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贸易融资业务间接融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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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 间接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支持本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间接融资客户管理,加强统一授信和风险控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间接融资是指我行依托间接融资客户的实力、产品和资信状况等授信考察因素向其上(下)游企业(以中小企业为主)发放授信,用于解决其上(下)游企业购销环节的基于应收账款、预付账款而产生的短期贸易融资需求。 其中,应收类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中的“N+1”采购融资模式,预付类融资业务主要适用于供应链中的“1+N”销售融资模式。 第三条 间接融资客户是指应收类融资业务的买方和预付类融资业务的卖方,其不直接与我行发生授信业务关系,而通过上(下)游企业从我行间接融资,为此我行核定间接融资额度,加强对间接融资客户的综合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沿供应链开发的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 业务准入及管理 第五条 间接融资客户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供应链完整清晰,产品成熟、技术成熟、管理良好、市场广阔,在所属行业或者所在区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稳定; (三)与上(下)游企业合作关系稳定、良好; (四)能够对上(下)游企业进行有效的供应链管理。 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间接融资客户还应至少符合一项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三年穆迪(或标普、惠誉等国际权威评级机构)的长期债务评级为投资级、短期债务评级为优等的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重点央企及其下属的二级核心公司;省属、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所属的重点地方国有企业。 (三)按照国标行业大类分类,最近连续三年在国家有关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评定的国内行业综合排名中位列前十位; (四)具有细分行业领先地位,或具有区域性垄断特征的优质民营企业; (五)经本行认定的核心公司客户和目标客户。 对于未达到上述准入要求的间接融资客户,必须在提供符合本行授信担保规定的足值抵质押担保,或由符合上述准入要求的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前提下,方可准入。 第六条 间接融资客户的选择应当符合我行行业、区域、客户、产品等组合管理目标和信贷政策。 间接融资客户的上(下)游企业应符合我行具体业务品种、业务操作模式所对应的规章制度(贸易融资信贷政策、授信标准、产品方案和操作规程等)要求。 第七条 支持鼓励各分行与辖内地区注册的核心企业开展“总对总”的业务合作,对于异地注册且我行暂未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核心企业应当严格控制、审慎介入。 各分行对异地注册的上(下)游企业开展本办法规定的贸易融资业务,应按照我行异地授信管理规定执行,避免多头授信。 第八条 名单制管理。 总行公司银行部应当对间接融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间接融资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纳入名单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如间接融资客户及其上下游企业之间具有集团客户关联关系,须根据我行集团客户管理办法进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三章 间接融资额度核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适度授信的原则,合理确定间接融资客户的间接融资额度,防范客户授信集中度风险。 第十一条 按照供应链融资模式,核定的间接融资额度应当区分应收类买方额度和预付类卖方额度,并明确可叙做具体业务品种的最高限额。 各单位可以同时申请核定买方额度和卖方额度,也可以根据实际的业务需要只申请核定买方额度或卖方额度。 第十二条 间接融资额度与直接授信额度分开,单独核定。 如在核定间接融资额度后,间接融资客户又向我行提出直接授信申请,信贷审查部门应充分考虑以前年度间接融资额度的使用状况、信用记录,在审批意见中明确是否需要调整间接融资额度。 第十三条 我行信用险项下保理业务、出口保理等业务按对应的产品管理制度执行,可不核定买方额度。 第四章 间接融资额度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间接融资限额原则上按年申报核定,并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由各级公司银行部门申报发起,各级信贷审查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五条 分行级的间接融资客户,一般由分行公司银行部发起间接额度申请。 间接融资客户为总行直管客户的,由总行公司银行部申报发起额度申请。对于分行级的间接融资客户,如果分行认为有必要提升至“总对总”合作的、或其上(下)游企业不在分行属地范围的,应上报总行公司银行部,由总行公司银行部发起额度申请。 第十六条 间接融资额度的申报资料应当比照一般信贷业务调查相关要求收集申报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 由于客观原因我行难以取得间接融资客户的全部申报资料,申报单位应取得该客户的成立时间、股东背景、主营业务、市场地位、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等有助于充分说明其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及偿付能力的真实的信息,具体可通过收集公开信息、外部评级、工商查询等渠道查询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经办单位也可通过实地访谈核心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上报授信时提交访谈记录。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内容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间接融资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性质、股东背景、目标市场份额等; (二)客户所处行业的类别、景气度、竞争力、市场竞争程度、业务需求和发展前景等,判断企业的行业风险和市场风险; (三)客户销售规模、产品竞争力、流动性水平、负债水平、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用等,判断间接融资客户的生产/发货能力、付款能力; (四)对上(下)游企业的对供应链的管理能力,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计划、交易模式、结算制度、商务政策等,藉此设计合作授信/服务方案和业务流程。 (五)在我行是否已有直接融资额度,以及以往业务记录等。 第十八条 间接融资方案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间接融资额度 应根据产品类型/业务模式,对核心企业资信条件、履约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其销售规模、市场行情、供应链特点、交易模式、上下游客户数量和融资需求、以及核心企业最终承担的责任,核定合适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购货成本(应收类买方)或者销售收入(预付类卖方)的合理比例,或不超过当年签订的全年合同总额的合理比例。 间接融资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二)适用产品类型/业务模式 应明确适用的贸易融资产品或业务模式。 (三)管控单位和参与行范围(如需要) 确定主控单位,规定参与行准入标准或列出参与行名单。 (四)上(下)游企业的准入标准。 (五)特定的风险控制措施、贷后管理或监控的特殊要求(如需要) 第十九条 间接融资额度的审批 (一)总行公司银行部直接发起 应先会商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的意见,形成调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或总行信贷审查部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二)分行发起 1、分行发起且在分行有权审批人权限内,调查报告和授信方案应当会商分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的意见后,报分行有权审批人审批。 2、分行发起但超过分行有权审批人权限的,调查报告经分行有权审批人同意后,提交至总行公司银行部。 总行公司银行部应当会商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对分行申报的业务模式内容、模式可行性、方案可操作性、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出具初审意见后,将初审意见以及分行报送的调查报告相关资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至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或总行信贷审查部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间接融资额度的审批权限按照我行一般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获批后,各级信贷审查部门应将授信批复文件发送至申报单位,并抄送给同级公司银行部门、环球交易服务部门、中小企业金融部门。如由分行有权人审批的,还需要抄报总行信贷审查部、公司银行部、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 第二十二条 间接融资额度年审时,信贷审查部门有必要了解和分析上一年度间接融资额度的切分、使用情况,以验证间接融资额度的核定是否合理。对于额度切分明显不合理或者有必要重新调整的,信贷审查部门可以向公司银行部提出建议。 第五章 上下游企业直接授信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间接融资额度下,向我行申请直接授信的上下游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准入要求: (一)仅限于企事业单位,不含终端消费客户(采购用于生产、经营的设备且核心企业提供统一保证条件的除外); (二)属于核心企业的推荐名单内或其认可的上下游企业; (三)在银行、核心企业的信用、结算记录良好; (四)与核心企业建立了稳定的供应或购销关系、自身具备较强经济实力、主营业务突出、业务模式稳定、资金流清晰的核心企业主要供应商和销售商。 第二十四条 间接融资额度批复后,各有关经营单位申请使用该间接融资额度。 (一)间接融资额度批复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额度的分行,其辖内经营单位可直接发起直接融资额度的申请。 (二)间接融资额度批复中未明确规定使用额度的分行名单的,须向总行公司银行部发起间接额度的使用申请。 1、总行及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核定的“总对总”间接融资额度由分行公司银行部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提交《间接融资额度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额度使用。 在各级信贷审查部门批准的间接融资总额度下,总行公司银行部应当结合核定的总额度、已使用的额度、风险敞口金额、额度分配的集中度、该企业的交易记录和履约能力、分行以往申领额度的使用效果、风险调整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切分相应的额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书面批复各相关分行。 必要时,总行公司银行部应会商总行环球交易服务部。 2、分行有权人审批的间接融资额度,以及分行向总行公司银行部申请的间接融资额度,由经营单位向分行公司银行部申请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在获得间接融资额度支用审批通过后,间接融资客户的上(下)游企业可向我行申请直接授信额度,根据本行国内贸易业务评级办法的规定,对贸易融资项下的业务进行评级,作为客户信用评级对授信业务风险程度衡量的补充和调整。同时,按照一般信贷业务审批流程,提交各级有权审批人结合间接融资的批复条件在授权权限内进行审批。 直接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可使用的间接融资额度。 第二十六条 直接授信申请获批后,各级信贷审查部门应当将授信批复文件发送至同级的公司银行部、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如由分行有权人审批的,还需抄报总行公司银行部、环球交易服务部、中小企业金融部。 第六章 间接融资额度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总行或区域中心审批的间接融资额度使用的统筹管理,并每月向全行发布,内容应包括间接融资客户及上(下)游企业名单、额度核定与切分、额度的使用情况、风险敞口等方面。 分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分行审批的间接融资额度使用的统筹管理,每月向分行发布,并抄报总行公司银行部。 第二十八条 业务申报行应当在授信批复额度内叙做业务,不得违规串用额度、超额使用额度。对于在有效期限内未使用的剩余额度,总行有权予以收回或调剂到其它分行使用。 第二十九条 客户直接授信到期结清时,业务申报行应当于结清当日报告各级公司银行部,公司银行部经确认后予以释放买方额度或卖方额度对应的金额。 第三十条 间接融资额度项下,我行不与间接融资客户签署授信额度合同,应通过信贷业务的操作环节锁定间接融资客户的法律责任,从而可以追索间接融资客户,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一)间接融资额度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间接融资客户作为出票人或贴现人的责任由《票据法》来约束; (二)预付类融资业务中的“先票后货”业务,间接融资客户作为卖方的发货和付款等责任通过三方(或多方)协议来确定; (三)应收类融资业务中的国内明保理业务,间接融资客户作为商务合同的买方对我行(保理商)的付款责任通过三方(或多方)协议或单笔确认的方式来确定; (四)应收类融资业务中的国内暗保理业务,间接融资客户的法律责任按我行相关管理办法和产品方案确定。 鼓励与间接融资客户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如“总对总”合作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总金额、业务品种/产品类型、使用条件以及主要的权利义务。 第七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统计 第三十一条 间接融资客户主控行的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负责间接融资客户的授信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是业务经营单位辖内授信风险监测预警的第一责任人;客户经理在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人领导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负责其分管间接融资客户的监测预警工作,是其分管授信客户监测预警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分行信贷管理部应根据本行风险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督促业务经办单位通过动态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加强间接融资客户的风险管理,密切关注间接融资客户的业务往来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跟踪其账户收支情况;加强对上游企业的履约风险、下游企业的销售状况等方面监控。尤其要重点关注供应链所处行业的系统风险,间接融资客户的信用风险,以及资金流、物流、信息流控制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三条 如间接融资客户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业务经办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分行信贷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总行公司银行部,并及时调低甚至暂停使用相关的买方额度或卖方额度: (一)相关授信发生垫款、逾期或欠息,进入非应计; (二)相关授信五级分类在正常二级(含)以下; (三)间接融资客户性质、实际经营状况、资信记录等因素发生重大负面变化,或业务操作中拒不配合我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四)我行信贷政策指引或其他相关文件对间接融资客户或其所属行业、产业、主导产品等有明确限制或禁入规定; (五)其他足以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况,或出现本行风险监测预警办法规定的其他重大风险预警事项。 第三十四条 如发生影响上游企业的履约交货能力、下游企业的销售能力等重大突发事件,业务经办单位应当按照本行重大风险预警的相关规定立即报告分行信贷管理部、总行风险管理部和公司银行部。 第三十五条 业务经办单位应至少每季度对厂商银业务进行组合回顾。 第三十六条 各分行公司银行部应当建立本机构间接融资客户额度管理台账,按月统计辖内间接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并每月向总行公司银行部报告上月数据。 第三十七条 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全行间接融资客户额度统计,及时报告主管公司业务行领导,并按月抄送总行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查部和区域信贷审批中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总行现行制度执行,现行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间接融资额度使用申请表 2、间接融资客户额度管理台账 12-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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