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票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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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票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票质押授信业务的开展,防范授信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物权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股票质押授信,是指授信申请人以自己或第三方持有的,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设定质押,向本行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等流动资金授信。 前款规定的授信申请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本行为质权人,提供担保的股票为质押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辖机构办理股票质押授信业务。 第二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授信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必须以盈利为目的)或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客户申请股票质押授信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经主管机关或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并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并经即期年审通过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已在本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3个月以上,有正常的结算往来; (四)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授信用途须符合我行流动资金授信管理规定; (五)信用良好,在本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六)所质押的股票须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限售流通股(国有股和法人股),用于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第三章 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股票质押率依据被质押股票质量、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财务和资信状况确定,最高不超过60%。质押率=(贷款本金+敞口)/质押股票市值×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 第七条 授信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股票质押授信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授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利率执行。 第九条 我行接受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不得接受以下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申请前6个月内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股票; (五)超过我行已经接受用于质押的同一家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10%的股票; (六)一家上市公司已质押股票高于该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20%; (七)总行认为风险过大,不适于进行质押的股票。 第四章 授信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授信金额、期限、用途、质押股票状况等,填写《授信申请书》,除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如下授信材料: (一)申请授信前一年在我行或他行存款和贷款对帐单明细; (二)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权利证明文件; (三)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上年度及最近期经营业绩(行业地位、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每股现金净流量、市盈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等); (四)其他按照我行流动资金授信管理办法规定须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经营行同意受理的,应指定专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授信申请人、出质人提交的全部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申请人的资信程度和授信可行性及质押股票价值的调查、评估。 授信业务经办人员依据调查、审查结果,按本行审批权限及程序报批,根据审批结果进行业务操作,对不能授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经审批同意发放授信后,经营行通知授信申请人和出质人签订授信主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并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核实质押股票的真实合法性、合规性,并取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还应遵守以下特别规定: (一)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二)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六)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七)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上述条件及有权审批人提出限制性条款全部落实,授信主、从合同生效后,经营行发放授信。 第五章 授信后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放授信后,经营行应随时对质押股票的市值进行跟踪,对股票价格、盈利性、流动性和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指标以及股票市场的总体情况等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授信风险预警信号。经营行应指定专人负责授信的跟踪管理。主要工作有: (一)负责质押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的台账登记监测和授信本息清收; (二)对授信申请人产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动、诉讼案件等重大经营事项以及同其他银行往来迹象,要及时向支行负责人和总行报告; (三)建立质押股票市值变动台账,每天对质押股票的市值变动情况进行评估和登记; (四)在质押率降至警戒线或平仓线时,及时向支行负责人和总行报告,并按本行授信制度规定要求授信申请人即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或及时出售质押股票等保障授信安全。 第十六条 为控制因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对质押股票价格须设立警戒线和平仓线,并在质押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警戒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敞口)×100%〕最低为135%;平仓线比例=〔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敞口)×100%〕最低为120%。在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敞口)之比降至警戒线时,经营行应要求授信申请人即时补足因股票价格下跌造成的质押价值缺口(追加、置换质押股票或追加保证金、存单质押担保等);在质押股票市值/(贷款本息+敞口)之比降至平仓线时,经营行应及时出售质押股票,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余款清退给授信申请人,不足部分由授信申请人清偿。 第十七条 经营行在授信合同、质押合同中须约定: (一)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配股等)和配售产生的新股随质物一并质押。发生配股的,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股票一并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我行有权要求其及时补充; (二)质押股票管理和处分所发生的税费均由授信申请人、出质人承担; (三)配股、配售缴款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授信申请人、出质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向我行申请股票质押贷款的,参照《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 银发(2004)256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银行股票质押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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