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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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商业保险集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规模效应,降低商业保险费用支出,合理有效 地开展对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提高公司商业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股份公司“四大集中”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公司商业保险业务的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险业务包括工程项目类保险、财产类保险及人身类保险,根据公司目前实际情况,以下商业保险业务纳入公司集中管理范围: (一) 工程项目保险。包括:公司直管项目及代管项目、合同价超过3000万元或保费支出超过10万元的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二) 大型机械设备险(单台套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机械设备)、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 (三) 除上述(一)(二)以外的单项保险价值500万或保费支出1万元以上的其他商业保险项目。 第三条 凡属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商业保险业务,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办理,禁止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擅自办理。非集中管理范围内的保险,各子分公司及公司直管项目部应比照本办法原则,在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及指导费率内执行。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司成立商业保险集中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保险公司选择、保险险种及方案的确定和有效地开展保险理赔等业务进行直接领导。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总会计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成员:由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技术中心、安全质量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纪委、监察审计部、司办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全局商业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具体业务由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商业保险有关管理制度,协调与商业保险有关的各类关系,组织、参与各类保险决策、商务谈判、保后服务及出险理赔。公司工程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经济部、安全质量部、技术中心等部门参与商业保险业务管理,参与重大项目及风险系数较高项目的保险筹划、方案制定和评审。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部、代管项目部、子(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等各级机构均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 各子(分)公司、公司直管项目部及代管项目部的商业保险管理由财务部门牵头,生产、营销、工经、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项目信息等基础材料,参与保险决策和商务谈判,执行各类专家提出的风险管控措施,合理享有保险收益和理赔收入。 第三章 投保单位 第八条 工程项目保险的投保单位 (一) 公司直接成立工程项目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保险,投保单位为公司直管项目部; (二) 由一个或以上子(分)公司施工、公司指定其中某一子(分) 公司以公司名义成立的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保险,投保单位为公司代管项目部; (三) 子(分)公司所属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含在公司直管项目部及代管项目部管理工程项目上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的工程项目保险,投保责任单位(部门)由子(分)公司自行确定。 第九条 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单位 (一) 公司机关本部及派出机构的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位为公司办公室; (二) 子(分)公司的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责任单位(部门)由子(分)公司确定。 第十条 其他保险的投保单位 (一)公司本部机关的其他保险: 1、 财产一切险投保单位为实物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2、 机关团体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险投保单位为公司社会事业管理中心。 (二) 公司直管项目部的其他保险,投保单位为公司直管项目部; (三) 公司代管项目部的其他保险,投保单位为公司代管项目部; (四) 子(分)公司本部及所属工程项目经理部(不含在公司直管项目部及代管项目部管理工程项目上设立的项目经理部)的其他保险,投保单位由子(分)公司自行确定。 第四章 集中投保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条明确的保险业务,由公司统一集中办理投保。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保险投保 (一)投保单位向公司资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及保险初案 1、 公司直管项目部的投保申请由公司直管项目部办理;公司代管项目部的投保申请由公司代管项目部办理;子(分)公司本部的投保申请由子(分)公司本部确定的责任部门统一办理,如以子(分)公司所属项目经理部作为投保单位直接向资金中心提出投保申请时需经子(分)公司确定的责任部门同意后办理。 2、 投保单位提出投保申请时应填写《商业保险投保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经投保单位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申请时必须指定保险管理责任部门并确定保险工作联系人,今后如因人事变动造成联系人调整的须及时告知资金中心。 3、 投保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生产、技术、工经、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资金资中心及保险顾问给予技术指导,拟定“保险初案”,随申请表一起报送公司资金中心.保险初案应包括保险项目名称、工程地址、投保险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免赔额、保险期限及特别约定等。 4、 申请表及保险初案可以由投保单位派员送达或以传真方式递交至资金中心;派员送达的以送达时间为申请时间(送达人员和资金中心受理 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电传申请的以资金中心收到电传件时间为申请时间。 (二)资金中心受理及意见反馈 1、 资金中心收到投保单位的投保申请及保险初案后,会同工程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技术中心、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安全质量部等以及保险顾问,确认需投保单位提供的材料清单、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评估等事宜,对投保单位的投保初案进行初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受理意见; 2、 资金中心在收到投保申请和保险初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向投保单位书面反馈; 3、 如需进行现场风险评估,由资金中心派员会同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和保险顾问前往现场,投保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风险评估工作。 (三) 确定投保方案 资金中心会同保险顾问根据投保单位投保初案的需求及提供的有关材料、现场风险评估结果及公司各部门的初审意见等提出投保建议,征得投保单位书面认可后形成最终的投保方案。 (四) 选择保险公司 投保方案确定后,由资金中心组织向保险公司邀标或招(议)标,拟定承保公司。 (五) 提报公司领导审批 资金中心负责将投保方案、邀标或招(议)标情况及保险公司选择意见等提报公司领导审批。 (六) 组织实施 资金中心负责根据公司领导审批结果组织办理投保有关具体手续。 1、 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位、保险顾问、保险公司共同签订;保险合同有关合同条款由投保单位、资金中心、企业发展部(法律事务部)、保险顾问共同审核确认;保险合同一式五份,投保单位、保险公司、资金中心、法律事务部、保险顾问各一份; 2、 支付保险费用。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单位应及时将保险费用支 付至资金中心,由资金中心集中支付至保险公司,以确保合同及时生效。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保险投保 (一)基础资料的收集 资金中心、投保单位共同做好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情况统计工作,具体是: 1、 各单位向资金中心提报“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其中:首次提报的统计表应为完整统计表,首次提报后如有变动应立即上报以便及时更新; 2、 资金中心根据各单位提报资料编制并实时更新“公司车辆牌照属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情况统计表”; 3、 各单位每半年与资金中心就统计资料进行一次核对。 (二)选择保险公司 1、 资金中心会同保险顾问根据市场有关信息、投保车辆统计情况等编制年度车辆集中投保方案; 2、 资金中心组织车辆保险集中投保招(议)标,根据各保险公司的保费报价、服务承诺等要素拟定承保公司; (三)提报公司领导审批 1、 资金中心将车辆集中投保方案及承保公司选择方案提报公司领导审批; 2、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车辆保险集中投保合 作协议”,确定全公司挂地区牌照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保费价格、勘察理赔时限等。 (四)车辆投保 1、车辆投保每月15号集中办理一次,投保单位应按照车辆保险到期日提前一个月办理投保(例如:5月份到期的车辆应于4月份办理投保),并在每月集中办理日前10天以《车辆投保清单》形式通知资金中心确定的投保项目。 2、投保单位需提供的资料。属续保车辆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度保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属新车投保的需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汽车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等。 3、资金中心根据投保单位有关需求通知保险公司出单,集中支付保费;投保单位支付保费至资金中心,领取保单。 第十四条 其他保险简化投保程序 1、 投保单位提出投保申请及投保初案(有关要求同“工程项目保险投保申请”); 2、 资金中心根据投保单位需求等有关情况,向保险公司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确定承保公司; 3、 资金中心通知保险公司出单,投保单位支付保费、领取保单。 第五章 出险理赔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保险理赔 (一) 原则上金额较小、情况简单、不存在争议的出险,由投保单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 (二) 如存有争议、理赔金额较大,按以下程序办理。 1、 报案。投保项目一旦出险,投保单位或投保单位的上级单位在 3 小时内电话通知资金中心,并在24小时内将规定格式的报案表书面报至资金中心。投保单位应及时抢险救灾并安排专人负责保护好出险现场。由资金中心会同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保险顾问商定统一报案口径,报案口径由资金中心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单位,投保单位据此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 现场勘查及定损。现场勘查及定损工作由投保单位、资金中心、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保险公司、保险顾问共同参与,共同确定。 3、 理赔。理赔方案由资金中心、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投保单 位、保险顾问等共同拟定,报经公司领导审批后,资金中心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车辆、其他保险出险理赔 1、 原则上金额较小、情况简单、不存在争议的出险,由投保单位直接与保险公司联系理赔。 2、 如存有争议、理赔金额较大,应及时告知资金中心,由资金中心会同保险顾问、投保单位共同做好理赔工作。 第六章 保险费用的承担和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保险费用支出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投保单位承担,并由公司资金中心代收代付。 第十八条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收益在扣除必要的费用支出后,全额分配至各投保单位。 第七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保险业务的,对投保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 对出险不报告或报告不及时、履行相关责任不到位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由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纪委、监察审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各保险项目的保险合同签订、资金支付、涉险索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立保险业务信息报告制度 1、 各单位应建立保险业务管理台账;按季向资金中心报送有关保险合同签订、涉险索赔情况;重大投保项目和理赔事项的合同资料和理赔资料应报资金中心备案。 2、 资金中心应建立公司保险业务管理台账;定期开展业务分析;按季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交分析报告。 第二十三条 确因业主指定保险公司或其他外部干扰等特殊因素、不能执行公司有关规定的,投保单位应及时向资金中心报告,由资金中心代表公司与有关方面进行专业谈判,以确保公司的保险利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应将公司有关商业保险管理的制度和要求作 为“管理交底”的重要内容之一,及时、充分、准确的传达到每一个项目、每一级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1:商业保险投保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单位负责人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保险业务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投保金额 (元) 投保项目 保险种类 投保范围 及具体内容 资金中心 受理时间 资金中心 受理人签字 资金中心 受理意见 财务部 部长审批 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备 注-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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