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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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技术管理条例》、《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项目工程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的项目施工测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测量仪器、工具配置应符合工程施工合同的要求。积极推广使用各种先进的测量仪器和现代化的测量方法。 第三条 项目经理部应当重视测量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为测量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必要的交通、后勤服务。 第四条 测量组组长应具有土木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从事测量工作3年(测量专业毕业的2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负责司仪的人员必须持有测量员岗位证书,其他测工应经基本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 测量工作内容与分工 第五条 施工准备阶段,测量组应进行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总工程师的带领下,测量组参加由驻地监理工程师组织的交接桩工作:按照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资料,逐一接收平面、高程控制点桩、交点桩、断链桩、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办理交接桩签认。 (二)接桩后,建立醒目的测量桩位标志。 (三)根据接桩资料和设计文件进行控制点复测及恢复定线,工作内容主要是:平面、高程控制点,线路中线、转角点,合同分段桩,重要结构的中心桩的复位测量。工作开始之前,应向监理提交复测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测量人员和仪器具配置,测量方案与计划安排。复测开工报告批准后,应在监理工程师旁站下进行复测,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复测成果上报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施工测量阶段,测量组应进行以下测量工作: (一)在熟悉设计文件中的路线和结构工程的平面、纵横断面图的基础上,根据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施工的需要,确定利用原设计控制网点加密或重新布设测量控制网点,进行施工控制测量。测量方案应报监理批准,测量精度和网点的选点、造标、埋石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测量成果应经监理工程师复核认可。控制网一般半年要复核一次,并应经常巡视检查,如有丢失、移动,应及时检测、补设。 (二)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临时工程的测量放样。 (三)在工点开工前,要在熟悉施工图的基础上,利用控制网点设置施工用桩。其主要有: 1.路基中心桩、边桩; 2.涵洞中心桩、出入口桩及十字线护桩; 3.桥梁的墩台中心桩及其护桩; 4.隧道的进洞方向桩、洞门桩、仰坡放样桩; 5.各工点的水准基点桩,大工点不得少于3个,小工点不得少于2个。 对设置的施工用桩,要注意保护,经常复核。如遇丢失、移动,及时补设。工点开工报告中,应有施工用桩设置的内容。在技术交底时,向工点施工负责人现场交桩。 (四)施工过程中,测量组利用施工用桩进行施工放样测量: 1.路基施工路段的中线、边线放样,各层高程测量;路面中、边线放样,各层施工高程放样;桥涵基础、墩台施工放样,支座位置放样,上部结构预制台座,现浇施工、预制安装测量放样;隧道施工洞内中线、高程测量,断面及衬砌施工测量放样。 2.工点质量检验及评定的测量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程完工后,应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竣工测量: (一)测量组对各工点工程进行中线、各部尺寸、标高逐一测量并与设计对照,完成工点竣工测量工作。 (二)测量组在各工点竣工测量的基础上,进行全项目工程贯通线路的竣工测量,主要任务是复查施工后的路线中桩和断链桩的位置,路线纵断高程,埋设永久性基桩并按规定设置护桩。负责提交路线曲线表,断链表,中线基桩表,统一里程与施工里程对照表,提供编制竣工文件所需的测量数据。 第三章 测量复核签认制 第八条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必须做到: (一)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测量组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应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司仪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二)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 (三)对于控制网点和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要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第四章 测量记录与资料管理 第十条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一)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二)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三)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四)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第十一条 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第十二条 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第十三条 测量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帐,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组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第五章 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四条 测量组对所配置的仪器工具负有保管责任。 第十五条 测量仪器工具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测量仪器、工具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仪器说明书,熟悉各部分性能、操作方法和日常保养知识,了解各种仪器使用时必须具备的外部环境条件。 (二)新购仪器、工具,在使用前应到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检定机构检定。当测量仪器、工具出现下列情况均视为不合格。 1.已经损坏; 2.过载或误操作; 3.显示不正常; 4.功能出现了可疑; 5.超过了规定的周检确认时间间隔; 6.仪表封缄的完整性已被破坏; 出现了上述不合格项的测量仪器、工具,必须停止使用,隔离存放,并做明显标记。只有排除不合格原因,再次检定确认合格,并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验证签认后,方可使用。 (三)测量仪器使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达到其要求的环境条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架立、使用仪器。仪器架立后司仪人员应专心守护,不得擅自离开。 (四)测量仪器转站,严禁将带支架的仪器横杠肩上。经纬仪、光电测距仪和全站仪转站必须装箱搬运,行走困难地段所有仪器必须装箱护行搬运。测量收工必须按说明书规定擦试仪器装箱。携带仪器乘车必须将仪器箱放在座位上,或专人怀抱,不得无人监管任其受震。 (五)测量组应建立仪器总台帐、仪器使用及检定台帐。仪器档案由项目技术部门保存原件,测量组保存复印件,复印件随仪器装箱。仪器使用者负责使用期间的仪器保管,应防止受潮和丢失。测量仪器应做到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不得私自外借他人使用。 第六章 奖惩 第十六条 认真按本办法进行测量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项目经理部或上级单位应当依照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给工程造成延误、返工、质量事故,记录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仪器损坏或丢失的,视损失大小、情节严重程度由项目经理部或上级单位,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或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测量组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施工工程的测量任务与特点,制定测量人员岗位责任制,测量记录、资料和成果保管制度,测量仪器操作规程,测量仪器使用和保管制度,测量安全操作规程等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技术质量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工项目测量管理办法》(x局企字〔2002〕69号)自行废止。-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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