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份财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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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 财字〔〕88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六章 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七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九章 外币业务与外币账户管理 第十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十三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十四章 重组清算管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公司与各子公司财务行为及相互间财务关系,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根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名词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独资或持股份额达到控股程度的企业为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股份公司持有股份额但未达到控股程度的企业为股份公司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由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为*(以下简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为“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章制度,履行财务职能,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和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建立一支敬业、爱岗、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服务优良的财会队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七条 股份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财务战略、投资政策、融资政策、收益分配政策并实施过程监督,对*战略目标与控股结构产生重大影响的财务活动具有决策权。 第八条 *财务管理以资本为纽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实行行政负责人领导下的财务总监具体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条 各单位须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单位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对股东、董事、经营者个人与企业利益有冲突的财务决策事项,相关股东、董事、经营者应当回避。 第十条 股份公司负责制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具体运作;依据股份公司董事会决策,负责处理相关财务事项。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遵守*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可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开展本单位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财务部门是*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接受股份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向其提供所需的各项财务资料和业务信息。各单位其他部门处理事务涉及财务事项的,须会签本单位财务部门,经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对涉及各单位的企业合并、分立、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事项,各子公司应将具体方案报股份公司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经股份公司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对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享有资产收益权,具体资产收益上交办法由股份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单位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中由股份公司任命或推荐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规定,按法律、规章履行办事程序,并切实维护股份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内的大中型企业须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其他企业根据需要报上级单位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本办法所指大中型企业是指满足下表条件的企业: 企业类型 指标名称 计算单位 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基建建设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10000以上 6000以上 基建设计 销售额 万元人民币 3000以上 疏 浚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10000以上 6000以上 装备制造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3000以上 4000以上 海 外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万元美元 万元美元 2000以上 2000以上 投 资 资产总额 万元人民币 10000以上 物 流 销售额 万元人民币 2000以上 其他企业 销售额 万元人民币 1000以上 第十七条 各单位承接的合同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及以上的大型工程项目须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其他项目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设置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 第十八条 子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的任免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规定,在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前应征求股份公司财务部和财务总监意见。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财务机构设置与财务机构负责人(包括委派人员)任命(聘任)或免职(解聘)必须征求股份公司财务部意见。 第二十条 子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时间较长,股份公司认为确有必要轮换的,可在股份公司协调下与*内其他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或其他符合条件岗位轮换。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股份公司预算考核部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全面预算,向国资委等上级部门报送财务预算,考核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各级预算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本级单位的预算,负责本级以下单位预算的审核、汇总、下达、调整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考评。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期间与会计期间相同,年度预算应逐级报送上一级预算单位,经股份公司审议批准后再予以上报和逐级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预算部门要对本级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考评,并按上级单位要求上报。 第二十四条 关于预算的编制、下达、调整、分析等具体事宜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内部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的投资、融资事项,除法律、法规等原因另有限制外,各单位必须在股份公司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将资金存放于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资金部负责制定*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平衡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审批资金的筹集、调拨与使用,核实和监控*资金的信贷规模和运作风险。资金管理的具体业务由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负责操作与办理。 第二十七条 股份公司资金结算中心按国家规定办理*内部单位的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受股份公司资金部的指导和监督,各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拆借资金。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在国内外发行债券、股票,利用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机构贷款和专项资金、融资租赁等方式获取外来资金的,由股份公司负责编制审查方案并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获取资金的应将方案报告送股份公司审批。报告的内容包括:准备获取外来资金的目的、方式、数额、持股情况、资金用途、前景分析、对本单位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的影响、期末股利分配制度以及获取外来资金后的不利因素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从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严禁跨越财务部门贷款,严禁不通过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贷款。 第三十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指定单位批准,各单位严禁与个人发生资金的借贷款关系。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除对互保单位和*成员企业提供担保外,一般不得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如需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必须报股份公司审批。 对*以外的互保单位,必须建立互保额度,严防投机行为。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设置台账,对每笔担保事项逐笔登记,详细反映被担保单位、担保方式、金额、期限、责任人员等,要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跟踪监督,并将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股份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审核保函条款时,应严格把关,避免经济损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代理的进出口合同,在未全额收到委托方的合同款项之前,不得对外开具信用证。 第三十五条 有关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及细则由股份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为提高*的资金、资产使用效益,各单位均可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投资。各单位在对外进行投资前,必须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计投资金额、预计持股比例、预期收益等逐级上报股份公司审批,其中对境外项目的投资,股份公司还需报经国务院国资委、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经同意后方能正式对外投资。具体审批程序及权限按股份公司有关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股份公司有关部门每年应提出*投资方向、投资总额计划,并报股份公司批准。 第三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外各单位原则上不准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倘若需要以个人名义作为对外投资的持股人,必须报股份公司批准,并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如发生亏损或严重潜亏,应由持股人派专人查明原因,检查结果必须向本单位有关部门、企业负责人专题汇报,并制定整改措施;对于股份公司认为确有必要的,各单位还应专题向股份公司汇报。 第四十条 各单位投资的企业,实行“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未经股份公司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从事委托理财、股票投资、期货(权)及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投资。 第六章 产权和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份公司对各子公司享有出资者的权益,即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力;有权决定资产的配置,采取合并式、兼并式、分立式和改组式等多种形式,按母、子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处理资产交易和产权转让的事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以全部法人财产为依据,享有民事权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有权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的各项资产,但对股份公司权益的安全、增值有影响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股份公司审批,以防止造成资产损失,具体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由股份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内部单位间可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整体重组、部分重组和调整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由股份公司拟订,子公司以下企业资产重组方案由子公司拟订,由股份公司依照法律程序审定。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严禁“投而不管”或“挂而不管”的产权不明晰的企业产生。对产权不明晰的企业必须认真清理,明确产权关系。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均应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财政部有关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资产计价、入库、发出、调拨、转让、折旧、盘点、摊销和报废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产权登记和资产评估工作,明确专人统一负责本企业及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汇总上报工作,确保产权登记清晰、及时、准确;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准和备案手续。 第七章 收入和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股东、董事、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企业职务或者以企业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于本企业。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经营业务收入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财经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及时办理结算,建立各项业务收入管理档案(包括合同、结算金额、已收账款、欠收账款等),明确应收账款的责任,确保及时全额收回资金。 第五十条 各单位出售股权投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出售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所得价款。在履行交割时,对尚未收款部分的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结算,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保。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谨慎、正确核算各项经营业务收入,避免坏账损失,真实反映经济活动。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股份公司成本管理的要求,制定内部成本管理办法,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全面成本管理体系,降低生产成本,控制消耗,节约开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须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并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季分摊、结算成本费用,严禁成本费用拖期入账,造成成本后置和债权债务不清。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财务部门须参与对外合同的签订、评审工作,重点审查预付款、结算方式及结算时间、税收条款、可兑换货币比例条款、索赔、罚则及意外处理等。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经费,可以通过建立研发准备金筹措,据实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股份公司可以集中使用研发费用,用于*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等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列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费用。 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支出的,应当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各单位开展进出口业务收取或者支付的佣金、保险费、运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处理。 各单位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费用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及支付的手续。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各单位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财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十三条 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的具体管理要求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应依法向国家交纳各项税金,税前会计利润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交纳所得税,并按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五条 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分配次序是: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 以前年度亏损尚未弥补的,应用企业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按弥补亏损后所余税后利润的10%计提法定公积金。 3、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按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4、分配所余税后利润: 按股东会决议分配可供分配利润。 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后暂未转让或者注销的股份,不得参与利润分配;以回购股份对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实施股权激励的,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预留回购股份所需利润。 第九章 外币业务与外币账户管理 第六十六条 *经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一般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账户、登记财产和持有公司股份,确有必要以个人名义办理的,应经股份公司批准,按照驻在国法律程序办理产权委托声明和产权转移证书,由企业取得具有当地法律效力的产权证书。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应对境外银行的存款资金严格管理,实行“联签”提款办法。在企业任职的亲属不得联签。所有现金收支凭证,除需要经办主管领导签字外,还须有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在境外取得的非美元外汇收入除保留半年开支额度外,一般应兑换成美元保存;与境外客商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使用美元结算,对全部或部分使用非美元结算的合同,要增强外汇风险意识,加大外汇账户的管理力度,避免造成经济损失;对于确须保留的其他非美元自由外汇收入必须报经股份公司批准。 第六十九条 集团各单位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其他经营收入的不可兑换的当地币,各驻外机构应妥善安排就地使用。所需工程材料、机具配件等凡能在当地购买的,只要其质量和价格与国际市场相差不大,或价差低于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价差的,均应用当地币购买,以节约自由外汇支出。 第七十条 各单位驻外机构承接完全以当地币结算的项目或当地币结算比例较高的项目时,应充分考虑当地币与自由外汇的收支平衡问题,以避免最终虚盈当地币、实亏自由外汇的情况发生。 第七十一条 各单位在境内外举债的外汇和境内发生的外汇业务均需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擅自调剂外汇。 第十章 财务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不断完善财务风险监控机制,加大控制力度,努力降低财务风险。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的风险监控及相应对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本单位重大筹资、资本运作、投资、担保等经济行为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对下级单位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第七十四条 股份公司财会部负责建立*财务风险监控预警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应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风险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对本单位风险的监控与应对。 第七十五条 下级单位应按上级单位的意见与建议,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将实施情况上报。 第七十六条 各单位均应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十一章 财务信息化管理 第七十七条 *财务信息化建设应遵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投资、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七十八条 *财务信息化采用集团化集中管理的模式建设,实现财务管理的扁平化和财务信息的分步式集中,以提高财务决策分析的能力。 第七十九条 *财务信息化工作由股份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各单位要成立财务信息化有关机构,并配备专人(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财务信息化工作的实施与管理。 第八十条 *财务信息化应用系统由股份公司统一选型,各单位不得擅自引进与财务相关的应用系统。 第八十一条 *财务信息化标准规范由股份公司统一制定,并下发各单位贯彻执行,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制定适合自身需求的个性化标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和内控管理的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现财务、业务相关信息一次性处理和实时共享。 第八十三条 各单位应统筹协调有关资源,全面整合并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对企业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一体化管理和集成运作。 第八十四条 有关财务信息化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管理办法由股份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八十五条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八十六条 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包括: (一)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附注;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八十七条 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八十八条 季度、月度财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季度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月度报表按股份公司财务部规定内容报送。 第八十九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以及上级单位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报告。 第九十条 各单位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做到:编报及时、内容完整、信息真实、说明清楚。 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应负责审核本级以下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合并编制本级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按时向上级单位、税务和主管财政部门等报送。 第九十二条 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在向股份公司上报之前,必须经股份公司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一同上报。 第九十三条 股份公司负责对子公司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批复,子公司根据批复情况办理有关账务处理事宜。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合并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会计凭证、账簿等会计资料,严格按国家规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会计资料的管理。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在年度内定期向职工公开以下信息: (一)职工劳动报酬、养老、医疗、工伤、住房、培训、休假等信息。 (二)经营者报酬实施方案。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 (四)企业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及处置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应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明确改进方向,指导今后的工作。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子公司年度财务分析结果应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出30天后,上报股份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章 财务检查与监督 第九十八条 各单位应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财务检查监督制度,上级单位还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九十九条 检查与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即是否依据国家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了有关资金、财产等各项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依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完善。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本单位及上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 (三)上级单位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条 财务检查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内容及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定期的和不定期的,日常的和专项的检查与监督等。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整改结果应报送上级单位。 第十四章 重组清算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各单位通过改制、产权转让、合并、分立、托管等方式实施重组,对涉及资本权益的事项,应当由股份公司或者授权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履行内部财务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听取重组企业的职工、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者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或者承继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净资产作价或者折股的参考依据。 (五)拟订股权设置方案和资本重组实施方案,经过审议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各单位重组过程中,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应当以企业现有资产优先清偿。 第一百零四条 各单位依法破产、责令关闭、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依法实施清算。 第一百零五条 各单位被法院或者政府主管机关以法律裁决或行政决定的形式,强制要求企业终止或宣告企业终止时,有关清算的各项事宜按照法院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 第一百零六条 各单位自愿终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应报股份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各单位自愿终止经营或按上级要求进行清算的,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如下: 一、组成清算机构,明确其任务与职责。 (一)由被清算单位的上级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算组的成员由来自被清算单位及其上级单位的企管、财务、法律、审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二)清算组的任务及职责是: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该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该单位的未了业务和债权、债务,清结纳税事宜以及处置该单位的剩余资产等。 (三)清算组在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手续办理。 二、发布清算公告。 清算组应在开始清算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次,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三、清理财产,编制有关表格。 (一)清算组应对被清算单位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作价。清查财产的范围包括清算前存在的财产、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和清算结束后一年内追回的财产。 (二)财产清理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编制清查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 四、处理未了结业务。 对已签订但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合同、正在进行的项目,清算组应就有关后续事宜提出方案,报请有关领导。 五、清结纳税事宜。 清算组应对被清算单位的应税业务的已缴及欠缴税款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六、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资产清查结果,结合债务情况,清算组拟定偿债及剩余资产分配方案,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七、提出清算报告,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零八条 上述工作完成后,清算组应写出书面清算报告,造具清算的各种财务账册,办理被清算单位的工商、税务注销手续并公告企业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清算中的财产清查与估价、清结税金工作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报经上级单位批准同意。委托上述业务需支付的费用,列入清算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清算终了,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按比例分享的份额扣除其对子公司投资的差额,作投资收益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或者安置费,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列入当期费用以外,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企业重组中发生的,依次从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中支付。 (二)企业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各驻外机构在项目结束后撤出驻在国或地区时,应对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各种原始凭证和财务会计资料,及时办理财产清关手续,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股份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子公司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份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在执行本办法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23-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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