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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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xx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2 第三章 职责分工 4 第一节 总行各部门职责 4 第二节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7 第三节 营业网点的职责 9 第四章 机构准入管理 9 第一节 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9 第二节 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12 第五章 实物产品管理 13 第一节 产品准入与停售 13 第二节 产品定价 14 第三节 原料额度 15 第六章 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16 第一节 产品销售 16 第二节 实物提取 19 第三节 黄金回购 20 第四节 其他衍生交易 22 第七章 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22 第八章 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25 第九章 黄金定投业务收入与费用管理 30 第十章 产品库存管理 31 第一节 订 货 31 第二节 购入入库 32 第三节 库存调配 33 第四节 库存返厂 34 第五节 异常情况处理 35 第十一章 库存状态管理 38 第一节 客户交易引发状态变动 38 第二节 库存调配与返厂引发的状态变动 41 第三节 异常处理引发的状态变动 43 第十二章 平盘交易管理 45 第十三章 对外费用结算与发票管理 47 第十四章 辅料管理 48 第十五章 展销管理 48 第十六章 宣传营销管理 49 第十七章 内部风险管理 53 第十八章 附 则 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xx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或“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经营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我行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并提供代保管、提取、转账汇金、组合拆分以及回购等服务的一项业务。黄金定投业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投资计划代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并提供主动定投、库存卖出、实物提取、转账汇金等服务的一项中间业务。 第三条 各级机构在开展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并建立岗位责任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各级机构应充分认识和分析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制定和执行严格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企业与客户合法利益不受损失,维护银行的信誉及形象,确保业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邮储银行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以下简称“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是指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和技术优势,实现邮储银行各类贵金属业务的全国范围内信息电子化、网络化处理的计算机应用系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邮储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分类及定义 第六条 销售模式分类 根据实物贵金属产品(以下简称“实物产品”)运作方式和来源的不同,我行销售的实物产品分为自有品牌、代销、经销三种销售模式。 自有品牌产品是指由我行自行设计与运作,委托贵金属精炼加工企业(以下简称“加工商”)加工并标示邮储银行品牌的实物产品。代销产品是指我行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代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提供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经销产品是指我行从实物贵金属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以下简称“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或统称“供应商”)买断后再进行销售,符合相关标准的实物产品。 根据税务处理方式的不同,代销实物产品又分为视同买断和非视同买断两类。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根据销售量和供货价向我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行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直接向客户开具销售发票,我行向供应商开具手续费发票。 第七条 销售方式 实物产品的销售方式包括现货销售(或称“现售”)、预销售(或称“预售”)和展会销售(或称“展销”)三种。现货销售是指我行金库[本办法所称“金库”,即《xx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年1.0版)》(见xx发〔〕1194号,以下简称《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中所述的“业务库”]或网点尾箱中先备有可售库存后对外销售的方式;预销售是指客户先向我行预订并付款,我行后为客户备货的销售方式;展销是指我行与准入的供应商协商共同发起,开办展销会并在活动现场销售的方式。 现货销售可针对三种不同销售模式的实物产品,预销售可针对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展会销售仅针对代销实物产品。 第八条 代保管 指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后暂不提取,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为保存管理的服务。客户选择代保管后,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为客户记录对应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 第九条 组合拆分 指在一定条件下客户将账户下相同报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经过拆分或组合,形成的新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的交易。 第十条 黄金回购 指我行向客户购回符合一定标准的黄金实物产品的交易。 第十一条 定投计划 指客户与我行订立的定投协议,明确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固定重量或金额投资的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按计划定投 我行根据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在客户指定的结算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按计划代客户进行定期定额黄金资产的投资。 第十三条 主动定投 指客户在计划定投外,针对某一定投计划的额外一次性主动追加投资。 第十四条 转账汇金 指客户将账户下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或黄金定投库存转让给其他账户的行为。 第十五条 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 所有可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与非提金网点。提金网点可办理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和检验回购;非提金网点仅能办理实物产品销售,客户须预约到提金网点提取实物产品。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涉及前、中、后台多个部门,应以产品销售、交易运作、库管调拨、账务处理与资金清算职责分离为原则,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 第一节 总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个人金融部是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行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业务开办申请,落实业务的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行业发展情况的跟踪研究和全行业务发展规划的拟订。 (三)负责业务制度体系建设,日常业务管理,宣传营销组织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四)负责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的准入、协议签订、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自有品牌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和退出管理;负责与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开展日常业务合作。 (五)负责对各一级分行的业务授权。 (六)负责定期统计汇总各一级分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原料使用额度,负责全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订单管理。 (七)负责业务系统建设及功能优化需求的提出。 (八)负责业务经营情况分析,并定期向风险管理部报送风险报告。 (九)牵头贵金属旗舰网点、回购网点建设,制定全行的贵金属展示柜参考标准。 (十)其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业务部负责实物贵金属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金融市场部负责实物产品原料的管理,负责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对一级分行的日常报价和定投产品的报价,负责业务相关贵金属资产的头寸管理及平盘操作。 第二十条 会计与营运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相关的会计制度;统筹管理账户并牵头组织账户对账;负责指导各级机构业务的日常账务处理及核对、资金清算及划拨、账户日常监控等工作;负责指导全行各级机构实物产品的出入金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及尾箱管理等工作;负责会计稽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电子银行部负责贵金属业务在电子银行渠道的功能实现及营销推广。 第二十二条 信息科技部负责组织实施贵金属业务系统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购管理部负责业务系统软硬件采购,负责品牌实物产品加工、运输服务的采购及其他相关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的规章制度,负责处理总行的业务应税事务并指导各级分支机构的业务应税事务处理,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战略发展部负责实物产品品牌的制定,负责业务宣传材料的审核。 第二节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及一级支行各部门职责 第二十六条 一级分行个人金融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取得总行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根据总行制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制定辖内业务的发展战略。 (三)在总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按要求制定辖内业务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辖内管理机构的业务转授权与营业网点的业务准入。 (五)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系统参数维护、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六)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与已准入的合作机构签署补充合作协议,开展与合作机构在辖内的具体合作。 (七)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八)辖内有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的一级分行须按照总行个人金融部要求,落实办理贵金属原料的出库手续和与合作加工商的交接工作。 (九)负责定期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报送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原料使用额度的需求;负责在总行报价的基础上对辖内自有品牌实物产品进行报价。 (十)负责辖内辅料的订货、使用和保管工作。 (十一)总行个人金融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二级分行、一级支行个人金融部或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归口部门(以下称“业务部门”)是本辖区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取得上级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转授权后,负责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进行业务报备的业务报备并落实相关监管要求。 (二)负责辖内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宣传营销、客户服务和业务人员培训等。 (三)负责在辖内开展与合作机构的日常合作。 (四)负责辖内实物产品的订单管理。 (五)负责辖内业务辅料的领用、使用和保管工作。 (六)上级机构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辖内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公司客户的营销维护,对公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会计与营运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辖内金库中实物产品的出入库管理、调运管理、库存管理和尾箱管理;负责完成辖内业务相关的资金清算等账务处理以及相关账户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十条 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财务部门负责根据总行相关制度制订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税事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和处理本辖区的相关税务工作,以及综合管理业务各项服务的定价工作。 第三节 营业网点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应在获取业务开办准入资格和系统中相应的业务处理权限后,方可对外办理相应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上级机构有关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规章制度,合规进行业务的各项经营活动。 (二)负责业务的宣传营销、客户开发与客户服务。 (三)依照执法部门的法律文书要求,办理司法查询和司法平仓等交易。 (四)上级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机构准入管理 第一节 内部机构准入与退出 第三十二条 内部机构是指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包括: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营业网点,其中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与一级支行为内部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内部管理机构应根据当地市场状况和自身经营情况,向上级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在取得上级机构业务开办授权或转授权后方可对外开办。上级机构可授权或转授权下级机构对外开办实物产品销售、提取、回购、黄金定投中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三十四条 内部管理机构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申请开办的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 已制定完善的应急管理措施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三) 有一定的客户基础和市场需求。 (四) 配备了承担业务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及税务处理等工作的人员,且人员已接受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 (五) 按照《现金出纳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规定,辖内具备满足实物产品储存条件的金库,并已做好接收和管理实物产品的准备。 (六) 辖内网点若拟销售总行已准入的代销,一级分行应与供应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 (七) 申请办理黄金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机构,一级分行应已与总行准入的黄金回收厂商(以下简称“回收商”)提前接洽,明确合作方案,下辖机构中应有具备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条件的网点。 (八) 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一级分行或其他级别的机构必须已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九) 辖内至少有一家营业网点符合成为提金网点的条件且预备开办提金业务。 (十) 总行要求的其他开办条件。 第三十五条 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须逐级向上级机构提交开办申请,原则上由一级分行负责准入审批。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申请和审批。 第三十六条 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上级管理机构应已获得业务开办授权。 (二) 具备良好的风险防控水平,在业务开办前一年内经营活动正常,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三) 具备一定的客户基础和业务市场需求。 (四) 配备接受过业务培训、熟悉业务的操作人员与营销人员,能为客户提供贵金属投资咨询服务。 (五) 已做好对外宣传公告的准备工作,配备了业务宣传折页、客户单证与协议等。 (六) 开办法人客户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网点应已获得办理对公业务的资格。 (七) 营业网点对应缴拨现金的金库,应具备《现金出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实物产品的储存条件并做好了接收储存实物产品的准备。 (八) 若申请办理提金业务,网点必须为示范性网点或具备独立的理财区域,应配备按标准制作的贵金属产品展示柜;客户办理实物产品提取的柜台与产品展示柜应能置于视频监控有效控制下。 (九) 拟开办检验回购业务的网点,必须是提金网点,并具备与检验手段相匹配的相关检验设备与接受过培训的人员。 (十) 上级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授权准入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与黄金定投业务的管理机构,应在正式对外开办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与银监会在当地派出机构的要求做好业务报备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已正式对外开办业务的内部机构应谨慎申请业务退出。对于确有业务退出必要的机构,需提前与上级机构做好沟通,制定好业务退出处理方案,经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二节 外部机构准入、合作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外部机构包括与我行合作的加工商、供应商、运输商和回收商等。 第四十条 对外部机构的准入、合作与退出等事宜,各级机构应按照《xx银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见xx发〔xx〕104号,以下简称《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物产品管理 第一节 产品准入与停售 第四十一条 邮储银行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设计与准入由总行个人金融部统一管理,代销实物产品、经销实物产品由总行个人金融部从已签署合作协议的代销、经销业务合作机构所提供的产品清单中选择性准入。产品准入后,总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产品信息,各一级分行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要选择产品订货和销售。 第四十二条 未经授权,总行个人金融部以外的其他行内机构与部门不得自行设计、加工和准入标示邮储银行自有品牌的实物产品;总行个人金融部以外的其他行内机构与部门不得擅自准入代销实物产品与经销实物产品。 第四十三条 总行在《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中对实物贵金属产品的成色、品质提出了具体要求,总行和分行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存放在我行金库内的实物产品进行抽检。如在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且非因我行保管和运输过错造成的,总行将依据与加工商签署的加工协议、与供应商签署的合作协议追究相关责任方责任。 第四十四条 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对过时、长期滞销或其他原因不宜或无法继续销售的产品做停售处理。处于停售状态的产品无法再对外销售,也无法提交订货需求。 第四十五条 自有品牌实物产品、代销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的准入、跟踪评价与退出等具体管理须根据《合作机构与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节 产品定价 第四十六条 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定价包括确定总行与分行间销售的内部报价与对客户销售的外部报价。内部报价由基准价格与产品加工运输成本组成,外部报价由内部报价与外部价差组成。 第四十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国内外贵金属市场价格、价格波动率、交易成本等因素确定和发布各产品基准价格;总行个人金融部维护产品加工运输成本,并综合我行业务发展需要、成本收益等因素设定全行各实物产品的外部价差浮动范围。 第四十八条 各一级分行每日可根据内部报价、经营成本、市场情况等因素,在总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自行确定下辖机构对外销售的各实物产品外部价差。 第四十九条 总行依据与代销实物产品供应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与供应商共同制定代销实物产品的销售价格形成方法。 第五十条 代销实物产品的供应商是代销实物产品定价的具体执行者。供应商每日依据实物产品价格形成方法提供其在我行代销实物产品的每日零售价。各一级分行是代销实物产品报价的监督者,检查各供应商对其在我行的代销实物产品是否按照销售定价方法正确报价。如有异议,应直接向对应供应商提出质疑并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总行个人金融部。 第五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是经销实物产品定价的执行单位。各一级分行应根据买断购进价格和市场销售情况,设置实物产品的进货成本和外部价差,确定辖内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报价。销售报价等于进货成本与外部价差之和。 第五十二条 所有自有品牌实物产品、代销实物产品和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单位应以“克”为单位,报价以“(人民币)元/克”为单位,实物产品销售单位不以“克”为单位的,需将价格折算成“(人民币)元/克”后进行报价。 第五十三条 未经报价的各类实物产品不得对外销售。 第三节 原料额度 第五十四条 各一级分行在一个固定的时间期限内,现货销售的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所占用的最高黄金原料重量应相对固定,此最高原料重量称为原料额度,固定的时间期限被称为额度使用期限。在额度使用期限内的任一时刻,一级分行所占用的黄金原料重量是指辖内未销售(包括金库、网点尾箱和在途)的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已提交加工商生成配货单但尚未到货的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正在流转的需求单、订单中现售自有品牌黄金实物产品三者总重量之和。 第五十五条 金融市场部在原料申报期开始前公布原料租赁利率,各一级分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申报确定下一额度使用期限内的原料额度。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全行总原料额度租入原料。总行按照金融市场部准备原料的平均成本价、原料租赁利率和一级分行报送的原料额度、额度使用期限天数,计算各一级分行原料的租赁成本,计算公式为原料的平均成本价×原料额度×原料租赁利率×额度使用期限天数/360。 第五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前期销售情况、租赁利率等因素适量申报原料额度,着力提升销售能力,减少辖内可售产品库存积压,加快原料周转速率。 第五十七条 原则上各一级分行的额度使用期限和申报时间应保持同步,额度使用期限长度由总行统一确定和调整,并提前告知各一级分行。 第六章 实物贵金属业务交易管理 第一节 产品销售 第五十八条 客户需使用邮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贵金属业务签约并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后方可购买实物产品。 第五十九条 实物产品现售遵循“实库销售”的原则,仅当销售网点或其对应缴拨金库中有可售的实物产品库存时方可销售。销售成功后,销售货款直接从客户所加办业务的结算账户中扣收。 第六十条 实物产品预售先从客户结算账户中全额扣收销售货款,销售网点和其对应缴拨金库中均不必有可售的库存。如为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总行根据预售数量购买原料并选择对应加工厂下达加工订单;如为代销实物产品,一级分行汇总预售数量向对应供应商下达订单。 第六十一条 总行或一级分行可根据产品特点、历史销售情况等因素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置各产品在辖内各机构的销售额度。总行可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置各产品在各渠道的销售额度。 第六十二条 原则上自有品牌实物产品销售时间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09:15至15:00,代销与经销实物产品的销售时间为自然日全天,具体销售时间以总行通知和官网上的公告为准。 第六十三条 逢周末或节假日上海黄金交易所休市时,一级分行有销售自有品牌实物产品意愿的,应提前三天向总行个人金融部提交销售(现售与预售)额度申请,总行个人金融部通知金融市场部进行头寸预平盘。预平盘后,总行金融市场部设置本次周末或节假日销售内部价格,个人金融部根据预平盘头寸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置各一级分行的周末或节假日销售额度,限定自有品牌实物产品在本次周末或节假日的总销售重量。对于周末或节假日销售重量未达到销售额度的,剩余额度以预平盘时总行内部价格继续销售。 第六十四条 客户购买的现售实物产品或购买后已运抵我行金库的预售实物产品在提取前,我行为客户提供代保管服务,并记录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与代保管天数。 第六十五条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可获得的价格优惠种类包括客户级别优惠、交易渠道优惠、大额销售优惠和支行(局)长优惠四项。 客户级别优惠,是由总行设定的,各级别客户所获得的价格优惠;交易渠道优惠,是由总行设定的,客户在特定交易渠道交易时获得的价格优惠;大额销售优惠,是由一级分行设定的,辖内客户在一次性购买金额达到某区间时获得的价格优惠;支行(局)长优惠,是由一级分行设定的,辖内网点支行(局)长可授权给予柜面购买的客户的价格优惠。价格优惠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克。 除支行(局)长授权优惠外,其他客户价格优惠项目同时存在时不叠加,仅取其中优惠值最大的项目作为客户购买的基础价格优惠。 单笔的支行(局)长授权优惠不得高于一级分行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设定的优惠上限,单日各网点支行(局)长授权优惠累计总额不得高于一级分行设定的当日优惠总上限。 支行(局)长授权优惠与基础价格优惠之和不得高于总行设定的实物产品优惠最大值。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所获得的价格优惠等于: Max{实物产品优惠最大值,支行(局)长优惠+Max(客户级别优惠、交易渠道优惠、大额销售优惠)},其中,Max是取最大值函数。 第六十六条 客户购买实物产品应支付的最终货款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货款=(产品报价-价格优惠)×产品重量×产品数量。其中产品重量为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的产品标准重量。 第六十七条 销售完成后,二级分行根据黄金买卖业务系统统计的客户开票需求,向客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当地税务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税务机关要求落实开票工作。需由代销业务合作机构开具发票的,由各一级分行汇总统计销售与开票信息,提供至对应代销业务合作机构。 各一级分行应按照行内增值税操作指引及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为客户开具发票、通知客户领取发票等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节 实物提取 第六十八条 客户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依据实物产品的销售机构,存放在对应缴拨的金库中或营业机构尾箱中。 第六十九条 客户可预约在实物产品存放金库对应的提金网点办理实物产品提取。一般最早可预约在后两日提取(各产品具体根据系统实际设置确定)。客户仅可在同一一级分行辖内,预约跨库异地提取,其中跨库是指客户实物产品存放金库与预约提取所选网点的缴拨金库不同。 第七十条 客户预约办理实物产品提取时,可选择自提或委托他人提取,可在预约提金当日撤销预约。预约时客户应明确提取的实物产品、数量以及提金网点,并设置一次性提金密码用于办理实物提取和预约撤销。客户办理预约提取后,我行冻结对应的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和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预约撤销后解冻。 第七十一条 客户未在预约时间内办理提取,则视为预提违约。预提违约后,客户的代保管库存自行解冻,我行收取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 第七十二条 实物产品视同现金管理,营业网点应在安装有视频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区域内为客户办理提取交易,产品提取离柜后不办理退换。实物产品的证书、包装在客户提取时一并交予客户。 第三节 黄金回购 第七十三条 我行代理黄金实物回收商办理黄金回购业务。总行负责回收商的准入和合作协议的签署,并在黄金买卖业务系统中维护回收商的相关信息。一级分行对总行准入的回收商做选择性合作,并在授权范围内与之签署补充合作协议。 第七十四条 各级机构在与回收商合作,开办黄金回购业务时,应重点关注回收商可回购的产品种类、定价原则、产品检验方式、回购废料保管与返厂、回购货款与手续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应在与回收商签署合作协议或补充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七十五条 黄金实物回收商负责对回购产品进行报价,乘以回购产品重量计算回购款,实时存入客户账户中。 第七十六条 总行应要求黄金实物回收商在业务开始前,在我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或其他用于支付回购款的结算账户,并授权我行可以直接进行回购款和手续费的划转操作,防止我行隔夜垫款。 第七十七条 黄金回购分为代保管回购与检验回购。 若客户办理代保管库存中实物黄金产品的回购,称为代保管回购;若客户办理已提取实物黄金产品的回购,需经过一定方法的检验,称作检验回购。 第七十八条 黄金实物回收商根据协议对我行销售的部分产品提供代保管回购服务。代保管回购产品的成色和重量为所售产品标明的标准成色和重量。 第七十九条 一级分行可从辖内提金网点中,选择符合资质的网点作为回购网点办理实物产品的检验回购。办理检验回购的网点需具备办理黄金实物检验的对应条件和技术,严格按照与回购厂商确定的检验流程执行。网点的回购废料应及时上缴金库保管,上级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回购厂商办理回购废料的交还手续。 第八十条 针对不同产品,可实行不同的检验方式,包括简单检验、水吊法、火熔法等,具体可接受的检验方式与检验标准应根据各一级分行与实物产品回收商签署的补充协议确定。 第八十一条 一级分行开放首批网点办理黄金回购业务(包括代保管回购与检验回购)前,须通过正式发文形式向总行提出申请。 第四节 其他衍生交易 第八十二条 客户可将账户下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通过转账汇金交易转移至其他账户,汇入的账户必须已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且加办业务的营业网点应与汇出实物产品存放金库在同一一级分行辖内。转账汇金仅对部分产品适用。 第八十三条 客户可将账户下的代保管库存产品进行拆分组合,形成同重量、新的代保管库存产品。拆分组合仅对部分产品组合适用,且组合拆分前的代保管库存必须存放于相同金库中。 第八十四条 客户库存在发生法定继承情况时,我行可为客户提供客户库存的非交易过户。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时参照储蓄业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管理 第八十五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入包括两类。一类来自于销售自有品牌、经销和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而产生的销售收入;一类来自于手续费收入,包括非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代销手续费、代保管手续费、异地提金手续费、回购手续费、预提违约手续费以及其他手续费收入。 第八十六条 实物产品的销售收入等于对客户销售报价减去客户优惠金额再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确认在客户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 第八十七条 销售自有品牌、经销和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相应的销售成本。自有品牌实物产品的销售成本等于内部报价减去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经销的销售成本等于进货成本减去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视同买断的代销实物产品销售成本等于代销实物产品供货价减去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之差称为销售净收入。 第八十八条 代销手续费收入等于非视同买断代销实物产品的代销手续费减去客户优惠金额,其中各代销实物产品的代销手续费由总行与供应商协议确定。代销手续费收入分配至客户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 第八十九条 黄金买卖业务系统根据客户代保管库存的不同来源,为客户的所有代保管库存记录对应的来源网点。 通过网点购买实物产品或组合拆分产生的代保管库存,来源网点为此交易网点;如客户通过独立交易端、个人网银等自助渠道办理交易,则以客户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作为来源网点;通过他人转账汇金汇入产生的代保管库存,则以汇入客户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为来源网点。 代保管手续费是我行提供代客户保管实物产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从客户代保管库存增加时开始计算,在客户代保管库存减少时,按天数和库存重量一次性收取,费率由总行制定并统一维护。其中,客户代保管库存可能因现售产品购买、预售产品与定制产品到货、转账汇金被汇入、组合拆分等交易而增加,因客户办理实物提取、转账汇金、代保管回购、组合拆分等交易而减少。 实物产品代保管库存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代保管手续费分配至库存的来源网点。 第九十条 异地提金手续费是指我行因客户跨库提取实物产品而收取的费用。异地提金手续费在客户办理预约异地提取时从客户结算账户中止付,在客户成功办理提取时收取;客户未能如约提取,则异地提金手续费从客户结算账户中解止付且不收取。异地提金手续费费率由总行统一维护并设定分成比例,在所提取实物产品的代保管库存的来源网点与办理提取的营业网点间按比例分配。 第九十一条 回购手续费是客户办理代保管回购、检验回购时,我行按比例从回收商处收取的手续费,费率由总行与回购商协定并统一维护。检验回购产生的回购手续费分配至客户办理检验回购业务的营业网点;代保管回购产生的回购手续费分配至代保管库存的来源网点。 第九十二条 客户预约提取时,我行根据客户预约提取实物产品重量计算并止付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若客户预提违约,则收取客户预提违约手续费;如客户如约成功提取,则预提违约手续费解止付且不收取。预提违约手续费费率由总行制定并统一维护。预提违约手续费分配至客户约定提取实物产品的营业网点。 第九十三条 实物贵金属业务其他手续费收入主要包括客户定制产品手续费收入、展销实物产品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等。费率由一级分行与外部合作机构协定和维护。客户定制产品手续费收入分配至客户办理个性定制业务的营业网点;展销实物产品获得的手续费收入按一级分行制定的原则分配,分配期限由一级分行制定实施细则自行确定。(是否通过系统分配) 第九十四条 客户在独立交易端、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办理交易,则认定客户办理交易的营业网点为客户所属机构。如客户在网点柜面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加办,则客户所属机构为该网点;如客户在电子自助渠道办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加办,则以客户加办时使用的结算账户开户网点作为客户所属机构。 第九十五条 在实物贵金属业务收取的费用中,代销手续费,代保管手续费、异地提金手续费、预提违约手续费均属我行实物贵金属业务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须按照xx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公示、变更收费标准。 第八章 黄金定投业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 黄金定投业务包括按计划定投、主动定投、库存卖出、转账汇金、实物产品预约提取等交易。 第九十七条 客户在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后,可在我行制定黄金定投计划。系统为客户生成一个定投协议号,我行将按计划代理客户进行黄金资产投资,标的的黄金资产价格挂钩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Au99.95等黄金合约。客户每一个结算账户只能存在一个未终止的定投计划。 第九十八条 客户在我行制定黄金定投计划应设定定投周期、定投方式、定投金额或重量三个要素。 第九十九条 我行可提供黄金定投计划的投资周期包括周、双周和月三种。 第一百条 定投计划以定投周期的前一个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作为该定投周期的扣款日,客户新制定的定投计划从下一个扣款日开始扣款,并在随后的定投周期生效。 第一百〇一条 我行可提供黄金定投计划的定投方式包括固定金额、固定重量两种。总行设定固定金额的定投资金起点和步长、固定重量的投资重量起点和步长,客户制定的黄金定投计划所设定的定投金额或定投重量必须满足起点和步长要求。 第一百〇二条 固定金额方式的定投计划,每周期的扣款金额等于客户设定的定投金额。固定重量方式的定投计划,每周期的扣款金额等于扣款日上一交易日Au99.99合约收盘价×(1+上浮比例+定投手续费率)×定投重量,其中上浮比例由总行设定。 第一百〇三条 如因客户账户可扣收的余额不足等原因,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在扣款日未能一次性扣收到足额资金,则判定定投扣款失败。如连续三个周期定投扣款失败,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自动终止。 第一百〇四条 扣款完成后,总行金融市场部汇总客户资金,代客户进行统一购买,在日终根据购买成本确定和发布当日定投的成交价格。 一般情况下,对于固定金额的定投计划,客户资金根据本定投周期内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均分,即每个交易日客户用于购买的资金等于本周期定投金额/本周期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每个交易日成交的定投库存重量等于该交易日用于购买的资金/[成交价格×(1+定投手续费率)]。 一般情况下,对于固定重量的定投计划,客户设定的定投重量根据本定投周期内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均分购买,即每个交易日为客户购买的定投库存重量等于本周期定投重量/本周期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日数量,每个交易日应使用的资金金额等于该交易日为客户购买的定投库存重量×成交价格。若客户本周期剩余资金少于应使用的资金金额,则剩余资金按固定金额方式成交。 第一百〇五条 在我行已制定定投计划的账户可办理主动定投。办理主动定投时,需提供定投协议号,客户主动定投的结果将计入对应的定投计划中。 第一百〇六条 我行提供的主动定投的投资方式包括按金额和按重量两种,总行个人金融部设定按金额主动定投的投资资金起点和步长、按重量主动定投的投资重量起点和步长,客户发起的主动定投设定的定投金额或定投重量必须满足起点和步长要求。 第一百〇七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个交易日设定主动定投的价格区间上限(或直接将上限默认设定为每日Au99.99涨停价)。按金额主动定投的扣款资金为客户设定的定投金额,按重量定投的扣款资金等于价格区间上限×主动定投重量×(1+主动定投手续费率)。 第一百〇八条 如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布的当日的定投成交价格超过设定的价格区间上限,则客户主动定投不成交,日终资金退还客户。如当日定投成交价格低于或等于设定的价格区间上限,一般情况下,按金额主动定投的成交重量等于定投金额/[成交价格×(1+主动定投手续费率)];按重量定投的成交重量等于客户设定的定投重量,剩余资金日终退还客户。 第一百〇九条 每一定投周期完成后或主动定投成交后,我行在客户制定的定投计划下为客户记录黄金定投库存。客户可对自己账户下未冻结的黄金定投库存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包括定投库存卖出(或称回购)、转账汇金、提取等量实物产品等。 第一百一十条 总行金融市场部每个交易日设定定投库存卖出的价格区间下限(或直接将下限默认设定为每日Au99.99跌停价)。客户针对定投计划发起定投库存卖出,应确定卖出库存的重量,系统实时冻结该部分定投库存。若总行金融市场部公布的当日定投成交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下限,则客户发起的定投库存卖出不成交,定投库存解冻;若高于价格区间下限,一般情况下,客户定投库存卖出成交,系统将扣除库存卖出手续费后的货款存入账户中。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户将定投库存通过转账汇金交易,可转入任何已在我行加办实物贵金属业务的客户账户中。被转入的账户如从未制定定投计划,黄金买卖业务系统将自动为其生成新定投协议号,并将首次和此后被转入的黄金定投库存均记录在该定投协议号下。该定投协议号区别于按定投计划的定投协议号,不对客户按周期扣款。如客户已制定定投计划,则转入的黄金定投库存均-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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