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pdf.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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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税联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税联贷”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业务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联贷”业务,是指本行对最近连续 三年平均纳税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借款人给予三年平均纳税额 5—8 倍融资额度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科技型小企业。 第四条 “税联贷”业务的办理实行准入制,各分支机构办理该业务均须向总行中小企业部提出申请,经中小企业部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具体开办“税联贷”业务。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中小企业部负责授权范围内“税联贷”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税联贷”业务相关合同文本的法律 10 审查工作; (三)风险管理部负责“税联贷”业务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审核、认定工作; (四)各分支机构负责“税联贷”业务的受理、贷前调查、授权范围内业务审批、发放与支付、授信后管理等职责。 第三章 业务办理条件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办理“税联贷”业务的借款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有固定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二)借款人须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借款人须在本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60以上结算往来及销售回款必须通过本行办理,并作为下年度申请评级授信的参考条件; (四)借款人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借款人最近连续三年的平均纳税额在 10 万元(含)以上(纳税指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软件行业按退税后实际缴纳的金额确认); (七)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须承担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八)借款人原则上须列入省级及以上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政策扶持名单,且必须纳入借款当年科技企业融资项目需求库; (九)借款人原则上在本行信用评级 A(含)以上,对于下列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1. 自治区级(含)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2. 列入自治区政府“百千工程”的企业; 3. 纳入政府风险补偿名单的企业; 4. 经总行批准的其他企业。 第七条 适用范围。“税联贷”业务适用范围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等表内外业务。 第四章 授信额度、期限、利率和用途 第八条 授信额度。经办行应按照本行法人客户评级授信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合理测算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核定综合授信总额度。同时,结合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结果、近三年年均纳税额等因素综合确定“税联贷”业务的授信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下表所列上限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500 万元: 信用等级 授信额度上限 AAA 三年平均纳税额的 8 倍 AA(含)以上 三年平均纳税额的 7 倍 A(含)以上 三年平均纳税额的 5 倍 信用评级未达到 A,但不受信用等级限制的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参照 A 标准执行。 第九条 授信期限。经办行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及实际融资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授信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条 利率。经办行根据授信业务办理当日与该笔授信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加浮动比例确定授信业务的利率,浮动比例须符合本行利率浮动区间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用途。授信资金仅限用于借款人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生产中正常、合理的周转需求,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本权益性投资及股票、期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不得违规挪用授信资金。 第五章 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申请。借款人办理“税联贷”业务需向经办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资料,具体如下: (一)借款申请书。应包括借款人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要素;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经营期不满三年的,依据实际经营期限提供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周转资金用途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借款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列入财政补贴、风险补偿名单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担保方式证明文件;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业务受理。业务受理人员收到借款人申请资料后, 对其是否具备办理“税联贷”业务的基本条件进行初步认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将相关资料移交授信业务调查人员; 对于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回复借款申请人并退回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授信调查。经办行授信调查人员按照《xx银行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xx银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 (试行)》和《xx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团队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融资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是否属于本行支持的科技型企业;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基本资信情况; (七)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八)借款具体用途及与借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情况、付款条件、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周期等; (九)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十)担保情况。 同时,调查人员应通过现场登录借款人网上报税系统、现场核查完税凭证原件等方式,对借款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查验, 并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及借款人的营运资金需求测算结果,综合分析后提出授信方案建议,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形成完整的授信业务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风险评价。风险评价人员按以下流程进行授信业务审查及风险评价。 (一)资料审核。风险评价人员对授信调查人员提供的授信业务资料进行基本审核,审查是否属于“税联贷”业务范围,信贷管 理系统录入信息及资料是否准确、齐全,以及授信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风险评价。基本审核无误后,风险评价人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经济金融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行相关规定,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 1. 借款人主体资格及基本情况评价; 2. 借款人信用等级评定; 3. 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分析; 4. 借款用途的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评价; 5. 借款人业务交易的风险评价; 6. 借款额度合理性评价; 7. 借款人财务风险评价; 8. 担保风险及其他风险分析; 9. 授信方案建议的合理性分析。 (三)形成报告。风险评价人员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形成风险评价报告。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简要综述评价要点和总体风险判断,评定借款人信用等级,并提出明确的评价意见,按本行授信业务流程及转授权管理规定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六条 授信审批。授信审批人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和本行的信贷政策,按照本行授权、授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权限内授信业务进行审批,在信贷管理系统中签注明确的审批意见并下达批复,审批意见必须明确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发放条件与支付方式、担保方式、还款计划安排与贷后管理要求等要素。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授信调查人员根据审批意见补充完善相应的授信业务资料、落实相应的授信条件后,经办行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完善担保手续。 第十八条 发放与支付。授信发放与支付按照以下流程具体操作,在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发放授信 。 (一)受托支付流程: 1. 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提款申请,并提交已签章的《提款申请书》《xx银行借款凭证》及与本笔支付有关的交易资料(如商务合同、发票)等授信发放所需的全部资料。经办信贷人员进行初审, 初审同意的,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放款申请操作。 2. 放款审核岗对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经办信贷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 3. 会计核算岗对经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提款申请书》《xx银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授信资金通过借款人结算账户及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二)自主支付流程: 1. 借款人向经办行提出提款申请,并提交已签章的《提款申请书》《xx银行借款凭证》,本笔授信资金的《计划支付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经办信贷人员进行资料初审,初审同意的, 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放款申请操作。 2. 放款审核岗对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经办信贷人员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做下柜处理,打印《放款通知书》。 3. 会计核算岗对经相关人员签署意见的《提款申请书》《xx银行借款凭证》《放款通知书》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将授信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结算账户。授信资金发放支付后,借款人需及时向经办行提供《实际支付清单》等证明借款实际使用的资料。 第十九条 授信归还。授信到期前或到期日当天,借款人可通过授信发放行会计柜台还款。贷款到期日当天如借款人未进行还款, 会计系统对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资金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扣收,如借款人还款账户金额不足的,系统先行扣收账户全部余额,不足部分向借款人继续催收。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经办行贷后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行贷后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定期与不定期实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的方式,对借款人有关情况真实性、生产经营变化情况等进行检查跟踪。重点核实信贷资金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是否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本行信贷政策、经营发生恶化、收入出现较大幅度下滑、不及时准确向 本行提供财务报表、不配合本行信贷调查和检查、贷款出现逾期、异常等影响本行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时,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所在机构、分行及总行相关部门报告,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授信经办行要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追加担保、调整额度、冻结未使用贷款额度、提前收贷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授信业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授信到期处理。授信到期前 10 日,经办行应通知借款人备齐还款资金,授信到期前5日,如借款人仍未在指定账户中存足还款资金,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借款人,督促借款人及时偿还,授信到期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发送《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中小企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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