客户签字是否有效。 6.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资料文件资料录入系统,当进入录入身份证件号环节时,系统将已存在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反显。如没有反显,柜员必须录入有关信息,系统返回有关的客户信息,柜员进行人工核对后确认提交。 7.申请结算通准贷记卡,柜员审核关于凭证无误后,将系统打印的“卡申请回执”一式两联,交客户签字确认。柜员收回“卡申请回执”,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卡申请回执交客户留存,一联卡申请回执装订在当天会计凭证中。 二、注意事项 1.同一客户可在*行开立多张结算通准贷记卡,不可办理附属卡。结算通准贷记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 2.结算通准贷卡卡片有效期5年。卡片到期,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过期失效,但卡账户内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然有效。 3.对申请不成功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发卡行不予退还。 第五条 领卡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提交申请后,在指定日期(一般7天)之后到银行办理卡申领,客户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申请回执”;损毁领卡或挂失领卡还需提供特殊业务申请书、挂失单据办理。 2.柜员审核无误后,录入客户身份证件类型、号码和“卡申请回执”信息,进行领卡交易。 3.交易履行后打印“结算通准贷记卡领卡签收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向客户发放结算通准贷记卡和密码信封。 4.持卡人收到结算通准贷记卡片后,柜员应告知客户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本人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提示客户及时修改密码。 二、注意事项 1.结算通准贷记卡账户开立必须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制度的规定。 2.结算通准贷记卡账户开立前必须建立客户信息。 3.领卡时必须由本人领取,不得代领。 4.结算通账户管理费按年收取,每年管理费内扣收取。管理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5.结算通准贷记卡的表外账务处理权限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六条 销卡申请/销卡申请撤销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持结算通准贷记卡和身份证件提出结算通准贷记卡销户申请时,柜员应先查实客户是否有未结清费用,如有未结清费用,客户必须在结清欠款后才能进行销卡申请。 2.交易成功后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3.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随当天会计凭证装订。 二、注意事项 1.结算通准贷记卡客户销卡申请时柜员需确认卡状态正常,且卡内没有应付或未偿还费用后,方可为其办理销卡申请手续。 2. 结算通准贷记卡在客户销卡申请45天后方可办理销户,如结算通准贷记卡在有效期内客户要求申请无卡销户,需先办理挂失再申请销户;待处理卡(如冻结、止付等)的销户需要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指定营业网点办理。 第七条 销户 一、操作流程 1.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已办理销卡登记)或卡(未办理申请销卡登记)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由于特殊原因(如持卡人死亡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依照关于法律规定由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办理销户手续。 2.客户持结算通准贷记卡和身份证件提出结算通准贷记卡销户申请时,柜员应先查实客户是否有未结清费用,如有未结清费用,客户必须在结清欠款后才能进行销户。 3.交易成功后打印有关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 4.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放在当天会计凭证中保管。 二、注意事项 1.销户时应查询持卡人账户是否解除所有签约关系,应提示客户销户的同时所有签约关系自动失效。 2.以下情形可当场销户:持卡人办理销卡申请手续,并已交回结算通卡满45天;或结算通卡过期已满45天。 3.销卡后卡片按有关重空管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结算通借记卡开销户处理 第八条 开户申请 一、操作流程 1.结算通借记卡申请人依照借记卡申请人规定要求办理,未年满16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监护人办理。 2.结算通开户执行实名制规定。客户需将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交柜员审核。身份证需进行联网核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需复印留存。 3.客户本人需填写《结算通借记卡申请表》,填写要素包括:申请日期、户名、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住所电话、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邮政号码等。 4.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结算通借记卡领用协议》内容,依据有关客户的要求对关于条款进行充份说明,并请客户在《结算通借记卡申请表》上签字确认。 5.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申请资料文件资料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2)对申请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服务协议上客户签字是否有效。 6.柜员审核无误后,将资料文件资料录入系统,当进入录入身份证件号环节时,系统将已存在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反显。如没有反显,柜员必须录入有关信息,系统返回有关的客户信息,柜员进行人工核对后确认提交。 二、注意事项 1.同一客户可在*行开立多张结算通卡,不可办理附属卡。结算通借记卡可通过委托他人代理办理业务,需严格依照借记卡代理业务规定办理。 2.结算通借记卡卡片有效期10年。卡片到期,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卡手续。过期失效,但卡账户内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仍然有效。 3.对申请不成功的客户资料文件资料发卡行不予退还。 第九条 领卡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后,可即时领卡;损毁领卡或挂失领卡还需提供特殊业务申请书、挂失单据办理。 2.持卡人收到结算通卡片后,柜员应告知客户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预留签名相同的签名,并在本人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提示客户及时修改密码。 二、注意事项 1.结算通卡账户开立必须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制度的规定。 2.结算通卡账户开立前必须建立客户信息。 3.我行保留向客户收取结算通借记卡账户管理费的权利,有关收费标准按我行公示服务价目表执行。账户管理费每年内扣收取,收取后不予退还。 4.结算通卡的表外账务处理权限按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 销卡申请/销卡申请撤销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持结算通卡和身份证件提出结算通卡销户申请时,柜员应先查实客户是否有未结清费用,如有未结清费用,客户必须在结清欠款后才能进行销卡申请和办理销户。 2.交易成功后打印特殊业务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3.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随当天会计凭证装订。 二、注意事项 1.结算通卡客户销卡申请时柜员需确认卡状态正常,且卡内没有应付或未偿还费用后,方可为其办理销卡申请手续。 2.如结算通卡在有效期内客户要求申请无卡销户,需先办理挂失再申请销户;待处理卡(如冻结、止付等)的销户需要经过管理部门确认后,在指定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一条 销户 一、操作流程 1.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特殊业务申请书(已办理销卡登记)或卡(未办理申请销卡登记)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由于特殊原因(如持卡人死亡等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依照关于法律规定由继承人或授权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办理销户手续。 2.客户持结算通卡和身份证件提出结算通卡销户申请时,柜员应先查实客户是否有未结清费用,如有未结清费用,客户必须在结清欠款后才能进行销户。 3.交易成功后打印有关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 4.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放在当天会计凭证中保管。 二、注意事项 1.销户时应查询持卡人账户是否解除所有签约关系,应提示客户销户的同时所有签约关系自动失效。 2.销卡后卡片按有关重空管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 ﻩ 功能维护 第十二条 关联账户功能维护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本人持结算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结算通关联账户维护申请书”,交柜员审核。 2.柜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并验证结算通卡密码无误后在系统中输入新增、修改或删除关联账户信息,选择是否为本行账户,如选“是”则反显关联账户户名,联行号自动跳过;如选“否”,则必须输入户名和联行行号项。 3.系统自动判断新增的关联账户是否为已设定关联账户。一次最多新增 10个关联账户。 4.在验证结算通卡密码无误后,可对所有*行的关联账户进行一次性收款方付费设定,也可分别对每一个关联账户进行收款方付费设定。 5.提交后打印“结算通关联账户维护申请书”。 6.审核无误后,加盖业务用章和个人名章,一联交客户,另一联放在当天会计凭证中保管。 二、注意事项 1.客户一次最多可以设置/维护 10个关联账户,但是关联账户的总数不受限制。 2.关联账户可以是本行账户也可以是他行账户,他行账户必须输入联行行号。 3.关联账户为除贷记卡、定时、对公账户以外的个人账户。 4.通过关联账户进行收款方付费设定时,其关联账户必须是本行个人活期类账户。 5. 当同时存在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标志和关联账户的收费方付费标志时,以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标志优先。 第十三条 套餐维护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持结算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套餐的新增、取消、套餐模式查询、套餐自动展期清单查询和自动展期维护。 2.低柜柜员可依据有关客户需要选择通过客户编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结算通卡号三种方式对套餐模式和套餐设定信息进行查询。高柜柜员可以通过套餐模式查询或套餐设定信息查询交易查询客户单张卡片的套餐模式和套餐设定信息。 3.结算通卡号、客户编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为三种登录方式,可任选其一。当以客户编号、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登录时,可查出客户所有结算通卡的套餐信息。 4.柜员依据有关客户填写的特殊业务申请书,选择相应的套餐种类、套餐周期和套餐收付标志,收取相应费用,依照系统提示,输入卡号、密码等有关要素,履行套餐新增交易。 5. 柜员依据有关客户填写的特殊业务申请书,可对未生效套餐、套餐期限已生效但尚未使用、套餐期限已生效且提前使用完的套餐进行撤销。套餐撤销可在任意网点办理。未使用的套餐撤销后,可在开户网点办理套餐费用手工返还。 6.套餐新增成功后在特殊业务申请书上打印“结算通套餐回执”(银行栏)交客户签字确认。 7.特殊业务申请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客户,一联放当天会计凭证中保管。 二、注意事项 1.套餐的类型为“笔数+期限”。套餐周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 ,起始日期可由客户自行设定,期限等同存款期限计算方法。 2.套餐的收付标志为包收付。客户须签约设置“一次性收款方付费”或将对方账户设置为关联账户,并将本方收款付费标志设定为“是”且付款方为*行账户时,结算手续费可在套餐内计收,否则仍将计收付款方相应的费用。 3.套餐可选择是否自动展期,如设置自动展期功能,系统会在套餐到期后,自动收取手续费,新增一期和原套餐设定一致的套餐。若系统收取手续费失败,套餐展期失败。套餐的自动展期功能可取消,但必须在原套餐到期前两天进行取消。 4. 套餐费用以转账方式收取。 5. 在套餐新增时,结算通卡号、密码、证件号码、套餐笔数、套餐起始日期为必输项;证件类型、套餐类型、套餐周期、套餐的收付标志、到期是否展期为必选项。 6. 同一个结算通卡可申请多个套餐服务,各个套餐的生效时间未能重叠。当客户名下拥有多张结算通卡时,如需同时使用收费套餐服务,需另行签约并分别计收套餐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交易资金托管 一、操作流程 1.付款方申请 (1)付款方客户持结算通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交易资金托管申请书(一式二联)”,申请办理“交易资金托管”功能签约。 (2)经办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资料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3)经办人员启动交易资金托管交易,输入付款方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付款方账号、金额、币种、收款方账号、收款方姓名、有效期天数等信息,由客户输入付款方账户密码后提交,系统首先自动扣除有关手续费用,同时扣划付款方账户内指定金额至交易资金托管账户。 (4)入账指令成功后,系统生成交易资金托管申请序号,打印业务收费凭证和“交易资金托管申请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回执交客户。 2.收款方确认 (1)收款方客户至银行提起申请,填写交易资金托管申请书并签字确认,提交柜员。 (2)柜员审核账号和身份证件信息无误后,输入金额、收款方账号、收款方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交易资金托管申请序号等信息、由客户输入收款方账户密码后提交。 (3)系统对各方指令进行比对,若各方申请信息比对成功后,则资金锁定成功。 (4)交易成功打印输出凭证两份;柜员审核打印凭证内容无误后,交客户签名确认,留存联随当天凭证上交。若匹配中申请信息有误则该交易指令不生效。 3.交易资金托管锁定及资金入账 (1)付款方填写交易资金托管申请书,连同付款方账户凭证、身份证件交柜员。 (2)柜员输入有关信息,由客户输入付款方账户密码后提交。 (3)入账指令生效后,由交易资金托管账户转至收款方账户。 (4)柜员审核打印输出内容无误后,将凭证交付款客户签名确认,留存联随当天凭证上交。 4.交易资金托管取消申请、变更、撤销、特殊撤销、止付 (1)取消申请:付款方发起设定申请后,在收款方未比对锁定前可取消设定申请;取消的指令生效后,将设定金额资金由交易资金托管账户转入付款方账户,但已扣收的手续费不予退回。 (2)变更: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在付款方设定申请成功后至入账前可进行变更交易,但变更仅限于收、付款方本方同一客户编号下的账号。 (3)撤销: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可由收款方发起撤销交易,撤销指令生效后,资金由交易资金托管账户转至付款方转出账户。 (4)特殊撤销:交易资金托管交易锁定后,经办银行可依据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由交易资金托管账户转至指定*行账户。 (5)止付: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在收款方设定确认成功后至入账前,可由付款方单方面发起资金托管中止,资金滞留银行,待收付款各方沟通后,由收款方进行撤销交易,付款方进行入账交易,或由司法部门进行特殊撤销。 二、注意事项 1.交易各方都必须为结算通账户。交易资金托管申请发起时,可设定有效期天数,或选择长期有效,当设定了有效期天数,交易资金托管在收款方确认后生效,达到有效期天数时,系统自动进行资金入账交易。 2.交易资金托管申请序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3.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在付款方设定申请成功后至入账前可变更。变更仅限于收、付款方本方同一客户编号下的账号。 4.取消申请交易、撤销交易不退还已收设定手续费。 5.交易资金托管业务的收费入账采用申请办理机构收取入账的原则。除设定申请外的其他交易申请不再收费,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单独收费,不包括在结算通其他手续费之中。 6.大额交易和特殊撤销交易须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后办理。 7.交易资金托管业务不允许冲正。 第十五条 基础积分调整 一、操作流程 1.客户经理经综合评估后确认客户应调整的基础积分数值。 2.基础积分在低柜系统中维护,个人业务咨询顾问输入所要调整基础积分的客户的证件号码或结算通卡号后,选择相应基础积分标志(100分/300分)提交。 3.提交成功后系统输出该客户名下卡号修改后的基础积分分值,由客户经理主管进行授权。客户经理主管授权通过后,该客户名下基础积分更新为调整后积分。 二、注意事项ﻩ 客户积分计算由四部分组建: 总积分=日均活期类存款积分+贡献度积分+基础积分+诚信积分。 Ø 日均活期类存款积分:指客户名下近三个月活期类日均存款余额进行计算的积分,日均存款积分为每万元积6分。 Ø 贡献度积分:指依据有关客户结算通卡当月办理有关交易造成或产生应收手续费计算的积分。依照按每100元转账(含行内和跨行)交易手续费收入积2分计入,每100元套餐手续费收入积1分计入。 基础积分:指审批后的特殊客户设置的积分,依照特殊客户申请的不同等级维护。基础积分分100分和300分两档。一个个人业务咨询顾问可以调整2个300分和5个100分的客户基础积分。基础积分失效后,释放基础积分维护名额。基础积分有效期从设置日起生效,三个月后自动清零,清零后重新计算客户等级,依照现有流程处理。维护基础积分需要客户经理主管授权复核。 Øﻩ诚信积分:客户名下的结算通卡发生透支业务时还款情形所造成或产生的分值。每次及时还款和出现逾期将增加或扣减相应分值。诚信积分为每次及时还款积5分,最高不超过40分。透支超过60天,诚信积分降为“-1”,客户等级降为潜在级。 第五章 交易处理 第十六条 单笔结算交易 一、操作流程 1.结算通卡客户申请办理单笔转账付款交易时,须持结算通卡并且向经办柜员提供收款人个人或对公账户信息。 2.柜员审核无误,刷结算通卡后,依据有关客户提供资料文件资料,输入收款方本异地个人或对公往来户账号、币种、汇款金额、现金或转账标志、收款人户名、汇款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汇款金额等有关要素,系统反显收款人姓名(仅限系统内)等要素,由客户在密码键盘准确输入密码。柜员按回车键确认,系统显示交易成功。 3.如为大额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付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件信息,并按规定授权。 4.交易成功后,联动收取手续费,柜员打印转账凭条、业务收费凭证。 5.柜员审核转账凭条、业务收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将转账凭条交客户签字确认。 6.柜员收回转账凭条,审核无误后,在转账凭条和业务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用章,转账凭条和业务收费凭证留存联装订在当天会计凭证中。 7.柜员将结算通卡凭证、转账凭条回单和业务收费凭证客户联交客户。 二、注意事项 1.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转账,应在转账凭条背面登记付款账户户主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2.大额转账柜面授权遵守《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业务限额的通知》(**函〔*〕915号)、《关于柜面现金支取签发授权限额调整的通知》(**函〔*〕60号)中关于规定执行。 3.转账交易必须由付款账户发起,无付款账户介质未能办理转出业务。 4.柜员在办理转账业务时,应认真核对手工输入转入方账号、户名、金额与客户填写账号、户名、金额是否一致,及时发现是否有错存的问题;同时,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转账凭条背面客户声明条款。 5.转账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6.客户可依据有关自身结算需要选择付款方付费、收款方付费、套餐付费方式。 7.结算通卡系统内转账只有启动结算通卡交易,才可享受等级优惠。 8.理财卡折扣与结算通卡折扣不进行重复优惠,按就低原则收取。 第十七条 结算通跨行汇款 一、操作流程 1.结算通卡客户申请办理跨行汇款交易时,须持结算通卡并且向经办柜员提供收款人个人账户信息。 2.柜员审核无误,刷结算通卡后,依据有关客户提供资料文件资料,输入汇款人电话、办公地址,输入汇入方账户、姓名、金额、所属行、城*、开户网点、币种、用途等要素,由客户在密码键盘准确输入密码。柜员按回车键确认,系统显示交易成功。 3.如为大额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付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证件信息,并按规定授权。 4.交易成功后,联动收取手续费,柜员打印个人汇款凭证、业务收费凭证。 5.柜员审核个人汇款凭证、业务收费凭证打印内容无误后,将个人汇款凭证交客户签字确认。 6.柜员收回个人汇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在个人汇款凭证和业务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用章,个人汇款凭证和业务收费凭证留存联装订在当天会计凭证中。 7.柜员将结算通卡、个人汇款凭证回单和业务收费凭证客户联交客户。 二、注意事项 1.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大额转账,应在转账凭条背面登记付款账户户主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2.大额转账柜面授权遵守《关于调整部分个人业务限额的通知》(**函〔*〕915号)、《关于柜面现金支取签发授权限额调整的通知》(**函〔*〕60号)中关于规定执行。 3.跨行转账交易必须由汇出账户发起,无汇出账户介质未能办理转出业务。 4.柜员在办理跨行转账业务时,应认真核对手工输入转入方账号、户名、金额、所属行、城*、开户网点、币种、用途与客户填写账号、户名、金额、所属行、*、开户网点、币种、用途是否一致,及时发现是否有错存的问题;同时,柜员应提示客户认真阅读个人汇款凭条背面客户声明条款。 5.转账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万元。 6.理财卡折扣与结算通卡折扣不进行重复优惠,按就低原则收取。 第十八条 批量结算交易 一、操作流程 1.客户需提供批量转账的收款账号和付款账号、转账金额等要素。 2.柜员审核客户提供的账户信息和有关凭证,进行批量转账项目管理及签约关系管理,录入(修改)账号、户名、金额、汇总笔数、汇总款项提交,系统进行账号、户名核对,对录入明细金额与汇总款项进行核对。 3.系统核对付款账户金额是否足够支付,提交后台进行批量转账交易处理。 4.交易成功后,系统联动进行批量转账业务收费交易,柜员打印业务收费凭证、批量转账成功清单、批量转账失败清单。 5.柜员审核业务收费凭证、批量转账清单内容无误后,交客户签字确认。 6.审核无误后,在业务收费凭证和批量转账清单上加盖业务用章,批量转账清单、业务收费凭证留存联装订在当天会计凭证中。 7.柜员将结算通卡和业务收费凭证客户联交客户。 二、注意事项 1.批量转账交易可以由柜面发起,也可以由系统自动及时发起。批量即时转账只可在低柜办理,转入账号可使用关联账户列表导入或单独输入。 2.转账手续费计算规则如下:若转入方和转出方均为结算通卡账户,先查询付款方客户是否签约套餐,若付款方已签约套餐,并在套餐期间内,则扣减套餐笔数;若付款方未签约套餐,则先查询收款方是否签约为收款方支付手续费。 3.收费执行实际付费方优惠标准。 4.付款方手续费收取标准的判别以套餐、收款方付费、结算通等级优惠与理财卡等级优惠就低顺序为准依次判定。 第十九条 自动扣划交易 一、操作流程 1.结算通卡客户申请办理自动扣划交易时,须填写“结算通业务批量交易申请/撤销书”。 2.柜员审核无误后,录入转出账号、转入账号、支付频率、转入账户户名、支付金额、支付日、商定开始日期、商定终止日期等要素。客户可对已设定的结算通卡自动扣划信息进行查询、修改和删除。 3.交易成功后,打印“自动扣划商定信息列表”(低柜)或“自动扣划交易申请(设定)”凭证(高柜),交客户签字确认,系统生成自动扣划失败清单下传网点打印。 二、注意事项 1.在扣划支付还未成交前,可对该扣划指令删除和修改;每次商定可同时商定多个转入账户,但每次最多为10个。 2.因系统或网络原因致使自动扣划信息的失败清单可由客户经理主管查询并打印。 3.自动扣划由系统自动及时发起。如因系统、网络原因致使扣划失败,则在扣划日系统再次发起。扣划日当天尝试3次扣划,如均失败,不再扣划。 4.可通过高柜或低柜“失败清单查询”交易查询并打印结算通卡自动扣划失败清单,成功打印后方可关闭页面。自动扣划失败清单按签约机构打印。 5.贷记卡、定时账户、他行账号不可作为自动扣划商定收款账号。 6.自动扣划执行中按商定顺序确定,扣划时按实时余额监控。 第六章 特殊业务处理 结算通业务特殊业务管理分为基础积分调整、挂失、修改密码、密码重置、上缴扣划、账户冻结等部分。 第二十条 挂失申请、撤销、换卡、销卡 一、挂失业务申请 (一)挂失业务申请包括客户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和柜台办理的口头挂失申请及在柜台办理的书面挂失、密码挂失等业务申请,详细操作流程依照现行借记卡、准贷记卡挂失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挂失业务申请注意事项 结算通卡口头挂失申请可在网点或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 二、挂失业务撤销 (一)挂失业务撤销包括客户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柜台办理的口头挂失申请撤销及在柜台办理的书面挂失、密码挂失等业务申请撤销,详细操作流程依照现行借记卡、准贷记卡挂失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挂失业务撤销注意事项 1.若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如需撤销,必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结算通卡到*行任意网点办理。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不受理客户的口头挂失撤销。 2.在网点柜台办理的书面挂失,如需撤销客户本人须回原挂失网点办理撤销,不允许代办。 三、挂失换卡 (一) 挂失换卡详细操作流程依照现行借记卡、准贷记卡挂失换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挂失换卡注意事项 1.挂失换卡必须到原发卡机构所属一级行内办理。 2.挂失后可以直接办理挂失换卡申请。 四、挂失销卡 (一)挂失销卡交易流程:挂失销卡详细操作流程依照现行准贷记卡挂失销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挂失销卡注意事项 1.结算通卡有效期内客户在书面挂失后的任意一天均可到原挂失网点柜台办理销卡申请。 2.结算通卡超过有效期,书面挂失后可直接到原挂失网点柜台办理销户。 第二十一条 密码重置/修改 本功能用于结算通卡密码重置或修改,客户可在营业网点和自助设备办理账户密码的修改业务。 一、操作流程 密码重置/修改操作流程依照现行借记卡、准贷记卡密码重置/修改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注意事项 1.客户在柜台办理结算通卡重置/修改密码,必须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卡办理,不得代办。 2.密码重置必须在密码挂失状态下方可办理。 第二十二条 换卡业务处理 客户可持结算通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换卡业务。换卡操作流程依照现行借记卡、准贷记卡换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账户查询业务处理 一、操作流程 1.客户本人可持结算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在网点办理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和积分等查询。 2.柜员按系统要求输入有关要素,查询存款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和积分。 3.柜员打印出账户的交易明细清单,并自动收取查询手续费或依据有关提示收取查询手续费,打印业务收费凭证。 4.柜员将交易明细清单、结算通卡和身份证件交给客户。 二、注意事项 客户本人可在网点办理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和积分等的查询业务,不允许代办。 第二十四条 账户冻结、止付、解冻、扣划 此交易用于银行协助有权机关冻结、扣划个人存款和内部业务需要主动对结算通卡持卡人账户进行冻结、止付、解冻、扣划等处理。 一、操作流程 1.柜员经核实有权机关执法人员提交的有效证件及有关法律文书或因内部业务需要对账户进行冻结人员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冻结有关手续等,结算通卡在冻结时必须输入解冻日期,在解冻时必须输入冻结日期。 2.柜员对冻结的结算通卡应输入:客户名称、冻结币种、冻结金额、冻结卡对应的客户编号、冻结卡卡号、有权机关人员证件种类、号码等信息。 二、注意事项 1.解冻日期到期时,若无续冻请求的,系统自动解冻。 2.此交易只能在高柜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订与说明。-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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